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技术政策与标准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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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标准[详]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标准[详]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时间:2006-03-11 浏览次数:4449中国工程检测网: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内容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内容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内容1. 概述本标准旨在规定室外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标准、步骤和方法,以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污水和雨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1.1 目的和意义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通过对室外排水系统进行标准化设计,可以优化排水系统的布局和结构,提高排水效率,减少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

1.2 设计原则与依据本标准的设计原则如下:(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规范进行设计。

(2)根据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进行合理布局。

(3)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如下:(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关法规、规范。

(2)国内外先进的排水系统设计理念和技术。

(3)结合国内外的实际工程案例和经验。

2. 排水系统规划2.1 总体规划排水系统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制定。

规划应考虑近远期结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2.2 排水体制选择应根据城市规模、地形、气候等条件选择排水体制。

一般大中城市应采用分流制,小城市及村镇可采用合流制。

2.3 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满足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3. 污水管道设计3.1 管材与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管道受力情况选择合适的管材和基础类型。

一般大口径污水管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管,小口径管道可采用塑料管。

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以防止不均匀沉降和位移。

3.2 管道埋深与坡度污水管道的埋深和坡度应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时应考虑土壤承载力和地质条件等因素。

在保证排水顺畅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埋深和坡度,以降低工程成本和施工难度。

3.3 污水提升泵站在管道埋深较大或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应设置污水提升泵站,以克服污水管道的高程障碍。

泵站应选用低能耗、高效率的设备,同时应考虑后期维护和管理方便。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宣贯问题解答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宣贯问题解答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宣贯培训问题解答总则和第1-4章(16问)问:为什么所有规范,更名为“标准”?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因此今后只有全文强制性规范叫“规范”,其他国标在后面修订过程中都会更名为“标准”。

问:GB 55027《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废除了 GB 50014中很多黑体字的内容,搬到了GB 55027中有什么意义?答:同上,这是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举措,具体说明详见《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前言文字内容。

问:3.3.6条,规定不设化粪池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污水管内堵塞和淤积问题?答:见《给水排水》2022年第一期,“《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十问十答”文章第9问。

问:外河有防洪堤,且城市地面线比防洪堤更低,这时候如何实现涝水外排?答:这就需要设泵站进行强排,我国南方很多地区雨水都是强排,也有圩区排水的方式,就是管道排到内河河网,内河到外河设闸站。

问:污水厂构筑物设计流量如何取值?这里面有旱季流量、变化系数、完全分流制系统的雨季流量。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旱季设计流量、雨季设计流量的确定及相互关系?答:见《给水排水》2022年第一期,“《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十问十答”文章第4问。

问:4.1.2和4.1.6条,这个针对的是片区、地区规划,还是地区内的某一条路,每一个项目?对于某一段新建市政道路来说,道路横断面限制时,该如何执行?答:4.1.2针对的是每个建设项目,应该根据规划对这个项目下达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进行设计。

4.1.6针对的是片区,条文说的很明确,“当地区改建时……”。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2月5日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6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GB50014-2006)正式版室外排水设讣规GB50014-2006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wastewater engineering2006-01-18 发布2006-06-01 实施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40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室外排水设il•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4-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6、41.4、4.3.3、4.4.6、4.6」、4.10.3、4.13.2、5」.3、5.1.9、5.1.11、6.1.8、6.1.18、6.1.19、6.1.23、6.3.9、6.8.22、6.11.4、6.11.8 (4)、6.11.13、6.12.3、7.1.3、7.3.8、7.3.9、7.3.11、7.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GBJ14-87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左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岀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前言本规系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讣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对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GBJ14-87(1997年版)进行全而修订。

本规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有:增加水资源利用(包括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术语和符号、非开挖技术和敷设双管、防沉降、截流井、再生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交叉、除臭、生物脱氮除磷、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污泥处苣、检测和控制的容:调整综合径流系数、生活污水中每人每日的污染物产量、检査井在直线管段的间距、上地处理等容:补充塑料管的粗糙系数、水泵节能、氧化沟的容:删除双层沉淀池。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 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用水量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 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废水处理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与条件

废水处理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与条件

废水处理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与条件1设计规范和设计依据1.1所遵循的设计标准和规范1)给排水部分(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5)《四川省水污染排放标准》 DB51/190-93(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2)建筑及电气部分(1)《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地面建筑设计规范》 GB50037-96(3)《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2001 (4)《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2001 (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3)结构部分(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9(3)《钢筋砼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6)《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2012(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9)《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10)《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1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12)《给水排水工程砼构筑物变形缝设计规程》CECS117:20001.2所遵循的主要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6)《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7)《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3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1)与业主交流过程中获取的相关基础资料;(2)本公司以往治理同类工业废水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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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个大型污水处理厂
法国巴黎CERGY污水厂 旱季流量: 40,000 米3/日, 峰值流量: 64,000 米3/日
Davyhulme 污水厂 – 英国
设计流量: 412,000 m3/d 峰值流量: 714,000 m3/d
法国Amphitria 污水 厂- 550,000 人口当量
德国HERFORD污水厂
选择控制项目 总镍 总铍 总银 总铜 总锌 总锰 总硒 苯并(a)芘 挥发酚 总氰化物 硫化物 甲醛 苯胺类 总硝基化合物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马拉硫磷 乐果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五氯酚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标准值 0.05 0.002 0.1 0.5 1.0 2.0 0.1 0.00003 0.5 0.5 1.0 1.0 0.5 2.0 0.5 1.0 0.5 0.05 0.2 0.5 0.3 0.03
小污水厂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 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 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干化、焚 烧。
污水再生利用
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 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
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 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基本控制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SS)
动植物油
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总氮(以N 计)
氨氮(以N 计)②
2005年12月31日前
总磷(以P 计)
建设的
2006年1月1日起建 设的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
(建城【2010】)
• “城镇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 城镇污水厂建设总则:
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 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地工艺 处理与资源化相结合 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
10000
10000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 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 号
控制项目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最高允许含量(mg/kg 干污泥)
在酸性土壤上 (pH<6.5)
在中性和碱性土壤 上(pH>=6.5)
1 总镉
2 总汞
3 总铅
4 总铬
5 总砷
6 总镍
7 总锌
8 总铜
9硼
10 石油类
11 苯并(a)芘
12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D/PCDF 单位:ng 毒性单位/kg 干污泥)
序号 1 2 3 4 5 6 7
项目 总汞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标准值 0.001 不得检出 0.01 0.1 0.05 0.1 0.1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生态处理:土地处理、人工湿地和氧化塘 鼓励开发应用高效、低耗(节能减排)、可持
续的污水污泥处理新工艺
污泥处理
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 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日处理能力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 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 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主要污染物指标: pH, COD, BOD, SS ,NH4-N, P-, 色度,硫化物,石油类,挥发酚, 粪大肠菌群(主要针对医院污水), TOC , 微量有机物(农药类为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在市场经济下,各种水务、环保公司投 资、建设、运营污水厂、自来水厂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各地方(省市)的标准
各行业的标准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09)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理设施。 2) 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
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 3) 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
现二级处理。
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准则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处理单位水量投资、 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 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 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 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相关标准
有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等建设项目; 5. 有关供水的水资源调配、水污染防护和治理、饮水卫生与健康,
则分别由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协同管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委;城市和县 镇为城市建设局、水务局或公用局、市 政工程局,负责城镇供水、排水建设及 管理工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自来水公司、排水 管理处或排水公司,分别负责城市供水、 排水行业的经营管理。
污水处理技术政策、标准 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解读
contents
1
城市污水 处理厂建 设现状
2
城市污水 处理及污 染防治技 术政策
3
污水处理 排放标准
4
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
10几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迅猛增长
2012年全国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 3272 座,总 2012年 处理能力1.4亿m3/d。
2009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1992座,总处理能 2009年 力280亿m3/a。
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 数。
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
污水处理常用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二级生物处理工艺
去除溶解性有机物物、磷、氮功能的处理工艺。 各种A2/O法、氧化沟、SBR、生物膜,生物膜活性 污泥复合技术。
深度处理与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物化技术、膜分离技术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主要职责是: 1. 研究城建和市政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 2. 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客运、
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 3.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
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4. 会同国家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审批重大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工程
目标与原则
• 规划的污水处理率:
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 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 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并纳入工业废水
•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 属、有毒有害物质
• 处理程度选择:
1) 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数量的发展趋势
水环境污染的控制策略
综合规划,科学管理,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实行清洁生产,减少废水排放,推广节水与污水回用技术 水资源综合利用策略和技术
采用先进、可靠、经济的废水处理技术,建立现代化 的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率;研发低碳污水处理技术
进行污染水体的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水体的生态功能
一级标准 A 标准 50 10 10 1 1 0.5 15 5(8) 1
0.5
B 标准 60 20 20 3 3 1 20 8(15) 1.5
1
二级标准
100 30 30 5 5 2 25(30) 3
3
三级标准
120① 60① 50 20 15 5 5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设计流量: 33,000 米3/日
青岛麦岛污水厂 , 140,000m3/day
天津大学设计的污水处理厂
河北宽城自治县污水处理厂
天津静海县污水处理厂
陕西咸阳西郊污水处理厂---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工艺
我国城市水环境污染控制体制
依据国务院领导下部门分工和《水法》、《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管理体制。即中 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镇三级政府分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单位的水污染处理设施由各自行政部门管 理,但业务、技术上受同级城市环保、建设部门的指导。
4.0
2
硫化氢
0.03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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