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抽逃出资现象检查-认定和改进建论文

抽逃出资现象的检查\认定和改进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27-02摘要实收资本(股本)在公司成立后非经法定变更手续,应保持维持不变。
但注册资本的资本保全作用往往被夸大,甚至被人为的滥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就抽逃出资的种类和形式、抽逃出资的检查和认定及有关的改进建议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我国现行的注册资本金制度是法定资本金制度,非经法定手续,注册资本应保持不变。
近几年来,由于银行机构的管理力度加大和社会中介机构风险意识的增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现象已很少见,更多的是出资后再抽逃,下面以抽逃出资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
一、抽逃出资的种类和形式(一)表面抽逃如股东原先就从事特定方面的经济业务活动,并已置办了不少的生产和办公设备,业务也初具规模,因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为了承揽更大业务的需要便想成立新公司,此种情况下最好的方式是以现有的实物资产经评估后进行投资,但其原先购买的生产设备等因价格的优惠并未索取发票,无发票证明生产设备的产权便无法进行评估,且评估后再进行验资,费用也相对较高,所以大部分人便选择了在当时看来相对省事的借款验资,成立新公司后,此部分借款就需要马上归还债权人,便形成了抽逃注册资本,虽然抽逃了注册资本,但并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种情况一般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抽逃出资后因有其原先的家底作保障,实质上是一种表面现象的抽逃,实质并没有抽逃。
(二)政策抽逃有部分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为了达到相应的资质便借款增资,增资完毕,借款必然要归还债权人,形成了抽逃出资。
此类抽逃出资缘于资质的硬性要求,相关部门夸大了注册资本金的考核作用,而忽视了对一个企业进行考核的其他指标,这种情况使实际上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得到了资质许可,对其他同行业的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对其自身而言也产生了隐患。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两虚一逃案件的查处方法

两虚一逃案件的查处方法调查步骤:1、调取企业档案中的证据材料,包括: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申请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盖查询章)2、调取全套财务帐,包括:总帐、各种明细帐、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财务凭证及银行兑帐单。
3、查帐1)、初始登记股东的出资情况以货币形式出资部分存入临时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临时帐户的资金是否转入基本帐户,具体检查分析步骤:自股东将出资的货币存入临时帐户的时点到核准成立的时点期间,出资款的位置是否在临时帐户中;自公司核准成立的时点至公司设立基本银行帐户的时点期间,出资款的位置;公司设立基本帐户的时点至开始使用基本帐户的时点,出资款的位置;自基本帐户开始使用的时点起90日内资本的流动情况。
关注大额资金的流向,这里所说的大额资金是指与其实收资本的金额相对应的数额,比如500万元的实收资本,几十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动就应当关注;50万元的实收资本,几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动就应当关注。
以实物形式出资部分的实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按时过户转入公司。
提取以下证据:实收资本的明细帐、实收资本的财务凭证、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凭证、临时帐户、基本帐户以及其他银行帐户的兑帐单、基本帐户开户单。
2)、变更增加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的情况增资前的款货离开、收入的变化情况(应收款或预付款、库存商品减少,收入的减少,反复的调帐),增资后往来帐、库存商品、收入的变化。
重点关注变更时点前30日至变更时点后90日时段的变化。
调查简单的公司一般在前期银行兑帐单的检查中,就可以发现问题,狡猾的公司往往有多家相关联的公司相互配合,在帐中表现出大额资金频繁往来,一般只通过检查银行兑帐单不可能马上确定问题,但可以发现线索。
利用这些线索重点对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账、往来明细帐、库存商品帐的大额款货的进出,系统审核;以现场检查时间为基点,对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商品和货币进行盘点。
4、发现可疑款项按照款项流动的轨迹,一追到底。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查处抽逃出资应首先了解出资的形式。
目前法定的出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查处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抽逃很简单,只要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查查登记记录就清楚了。
查处非专利技术的抽逃,若无人举报,一般是无从查起的,若有人举报,自然会给办案机关提供证据,此种出资形式本身就极少,抽逃就更是凤毛麟角。
实物出资形式的抽逃有两种,一是直接抽逃,二是变现后抽逃。
第一种抽逃一般不直接实施但不难查,只要查一下该实物是否还在企业帐目中,是否还在企业实际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就可以知道有没有抽逃行为了;第二种抽逃在下面抽逃货币中予以讨论。
抽逃货币是最普遍的抽逃出资的形式,查处抽逃货币主要应按以下几种方法思路进行:1.检查短期投资科目。
短期投资科目记载的一般是企业购买股票和一年内到期的债券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短期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抽逃。
检查中若发现债券的户名或证券营业部开户购买股票的户名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就可以确定抽逃出资。
2.检查长期投资科目。
长期投资科目记载的一般是企业购买一年以上到期的债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长期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抽逃。
检查购买一年以上到期的债券的长期投资同检查短期投资相同。
检查向其他企业投资情况,应检查被投资企业是否收到此笔货币,同时还要了解被投资企业帐目记载否为实收资本,还可以向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我们检查的企业是否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若都是否定的,并调查出受益人为股东(投资人),就可确定为抽逃出资(具体定案时还要调查其他证据)。
3.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载的是企业与客户或其他人发生的经营业务之外的资金往来情况(企业向客户或其他人借出资金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向他人借出资金的名义抽逃。
检查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是否收到了此笔货币,同时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所记载的帐目是否为其他应付款,若都是否定的,并调查出受益人为股东(出资人),就可确定为抽逃出资(具体定案时还要调查其他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在公司或组织中,抽逃出资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如果您怀疑某些人从组织中抽走了资金,您需要采取行动并调查此事。
本文将指导您如何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明事实和确立责任。
第一步:了解组织的财务程序在开始调查之前,您需要了解组织的财务程序。
通过了解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流程,您可以确定在哪些地方可能发生抽逃出资的行为。
可以向财务部门、审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咨询,以便获得相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步:审查账目和财务报告在了解财务程序后,您需要审查组织的账目和财务报告。
可以查看收支明细、账单、银行对账单、税务文件和报表等。
确保准备好记录,如笔记本电脑、转录器或其他必要的工具。
第三步:查找关键指标在审查账目和财务报告时,要查找与抽逃出资有关的关键指标。
例如,有可能指出不一致的账目记录,如缺失的发票、重复的支出等等。
同时也要注意相对于以前的记录,是否有异常高的开支或收入,以及是否有不正常的退货或调整。
第四步:跟踪收支活动在查找关键指标时,您也需要跟踪组织的收支活动。
您可以使用财务记录、凭证和银行对帐单跟踪这些活动。
同时,您也可以询问与财务相关的公司职员,以获得更多关于收支活动的信息。
第五步:收集证据在查找关键指标和跟踪收支活动之后,您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抽逃出资的存在。
您可能需要拍照并复制重要文件和文件夹。
您还应该记录您所发现的信息,并将其与其他信息进行比较。
您要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发生了抽逃出资行为。
第六步:汇总和分析证据在收集证据之后,您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
您可以将证据整理成清单或表格,并记录每个证据项的证明力,以及如何将它们联系在一起。
此步骤不仅有助于您得出,而且还能证明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和合理性。
第七步:向上级报告和采取行动如果您的调查结果表明确有抽逃出资行为,您需要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这包括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开除有关员工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法律行动。
如果调查结果并未表明抽逃出资,您需要了解为什么结果不同,并是否需要改进公司的财务程序和管理。
谈谈发现被审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迹象时的审计方法

谈谈发现被审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迹象时的审计方法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有时会发现被审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迹象,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被审公司在“其他应收款”中挂账一笔借款,而该项借款的债务人就是公司的股东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下简称“股东借款”)。
本文就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谈些看法。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9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公司股东抽逃其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尽管目前尚未发生因公司某股东抽逃了其出资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未做披露导致被审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但是《独立审计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应当了解其性质和原因,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第21条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并且未能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由此可见,当发现被审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迹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并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披露;相反,如果未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和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披露,注册会计师就未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一旦被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就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二、发现“股东借款”后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发现“其他应收款”等账户中存在“股东借款”时应保持高度警惕。
首先要索取借款合同及单据检查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应特别注意该项借款是否按公司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借款应引起关注并询问被审公司管理当局原因。
还应注意借款是否逾期,已逾期长时间挂账的股东借款增加了其抽逃出资的可能,注册会计师应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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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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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东抽逃出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且,被告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因此,在实务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如何调查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是实务中的难点。
但是,对于新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由于当时是注册资本实缴制,大量的民营企业都存在验资后立即抽逃出资的情形。
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公司系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有必要去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本文今天重点介绍如何查询公司抽逃出资: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三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四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等。
其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或“现金”记载出资的“移转”。
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或“现金”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
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
这种“长
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科目账面上的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
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
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二、如何调查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
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其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
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
作为律师,首先应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公司设立的内部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身份、验资报告、验资账户、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等。
其次,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应账户的流水账。
在注册资本实缴制年代,由于需要验资后才能设立公司,往往存在代为垫资的情形,因此必须查明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
附:最高院认定抽逃出资的案例二则
案例一
案例名称:青岛凯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毛彦杰、青岛巨丰圣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516号
应凯航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巨丰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账单,该账单显示2012年3月30日巨丰公司分两笔向宇田公司汇出700万元。
凯航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巨丰公司股东毛彦杰、刘同涛抽逃出资,已完成举证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毛彦杰主张700万元款项的汇出行为不属抽逃出资,应承担举证责任。
而其对向巨丰公司转入800万元验资款后4天内向宇田公司汇出700万元是否系巨丰公司的经营行为,巨丰公司与宇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汇款行为是否经法定程序而为,未能举证证明。
原审判决认定“对于该700万元汇出的原因,巨丰公司及刘同涛、毛彦杰均不能提供存在正常的贸易往来证据,巨丰公司账面上没有
记载,刘同涛、毛彦杰作为巨丰公司的股东有能力控制巨丰公司,该笔资金的转出应视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判决支持凯航公司关于认定刘同涛、毛彦杰抽逃注册资金的主张,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
案例名称:美达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大地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周旻等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号
新大地公司、张军妮、周旻并未否认6000万元于2011年5月6日增资当日即被转出的事实,张军妮仅辩称“增资后的款项用于购买设备了,但如何购买、去哪里买,是否有合同、发票等应在新大地公司的账目中有显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明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就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于美达多公司无法查询新大地公司及其股东周旻、张军妮的银行账户或财务账簿,在美达多公司提供了对周旻、张军妮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只能通过法院调查或者由新大地公司及周旻、张军妮提供反驳证据,才能查清事实,因此,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周旻、张军妮,由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美达多公司关于周旻、张军妮抽逃出资的主张。
然而,周旻、张军妮未予举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周旻、张军妮不利的判断,即支持美达多公司的主张,认定周旻、张军妮构成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