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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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对其中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问题如何理解,目前在理论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大多数观点认为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不需要通过诉讼,在程序上不属于诉讼程序。

但对究竟属于何种程序,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对程序问题予以表述,也有人认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有人认为是非诉程序,也有人认为是非诉执行程序。

还有人认为应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参照督促程序处理。

甚至有人对执行依据提出疑问,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依据。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在理论上实有澄清之必要。

一、什么是非诉程序非诉程序,即非诉讼程序,也称非讼程序,是不需要经过诉讼,而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非诉讼事件的程序。

非诉事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应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在立法例上,日本有《非讼案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有“非讼事件法”。

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非诉程序”这一术语。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为两类不同的程序,各自遵循不同的法理,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职权主义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处分权原则,而非诉程序则更多地倾向于职权干预原则;诉讼程序实行辩论原则,而非诉程序则采职权探知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原则,而非诉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原则。

②秘密审理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原则,而非诉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

③间接审理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直接言辞的双方审理原则,而非诉程序贯彻间接的以一方当事人为主的书面审理原则,仅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而不审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民诉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第十二章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民诉法161(一)概念――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

(二)特点1、目的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

2、主体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是单方面的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3、审判组织(1)原则:审判员独任审理,(2)例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a、选民资格案件,b、重大、疑难的案件。

4、审级程序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再审,不能调解5、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6、规费收取不同一律不收诉讼费。

7、审理的期限不一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

8、救济方式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三)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所在地基层法院民诉法164、166、167、170、1741、选民资格案件: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2、宣告失踪、死亡: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4、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民诉法164、165二、选民资格案件(一)定义――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二)程序1、起诉(1)起诉条件a、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b、在选举5日前提起(2) 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公民2、审理(1)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2)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3)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4)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1、申请(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没有顺序之分(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

第十六章非讼程序

第十六章非讼程序
❖ 内涵: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适用于 “选民资格案件”与三种“民事非讼事件”的 程序规则。 ❖ 立法术语:
“特别程序”这一立法术语的使用,是相 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审程 序”、“二程序”而言的。
(二)适用范围
❖ 1、选民资格案件; ❖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 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4、认定财产无主。
有抵销债权; ❖ 5、对债务人可以实施“直接送达”。
二、基本流程
❖ 1、申请:书面申请文件,要求之内容;
❖ 2、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
❖ 3、受理: 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
❖ 4、审理:独任审判员、不开庭;
❖ 5、发出支付令: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 6、债务人异议:15日异议期限、“实质性异 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和“顺序”。
❖ 3、管辖规则:被宣告人原住所地基层法院。 ❖ 4、公告:宣告失踪(3个月);宣告死亡(1年、3个
月)。
❖ 5、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6、判决:宣告失踪、死亡,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
第一节 概述
❖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内涵:并非我国立法术语。
“非讼程序”是指,针对民事实体立法所规定的 “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民事诉讼立法所 确立的,由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制度。
“民事非讼事件”是指,根据民事实体立法的规 定,虽然尚未导致民事纠纷的现实发生,但对于民事 法律关系的正常和稳定构成威胁的某种法律事实状态。

非诉讼处理流程程序文件

非诉讼处理流程程序文件

非诉讼处理流程程序文件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系统、有效地进行欠款催收,提高对欠款催收的效果及速度,特
制定本程序。

1.2本流程适用于非诉讼的清贷策略。

1.3本公证流程文件由清收部制定,解释及修改权由清收部负责。

1.4本程序文件由20 年月开始执行。

2职责
2.1清收部的清贷员非诉讼类的催收工作。

2.2清贷员对欠款客户的物业、客户的态度、还款的能力做好记录。

3诉讼处理流程
3.1本流程包括多个子流程。

3.2清贷员根据系统建议的清贷策略进行清收。

3.3非诉讼的清收策略有电话催收,发信催收和走访催收,其对应流程分
别为《电话催收流程》,《发信催收流程》和《走访催收流程》。

4相关文件
4.1《电话催收流程》
4.2《发信催收流程》
4.3《走访催收流程》
5记录
5.1无。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非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案件、仲裁案件、调解案件等。

在我国,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丰富,涉及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非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非诉案件的概念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2. 仲裁案件: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件。

3. 调解案件:指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4. 其他非诉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等。

三、非诉案件法律规定1. 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程序:行政案件按照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进行。

(4)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2. 仲裁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调解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对调解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调解原则: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

(2)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终止等环节。

(4)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非诉案件程序1. 行政案件程序(1)起诉: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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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非讼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词,非讼案件是说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那么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非讼程序是一个法律词汇,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

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

(3)审限较短。

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4)实行一审终审。

(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

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讼与非讼与诉讼程序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的差异:(2)诉讼程序实行辩论主义,而非讼程序则采职权探知主义;(3)诉讼程序实行公开主义,而非讼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4)诉讼程序实行言辞主义,而非讼程序贯彻书面主义原则;(5)诉讼程序以直接主义为原则,而非讼程序兼采间接审理主义;(6)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而非讼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主义;(7)在证明标准上,诉讼程序是严格证明标准,而非讼程序则承认自由的证明。

(8)诉讼程序以当事人双方审理为原则,而非讼程序则以一方当事人审理为原则。

此外,在裁判的形式和效力以及审级制度上,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都存有较大差异。

总之诉讼案件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达成正确而慎重的裁判;而非讼事件则以快速简便和经济为主要价值目标。

因此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较,其最大的区别是前者较后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审理程序更简洁,审理期限相对较短。

适用范围非讼程序的的使用范围是: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以及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注: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

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2)广义的非讼程序(现代的非讼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删),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与之相适应的程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

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备双方当事人,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而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

(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删除该部分)(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fl/332942.html)来源: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消费者如何收集证据 /fl/666119.html ∙票据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118.html∙仲裁协会的组成 /fl/666117.html∙诉讼的程序 /fl/666116.html∙消费官司如何打 /fl/666115.html∙反诉的条件 /fl/666114.html∙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fl/666113.html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处理/fl/666112.html∙一场官司最多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fl/666111.html∙哪些案件应当进行再审/fl/666110.html∙何为“累犯” /fl/666109.html∙证据提供规则 /fl/666108.html∙举证期限是十五天还是三十天/fl/666107.html∙诉讼离婚的程序 /fl/666106.html∙什么情况应当终结执行程序/fl/666105.html∙诉讼中的期间的计算 /fl/666104.html ∙发生经济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fl/666103.html∙各级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哪些规定/fl/666102.html∙双方都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fl/666101.html∙证据采信规则 /fl/666100.html∙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fl/666099.html∙回避的程序 /fl/666098.html∙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fl/666097.html∙房地产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096.html∙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示原件/fl/666095.html∙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fl/666094.html∙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fl/666093.html∙为什么要财产保全 /fl/666092.html∙哪些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fl/666091.html∙当事人可以不举证吗 /fl/666090.html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引起再审外,其他引起再审的途径还有吗 /fl/666089.html∙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吗/fl/666088.html∙如何为先予执行提供担保/fl/666087.html∙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供哪些材料/fl/666086.html∙新的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法/fl/666085.html∙延长审限 /fl/666084.html∙证据有几种,都有哪些 /fl/666083.html∙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计算呢/fl/666082.html∙怎样写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起诉状/fl/666081.html∙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fl/666080.html∙律师可以为下述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fl/666079.html∙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fl/666078.html∙如何书写答辩状 /fl/666077.html∙财产全体的范围有哪些/fl/666076.html∙责令退出法庭 /fl/666075.html∙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fl/666074.html∙依法不追究原则 /fl/666073.html∙因铁路 /fl/666072.html∙起诉状主要写什么 /fl/666071.html∙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须知/fl/666070.html∙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2018怎样处理 /fl/666069.html∙先予执行后申请人可否撤诉/fl/666068.html∙诉讼时效的中止 /fl/666067.html∙辩护的种类 /fl/666066.html∙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fl/666065.html∙第二审程序中的司法审查范围/fl/666064.html∙能否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fl/666063.html∙仲裁的基本原则 /fl/666062.html∙仲裁的特点 /fl/666061.html∙执行对象 /fl/666060.html∙诉讼分哪几种 /fl/666059.html∙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fl/666058.html∙调解书的效力 /fl/666057.html∙第一审程序 /fl/666056.html∙仲裁和诉讼的区别(2018) /fl/666055.html∙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fl/666054.html∙借贷 /fl/666053.html∙特殊地域管辖 /fl/666052.html∙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fl/666051.html∙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fl/666050.html∙执行的条件 /fl/666049.html∙对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判/fl/666048.html∙申请执行有无期限规定/fl/666047.html∙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fl/666046.html∙哪些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fl/666045.html∙时效的意义 /fl/666044.html∙在诉讼中怎样进行辩论/fl/666043.html∙法律对案件的审结期限是怎样规定的/fl/666042.html∙打官司找不到被告怎么处理/fl/666041.html∙河北省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fl/666040.html∙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fl/666039.html∙被告如何提起反诉 /fl/666038.html∙仲裁的类型 /fl/666037.html∙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fl/666036.html∙申请再审是否要交纳诉讼费用/fl/666035.html∙不服法院判决,拒收判决书是否有用/fl/666034.html∙申请再审法律上有何限制/fl/666033.html∙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怎样处理/fl/666032.html∙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 /fl/666031.html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fl/666030.html∙执行的根据 /fl/666029.html∙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可否提出不同意见/fl/666028.html∙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fl/666027.html∙哪些案件可以减半交纳诉讼费/fl/666026.html∙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否申请再审/fl/666025.html∙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024.html∙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fl/666023.html∙仲裁诉讼须知 /fl/666022.html∙期间的种类 /fl/666021.html∙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fl/666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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