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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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限售期规定的总结

关于股票限售期规定的总结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7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3条
普通股东
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时细则》第10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人
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时细则》第9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2.8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三板遵照公司法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限制转让的特别规定可简单地概括为“两年三次”,该种股票须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之一;解除限制的时间点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2.8节
关于股票限售期规定的总结
上市板块
持股人类别
限售期
法律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法规的普遍性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一、主要规定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交所特别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承诺: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方提出的重组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受让方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等,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随着中国股市的快速发展,相应的交易规则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其中,限售股交易规则是一个重要的规范,旨在规范股市交易,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下面,本文将就限售股交易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限售股概念限售股,就是指股份的交易受到某些限制的股份。

这些限制可能是由公司、国家法律或证券交易所等制定的规定所引起的。

通常情况下,限售股的持有人不能自由出售这些股份,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出售。

限售股通常发生在企业上市之后,因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启动限售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才能自由流通。

二、限售股交易规则1.限售期限售期通常也被称为锁定期,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后,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自由出售股份。

限售期通常为6个月或1年,但也有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2.解禁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就成为非限售股份,可以自由交易。

这个时期被称为解禁期。

解禁期一般会有多个时间段,其中第一期解禁的股份通常为限售股份的10%-20%,当解禁股份大量流入市场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就会相应增加。

3.限售股份流通规则限售股份在流通市场上除了必须满足解禁期时间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

(2)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披露限售股份情况。

(3)在交易之前,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授权。

(4)按照规定,限售股份流通的数量在其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4.限售股交易的影响限售股的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和股东。

随着限售期的结束,大量的限售股份将流入市场,容易引发市场的冲击,导致股价的大幅波动。

限售股份的流通可能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降低,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限售股份的流通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股东也需要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持股结构以规避风险。

总之,限售股交易规则在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基础上,有助于规范股市交易行为,提高投资者信心。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真才实学,奉献的同时还得提醒吊胆,时刻谨记各种限制、各种壁垒……,其中莫过于拥有股份的那些高管如何卖好自己的股票(好有钱……),当然此卖好非彼卖好,别抱怨没卖个好价钱,还是提醒他们别违规吧。

本文浅显罗列下董监高在窗口期、重大事项敏感期等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样适用证券事务代表哦,你看地位还是有的……),以及短线交易的限制。

一、短线交易1、《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短线交易的限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对短线交易的限制3.8.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定期报告披露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
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 10 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等
第2部分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董监高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敏感期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买卖意向报备与信息披露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
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3 敏感期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2条: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5%基数的计算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为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容提要
1
概述
2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3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4
相关规则摘录
第1部分 概 述
(一)主要规则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股票老三板交易规则

股票老三板交易规则

股票老三板交易规则
股票老三板交易规则是指在老三板市场中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
定和要求。

老三板市场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的市场。

首先,在老三板市场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需要持有老三板相关的市场准入资格。

具体来说,投资者需要成为老三板的会员,并通过交易所注册以获取交易权限。

其次,老三板市场采用报价撮合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交易系统中提交
买单或卖单来进行交易。

报价应当符合市场规则,包括价格范围、数量限制等要求。

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老三板市场规定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首先,交易所规定了
每日交易时间段,投资者只能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买卖交易。

其次,老三板市场对股票交易的频率也有限制,投资者不能频繁交易同一只股票。

此外,老三板市场重视信息披露的要求。

发行人需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信息,如财务报表、运营情况、关联交易等。

交易所将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其公开发布,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最后,老三板市场也设立了交易费用和交易结算的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
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而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易结算。

总之,股票老三板交易规则是为了保证老三板市场交易的秩序、公平、透明而
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投资者在进行老三板交易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则,确保自身权益和交易的合法性。

有关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总结

有关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总结

有关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总结一、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6《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二、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制改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情形);●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在上市之后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遵守(1)所述承诺:●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1公司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制改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情形);●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即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2实践中,相关主管部门可能要求公司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累计至少到51%的部分,自上市之日锁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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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名流置业3月1
日发布公告称,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 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启示:从5%以上股东“两端说”的标准,该例其实不构成短线交易,但
认购公开增发股份本身在实践中系被视为短线交易的“买入”行为。
司股份599,920股,成交均价为18.008元。2012年9月20日、21日、24日,又 先后买入公司股份142,310股、422,610股和35,000股,合计买入599,920股,
涉及成交金额共计1067.87万元,短线交易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除交易收益外,DX投资承诺将此次交易成交金额的10%,共计106万元上 缴公司,以作进一步经济补偿。最终,交易所对该股东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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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
1、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
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德豪润达( 002005)股票1616万股,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5月19日,广东健隆达 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公司股份2184万股。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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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短线交易结果
2、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需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披露内容为: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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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短线交易结果
3、交易所纪律处分
一般根据违规金额予以关注函、监管函、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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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线交易主体及认定标准
2、不同持股方式的认定标准:
(1)名义持有:宽松,即股东、董江高以自己名义持有。 (2)实际持有:严格,即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持 有的股份,包含近亲属代持、关联方持有、间接持有等。针对法人,则包括 一致行动人。
我国适用原则:实际持有 司法案例:南宁糖业 监管案例:深宝安,四川圣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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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线交易认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原则
绝大多数国家对内幕交易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短线交易则采取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内部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亦或不法意图 ,不问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消息,只要特定身份主体在法律禁止时间内买 卖证券,就可认定为短线交易违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法未明确,但监管案例对短线交易认定时也采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以充分发挥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吓阻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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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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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2号、18 号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部,2015年9月18日)
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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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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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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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短线交易结果
1、公司的归入权——收益归入上市公司
法规:《证券法》第47条以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
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公司董事会不依法将短线交易的收 益收归公司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收益的计算方法: 证券法未明确 但从惩罚性原则出发,倾向从严,采用“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
当日买入均价为14.975元,卖出均价为 15.105元
9月11日
+1,041,738
9月12日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违规金额计算为 28700+1647250+14569172=16,245,122 元 ,达到公开谴 责的标准。最终考虑其1900股卖出行为存在误操作的可能性较大,公开谴责适用 于违规性质严重、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注意:持股达到5%以上后自动成为法定的禁止短线交易主体。
所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
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 ”和“卖出”行为。2009年 12月30日,广东健隆达向公司上缴了短线交易收 益款570 万元(包含交易收益和期间利息),交易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 交易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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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
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
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2008年1月22日通过认购名流置业(000667)公开 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 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7.26%)。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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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短线交易结果
案例: 某创业板公司自然人股东夏**在2013年9月期间发生了如下交易行为:
时间
9月9日以前 9月9日
交易股数
+9,429,735 +1,240,000
金额
说明
累计持股首次达到5%以上
9月10日
+20,660,000
-1,900 +110,000 28,700 1,647,250 14,569,172
中铁二局:
公司控股股东二局集团(持股48.46%)于2015年4月17日至5月25日期间, 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092,318股,成交均价为24.95元/股, 占中铁二局总股本的1.1028%,其中5月25日减持4,944,262股,成交均价 24.91元,但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又以均价25.7元/股买入504,778股,导致短 线交易。因买价高于卖价,未产生收益,被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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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
认定逻辑:
《证券法》第47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其目的系通 过对交易收益的追缴,以有效的淡化、消除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 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该项立法规制的对象应限定 为具备特定的身份,且凭借其身份可获得内幕信息之人。《证券法》将此 类人员细化为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此,短线交易之构成 以行为人具有上述人员之身份为前提,《证券法》第47条又将短线交易定 义为行为人在六个月内有“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之两次以上相反买 卖交易行为。
上 述 短 线 交 易 应 被 认 定 为 四 次 。 其 违 规 涉 及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5013 + 1069180.75 + 1043390 + 344420.8 = 2,462,004.55元,达到通报批评的处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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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短线交易结果
4、补救措施可视为降格处分的酌定情节 GYD公司的第二大股东DX投资(持股5%以上)2012年8月31日减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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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
《激励办法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
第十六条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 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九条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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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
认定逻辑:
• 因此,以上要件对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演绎的逻辑为:成为相应主体后再 有一组反向交易行为。 • (一)有主体:行为人首先应获得董事、监事、高管或持股5%以上股东之身 份(基于身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 (二)有行为:获得主体身份后在六个月内有一组以上反向交易行为: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证券公司因余额包销购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及
案例分析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11 南京
内容概览
一、短线交易 二、敏感期买卖 三、股份变动管理规定 四、权益变动及超比例增减持 五、减持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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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买卖规则体系
法律
《公司法》、《证券法》等
部门规章 规范文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本例中,股东12月12日增持300股及12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日、17日、18日的减持行为 均构成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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