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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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相关核算(2)

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相关核算(2)

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相关核算(2)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相关核算201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购买日商誉=9 300-10 200×60%=3 180(万元)。

按照公式计算的合并报表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 200+4 200)-10 900×60%-3 180+180=2 860(万元)。

出售乙公司40%股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失去控制权,所以乙公司不纳入甲公司2014年度的合并范围。

按照要求,将剩余20%股权账面价值调整为出售日的公允价值,此调整分录的原理较为简单。

借:长期股权投资960(4 200-3 240);贷:投资收益960。

调整出售的40%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年度。

借:投资收益280;贷:未分配利润160(400×40%),资本公积120(300×40%)。

按照要求,将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全额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180(300×60%);贷:投资收益180。

可以验证,此时:合并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2 000+960-280+180=2 860(万元),与公式计算得到金额相等。

合并报表中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已调整为其出售时的公允价值(4 200万元)。

四、对合并报表中调整分录的意义分析上述调整分录的意义在大多数文献中只是一笔带过,仅仅说明“调整出售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年度”。

这为初学者的理解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以下将结合笔者的学习体会,从相关原理角度出发解释此调整分录的意义。

编制此调整分录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由于母公司按照成本法核算其对子公司的投资,而从合并报表视角出发,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包含往年合并报表中按照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份额确认子公司的净利润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其相应在合并报表中作为投资收益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

所以,在出售一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时,从合并主体角度看,其账面价值要包含往年合并报表中由于确认子公司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部分。

【税会实务】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属于股东权益性交易

【税会实务】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属于股东权益性交易

【税会实务】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属于股东权益性交易西安民生与开元控股(均为上市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以900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商城”)15%的股权。

据了解,开元商城成立于1992年12月,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现有股东情况为,第一大股东开元控股出资1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另一个大股东西安民生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也就是说,开元商城成立时,开元控股就已经成为开元商城的第一大股东兼母公司了。

鉴于开元商城地理位置优越,资产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步增长,经双方协商,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开元商城经审计的2008年12月31日净资产价值为基础溢价23.35%,确定此次股权转让总价为9000万元。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开元商城将成为开元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定性:是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而非分步交易完成企业合并由于本次收购股权之前即开元商城成立的时候,开元控股已经成为开元商城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购买15%的股权并不属于通过分步交易完成企业合并。

我们注意到,财政部日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对于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部分股权所形成的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很显然,我们此处所讨论的开元控股收购开元商城这一案例并不会受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在我们的案例中,开元控股对开元商城的企业合并已经在第一次交易(开元商城成立时)顺利完成,本次股权收购的实质是从少数股东即西安民生的手里将这部分少数股权全部“据为己有”,彻底实现对开元商城的全权控制。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对上述案例进行处理呢?分析:开元控股应从两个层面进行会计处理在上述案例中,企业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再次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少数股东拥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个不同层面进行处理。

处置子公司 合并报表编制 方法

处置子公司 合并报表编制  方法

关于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如何合并报表的问题一、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报表的期初数,但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 h e n y i w e i回复(1):处置子公司一般不会导致合并报表净资产减少(被无偿划拨出去除外),因为通常可以收到现金等对价。

C h e n y i w e i回复(2):被处置子公司的期末资产负债表不纳入合并范围,其年初至处置日期间的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

相应地,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时不抵销长期投资和股东权益,但仍然抵销投资收益和子公司本期损益,并确认少数股东收益。

这样是可以做到最终合并报表上的平衡的。

其他回复(c h e n y i w e i确认):确认的少数股东收益在编制权益变动表时如何列示?为了勾稽关系正确,应填列到少数股东权益列“所有者投入或减少资本”中的“其他”作为减少项,一增一减最终平衡。

C h e n y i w e i回复(3):不应存在勾稽不平的问题。

例如,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100,出售时该股权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为300(假定取得投资后的子公司净资产变动均由损益导致),以350的价格出售,则个别报表层面的股权投资处置收益为350-100=250;合并报表层面,相当于还是权益法核算,处置收益就是350-300=50。

差异200,为投资持有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额中所享有的份额。

所以,相当于此时的合并抵销分录是: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处置收益200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00期末未分配利润仍然是平衡的。

C h e n y i w e i回复(4)不存在勾稽不平的问题,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是为了延续上年度的合并结果。

C h e n y i w e i回复(5)单体层面的处置收益,有一部分是合并报表层面历年已经确认过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所以通过年初未分配利润调节,保持本年度合并报表与上年末的衔接。

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题名: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摘要:基于我国第33号等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及其指南,就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如何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同行们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主要有“年初余额调整法”和“本年发生额法”。

经过系统分析,本文认为:应坚持“本年发生额法”的基本观点,将少数股东权益年末余额与少数股东损益的差额确认为“所有者投入”项列报,更能准确反应处置交易的经济和法律性质。

关键词: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少数股东权益年初余额调整法本年发生额法作者简介:王自荣(1972—),男,甘肃靖远【正文】一、基本概念约定“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是指母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1。

比如,HUIF公司为母公司,持有其子公司(ZIX公司)100%股权;2013年5月23日HUAF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ZIX公司1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ZIX公司部分高管和关键技术人员),转让价款以2012年12月31日ZIX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10%确定,ZIX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

在上述交易中双方以所有者身份转(受)让子公司股权,是典型的权益性交易。

为取得母公司转让的子公司部分股权,少数股东支付的对价——少数股东以间接方式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金额,应该对价3于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和年初至处置交易完成日4净利润之和5的市场估价的相应比例。

不管少数股东支付对价的金额是否与处置交易完成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吻合,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账面上只需对“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明细账记录予以相应调整,少数股东所支付的对价只能通过对子公司要求权的实现而实现——如处置自己的股权或等待分红;按有关会计准1后文中将该等交易简称为“处置交易”。

2本文的核心在于阐明:对于一个母子公司构成的经济集团,其报告年度新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如何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成本法转权益法案例

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成本法转权益法案例

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成本法转权益法案例目录1. 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概述 (3)1.1 公司背景 (4)1.2 子公司概述 (5)1.3 出售原因与目的 (6)2. 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比较 (7)2.1 成本法的会计原理 (8)2.2 权益法的会计原理 (9)2.3 两种方法的差异与选择依据 (10)3. 出售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流程 (12)3.1 准备阶段 (12)3.1.1 评估与定价 (14)3.1.2 合同谈判与签订 (15)3.2 执行阶段 (16)3.2.1 手续办理与交割 (18)3.2.2 会计账务处理 (18)3.3 后续阶段 (19)3.3.1 财务报告与披露 (20)3.3.2 法律与合规事宜 (21)4. 案例分析 (22)4.1 案例背景 (23)4.1.1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5)4.1.2 子公司财务状况 (26)4.2 出售决策与过程 (27)4.2.1 出售时机与策略 (28)4.2.2 交易要素与执行 (29)4.3 会计处理与政策选择 (31)4.3.1 成本法会计处理 (32)4.3.2 权益法会计处理 (33)4.4 出售后影响与评估 (35)4.4.1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6)4.4.2 对子公司的影响 (37)4.4.3 对股东的影响 (38)5. 案例实证研究 (39)5.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41)5.2 研究方法与模型构建 (42)5.3 案例分析结果 (43)5.3.1 会计处理分析 (44)5.3.2 财务影响分析 (46)5.3.3 市场反应分析 (47)6. 结论与建议 (48)6.1 案例总结 (49)6.2 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建议 (50)6.3 对市场参与者的建议 (52)6.4 未来研究方向与展望 (53)1. 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概述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出售子公司来实现业务调整和优化。

这种策略可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并为股东创造价值。

权益法下处置部分股权 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

权益法下处置部分股权 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

权益法下处置部分股权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
根据权益法,如果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超过20%但小于50%,则应该采用权益法处理这些股权。

权益法要求企业将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合并报表中以单独列报方式呈现。

当企业决定处置部分股权时,分别对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个别报表处理:在个别报表中,出售部分股权会导致投资减值损失或亏损。

企业应根据该股权在个别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与出售时的交易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投资减值准备,以反映其实际价值。

2. 合并报表处理:在合并报表中,出售部分股权会导致被投资企业从合并报表中的权益法投资转变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转变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权益法,如果企业减持股权后仍能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权,则仍应继续采用权益法处理该投资,在合并报表中以单独列报方式呈现。

只有当控制权丧失时,才应将该投资转变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在合并报表中的另类会计处理

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在合并报表中的另类会计处理

101对于企业因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而丧失对其控制权,现行规范通常是先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进行股权处置的处理,然后再在合并报表中进行调整。

本文视原子公司部分股权在个别报表中未处置,直接将原子公司纳入合并,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处置的会计处理,旨在从另外一个角度解析丧失控制权处置子公司合并报表的处理。

丧失控制权 处置部分股权 合并报表摘要关键词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在合并报表中的另类会计处理彭正辉一、现行处理规范剖析母公司如将子公司部分股权出售,导致对子公司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区分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一)个别报表中的处理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处置股权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原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剩余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1.处置股权的终止确认按处置股权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确认有关处置损益(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2.剩余股权的追溯调整处置后剩余股权能够对原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相关规定进行追溯处理。

(1)投资时的追溯调整。

以原投资日原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算基础,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原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若剩余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原投资时原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的商誉部分,不作账务处理;若剩余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投资时原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在调整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2)投资后的追溯调整。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因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102投资收益从出售年度个别报表确认的损益恢复为合并报表中其他年度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子公司 合并报表编制 方法

处置子公司 合并报表编制  方法

关于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如何合并报表的问题一、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报表的期初数,但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 h e n y i w e i回复(1):处置子公司一般不会导致合并报表净资产减少(被无偿划拨出去除外),因为通常可以收到现金等对价。

C h e n y i w e i回复(2):被处置子公司的期末资产负债表不纳入合并范围,其年初至处置日期间的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

相应地,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时不抵销长期投资和股东权益,但仍然抵销投资收益和子公司本期损益,并确认少数股东收益。

这样是可以做到最终合并报表上的平衡的。

其他回复(c h e n y i w e i确认):确认的少数股东收益在编制权益变动表时如何列示?为了勾稽关系正确,应填列到少数股东权益列“所有者投入或减少资本”中的“其他”作为减少项,一增一减最终平衡。

C h e n y i w e i回复(3):不应存在勾稽不平的问题。

例如,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100,出售时该股权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为300(假定取得投资后的子公司净资产变动均由损益导致),以350的价格出售,则个别报表层面的股权投资处置收益为350-100=250;合并报表层面,相当于还是权益法核算,处置收益就是350-300=50。

差异200,为投资持有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额中所享有的份额。

所以,相当于此时的合并抵销分录是: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处置收益200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00期末未分配利润仍然是平衡的。

C h e n y i w e i回复(4)不存在勾稽不平的问题,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是为了延续上年度的合并结果。

C h e n y i w e i回复(5)单体层面的处置收益,有一部分是合并报表层面历年已经确认过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所以通过年初未分配利润调节,保持本年度合并报表与上年末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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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摘要:基于我国第33号等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及其指南,就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如何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同行们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主要有“年初余额调整法”和“本年发生额法”。

经过系统分析,本文认为:应坚持“本年发生额法”的基本观点,将少数股东权益年末余额与少数股东损益的差额确认为“所有者投入”项列报,更能准确反应处置交易的经济和法律性质。

关键词: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少数股东权益年初余额调整法本年发生额法作者简介:王自荣(1972—),男,甘肃靖远【正文】一、基本概念约定“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是指母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1。

比如,HUIF公司为母公司,持有其子公司(ZIX公司)100%股权;2013年5月23日HUAF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ZIX公司1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ZIX公司部分高管和关键技术人员),转让价款以2012年12月31日ZIX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10%确定,ZIX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

在上述交易中双方以所有者身份转(受)让子公司股权,是典型的权益性交易。

为取得母公司转让的子公司部分股权,少数股东支付的对价——少数股东以间接方式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金额,应该对价3于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和年初至处置交易完成日4净利润之和5的市场估价的相应比例。

不管少数股东支付对价的金额是否与处置交易完成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吻合,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账面上只需对“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明细账记录予以相应调整,少数股东所支付的对价只能通过对子公司要求权的实现而实现——如处置自己的股权或等待分红;按有关会计准1后文中将该等交易简称为“处置交易”。

2本文的核心在于阐明:对于一个母子公司构成的经济集团,其报告年度新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如何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此案例来自于(某大型国企)年报审计业务,因该公司为非公众公司,权且以HUAF公司指代;HUAF 公司资产50多亿,股权结构极其复杂,为聚精于本文主旨,笔者对案例资料做了精简,该案例是本文写作的背景素材。

3这个对价也就是少数股东交付给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母公司的现金金额和(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资产。

4处置交易完成日本文认为应该是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5处置交易完成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则的要求,母公司做好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少数股东(若是企业法人)则要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应处理。

但站在母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作为合并报表主体)角度,在处置交易完成日,少数股东权益业已形成,其金额就是处置交易完成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C),其构成解析如下:A=子公司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少数股东持股比例B=年初至处置交易完成日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C=A+B及至年末,少数股东权益额就是年末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E),其构成解析如下:A=子公司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少数股东持股比例B=年初至处置交易完成日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D=处置交易完成日至年末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E= (A+B)+D,本年净利润= B+D仅从理论分析,“(A+B)+D=少数股东权益年末余额”——这一等式就是对本年度少数股东权益形成过程的解释。

然而在实务中,人们多是在已编制好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基础上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由于此时,少数股东权益年末数已确定——取自合并资产负债表,少数股东损益数也已确定(本年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取自合并利润表,两者间产生的差额就是“A”。

所以,本年度少数股东权益形成过程的解释就成了:“A+F=少数股东权益年末余额”。

而“A”恰好就是子公司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与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的乘积。

也许是“A”这一金额的恰巧性,对年末少数股东权益余额及其形成过程如何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反映6,出现了不同的做法7:一、年初余额调整法不管处置交易完成日是在本年度哪一天,把“A”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本年度增减变动的年初基数——就好像是少数股东权益的年初余额。

具体又有不同的处理办法:(一)将“A”列为“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在上一会计年度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全部抵消;6本文中谈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既有基本格式及列报要求时,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相关规定。

7本文对各种做法的命名是笔者根据其特征而给出。

在处置交易完成的本年度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不能全部抵消,要把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单独列报,合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变化——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所以,将“A”列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年初余额”之前的“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同时追溯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和合并利润表年初数。

(二)“本年年初余额”项目前增列法少数股东一旦在子公司章程及股东民册中登记为子公司股东,少数股东(作为新股东)与母公司(作为老股东)的权利地位是一样的——同股同权,与所转让股权有关的风险和收益均由少数股东承继。

那么,只要子公司持续经营,少数股东当然对子公司本年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享有自己的份额。

再者,上年年末(上年12月31日)和本年年初(本年1月1日)是不同的两个时日,上年年末余额和本年年初余额并不是要必须相等8,就如把子公司上年末的“未分配利润”纳入本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一样,少数股东权益也应该列报其年初余额。

所以,为了更好地反映解释母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作为合并报表主体)本年初所有者权益结构及其变化,在“本年初余额”项目前增列一项“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将“A”列为该新增项目;同时相应调整本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的上年年末余额,以保证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初余额三者勾稽一致。

但考虑到本处理办法只是为了更好反映年初合并报表主体所有者权益结构及其变化,不对合并资产负债年初数和合并利润表上年数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应对“本年年初余额调整法”予以否定。

就上述第一种方法,如若母公司在未丧失控制权时,再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呢?再次转让后,母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的该等非全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比上次更低一些,合并抵消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也会更少一些,这还能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要进行追溯调整吗?显然逻辑上说不通!在这里的会计政策是:只要母公司还能对子公司控制,就要按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合并报表。

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及其影响不构成会计政策。

换个角度,母公司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在本年度看来是以前没有发生过的新交易,理应对新交易适用适当的会计政策9,仅此而已。

再者,如果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进行追溯调整,就要对比较期的上年度利润表也要追溯调整。

然而上年度确实8如导致两者不相等的常见原因就是会计政策变更和以前年度差错调整。

9《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没有少数股东,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的形成确实是在本期!既然事实是上期没有少数股东——少数股东损益——少数股东权益,可靠客观又是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之一,那就不应该对上期各个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将“A”列为“会计政策变更”项目的理由是不能够成立的。

就上述第二种方法,最大的弊端是导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年初余额与合并资产负债表无法勾稽一致——“所有者权益合计”数相等,可是“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不相等,这无端地割裂了各报表上年年末余额和本年年初余额的有机联系。

二、本年发生额法不管处置交易完成日是在本年度哪一天,在本年度不能认为少数股东权益有年初余额;就像任何一个新开设的账户一样,有了发生额,才可能有其余额;所以,把“A”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本年度增减变动的第一个发生额。

具体又有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所有者权益表末尾加行法这种做法认为:处置交易是首次在本期发生的,与前期无关,不存在所谓少数股东权益年初余额,而且也不属于既有合并所有者权益表中“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项目所列的任何明细项目;而是一种权益性交易(母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引发的少数股东权益增加额。

所以,将“A”作为本期发生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表最末一行前面增列“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或“其他”项目列报。

(二)作为“所有者投入”列报法这种做法把“A”定性为“所有者投入”,列为“(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3.其他”项。

把“A”定性为“所有者投入”,理由有二:一是购买股权(票)本身就是投资行为,购买哪家公司的股权(票),就是给哪家公司投资;处置交易不会对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产生影响,是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股份减持(减资)和少数股东投资这两个因素衡平的结果。

二是股权(票)交易依法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子公司的“股本(实收资本)”的明细账也要做相应记录。

与那些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的“所有者投入”行为相比,少数股东受让股权的行为是一种间接的“所有者投入”。

所以,把“A”列为“(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3.其他”项。

笔者赞同“本年发生额法”的基本观点,其中“作为‘所有者投入’列报法”更合理。

只是觉得将“A”直接确认为“(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1. 所有者投入”项,更能准确地反应股权交易的经济和法律性质:在法律上,少数股东的权利身份与母公司是平等的,少数股东依法拥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相应份额——在本年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经济上,母子公司构成的经济集团增加了股东成员,少数股东通过给付对价给母公司,承继了母公司投入子公司的部分资本——这也在本年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所以,把“A”直接确认为“(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1. 所有者投入”,会计信息会更为客观清晰,更有益于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理解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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