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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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论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房价的持续上涨,购房指标转让现象日益普遍。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作为此类交易的法律形式,其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性质、法律依据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探讨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性质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是指购房人在获得购房指标后,将其转让给他人的一种合同。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其性质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

1. 有偿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是有偿的,即转让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给受让方。

2. 诺成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成立仅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准,无需交付标的物。

3. 要式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将房地产转让、抵押、出租等。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属于房地产权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三、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合法有效: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法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有效。

2. 无效合同: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可能会认定合同无效。

3. 可撤销合同: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四、结论综上所述,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指标转让合同协议书(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

房屋指标转让合同协议书(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

房屋指标转让合同协议书(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协议书合屋指标转让应涵盖如下条款:一、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的有效性1.合法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符合《中华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明确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转让指标的内容,以及由转让方承担的义务、被转让方承担的义务等。

3.真实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实际意思表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完整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完整,不得存在明显遗漏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二、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的写作1.基本内容: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包括转让指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和被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转让价款、变更登记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

2.格式规范: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采用公布的协议书格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保密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给外部第三方。

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合屋指标转让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的有效性1.合法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符合《中华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明确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转让指标的内容,以及由转让方承担的义务、被转让方承担的义务等。

3.真实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实际意思表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完整性: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完整,不得存在明显遗漏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二、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的写作1.基本内容: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包括转让指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和被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转让价款、变更登记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

2.格式规范:房屋申购指标转让协议书应当采用公布的协议书格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指标转让合同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一、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定义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将购房指标(即购房资格)转让给另一方的协议。

通常情况下,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包括购房指标转让方、受让方以及购房指标来源方(如开发商、单位等)。

二、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1. 合同效力概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其效力应遵循这一原则。

2. 合同有效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内容应真实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效力(1)经济适用房等特定情况下的合同效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济适用房等特定类型的房屋,其购房指标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在此情况下,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单位限制转让的内部规定。

部分单位对职工的购房指标转让进行限制,如禁止或限制内部职工将购房指标转让给非内部职工。

在这种情况下,若购房指标转让合同违反了单位的内部规定,合同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三、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

如前所述,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内部规定而无效,导致合同双方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2. 房屋过户风险。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过户一定能顺利进行。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税费问题等风险。

3. 诉讼风险。

若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存在争议,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份购房指标,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1. 甲方因个人原因拥有一份购房指标,现自愿将其转让给乙方。

2. 乙方有意购买甲方的购房指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二、转让事项1. 转让内容:甲方将其所拥有的购房指标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购房指标的具体情况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2. 转让方式:甲方将购房指标直接转让给乙方,并完成相关手续。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3. 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购房指标有效期届满为止。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购房指标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购房指标的转让手续。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乙方顺利行使购房指标的权利。

2. 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2)乙方应保证购房指标的合法使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合规使用购房指标。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购房指标转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指标本身的费用、中介服务费等。

2. 支付方式: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在____日内将转让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甲方收到款项后,应按照约定完成购房指标的转让手续。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购房指标的转让无法完成,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4篇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4篇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指标成为了炙手可热的资源。

在一些城市,由于政策限购、限价等原因,购房指标更是供不应求,因此出现了购房指标的转让市场。

购房指标转让就是购房人购买完房产后,将房产对应的指标转让给他人。

然而,购房指标的转让是否合法?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购房指标的性质。

购房指标实际上是一种使用权,是由政府颁发的一种资源配置指标。

购房指标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购房指标的转让协议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并且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其次,购房指标的转让是否合法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房产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购房指标转让属于处分权范围之内,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购房指标的转让也要考虑到购房指标的有效期。

一般来说,购房指标是有有效期限制的,如果转让的购房指标已经到期,也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在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购房指标的有效期限,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关手续。

总的来说,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合法的,但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购房指标的转让一方面可以满足购房者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房产市场的发展。

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该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希望购房者在购房指标转让前,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篇2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升温,购房指标的转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购房指标是指政府为了控制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而对购房人员实行的一种限制措施。

购房指标的转让是指购房人员将自己名下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人,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购房指标的转让往往需要通过转让合同来进行规范,那么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呢?首先,购房指标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正文】近些年来,许多企业以加大职工福利为名,大力兴办单位集资建房,然后以成本价将房屋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由于价格低廉,许多职工看准了不断上涨的房地产市场,将购房指标推向市场,从而赚取一笔不菲的差价。

然而,在这其中,因为存在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建房速度、工程质量等众多问题,导致纠纷也日日增多。

对此,笔者仅以亲身经历的一起案例来说明此种的种种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单位决定集资建房,规定凡本单位职工购买房屋可享受20%左右的优惠。

张某(化名)于是报名参加团购。

2009年2月,张某与王某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购房指标转让给王某。

作为对价,王某支付了3万元的转让费。

2009年10月,张某欲毁约,希望以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收回购买。

结果被王某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10万元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而起纠纷。

二、法律分析:对于本案,笔者拟提出两点意见:1.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法律对民事行为采取一种宽容态度,即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可赋予其合法性,而不强求其符合法定形式。

就本案而言,购房指标能否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但不管如何,在张某、王某签订购房协议之时,双方对购房事项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其中的风险、前景都了然于胸。

虽然他们缺乏法律常识,但该协议的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任何威胁、引诱的成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仅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

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

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

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当有效。

2008年,长沙市芙蓉区发生过一起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纠纷案,结果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从这一起案例来看,在审判实务中,法院还是倾向于支持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的。

指标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指标房买卖合同有效吗指标房买卖合同有效性分析引言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上,指标房购买合同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指标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项目中,为购房者预留的一定比例的房源指标,购房者凭借该指标可以在未来购买到心仪的房源。

然而,对于指标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指标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

指标房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指标房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指标房买卖合同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形式。

指标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1. 合同条款的不确定性指标房买卖合同在制定过程中存在合同条款的不确定性问题。

由于指标房需要等到项目竣工后才能落实,合同条款中的具体房源、面积、价格等信息无法确定。

这就导致了在签署合同时,购房者无法确切知道自己购买的具体房源信息,从而增加了合同的不确定性。

2. 业主权益的不平衡指标房买卖合同存在业主权益不平衡的问题。

在指标房购买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提前支付一定的定金作为购房保证金。

然而,在项目竣工后,若购房者不满意最终购买的房源,他们很难获得退还的保证金,这就增加了购房者的风险。

3. 合同约定的可执行性问题指标房买卖合同还存在合同约定的可执行性问题。

由于指标房需要等到项目竣工后才能落实,开发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灵活度。

若开发商在竣工后变更房源、面积或价格等信息,购房者很难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加强指标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为了加强指标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减少合同争议,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加大对指标房项目的审查力度,确保开发商合法合规经营。

2. 明确合同条款,规定房源、面积、价格等信息的确定方式和变更条件,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

3. 设立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指标房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4篇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4篇篇1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房地产交易方式,通常在购房指标有限或需求较大的城市中出现。

购房指标是指一定范围内的购房指标配额,购买了这些指标的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可以在该范围内购买房屋。

在一些城市,购房指标需求大于供应,导致购买指标变得异常困难,因此一些购房者选择通过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方式来获取购房指标。

然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这种行为是侵犯了公共资源的分配原则,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购房指标的公平性。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界和社会各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首先,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取决于协议的内容和形式。

在一些地方,购房指标转让协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协议的内容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协议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进行指标的转让和交易。

但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协议违法,那么相关部门有权干预并追究责任。

其次,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也与协议的真实性有关。

一些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可能存在虚假转让、利益输送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资源浪费,也可能损害购房指标的公平性。

因此,在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中,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最后,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要考虑的是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购房指标是一种公共资源,其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导致一些购房者通过转让获得更多的指标,从而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利益,就会违反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原则。

综上所述,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取决于协议的内容、形式、真实性以及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真实性和合理分配的前提下,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但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相关部门有权干预并追究责任。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解决购房指标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矛盾,但需要在法律框架和公平原则的范围内进行。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4篇

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4篇篇1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指标转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很多购房者在无法满足购房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将自己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人,以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购房指标转让所涉及的转让合同是否合法,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究竟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这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购房指标转让属于一种有偿合同,即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遵循自愿、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的原则,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合法的。

其次,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购房者在购房指标转让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购房者应当注意,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下进行,不能违反法律。

例如,购房指标转让的价格应当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也应该明确具体,避免产生纠纷。

此外,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也需要考虑到公序良俗和社会效益。

购房指标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转让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如果导致不正当竞争、恶性炒作等社会问题,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综上所述,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

购房者在进行购房指标转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的合法性,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购房指标转让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是购房者应当谨慎处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购房指标转让,才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避免法律风险。

篇2转让合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火热,购房指标的转让也成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购房指标是指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限制,通过配额制度来控制二手房交易。

购房指标的转让,即购房指标的持有者将自己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人,对于购房指标的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协议。

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是无效合同

《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是无效合同蒋贤铮(2009年12月16日)按语:房事是眼下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

我在《<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后购房人能否请求赔偿该房升值的差额损失》一文中,认为《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从协议内容看,实质上就是转让市场运作方式所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当地的房改政策,该协议是否有效,值得讨论。

”有同事阅后觉得我欲言又止,要求我对此问题发表己见。

为此,秉性使然,我有一种不吐不快之感觉,所以写作了此文。

主张《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第(六)项的规定,据此认为私下转让市场运作房指标,其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另一个法律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

”和第五条第一款“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不需退出原已购买的房改房。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房改部门要对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只有经过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的职工,才能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才能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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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是无效合同蒋贤铮(2009年12月16日)按语:房事是眼下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

我在《<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后购房人能否请求赔偿该房升值的差额损失》一文中,认为《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从协议内容看,实质上就是转让市场运作方式所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当地的房改政策,该协议是否有效,值得讨论。

”有同事阅后觉得我欲言又止,要求我对此问题发表己见。

为此,秉性使然,我有一种不吐不快之感觉,所以写作了此文。

主张《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第(六)项的规定,据此认为私下转让市场运作房指标,其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另一个法律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

”和第五条第一款“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不需退出原已购买的房改房。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房改部门要对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只有经过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的职工,才能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才能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在此情况下,私自签订协议转让市场运作房指标的行为,违反了这一法规规定,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笔者主张《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不能认定为无效,主要是因为上述法律依据不能成为该协议无效认定的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第一,《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如何理解其中的“强制性规定”,对此,《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

”为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0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又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如何识别、判断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同时又如何识别、判断哪些管理性强制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对此,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未作进一步细化,导致审判实务中法官理解不同,作出的判断各异。

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大量的著述,给法官提供了识别、判断的理论依据。

有人将之归纳为极具操作性的识别判断标准,即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判断、识别哪些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一是看法律、行政法规着重于禁止标的物内容还是禁止主体资格。

前者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淫秽物品、毒品等买卖,不论主体是谁,均为无效的交易行为;后者则应当加以区分对待。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是主体从业资格,如《建筑法》规定禁止超资质承揽工程,这是一种管理性规定。

二是看法律禁止的是结果还是行为手段。

如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是结果的发生,不问手段如何均为禁止时,该行为无效。

但如果禁止的仅仅是行为手段或行为方式,依其他手段也发生同一效果时,为交易的安全,并不因此认为其无效。

如无证出售烟花爆竹的买卖合同,均应为有效,因为相关法律只是出于管理需要,禁止无证销售行为。

三是看禁止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这里禁止的对象是出让人,范围仅涉及与税收有关的纳税基础即成交价。

不论出让人是否与买受人故意瞒报成交价,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特别是在涉及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利益时,还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认定无效。

经营者出售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消费者将得不到合同上的权利,显然对消费者不利。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标准,可以准确地识别、判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在识别、判断时把握一条基本原则,即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以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立法宗旨。

首先,《暂行办法》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基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本不必去识别、判断《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退一步讲,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通观其内容,只有单位职工才能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言下之意,非单位职工不能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从禁止的对象看,正如其中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目的是为了优先解决单位住房困难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的住房问题,然后再准许其他有房职工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禁止单位外的个人或组织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

这些规定均属于行政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在拙文提到的省劳教所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李玲作为该单位职工,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有权参加该房建设。

不属省劳教所职工的邓志并非直接参加该房建设,否则违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的事实是,李玲将市场运作房的建房或购房指标转让给邓志(不论李玲转让的原因是资力不足还是属于有房户但不需再购买),不改变李玲作为省劳教所职工参加市场运作房建设的性质,只是建房或购房资金由邓志支付,操作方式上,是由邓志将款交给李玲,再由李玲交给省劳教所;等到房屋建成,李玲取得房产证后,再将房产证过户到邓志名下。

李玲与邓志之间的交易操作方式并没有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

因此,法院对此协议作无效处理,有违《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立法宗旨,无疑打击守约方邓志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损害了守约方邓志的合理期待,也制约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愿望,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从该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的规定内容不难看出,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目的是要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因此,该法中虽然对反映房地产归属的静态物权关系作了一些规定,如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权等,但主要调整的不是民事物权关系,而是对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动态流转关系的规定,因此属于行政性管理规定。

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的规定,属于对私法的干预。

其中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所以制定该项规定,是因为房地产未依法领证说明该房地产来源不清,归属不明。

如进入市场流通则违背了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必须权属明晰的规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不利于国家对房地产的管理和监督。

”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名称看,已十分鲜明地表达了其立法目的,在法律规范设计上看,该法第六章中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都是行政责任,并无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从价值取向看,合同无效无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让出卖人通过不合理的反悔得到利益,不仅违反了“不允许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合法获利”的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理性原则,损害了民事流转的安全性。

同时,还会助长出卖人的投机心理,进而影响交易秩序和社会风气。

李玲与邓志都有转让市场运作建房指标、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李玲未来办得房产证后依照协议约定负有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的义务,如李玲违反这一约定义务,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签订时转让人不持有房产证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这一论点,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效力性管理规范的假设前提成立基础上,根据《物权法》是基本法律、上位法、后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普通法律、下位法、前法这一法律位阶情形提出来的。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的规定,只要买卖标的物合法、有权处分,至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依照《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的规定,房产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

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

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比如自建房屋不论是否办理房产证甚至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即发生物权效力,属于房屋建造者原始取得物。

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只表明该房屋未得到房屋登记机关认可,在民法上属于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本案邓志对李玲不持有买卖房屋的房产证是明知的,李玲不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这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不影响房屋买卖交易行为的效力。

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的规定,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分,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来认定,详言之,不能说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合同就有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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