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历史的价值在于它的连续性。一个伟大的古代民族,如果其文明中断,可能就不会再现辉煌了,如同美洲玛雅人,人们谈论的是他们过去的灿烂文明,而现在则什么也不是。对于现在印第安人受到的忽视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没有或无法继续祖先的伟大创造力。而在他们东方的欧洲,则发生了另外一些事情:可以想象,当中世纪的欧洲人看见从爱琴海中打涝上来的维纳斯神像时,神情会有多么惊讶。如果没有君士坦丁堡之围,不知今天有没有我们成日在为之唱赞歌的宪法?正是文艺复兴,使中断的欧洲文明从黑暗的中世纪苏醒,继续它的发展,造就了近代宪法这一人类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并使之传播于世界的其他地方。如果了解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了文明的继续多么重要,而宪法的产生就是其开端。

一、宪法问题的提出

(一)戊戌变法

清朝末年,延续了2000多年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已经腐朽并日趋没落,专制统治像是一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身上,旧的土地关系及残酷的剥削使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以至破产,并严重地阻滞了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几乎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同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已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近代工商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一步发展下去。直至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外国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列强接踵而至并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由此日渐从一个有着灿烂文化的、强大的东方帝国沦落为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三等国家。但是,外国炮舰所强行建立的商品经济,却提供了销售商品和取得劳动力的市场,为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条件与可能,促进了中国城乡从传统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清政府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衰退,以及爱国的绅士、商人和地主希望以实业救国的行动,投资建厂,使民族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民族工商业者的发展受到了外国资本和国内专制制度的双重压迫,举步维艰,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政治变革的必要,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以求变法救亡。

世纪之交的中国,随着民族危机和日益严重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原本在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中流传着的改良主义思想,逐渐形成为空前活跃的改良主义思潮。以康

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思想家为代表的改良主义维新派把西方近代社会政治学说、启蒙主义学者的民主主义思想大量地介绍到中国来,借以论证改变封建专制

的政治制度、实现君主立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改良主义的宪政运动准备了思想理论上的条件。在全社会热望于改革的呼声中,维新派发动了1898年的“戊戌变法”运动。这是一次救亡图存的爱国运动,也是近代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解放运动。在这场运动中,维新派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的政治纲领,主张“采万国之良规,行宪法之公议”,要求设议院、制宪法,以便“举国君民合为一体”,“立宪法以同受其治”。维新派希图在不根本改变封建专制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君主立宪以实现民主的政治;他们不仅不反对帝国主义,还对西方列强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他们看不到人民的力量,不去组织和发动人民,仅仅把变法的希望寄托在没有实权的光绪皇帝身上,“充满着甘愿给地主当奴隶的精神”;在改良的策略上维新派又犯了急进的错误,这就注定了维新运动的终必失败。但是,戊戌变法第一次提出了民主和宪政的问题,并间接证明了为推翻强大的封建统治,革命是必需的。

(二)清末的立宪活动

以慈禧太后为主的封建统治集团虽然镇压了维新派的戊戌变法,但对于清政府“偃然卧于国民愤怒革命之上”的危机也不是没有认识的。特别是在1901年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签订后,民不聊生,列强环峙,中国更深地陷入了亡国灭种的危险境地。各地人民的起义和暴动层出不穷,清廷的统治日薄西山,随时有被推翻的危险。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小胜大,使维新派的立宪主张重新抬头,旧派官僚中的许多人也纷纷奏请立宪,如满洲贵族端方说:清廷“亟宜附从多数希望立宪之心,以弥少数鼓动排满之乱党”。于是,原来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清政府这时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也不得不下诏变法。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为立宪可以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可以假立宪之名欺骗舆论,安抚人心,维护岌岌可危的统治。1906年清政府下令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确定以九年为期进行筹措预备。

《钦定宪法大纲》共33条,分为“君上大权”及“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有14条;而“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只有9条。从结构上就可看出,它的重心在于维护皇帝的权力。在内容上,它确定了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有纳税、当兵、守法之义务。可见,《钦定宪法大纲》属于一种开明君主专制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以根本法的形式巩固了君主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它同意设立议院和审判衙门,并实行有限的分权,最低限度地承认臣民的自由权利,所以略具民主色彩。但即便是这样一个文件也还要等九年以后才能实施。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响应,脱离清廷宣布独立,清政府面临覆亡的命运。10月30日清政府用3天时间匆忙起草了名为《十九信条》的宪法性文件,并于11月3日公布,宣布立即实行。这份文件是在革命高潮时期制定的,对皇权作了较大的限制,力图以君主立宪政体来挽救王朝的命运。在内容上,规定了象征性国家元首制,除宣布“大清帝国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外,规定了“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十九信条》主要是对革命者和立宪派的政治承诺,所以对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清朝专制统治者原本不愿意制定和颁布宪法,只是在其统治秩序处于瓦解的最后关头才不得不作出政治让步,所以是“假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但是,《十九信条》不能挽救专制统治者必然灭亡的命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被迫宣布退位,结束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代封建王朝。

(三)孙中山的宪政思想

维新运动被镇压下去以后,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认识到“不革命决不能立宪”,提出推翻封建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奋斗目标,并且积极开展了反对清朝专制统治的斗争。1905年9月,孙中山联合各反清团体组成“中国同盟会”,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纲领。他总结这个纲领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政治理论。民族主义在当时主要是即民族革命,要“驱逐鞑虏,恢复中华”;民权主义就是要“建立民国”,不仅要推翻清政府,更要摧毁中国数千年的君主专制政体,让国民取得自由和平等,即政治革命;民生主义就是要“平均地权”,由国家赎买土地,限制资本主义,消除贫富悬殊,即社会革命。列宁曾分析孙中山的政治纲领,认为它是一个“战斗的、真诚的民主主义”,但其经济政策是“纯粹资本主义的”纲领。在这个纲领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实行宪政的要求,但是什么样的宪政呢?孙中山在1906年提出“三民主义”的同时又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构想。在这个方案中,孙中山首先区分了人民享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政权”与政府从人民处得到的“治权”;其次,

治权又可划分为五个部分,即按照英美三权分立制划分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再加上中国传统的考试权和监察权,是为五权。其中后两个权力目的在于防止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政府专横和腐化堕落的现象。后来,针对处于军阀割据和军阀混战中的国家政权建设问题,孙中山又提出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时期的说法。孙中山先生在中国首先提出了民主共和的主张,他的宪政理想在于将中国建设成一个自由民主的、人人平等的人民共和国,代表了几代中国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因而有着历史的进步意义。

二、民国时期诸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1912年1月1日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告了中华民国的诞生。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为了把辛亥革命的成果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新总统必须遵守”,以防止野心勃勃的袁世凯建立个人独裁统治和颠覆民国,遂于袁世凯就任大总统之前的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两点:

1.确立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它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且确认“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的等级特权。《临时约法》所建立的国家制度属于议会内阁制,目的在于牵制袁世凯和以后的大总统可能的独裁专制意向。但由于统治权掌握在袁世凯的手里,以此达到控制袁世凯的目的,不过是革命派的一厢情愿。

2.确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临时约法》充分肯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确认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及营业权;有言论、著作、游行、集会、结社、书信、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有请愿、陈诉、任官考试、选举与被选举之权。只有在为了“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加以限制。《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保有财产的权利和营业之自由,有利于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终结。它的制定本是为了制止政权的独裁倾向的,所以并不是孙中山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的反映,但它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此后任何复辟倒退的企图都将受到人民的唾弃和抵制

,标志着中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然而,由于诸种原因,革命派“不得已而与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谋妥协”,《临时约法》没有能够提出一个反帝、反封建的纲领,甚至默认了西方列强在华的特权和既得利益。随着袁世凯的上台,《临时约法》很快就变成了一张废纸。

(二)《中华民国约法》

1912年4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开始了北洋军阀的统治。上台伊始,袁世凯因深感《临时约法》的束缚,便欲以一部反映他的意志的宪法来取代之,以便尽早登上正式大总统的宝座并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为最终复辟帝制铺平道路。但当宪法

草案起草出来后,却是一部比《临时约法》更完善的议会内阁制的宪法即1913年的《天坛宪草》。于是,袁世凯强行解散国会,任命了一个“约法会议”,炮制了《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并于1914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临时约法》中责任内阁制的规定和国会对总统权力的限制,确认了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从而为袁世凯日后登基称帝奠定了基础。

《中华民国约法》公布后,在袁世凯的授意下,参议院通过了《大总统选举法》,确定了终身总统制和世袭总统制,并于1915年改次年即中华民国五年为“洪宪元年”,大封百官,准备于元旦正式登基。但袁世凯的倒行逆施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唾弃和反对,于是外国列强、一部分官僚买办、甚至其亲信将领也改变了态度,袁世凯被迫撤销帝制,在全国人民的声讨声中死去,其约法自然被倒入了历史的垃圾堆。

(三)《曹锟宪法》

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开始分裂,黎元洪宣布恢复1912年孙中山的《临时约法》和根据此约法产生的国会。1923年夏,受到英美支持的直系军阀曹锟,在把当时任总统的黎元洪赶下台后,10月初以武装包围了国会,并以每票5000元的高价贿赂议员“选举”他当上了总统。为了替自己的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曹锟又让已被收买了的国会赶制了一部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又称《曹锟宪法》或“贿选宪法”。这是我国自“戊戌变法”提出宪政主张以后所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宪法分为13章,共141条。这部宪法在形式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容详尽完备,逻辑结构较为严谨,篇章条款较以前的宪法性文件为多。

(2)规定了议会内阁制的政府体制。

(3)立法权由国会两院行使,总统不得否决立法;国会同时行使美国式的弹劾权,可对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提出弹劾。

(4)建立了单一制下具有联邦制色彩的地方制度,各省可以制

定自治法,除有不得设置军队、缔结政治盟约等限制外,享有联邦成员国的权利。

(5)规定了较为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然而,从实质上看,《曹锟宪法》是一部维护军阀独裁统治的文件。因为首先,它的制定本身就不具合法性,不是民主的产物;其次,它虽采用了议会内阁制政体且总统权力有限,但也只具表面的民主形式,既然议员可以贿赂,就很难相信议会会去弹劾总统或推翻政府的政策。“贿选宪法”公布后,受到中国共产党人和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人及一切进步人士的坚决反对,各派军阀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激化。1924年10月,直系将领冯玉祥把曹锟赶下台,《中华民国宪法》被废止。

北洋军阀是直接凭借武力掌握政权的武装军事集团,在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不得不接过“立宪”的口号进行欺骗,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在他们的统治下,政权更迭频繁,每当一个新军阀上台后就匆匆炮制宪法,借以欺骗人民,希望统治得到宪法的巩固。但是,北洋军阀政权的基础是很脆弱的,几乎都是昙花一现,随生随灭。所以,每当宪法刚一颁布,他们的统治就随之而垮台,因而他们的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起过什么作用。

(四)《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在北伐战争胜利和奉军张学良“易帜”后,国民政府宣告国家已经统一。蒋介石根据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三时期”学说,认为“军政时期”已经结束,国家已进入“训政时期”。1931年5月,国民党召开了所谓的“国民会议”,6月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是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一个重要文件,它的有效期一直延续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公布实施,占国民党统治中国大陆22年间的绝大部分时间。

《训政时期约法》共分8章,89条。其内容主要有:

⑴国民党掌握国家统治权:《约法》确认“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但在其闭会期间,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实际上就确认了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

⑵国民党掌握行政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约法》规定由“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但要“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任”。

⑶实际确认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在统治权上,国民党中执委下设一个中央政治会议,作为在全国实行训政的最高指导机关,而其主席正是蒋介石本人;蒋介石是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长,故很容易地就把自己选为国民政府的主席。

⑷有限的公民权利:《约法》虽

然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又规定政治权利中关键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从法律上确认国家权力交由国民党行使,确认国民政府对国民党的隶属关系,实际上确立了蒋介石的最高独裁者的地位,而同时又对公民的权利作出了极大的限制。因此,这部约法从本质上说是一部反民主的、由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宪法性文件。

(五)《中华民国宪法》

抗日战争是爱国的社会各阶层、各党派共同参加的一场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战争胜利后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建设当然也应是全体爱国人民共同进行的。但是,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在1946年3月召开的御用国民参政会上,撕毁了是年1月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协议,把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提出的关于结束一党专政、召开普选的国民大会、成立联合政府和制定民主宪法的建议置之不理,并于1946年6月发动了全面内战。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外衣,并为内战制造理由,在这一年的11月,国民党及其仆从党在没有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单独召开伪国民大会,通过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元旦公布。这是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制定的最后一部宪法。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175条。其内容和特征主要是:

(1)确认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扩大了总统的权力,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他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行使缔约、宣战媾和、宣布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权力,可以任免文武官员,授予荣典,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只有立法院在事后可以追认或否决,但国民大会对总统的活动有什么直接制约手段。

(2)国民大会毫无实权,只是选举总统、副总统的机关。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的国民大会六年改选一次,在六年内既无固定会期,又无常设机关,除了补选、弹劾总统、副总统外,其临时会议的召集权也掌握在总统手中。

(3)五院实际上是总统的工作机构。与《训政时期约法》的规定相似,这部宪法正式确立了“五权分立”制,设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总统有权对院与院之间的争执进行协调,所以他实际上凌驾于五院之上,不对任何机关负责。

(4)宪法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但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地方实际上只是听命于中央,自治很难得到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十分有限,制宪时就拒绝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提出的保障聚居

的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主张。

(5)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但是在战争环境下,根本上是既无保障,也是无法实现的。

(6)经济制度上按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规定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原则,确认了一些国有制度,但在实际上只是为“四大家族”在经济上的利益加上了一层宪法的保护膜而已。

概言之,就形式上看,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制定得比较完备的一部宪法。然而,它所建立的政治制度实质上是为蒋介石个人独裁准备的法律保障;在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上虽有许多合理的规定,但实施的结果必将是维护社会上少数人的利益及在华外国资本的利益。特别是在这部宪法公布后不到一年,立法院就制定了一个《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赋予总统等国家机关以更为广泛的权力,可以中止法律的执行,同时对某些人民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个临时条款的效力一直到1987年才最后终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也就被历史所否定了。

三、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一)基本文件

1927年蒋介石背叛革命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建立了许多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全文共17条。它规定了共和国政权的性质、任务、根本政治制度和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组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的方针。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了21条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江西根据地宪法性文件不同,它没有规定阶级革命的任务,相反确认了著名的“三三制”原则,即在由根据地人民选举产生的各级参议会和由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委员会中,共产党员、党外进步人士和中间派(包括中产阶级和开明士绅)各占1/3;它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任务和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抗日战争胜利后,抗日民主政权让位于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也从抗日战争时期实行“三三制”的参议会逐步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

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可以大体上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了明确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政治纲领,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如《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并且提出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等相应的政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了要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全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同时提出了限制封建剥削的减租减息的政策。

2.确认了根据地政权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根据地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则确认抗日政权除了对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专政外,要团结边区内部各阶级、各抗日党派,在政权中实行“三三制”,扩大政权的基础。三个时期的苏维埃、参议会、人民代表会议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政府由其产生,对其负责。

3.规定了根据地人民的广泛的政治经济权利,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并且特别强调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还着重从制度上、物质条件上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4.规定了根据地内的各项政策,如经济、文化和司法等方面的政策。

由于革命根据地不是全国性的政权,除规定的任务以外,其宪法性文件的多数条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不具有全国性,它们的革命性重于建设性,因而它们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不甚完备。在当时的战争环境和各个革命根据地分割的情况下,这些文件不仅只在局部地区有效,而且在实施上也有很大的局限。但是,它们又都具有相当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同当时存在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们是根据地民主建政的经验总结,为建国后的制宪提出了宝贵的经验。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以 “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 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 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 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 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 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 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历史的价值在于它的连续性。一个伟大的古代民族,如果其文明中断,可能就不会再现辉煌了,如同美洲玛雅人,人们谈论的是他们过去的灿烂文明,而现在则什么也不是。对于现在印第安人受到的忽视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没有或无法继续祖先的伟大创造力。而在他们东方的欧洲,则发生了另外一些事情:可以想象,当中世纪的欧洲人看见从爱琴海中打涝上来的维纳斯神像时,神情会有多么惊讶。如果没有君士坦丁堡之围,不知今天有没有我们成日在为之唱赞歌的宪法?正是文艺复兴,使中断的欧洲文明从黑暗的中世纪苏醒,继续它的发展,造就了近代宪法这一人类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并使之传播于世界的其他地方。如果了解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了文明的继续多么重要,而宪法的产生就是其开端。 一、宪法问题的提出 (一)戊戌变法 清朝末年,延续了2000多年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已经腐朽并日趋没落,专制统治像是一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身上,旧的土地关系及残酷的剥削使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以至破产,并严重地阻滞了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几乎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同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已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近代工商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一步发展下去。直至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外国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列强接踵而至并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由此日渐从一个有着灿烂文化的、强大的东方帝国沦落为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三等国家。但是,外国炮舰所强行建立的商品经济,却提供了销售商品和取得劳动力的市场,为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条件与可能,促进了中国城乡从传统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清政府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衰退,以及爱国的绅士、商人和地主希望以实业救国的行动,投资建厂,使民族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民族工商业者的发展受到了外国资本和国内专制制度的双重压迫,举步维艰,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政治变革的必要,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以求变法救亡。 世纪之交的中国,随着民族危机和日益严重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原本在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中流传着的改良主义思想,逐渐形成为空前活跃的改良主义思潮。以康

宪法小卫士答题试题及答案(中国宪法的诞生与发展历程)

宪法小卫士答题试题及答案 中国宪法的诞生与发展历程 下面o那一年份是部分修改宪法的年份?()01999 年@2017年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0公民団国家机关E国务院0A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01954 年 @195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又称为()。D八二宪法丘四宪法

《共同纲领》是在哪一年制定的?() 我国宪法共进行了几次全面修改?() 为何我国于1982年又进行了宪法的修改? () Q 改革开放的需要 1978年宪法已失效 国家的根本任务已经完全发生了改变 只是为了宪法自身的发展 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几月份制定的?() 9月份 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 51949年 8月份 B

12月10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宪法,这种制定宪法的权力称之为? 团修宪权銅定规则权 F面是全面修改宪法的年份是?() J1988年 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人民通过哪一机关行使制宪权?() 团国务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政协 人民代表犬会 行宪法和1954宪法,都将宪法分为几章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历次修改共形成了几条修正案?()

三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在哪一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02004 年 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倡导(),提倡爰祖国、爰人民、爰劳 动、爰科学、爰社会主义的公德。 Q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和谐社会 讲礼貌 卜列哪一个文明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的?() 精神文明

生态文明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o 高级阶段 成熟阶段 初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负责。 团国务院 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 Ifi高人民检察院 1982年宪法恢复了()的建制。 团国家拯 政府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前,是由哪一部法律代行宪法的职 能?() Q《钦定宪法大纲》 《共同纲领》 《婚姻法》 《中华民国约法》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基本要求: 了解:近代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条件和旧中国宪法史 熟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掌握:1982年宪法的背景、基本精神、历史意义及修改 二、重点、难点: 1、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一)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二)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三)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四)法律条件: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2、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3)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3、1982年宪法 (一)修改背景 (二)基本精神及历史意义 (三)现行宪法的修改 三、思考题:

(1)阐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2)试析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四、本章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 A.英国宪法性法律 B.法国宪法 C.美国1787年宪法 D.苏俄1918年宪法2.系统提出“三权分立”理论的思想家是()。 A.英国的洛克 B.法国的卢梭 C.法国的孟德斯鸠 D.亚里斯多德 3.鼓吹“人民主权”理论同王权相对抗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是()。 A.法国的卢梭 B.英国的洛克 C.英国的霍布斯 D.法国的孟德斯鸠 4.以下关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现象 B.宪法最终会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C.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宪法在有的国家早于近代产生 5.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 A.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B.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C.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6.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劳动人民制定的民主主义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C.《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7.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A.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 C.1975年宪法 D.1978年宪法

从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宪法的发展变化

从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宪法的发展变化 法是随着人类历史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宪法,在当时并没有出现;后来人类又经历了封建制社会,宪法仍然没有出现;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之后,宪法才被制定出来。 宪法是社会文明秩序的一个宣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掌握的最主要的管理社会的手段和法律武器就是宪法。宪法也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的贯彻执行对于一个国家维护统一、保持政权稳固、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以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世界上自成文宪法产生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毛泽东说得好:“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产物。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是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法典,而是由各个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尽管当时的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但它揭开了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无愧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年在费城制定。它在世界上第一次宣布了共和国制度的诞生,并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为许多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步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它实行的议会制,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又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区别。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它把人类历史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活动起了指导的作用。从此,宪法就有了两种历史类型的划分,即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宪法也不断地向前发展,具体表现为: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现扩大趋势,这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美国总统频繁使用否决权;紧急命令权,如法国宪法对紧急命令权的规定;委托立法。另一方面表现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这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在传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即使存在地方自治与分权,也不具有实际意义;在奉行地方分权、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如英国,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这在美国表现最为突出。(2)随着国家权力

中国宪法

离线作业考核 《中国宪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2、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4、“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 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 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我今天想要和大家讨论的是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问题。这里指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作为人类的一种经验之学、智慧之学所呈现出来的发展趋势。我们研究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客观地、理性地分析宪法学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世界的眼光审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把中国宪法学放在整个世界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范围内思考。这样,研究中国宪法与宪法学就有了一种客观的背景与价值指引,有利于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我们知道,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概念,两者遵循不同的理念与发展规则。因此,宪法学的发展趋势并不一定代表宪法的发展趋势。虽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两者有不同的发展逻辑和内在动力。有的时候宪法学发展的社会价值高于宪法制度的发展水平。当一个国家宪法不完善或者缺乏一种理性精神的时候,学者们就会用宪法学的理性来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法学所代表的人类智慧与经验可以超越一个国家现实宪法制度的某些非理性与历史局限性。 在具体谈当代宪法学发展趋势以前,我想首先谈一下在智利召开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大会主要讨论的问题有:“现代社会发展与制宪权的问题”,“公民权利的跨国保护问题”,“民族自决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不成文宪法向成文宪法的发展趋势问题”,“宪政和民主的关系问题”。世界宪法学大会作为国际性的宪法学研究团体,它所关注的问题也许是全球范围内最专业化的、国际社会关注的宪法学理论命题。

我先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在于表明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现代宪法学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表现出什么样的发展趋势呢? 第一个发展趋势:多元的宪法理念的形成。 多元宪法理念的形成是指政治宪法,经济宪法和文化宪法价值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宪法开始成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共同理念的统一体或者是人类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体基本规则。那么这种理念的转变,一方面保留传统的宪法理念中限制公权力的价值的同时,进一步把它发展为人类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高度关注与价值的追求。也就是,宪法学世界所面临的价值与事实关系更复杂,所承载的历史使命更为繁重。为什么呢?理由之一就是:我们人类所享有的人权已经发展到自由权和社会权相统一的新的阶段,宪法已经从自由权保护的世界发展到共同对自由权与社会权保护的发展阶段。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模式的多元化,人与国家、人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政治性特征逐步向文化特征方向发展。在人权世界中,社会权主要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生的,因此怎样通过宪法来保护公民享有的一种社会权或者说生存权,这是我们现在宪法学所关注的一个新的焦点。我们既要保留公权力限制的传统,同时也要强化对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进行调整的一种新的理念。另外,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们人类更多地关注文化的发展,因为宪法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产物。人类为什么选择宪法、发展宪法?动力是来自于对文化的追求,因此宪法越来越强调文化的价值。从这

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学院:信息学院专业:电气信息类班级:1008班姓名:武镖学号:201046830805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五四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它能够在各方面都保持一分冷静和平和的心态,没有太多陈义过高的规定,而且对于非共产党力量也能以宽容的心态对待。正是在这部宪法中,首先规定了以计划经济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进,这多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但由计划经济带来的经济专制从而引发各方面的专制,这也是当初始料未及的。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1955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是这一过程的完成不是靠法制,而是靠行政手段。由于以千千万万的人的财产及各项权利的被损害为代价,1954年的宪法实际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公民的权利并没有被真正地重视和保护。 “文革”期间,在中央文革小组的把持下,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总共才30条,结构简单,条文疏漏,许多提法都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术语。同时这部宪法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减少了公民许多的权利,这部宪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一部极其糟糕的法律,相对“五四宪法”来说,“七五宪法”是一次倒退,也是一部根本无法实施的宪法。 “文革”结束以后,华国锋出任国家主席,全面主持工作。1978年3月5日经五届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去掉了1975年宪法中的“全面专政”的提法,恢复了检察院的建制,但它充分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虽然与“七五宪法”相比,“七八宪法”有进步,但是这部宪法仍未摆脱“左”的错误影响。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郭兵罗春梅 摘要中国的法制历经千年,渐序完善。从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再到近现代时期,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有效保证之一。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简言之,即以史为鉴,可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本文分四个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及现当代法制史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脉络。 关键词法制史中国法制法律发展 作者简介:郭兵、罗春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5-03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正因为有了前辈学者记载和研究的法制文献,才让今天的我们能够有幸以史为鉴、激发我们关于法制及其发展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情况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 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最初是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礼之外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当时的法律规范除了刑与罚之中心内容外,还规定了行政、经济、民商等实体方面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时而生。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最早的变法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的产物。在这些变法中最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对秦国加快统一六国的步伐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 当时的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因此各诸侯国在

中国宪法的由来

中国宪法的由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应该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总结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了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建国后,根据周恩来的建议,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草案初稿经各大行政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的75个讨论组,计8000多人进行两个月的讨论后,提出8000多条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宪法草案于1954年6月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了再次修改,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过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民大会审查。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出席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深受文化大革命左倾路线的影响,我国宪法被全面修改。虽然宪法确认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但是它的指导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际上是有害的。1975年宪法实际上只实施了一年多。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1978年我国又修改了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全国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十年内乱正确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适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80年8月底,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建议》。9月,全国人大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草案。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彭真委员长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2月4日,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是中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既考虑了当时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因此,它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严谨完整的宪法。 中国刑法的由来 我国刑法,古代亦称刑律,源于夏朝。在《书经》中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记载。春秋时郑国大夫子产把所制定的刑律铸在鼎上向国民公布,历史上称为“铸刑鼎”。它是我国最旱公开的成文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后开始起草刑法。先后修订过38个稿本,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义通过,7月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演出常务委员会长令公布,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两编共192条。刑法的全部规定,都是为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罪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具有高度民主筇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一总的目标服务。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学产生于 20 世纪初,迄今已有 100 多年历史。在 100 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宪法学与 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与学术体系。尽管在旧中国宪法发展 中脱离宪法理性的制度与文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但就整体学术脉络而言,不同时代学者们所提供的宪法 学知识保持着不同形式的学术关联性,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 [1] 特别是,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 现象的知识体系,提倡知识与学术的历史传承,使宪法学说成为连接知识与经验、现实与历史的纽带。 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宪法 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 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 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 ; 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 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它 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 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历史事实。在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 步的知识体系, 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 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 [2] 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 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

中国宪法读后感

中国宪法读后感 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下面是由我带来关于中国宪法的读后感,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居核心地位。 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在这学期宪法学学习中,我认真学习了宪法知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我国建设的总体目标,也是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党的提出党要“”。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又进一步阐明“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纳入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依法执政的根基。 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次修宪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修改后的宪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广大人

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活动,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对我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会继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 以上就是中国宪法读后感,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和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和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着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着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 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着,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着作。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法理学起源于西方近代,据此观之,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说乃顺理成章。“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在法学的发展中,就逐渐出现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法的一般理论,17、18世纪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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