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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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这部宪法以“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

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

“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

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

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

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9.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的维新运动时期。

以下是关于旧中国宪法发展的主要事件和里程碑:
1. 戊戌变法(1898年):维新派官员梁启超等推动了一系列
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包括试图制定宪法。

然而,变法运动失败后,清政府废止了这些改革措施。

2. 启蒙运动(1901-1911年):在清朝末期,随着思想解放的
呼声逐渐高涨,一些知识分子开始积极推动宪政和党派政治的发展。

一些晚清改革派官员和知识分子尝试制定宪法,并组建党派。

3. 辛亥革命(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建立了
中华民国。

虽然中华民国在成立时没有明确的宪法,但后来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和《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等文件的过程中,根据宪政原则建立了一定的制度。

4.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陆续制
定了几部宪法,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和
《北京政府约法》(1923年)。

这些宪法试图确立中央集权
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政治混乱和外国干涉,很难有效实施。

5. 国共合作时期(1928-1949年):在抗日战争期间,为了加
强国内团结和抵抗日本侵略,国共两党合作制定了《政治协定》(194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48
年),这些文件为新中国的宪法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旧中国宪法发展史经历了清朝晚期的维新运动、辛亥革命、北洋政府时期以及国共合作时期等阶段。

这一过程中,旧中国社会逐渐认识到了宪政的重要性,试图通过宪法制度来实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但由于历史背景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宪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中国的旧宪法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在清朝晚期,中国逐渐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动乱。

为了解决国家危机和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国开始探索宪政的道路。

以下是旧中国宪法发展史的主要阶段:听其自然阶段(1850年-1898年)在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

国内的天灾人祸和政治腐败导致农民起义和民族抵抗运动不断涌现。

而在外部,中国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在这个阶段,中国的宪政思想开始萌芽。

1860年,中国召开了史上第一次政治代表会议——《北京公议》。

该会议提出了一系列的宪政改革方案,旨在增加政治权利和法治的实施。

尽管这个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但为后续宪政运动奠定了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宪政的实施。

维新运动兴起,鼓吹试图通过改革现存的体制来实现宪政。

《公车上谈》是维新运动的代表性文献之一,提出了一系列宪政和改革的方案,如提倡普选和设立议会等。

闯关东阶段(1898年-1911年)1898年,戊戌维新爆发,废除孔子的礼仪思想,推行民主宪政,维新运动达到了顶峰。

10月,《戊戌维新变法大纲》正式颁布,并启动了一系列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改革。

然而,由于保守势力的反对和对外敌人的威胁,维新运动很快遭到了失败。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垮台,中国宣布建立共和国,正式进入了宪政时代。

宪政实践阶段(1911年-1949年)辛亥革命后的旧中国宪法发展伴随着国家政权的更迭和政治局势的动荡。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纲要》等文件,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

然而,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宪政的实施程度并不充分。

之后,中国产生了一系列的宪法,如《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北洋政府宪法大纲》(1914年)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等。

这些宪法试图确立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但由于战乱和政治分歧,无法得到全面贯彻。

1947年,中国国共两党在重庆达成《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临时宪法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纲领(草案)》。

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 封建国家。 • 中国早期的改良派王韬、郑观应等明确提出了 “伸民权”、“争民主”、“立宪法”、“开 议院”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民主 宪政运动的序幕。其中,郑观应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 郑观应 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朝政府制定 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 •
• (四)法国宪法 • 1789年7月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8月, 国民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 1791年在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 的基础上,制宪会议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 • 在内容上 在内容上,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确立了君 主立宪制政体,宣告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和贵族爵 位、称号,赋予公民迁徙、集会、请愿和宗教信 仰自由,民主气息更为浓厚; • 在形式上 在形式上,它采用了美国式宪法的统一完整的法 典形式,成为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 制宪、行宪过程最为曲折,共产生16部宪法。
• 中国道德传统:有限的宪政因素,“礼”作为自 然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基本法”。 • 传统道德和政治制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列强入侵后面临制度和观念变革。 • 迟到的觉醒:一直以为是技术问题,经历了漫长 的阶段才真正认识到制度问题。 • 中国面临救亡和启蒙的双重变奏 • 救亡是目的,启蒙是手段;宪政为国家富强服务, 带有强烈实用主义色彩。
•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康、梁提出学习 日本,建立君主立宪主张。 • 1904年,日俄战争,进一步看到君主立宪 的优越性。派5大臣考察日、英、美等9国。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颁布《 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
• 清政府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 清政府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颁布 定君主神圣不可侵犯,规定臣民义务, 定君主神圣不可侵犯,规定臣民义务,限 制权利。本身不为宪法, 制权利。本身不为宪法,目的是以根本法 的形式使君权至上合法化。 的形式使君权至上合法化。是中国历史上 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 1911年,武昌起义后,《宪法重大信条十 1911年 武昌起义后, 九条》 仿英国君主宪章, 九条》,仿英国君主宪章,规定皇帝总揽 统治大权,扩大国会权力。 统治大权,扩大国会权力。

2、宪法的历史发展

2、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现行1982年宪法及其四次修正 (一)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二)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
1.1988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 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案有两条。 2.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 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案有九条。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 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案有六条。 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 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正案有十三条。
二、宪法的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发展 1.发展的两个阶段 (1)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为数较少的民主共和制宪法和数 量众多的君主立宪制宪法(英国型和法国波旁型) (2)19世纪中叶到一次大战结束:绝大多数的美国式共和制宪 法和英国式虚君制宪法;还有少数钦定宪法 2.主要国别的发展 (1)英国宪法的发展:责任内阁制、议会至上、政党政治 (2)美国宪法的发展:权利法案和众多涉及权利保障的修正案 (3)法国宪法的发展: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之间的博弈 3.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民主共和是主流;(2) 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自由主义风行;(3)限制 国家权力;(4)普遍是成文宪法;(5)西方文化占主流。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清季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二)《十九信条》 客观评价:既有进步,亦有反动
二、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
三、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一)《天坛宪草》:限制袁世凯权力,结果胎死腹中 (二)《中华民国约法》:确认封建军阀专制,导致帝制复辟 (三)《中华民国宪法》:曹锟“贿选宪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祺瑞政府的昙花一现

中国宪法发展历史

中国宪法发展历史

中国宪法发展历史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以下是中国宪法的主要发展阶段:1.辛亥革命与中华民国宪法(1912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成立。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制定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于1912年颁布实施。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其中包括了宪政、三权分立等基本原则。

2.蒋中正时期与“临时约法”(1931年):在国共内战时期,由于国共两党的合作,制定了“临时约法”作为国家法基础。

这一时期的宪政基础主要集中在政治协商会议及其机构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一宪法确立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法将国家的领导权交给中国共产党,形成党的领导地位的宪法确认。

4.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暂行规定(1975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有的宪法被搁置。

在1975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暂行规定》,但这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贯彻。

5.宪法恢复与修改(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宪法的地位逐渐恢复。

在1978年后,中国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宪,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一宪法确认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法律地位。

6.宪法修改与发展(21世纪):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进行了多次修宪,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中,2004年对宪法进行的修改将“社会主义事业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7.法治建设与宪法权威(近年):近年来,中国强调法治建设,宪法权威逐渐凸显。

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加强。

总体而言,中国宪法发展历史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民国宪法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修宪和发展一直在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宪法发展史发言稿范文

宪法发展史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回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感受宪法精神的光辉历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的发展史,是一部民族复兴、国家进步的历程。

一、宪法的起源与发展1. 旧中国时期的宪法在我国历史上,宪法观念较为淡薄。

1912年,孙中山先生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宪法并未得到充分实施。

2. 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1)1954年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975年宪法: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部宪法存在诸多缺陷,如取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978年宪法: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这部宪法恢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强调了民主集中制。

(4)1982年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也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善的宪法。

它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发展的特点1. 宪法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宪法的发展始终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

在旧中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宪法无法得到充分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成为国家发展的基石,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宪法与时俱进宪法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在内容上不断丰富,形式上不断完善,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提供了有力保障。

3. 宪法体现人民意志宪法的发展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三、宪法发展的启示1.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始终坚持宪法至上。

2. 宪法的发展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宪法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

同志们,宪法的发展史是一部光辉的历程。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前身:共同纲领1949年秋新中国建立前夕,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

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但在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良好开端:五四宪法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

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

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

1953年底,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入住杭州西湖国宾馆。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

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

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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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的价值在于它的连续性。

一个伟大的古代民族,如果其文明中断,可能就不会再现辉煌了,如同美洲玛雅人,人们谈论的是他们过去的灿烂文明,而现在则什么也不是。

对于现在印第安人受到的忽视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没有或无法继续祖先的伟大创造力。

而在他们东方的欧洲,则发生了另外一些事情:可以想象,当中世纪的欧洲人看见从爱琴海中打涝上来的维纳斯神像时,神情会有多么惊讶。

如果没有君士坦丁堡之围,不知今天有没有我们成日在为之唱赞歌的宪法?正是文艺复兴,使中断的欧洲文明从黑暗的中世纪苏醒,继续它的发展,造就了近代宪法这一人类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并使之传播于世界的其他地方。

如果了解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了文明的继续多么重要,而宪法的产生就是其开端。

一、宪法问题的提出(一)戊戌变法清朝末年,延续了2000多年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已经腐朽并日趋没落,专制统治像是一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身上,旧的土地关系及残酷的剥削使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以至破产,并严重地阻滞了社会各方面的进步。

几乎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同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已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近代工商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一步发展下去。

直至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外国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列强接踵而至并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由此日渐从一个有着灿烂文化的、强大的东方帝国沦落为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三等国家。

但是,外国炮舰所强行建立的商品经济,却提供了销售商品和取得劳动力的市场,为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条件与可能,促进了中国城乡从传统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清政府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衰退,以及爱国的绅士、商人和地主希望以实业救国的行动,投资建厂,使民族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民族工商业者的发展受到了外国资本和国内专制制度的双重压迫,举步维艰,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政治变革的必要,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以求变法救亡。

世纪之交的中国,随着民族危机和日益严重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原本在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中流传着的改良主义思想,逐渐形成为空前活跃的改良主义思潮。

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思想家为代表的改良主义维新派把西方近代社会政治学说、启蒙主义学者的民主主义思想大量地介绍到中国来,借以论证改变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实现君主立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改良主义的宪政运动准备了思想理论上的条件。

在全社会热望于改革的呼声中,维新派发动了1898年的“戊戌变法”运动。

这是一次救亡图存的爱国运动,也是近代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解放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维新派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的政治纲领,主张“采万国之良规,行宪法之公议”,要求设议院、制宪法,以便“举国君民合为一体”,“立宪法以同受其治”。

维新派希图在不根本改变封建专制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君主立宪以实现民主的政治;他们不仅不反对帝国主义,还对西方列强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他们看不到人民的力量,不去组织和发动人民,仅仅把变法的希望寄托在没有实权的光绪皇帝身上,“充满着甘愿给地主当奴隶的精神”;在改良的策略上维新派又犯了急进的错误,这就注定了维新运动的终必失败。

但是,戊戌变法第一次提出了民主和宪政的问题,并间接证明了为推翻强大的封建统治,革命是必需的。

(二)清末的立宪活动以慈禧太后为主的封建统治集团虽然镇压了维新派的戊戌变法,但对于清政府“偃然卧于国民愤怒革命之上”的危机也不是没有认识的。

特别是在1901年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签订后,民不聊生,列强环峙,中国更深地陷入了亡国灭种的危险境地。

各地人民的起义和暴动层出不穷,清廷的统治日薄西山,随时有被推翻的危险。

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小胜大,使维新派的立宪主张重新抬头,旧派官僚中的许多人也纷纷奏请立宪,如满洲贵族端方说:清廷“亟宜附从多数希望立宪之心,以弥少数鼓动排满之乱党”。

于是,原来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清政府这时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也不得不下诏变法。

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为立宪可以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可以假立宪之名欺骗舆论,安抚人心,维护岌岌可危的统治。

1906年清政府下令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确定以九年为期进行筹措预备。

《钦定宪法大纲》共33条,分为“君上大权”及“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君上大权”是正文,有14条;而“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只有9条。

从结构上就可看出,它的重心在于维护皇帝的权力。

在内容上,它确定了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有纳税、当兵、守法之义务。

可见,《钦定宪法大纲》属于一种开明君主专制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以根本法的形式巩固了君主的绝对权力。

另一方面,它同意设立议院和审判衙门,并实行有限的分权,最低限度地承认臣民的自由权利,所以略具民主色彩。

但即便是这样一个文件也还要等九年以后才能实施。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响应,脱离清廷宣布独立,清政府面临覆亡的命运。

10月30日清政府用3天时间匆忙起草了名为《十九信条》的宪法性文件,并于11月3日公布,宣布立即实行。

这份文件是在革命高潮时期制定的,对皇权作了较大的限制,力图以君主立宪政体来挽救王朝的命运。

在内容上,规定了象征性国家元首制,除宣布“大清帝国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外,规定了“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

《十九信条》主要是对革命者和立宪派的政治承诺,所以对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

清朝专制统治者原本不愿意制定和颁布宪法,只是在其统治秩序处于瓦解的最后关头才不得不作出政治让步,所以是“假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

但是,《十九信条》不能挽救专制统治者必然灭亡的命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被迫宣布退位,结束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代封建王朝。

(三)孙中山的宪政思想维新运动被镇压下去以后,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认识到“不革命决不能立宪”,提出推翻封建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奋斗目标,并且积极开展了反对清朝专制统治的斗争。

1905年9月,孙中山联合各反清团体组成“中国同盟会”,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纲领。

他总结这个纲领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政治理论。

民族主义在当时主要是即民族革命,要“驱逐鞑虏,恢复中华”;民权主义就是要“建立民国”,不仅要推翻清政府,更要摧毁中国数千年的君主专制政体,让国民取得自由和平等,即政治革命;民生主义就是要“平均地权”,由国家赎买土地,限制资本主义,消除贫富悬殊,即社会革命。

列宁曾分析孙中山的政治纲领,认为它是一个“战斗的、真诚的民主主义”,但其经济政策是“纯粹资本主义的”纲领。

在这个纲领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实行宪政的要求,但是什么样的宪政呢?孙中山在1906年提出“三民主义”的同时又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构想。

在这个方案中,孙中山首先区分了人民享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政权”与政府从人民处得到的“治权”;其次,治权又可划分为五个部分,即按照英美三权分立制划分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再加上中国传统的考试权和监察权,是为五权。

其中后两个权力目的在于防止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政府专横和腐化堕落的现象。

后来,针对处于军阀割据和军阀混战中的国家政权建设问题,孙中山又提出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时期的说法。

孙中山先生在中国首先提出了民主共和的主张,他的宪政理想在于将中国建设成一个自由民主的、人人平等的人民共和国,代表了几代中国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因而有着历史的进步意义。

二、民国时期诸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后,1912年1月1日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告了中华民国的诞生。

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为了把辛亥革命的成果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新总统必须遵守”,以防止野心勃勃的袁世凯建立个人独裁统治和颠覆民国,遂于袁世凯就任大总统之前的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共7章56条。

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两点:1.确立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

它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且确认“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的等级特权。

《临时约法》所建立的国家制度属于议会内阁制,目的在于牵制袁世凯和以后的大总统可能的独裁专制意向。

但由于统治权掌握在袁世凯的手里,以此达到控制袁世凯的目的,不过是革命派的一厢情愿。

2.确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临时约法》充分肯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确认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及营业权;有言论、著作、游行、集会、结社、书信、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有请愿、陈诉、任官考试、选举与被选举之权。

只有在为了“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加以限制。

《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保有财产的权利和营业之自由,有利于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终结。

它的制定本是为了制止政权的独裁倾向的,所以并不是孙中山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的反映,但它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此后任何复辟倒退的企图都将受到人民的唾弃和抵制,标志着中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然而,由于诸种原因,革命派“不得已而与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谋妥协”,《临时约法》没有能够提出一个反帝、反封建的纲领,甚至默认了西方列强在华的特权和既得利益。

随着袁世凯的上台,《临时约法》很快就变成了一张废纸。

(二)《中华民国约法》1912年4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开始了北洋军阀的统治。

上台伊始,袁世凯因深感《临时约法》的束缚,便欲以一部反映他的意志的宪法来取代之,以便尽早登上正式大总统的宝座并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为最终复辟帝制铺平道路。

但当宪法草案起草出来后,却是一部比《临时约法》更完善的议会内阁制的宪法即1913年的《天坛宪草》。

于是,袁世凯强行解散国会,任命了一个“约法会议”,炮制了《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并于1914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临时约法》中责任内阁制的规定和国会对总统权力的限制,确认了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从而为袁世凯日后登基称帝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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