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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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试题10道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试题10道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试题10道1.(多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A.信念坚定B.为民服务C.勤政务实D.敢于担当参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具体表述。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所以正确答案为ABCD。

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问题。

A.能下B.能上C.能为D.能用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领导干部的重点解决问题。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所以正确答案选A。

3.(多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做到“四个坚持”,下列选项属于这“四个坚持”的有()。

A.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C.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D.坚持能者晋升、庸者淘汰参考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做到的“四个坚持”。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
行)》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支部生活》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相关文献】
1.审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 [J],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J], ;
3.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学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J], 王庆五;陈蔚;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J], ;;
5.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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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公司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指“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通过规范、明确“下”的标准、渠道、方式、程序,在坚持正常退出机制基础上,切实解决领导人员不履职、不尽职、不称职等问题,加快建立和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管理机制,营造从严从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

1.3 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彰显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明确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的原则,坚持预警管理、形成科学机制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中、基层领导人员。

1.5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 组织管理与职责2.1 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干部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门综合日常情况掌握及有关方面建议情况,对符合本细则所列“下”的情形的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处理建议。

2.2 各职能处室及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履职表现,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3 管理方法、规则、程序3.1 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3.1.1 正常退出。

因年龄、健康以及企业深化改革、班子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要求,需要退出现职。

3.1.2 强制退出。

因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根据党纪国法要求,必须终止其现任职务。

3.1.3 调整退出。

因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需进行组织调整。

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创新的 探索与思考

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创新的 探索与思考

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创新的探索与思考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创新的探索与思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始终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中能“下”又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

近几年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实际,在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上,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

重点在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加大对干部“能下”问题的改革攻坚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试行任期制,打破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办法》要求,研究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办法》,但是由于委主要领导更迭频繁,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一直没有推行。

依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决定对乡科级实职领导干部执行任期制。

推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以后,改变了领导任职到退休的传统,精简了领导职数,得到了全广大干部的普遍欢迎和认可,也得到大多数任期届满的领导干部的理解和支持,为促进干部正常“下”的运行机制的形成,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证。

二、采取竞争上岗,促使干部优胜劣汰为全面提高干部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机关活力,部分局机关还尝试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三、制定激励政策,加快机关超编人员治理长期以来,机关干部超编现象一直难以得到有效治理,部分机关人浮于事现象严重。

为了加快机构改革步伐,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逐步消除机关人员超编现象。

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共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精神,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文件。

四、完善考核考评机制,为干部能上能下、能出能进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政绩考核的有关精神,按照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合理量化考核标准、准确认定考核对象的原则,不断创新干部考核制度。

委先后研究制定了《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干部政绩考核实施细则》、《推进“两个加快”三年行动绩效综合考评实施方案(试行)》等政策措施,采取量化考评、民主测评、部门互评、综合定评的“四评”法,始终坚持致力于从内容和方法上构建体现科学发展、干部工作实绩的干部考评机制,为正确识别和使用干部,改变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现状提供科学依据。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公司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指“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通过规范、明确“下”的标准、渠道、方式、程序,在坚持正常退出机制基础上,切实解决领导人员不履职、不尽职、不称职等问题,加快建立和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管理机制,营造从严从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

1.3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彰显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明确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的原则,坚持预警管理、形成科学机制的原则。

1.4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中、基层领导人员。

1.5本细则主要标准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动的,按照党的规律划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2组织管理与职责2.1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干部管理部分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分综合一样平常情况掌握及有关方面建议情况,对符合本细则所列“下”的情形的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处理建议。

2.2各职能处室实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样平常履职施展阐发,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3管理方法、规则、程序3.1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3.1.1正常退出。

因年龄、健康以及企业深化改革、班子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要求,需要退出现职。

3.1.2强制退出。

因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根据党纪国法要求,必须终止其现任职务。

3.1.3调整退出。

因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需进行组织调整。

廉政法规考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试题及参考答案

廉政法规考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测试题及参考答案(共30题)一、填空题(共12题)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_______问题。

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_______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_______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_______。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_______、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_______同意。

7.《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_______,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8.《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_______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_______不得提拔。

10.《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_______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下”的问题,通过规范“下”的情形、程序、方式,切实解决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三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坚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干部“下”的情形第五条中层干部“下”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正常退出。

因年龄、健康以及公司深化改革、班子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干部须退出现职。

(二)强制退出。

因涉及违纪违法、被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党纪国法相关规定,须终止现任职务。

(三)调整退出。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须进行组织调整。

第六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正常退出:1.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或患重大疾病,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未达到1年,但对所负责或者分管工作有严重影响的;2.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公司认为有必要安排其退职转岗或本人自愿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退职转岗的;3.所在单位(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减员需要调整其职务岗位的。

第七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退出:4.严重违纪违法或被问责和责任追究,须强制终止其现任职务的;5.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予以调整退出:(一)政治上不过硬,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6.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7.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8.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的;9.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学习践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践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践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心得体会(三篇)篇一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这是自2015年《规定》试行版出台以来,时隔7年中央再次对规定进行完善,今年8月1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9月8日发布。

这充分表明,我们党长期高度重视、着力用制度建设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这是一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不断与时俱进的党内法规O《规定》明确的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从原来的10条,修订为15条。

从新增加的条款,以及对原条款的修订看,内容更加广泛、全面。

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这一新增的情形之一,明确了“下”的具体标准,增强了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制度的刚性。

事实上,关于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并不是今天才有的。

党中央在7年前出台规定,正是顺应了我们党的自身建设发展所需,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

应当说,这些年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上,还是有卓有成效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干部任用上“能上不能下”,特别是“不能下”的问题,依然困扰着干部队伍的管理。

除了因为违法违纪被查办、被“一票否决”、“退居二线”等非下不可的硬性规定外,很少有领导干部因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下来的。

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对“不适宜担任现职”认识偏差,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具体认定和操作中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打破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传统,打破一些干部“只要不犯大错误就不会下”的思维定式,打消一些干部“做碌碌无为太平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没有功劳有苦劳”的想法,从制度上减少干部“不能下”的组织阻力。

新修订的《规定》,给了我们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下”的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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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实施细则规定,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

干部具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等情形者,将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实施细则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

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品行不端等情形者,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通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实施细则》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的;(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二)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十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问责程序为: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办理相关事宜。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一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

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

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

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在决定前应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六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八条建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总结报告和督促检查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情况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

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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