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耗申报须知
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一)单耗管理含义单耗管理是指海关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制定、审定、报备单耗标准,监督检查、指导单耗标准的执行和维护使用单耗数据库以及对企业申报单耗的核定等管理工作。
(二)单耗管理目的1.规范单耗标准制定工作。
2.规范加工企业单耗的申报行为。
防止企业伪报加工单耗骗取核销,逃税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和成品。
3.规范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
规范对单耗核定及单耗标准的执行工作;增加海关工作透明度,限制经办关员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偏差。
做到企业经营有规范,海关执法有规范,核查企业有标准,审计海关有依据,海关执法评估系统可监控考核。
二、单耗(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管理办法

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便利企业办理单耗申报手续,提高单耗申报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经黄埔海关批准的属地管理企业,选择在加工贸易手册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申请条件】“属地管理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实际单耗的;(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妥善保存可反映其生产实际单耗的相关资料,如生产BOM 表、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三)企业内部留存的相关资料应与成品出口报关单形成对应关系,生产过程中料号级的成品与出口报关单中经过归并后的项号级成品应建立对应的关联关系;(四)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
第四条【申请时间】企业应在合同备案前向海关提出报核前申报单耗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资料】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应递交以下资料:(一)《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附表);(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及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三)能够按要求留存并提供可反映其生产实际单耗的相关资料,同意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申请审核】主管海关对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实行三级审批。
第七条【单耗备案】经海关审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在合同备案环节进行单耗备案,备案单耗不得超出单耗标准。
在合同备案的同时应将单耗申报环节勾选为“报核前”。
第八条【单耗申报】经海关审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在全部成品出口完毕后,合同报核前向海关进行单耗申报。
第九条【申报资料】企业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时,应递交以下单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二)经海关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单耗的说明

一、何谓单耗《办法》规定:“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
”根据这一定义,文中所称的“单耗”是指排除了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后,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量,对于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包括非保税料件的耗用量。
对于非正常条件下造成的原料耗用,不能作为单耗计算依据向海关申报、备案和核销。
这里的量是指质量、数量等,海关只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核销。
二、何谓单耗标准《办法》规定:“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一般设定为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原料是保税的,海关依法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依据加工成品的单耗计算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规定单耗的上限值的作用一是规范海关执法,提高通关效率;二是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单耗;三是防止企业通过高报单耗节余保税料件,规避海关监管。
规定下限值的意义是对于出口征税和涉证的产品,防止加工企业通过低报单耗,多出成品,将非加工贸易成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规避贸易管制。
单耗标准是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起草制订,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布执行的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准则。
单耗标准分为两级:国家单耗标准与关区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一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该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二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三是有利于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四是便于有效监管。
(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总署2007年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学习手册-操作导航单耗申报

[职场点津]如何申报单耗单耗的计算公式“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净耗”是指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的计算公式: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耗用料件数量=单耗*成品数量企业如何申报单耗哪些企业需要申报加工贸易单耗适用于海关对保税加工项下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管理应用,并延伸至货物通关环节的审核及查验业务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备案或申报保税料件单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企业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应当在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环节向海关备案单耗,备案单耗时应明确单耗申报环节。
通常,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前提出书面中请,经主管海关批礁,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单耗的变更或者撤销因生产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企业产品单耗发生变化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企业申报单耗包含的内容1.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含的内容:(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4)其他必要的单证资料。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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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

预录入系统10月14日更新内容(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为完善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手册及无纸化手册的单耗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手册备案时、出口前或手册报核前申报单耗,且现在企业申报单耗分为两次:先申报备案单耗、再申报申报单耗(以前直接申报申报单耗)。
下面以无纸化手册系统为例对各新增字段进行说明,加工贸易手册和电子手册系统类似。
(1)各新增字段填写规范系统的“通关手册备案”表头增加了“单耗申报环节”字段,料件表增加了“非保税料件比例”字段,成品表增加了“申报状态”字段(指单耗申报状态)。
字段填写规范如下:单耗申报环节:必填项,表示在哪个业务环节申报单耗。
可选项为:1-备案,2-出口前,3-报核前。
默认为“2-出口前”。
非保税料件比例:必填项。
填写“%”前的数字即可。
如非保税料件比例为5%,填写“5”即可。
申报状态:必填项。
表示某项成品的单耗申报状态。
可选项为:1-企业不申报(表示企业申报的单耗为备案单耗),2-企业申报(表示企业申报的单耗为申报单耗),9-已核定(表示企业的申报单耗已被海关核定,该选项为海关返填,企业自己不能填写)。
默认为“1-企业不申报”。
(2)各新增字段在各业务环节的填写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单耗申报环节和申报状态:若企业的单耗关系比较简单,在手册备案环节即可确定申报单耗,则可在通关手册备案的“单耗申报环节”选择“1-备案”,在“申报状态”选择“2-企业申报”,同时在单耗表中填写该成品的单耗信息,即在手册备案环节即申报申报单耗。
但由于这种情况下海关审批通过后,该成品的申报状态和申报单耗不能再变更,所以建议有单耗变化的企业不要选择在“1-备案”环节申报申报单耗。
若企业的单耗关系比较复杂,在手册备案环节无法确定申报单耗,则可在通关手册备案的“单耗申报环节”选择“2-出口前”(一般企业都选择此项,系统也默认为此项)或“3-报核前”(选择“3-报核前”需经海关批准),在“申报状态”选择“1-企业不申报”,同时在单耗表中填写该成品的单耗信息,该单耗信息在手册备案环节只作为备案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二、单耗(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以上3、4、5情况,应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双方协商解决。
6.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以上6情况,视受损情况分别作补税或免税核销处理。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以上7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保税或征税:(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税。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8-02-21一、修订的必要性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 2002 年 3 月 1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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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申报须知
为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申报行为,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备案时应明确单耗申报环节。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对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
企业确实无法在备案或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前申报单耗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内销前申报单耗。
三、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同意,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
(二)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
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且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的;
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
4、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
四、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填报《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留存样品或图样、图片。
五、加工贸易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加工贸易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得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六种情况,非工艺性损耗一律不得纳入加工贸易单耗核算管理。
六、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应规范、准确;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七、对已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法定计量单位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
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但需如实申报单耗。
八、企业应按料号级商品逐项备案,建立料件与成品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得将料件和成品随意归并,禁止按平均单耗申报。
九、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单耗申报环节在备案,并且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十、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有疑义的,可以进行单耗质疑,企业应按要求提交充分、有效的资料来证明申报单耗的真实性,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申报单耗的真实性或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海关将进行单耗核查、核定。
经查实企业申报单耗不实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单耗申报须知》,愿意自觉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