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培训课件
国境卫生检疫ppt课件

二、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发现 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 检疫传染病的人出境人员实施的隔离、 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对需 要采取卫生措施的人出境交通工具、运 输设备和其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 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的消毒,除 鼠、除 虫等执法活动。
(一)交通工具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 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⑦被检疫传染病污 染的;③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 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
(四)其他物品的卫生处理 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 过的物品、占用过的部位等要实施除鼠、 除虫、消毒;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 饮用水、食品以及人的排泄物、垃圾、 废物等实施消毒;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 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装有这些 制品的邮包,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三)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均应 清洁卫生,无毒无害。容器、管道、贮存场所、 仓库等均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防止其在运转、 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对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 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②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 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 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 可证;③国境口岸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 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二、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 (一)就地诊验 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 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 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 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 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 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 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1987.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卫检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 (八)新鲜水果、蔬菜。 • (九)烟叶(不含烟丝)。 •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
能力的植物材料。 •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 (十二)土壤。
•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 废弃物。
• (十四)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 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 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 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三、其他检疫物类
•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 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 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 传物质。
•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 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携带物查验
人机犬
• 二、目的
• 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 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 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 体健康。
• 三、检疫风险 • 国外病虫害传入 • 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 全球动物传染病肆虐 • 国外低质有毒食品危害健康
• 国外病虫害——地中海实蝇
• 病原体朊病毒,对各种理化作用具有很强 抵抗力,传染性极强。被疯牛病病原体感 染的肉和骨髓制成的饲料被牛食用后,经 胃肠消化吸收,经过血液到大脑,破坏大 脑,使失去功能呈海绵状,导致疯牛病。
• 国外有毒食品——染色燕窝
• 查获的进口染色燕窝,大部分都是用白燕 窝染色而成,亚硝酸盐的含量都很高,有 的甚至达到了几千毫克/公斤。
传播严重危险的Βιβλιοθήκ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
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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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卫生检疫局检测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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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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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商品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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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方便面采样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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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在国境口岸 实施传染病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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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的重要意义
防止传染病跨国传播
通过卫生监督的权利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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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热病
黄热病由黄热病毒所致,病程
短,严重程度不同的一种急性蚊 传疾病。此病潜伏期3~6天不等。 发病突然,发烧、头痛、背痛, 全身肌肉痛,可出现虚脱、恶心 和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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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热病是一种蚊媒性自然疫 源性疾病,目前只见于非洲和南 美洲。疫区本地居民病死率低于 5%, 但是,非本地居民或在流行 期间可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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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军团热病因在美国费城 举行的退伍军人大会上暴发而得名。 此后,军团热病在全球共发生过50 多次,近几年在欧洲、美国、澳大 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曾出现。2005 年初秋,加拿大多伦多市一家老人
护理院暴发的呼吸道疾病可能是军 团病。到9月25日,共有88人染病, 16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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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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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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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人员 一切人员 外交官无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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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国外 “ 塑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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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李、邮包、货物
国外“旧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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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尸体、骸骨
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且死因不 明的尸体和骸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 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 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 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 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 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 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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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 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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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境口岸环境卫生监督
• 4.1 国境口岸环境卫生监督范围 根据国境口岸各场所的功能、区域性质
特点的不同,环境卫生监督可归为国境口 岸外环境卫生监督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监 督两大类。
精选要求 (1)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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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专业内容分有: 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传染
病防治、医学媒介生物调查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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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卫生监督方法学分有:
查阅 察看 问讯 宣传教育 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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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卫生监督
• 国境口岸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需要检验检疫机构的设计审查、施工 监督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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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职责
• ⑹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 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 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 法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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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执法
31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执法内容 2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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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执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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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卫生监督
现场监督主要环节: 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查阅和索取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 必要时应采集样品进行检验或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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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监督后处理:
卫生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填写“现场 卫生监督笔录”,采样则需要填写“采样登记”。
监督笔录须请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 过目并与卫生监督人员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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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资料讲解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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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卫生检疫法规的建立
国际卫生检疫法规是世界各国在共同抵制传染病蔓延的实践中产生的 (14世纪700多年的历史)。
1851年7月23日,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俄国等11个 国家在巴黎举行了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的《国 际卫生公约》,该公约有一百三十七条。
1969年7月25日,第二十二届卫生大会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改为 《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有4种)
1995年,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修改《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5月23日 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国际卫生条例 (2005)》。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国务院已决定新 条例适用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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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理念 改变模式 做好做强卫生检疫工作
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模拟演练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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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毛泽东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 检疫条例》,只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通过,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989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3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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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总 干 事 陈 冯 富 珍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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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 (二)全面,迅速的原则 (三)口岸查验中,卫生检疫先行的原则
六、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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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3、恐怖事件和手段日益增多 4、其他意外(化学因子\放射核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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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变化和特点
四、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共同构成了是我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法律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重 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共 分六章,即总则、检疫、传染病检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共计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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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由国务院 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施行,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是对 《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它概括了卫生检疫 工作的全部内容(后分述)。
第一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一)国境卫生检疫是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以国境口岸为依 托,以预防和临床医学及相关自然科学为手段,以法学等社会科学为 指导,以行政执法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涉外卫生活动。(特点\内容 \分类\涉及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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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发展沿革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诞生于1873年 1930年9月28日颁布的《海港检疫章程》。是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卫
生检疫法规,从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 1957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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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已审议通过《国境卫生检 疫法(草案)》,该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其原则与 《国际卫生条例(2005)》基本原则一致。质检总局将会 同卫生部尽快将草案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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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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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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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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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卫生条例
一、概述(1851) 二、《国境卫生条例》(1969)的修订
1、多种新传染病出现(30) 2、人口和物资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频繁,传染病病原体被带到世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