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鹤壁银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相关问题一、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手段简要说明1、贷款额度控制机制:即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

如宁波做法,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 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 万元。

2、银行与保险风险共担机制:即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好的损失分担比例分担损失贷款。

如宁波第一年做法,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即当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停办小额贷款业务,并对银行进行专项检查。

以防止和规避银行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恶意窜通借款人违规贷款等,强化和完善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法及管理手段。

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如宁波规定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

4、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规避逆选择及道德风险):通过信用登记系统,记录每一位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并向银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信用情况,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优化信贷环境,防范银行贷款损失。

如宁波做法,通过下列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什么是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或小微企业提供的,用于保障小额信贷风险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包括借款人因意外事故、疾病、失业、死亡等原因无法按期还款,以及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受益人为出借人,也就是小额贷款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将为这些出借人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借款人的意外事故、疾病、失业或死亡等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导致的损失;2.因借款人违约导致的损失;3.因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导致的借款人损失。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优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多种优势:1.对于借款人,可以降低因突然意外、疾病或失业等原因而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减轻经济压力,保护个人财产和信誉;2.对于出借人,可以降低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等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能够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增强其获得融资的信心;4.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激励出借人提供更多的小额信贷。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提供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如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太保等。

同时,我国政府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提供了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推动小微企业发展。

不过,在实际应用中,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利用率还不是很高,主要是因为其保费较高,保障力度不够大等因素。

如何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提高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作用,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是对小额贷款中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有利的金融产品,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虽然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我们相信随着不断的完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将会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摘要:1.信用保证保险的概述2.信用保证保险的条款内容3.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4.信用保证保险的案例分析正文:【一、信用保证保险的概述】信用保证保险,又称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因对方的信用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二、信用保证保险的条款内容】信用保证保险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信用风险。

2.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责任。

3.保险期间: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通常为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最大经济损失。

5.保险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对方的信用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转移信用风险: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帮助企业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人,降低自身的信用风险。

2.提高信用等级:信用保证保险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增加企业的商业信誉。

3.促进贸易: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贸易双方的信用风险,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案例分析】假设一家企业A 与企业B 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企业A 向企业B 购买了一批商品,并约定在收到商品后支付货款。

但是,企业B 在收到货款后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企业A 遭受了经济损失。

如果企业A 购买了信用保证保险,那么保险人将承担企业A 的损失,向企业A 支付保险金。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摘要:1.信用保证保险的定义和分类2.信用保证保险的运作机制3.信用保证保险在金融业务中的作用4.信用保证保险的案例解析5.购买信用保证保险的注意事项正文: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信用保险是由权利人(如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要求保险人承保义务人(如债务人)的信用。

当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需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保证保险则是由义务人(如借款人)投保,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义务人提供信用担保。

当义务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需代替义务人补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拥有向义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信用保证保险的运作机制如下:借款人(义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承诺在借款期间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借款人未能如约还款,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贷款人(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

这种保险机制有助于降低贷款人的信用风险,提高借款人的融资效率。

信用保证保险在金融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在消费金融和小微企业融资领域,信用保证保险为借款人增信,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以下是一个信用保证保险的案例解析:假设借款人甲、贷款机构乙和资金端丙。

丙的风险偏好较低,要求甲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以降低风险。

甲于是向保险公司投保,承诺在借款期间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甲未能如约还款,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乙赔偿经济损失。

这样,乙的信用风险得到了有效保障,甲也能更容易地获得贷款。

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不同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可能有所不同,购买前务必详细了解。

2.评估自身信用状况: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时,借款人需要评估自己的信用状况,以确保能够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时,应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正规保险公司,以保障自身权益。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摘要:一、信用保证保险的定义与作用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解析1.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责任的免除3.保险金额的确定4.保险期限的设定5.保险理赔的条件与流程三、购买信用保证保险的注意事项四、信用保证保险在实际中的应用案例正文: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金融保险产品,旨在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在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日益成熟,为众多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带来了便利。

本文将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保险产品。

一、信用保证保险的定义与作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保险,以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承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因信用风险而导致金融机构承担损失的风险。

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降低信贷风险。

2.提高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拓宽融资渠道。

3.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解析1.保险责任的范围信用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借款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信用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利息损失、罚息损失等。

保险责任通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

2.保险责任的免除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借款人恶意欺诈、虚构债务等导致的信用风险;(2)金融机构未按照约定履行贷款审查、监管等职责;(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诉讼、仲裁等费用;(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情形。

3.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在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时,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充分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保险期限的设定保险期限通常与贷款期限一致,一般为1年、2年或3年等。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理赔的条件与流程保险理赔的条件主要包括:(1)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导致金融机构承担贷款本金损失、利息损失、罚息损失等;(2)金融机构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3)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保险责任范围;(4)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比例等进行赔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二)购买小型农机具;(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投保人对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三)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农户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和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出现投保人未按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或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最迟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开展催收工作。

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催收建议,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包括:授权保险人协助催收欠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

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如因合同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涉及违法、犯罪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农户借款合同正本;(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五)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副本以及其他催收文件副本;(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农户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退保。

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符合退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根据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

应退还保险费=总保险费-应付保险费-退保手续费(总保险费×15%)。

释义【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