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众人各

合集下载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定 的 惩 罚 广 义 的 惩 罚 既 可 能 包 括 金 钱 赔 偿 , 可 能 包 括 权 利 也 的限 制 以及 某 些 人 身 伤 害 。如 :一 方 出现 背 叛 另 一 方 的不 道 德 “ 行 为 . 须赔 偿 对 方 名 誉 损 失 及 精 神 损 失 费 3 必 O万 元 ”一 方 背 “ 叛 另 一 方 . 剥 夺 违 约 方 对 于 孩 子 的抚 养 权 以及 探 望 权 。” 则 等 方 一 定 补偿 与 安 慰 . 尝 不 可 。 未 这 些 忠 诚 协议 约 定 的 内容 . 些 符 合 婚 姻 法 的 立 法 宗 旨和 立 法 有 二 、 妻 忠 诚 协 议 在 我 国 的效 力 学说 夫
论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问 题
吴 昊
(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 0 9 ) 10 4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1 0 1 0 — 2 X 2 1 )6 0 6 — 2
摘要 :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于婚前或者婚后协商一致’ 共同约 定双方相互忠诚 , 互相尊重, 其中_方若违反忠诚协议, 无

精 神 , 些则 涉及 公 民 人 身 自 由等 权 利 的 侵 害 。正 是 因 为 如 此 。 有 现 在 学 者对 于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效 力 观 点 不 一 .主 要 分 为 有 夫 妻 忠 诚 协议 才 引 起 了各 界 广 泛 关 注 . 有 进 一 步 讨 论 和 研 究 效 说 和无 效 说 两 派 观 点 才 1 的必 要 。 ( ) 效说 一 有 ( ) 妻 忠 诚 协 议 效 力 的特 点 二 夫 认 为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观 点 主 要 理 由如 下 : 1 诚 协 议 . 一 种 民事 行 为 民事 行 为 是 民事 法 律 行 为 的 . 忠 是 1 诚 协 议 符 合 法 律 精 神 。 姻 法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 妻 应 当 . 忠 婚 夫 上 位 概 念 . 诚 协 议 的 内容 若 是 符 合 法 定 构 成 要 件 . 涉 及 合 互 相 忠 实 , 相 尊 重 。禁 止 重 婚 。 止 有 配 偶 者 与他 人 同 居 。夫 忠 不 互 禁 法 人 身 自 由和 人 格 权 ,仅 以 合 理 的金 钱 赔 偿 作 为 违 约 责 任 . 则 妻 双 方 为 了促 进 双 方 互 敬 互 爱 , 护 平 等 、 谐 、 明 的 婚 姻 家 维 和 文 上 升 成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近 似 看 作 当事 人 之 间 的夫 妻 财 产 协 庭 关 系 , 于 平 等 自愿 签 订 一 纸 协 议 。 仅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可 基 不 议 。若 协 议 内 容 涉 及 不 宜 执 行 的人 身 限 制 或 者 人 格 侮 辱 条 . 或 而且 遵 循 了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具 体 规 定 ,并 无 不 当之 处 。夫 者 明显违 反法律 、 政法规 、 序 良俗 等 , 行 公 则视 作无效 、 可撤 销 妻 双 方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照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协 议 内容 . 当 其 按 而 的 民 事 行 为 。为 了简 化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分 析 过 程 , 文 所 讨 论 中 一 方 由 于 过 错 违 背 了协 议 的规 定 , 害 了对 方 的 权 利 . 下 侵 理应 承 的忠 诚 协 议 仅 指不 涉及 合法 人 身 自由 和人 格权 的 忠 诚 协 议 担民事责任。 2忠 诚 协 议 。 一 种 附条 件 的 民事 行 为 。 妻 忠诚 协 议 生 效 . 是 夫 2将 婚 姻 关 系 看 作 一 种 包 含 特 定 人 身关 系 的 契 约 的观 念 早 . 的时 间 , 往 区别 于 普 通 的 民间 协 议 , 订 即 生 效 。 它 的 特点 在 已 在 西 方 国 家 得 到 认 可 . 在 我 国 一 直 遭 到 排 斥 。众 所 周 知 . 往 签 但 婚 于 : 议 可 以选 择 在 婚 前 或 者 婚 后 签 订 . 当 事 人 一 般 选 择 在 姻 关 系 中包 含 了一 系 列 的选 择 与 交 换 . 管 这 样 的选 择 与 交 换 协 但 尽 婚 前 签 订 。1 后 签 订 , 为签 订 即生 效 . 婚 即 当事 人 若 在 婚 前 签 订 . 相 互 交 叉 ,具 有 特 殊 性 。但 我 们 仍 旧不 能 抹 煞 其 契 约 的根 本 属 协 议 的 生 效则 以婚 姻 关 系 的 成 立 为其 生 效 要 件 。关 于婚 姻 关 系 性 。 因 此 双 方 在 此 契 约 的基 础 上 合 意 一 致 .规 定 双 方 的权 利 义 的是 否成 立 , 以结 婚 登 记 为 其 有 效 要 件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务 . 现 了私 法 自治原 则 应 最 体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案 件 的若 3《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第 有 干 意见》 中规 定 , 自民政 部 新 的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之 日起 . 之 一 , 致 离 婚 的 ,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赔 偿 :一 ) 婚 的 :二 ) 导 无 ( 重 ( 有 没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而 以夫 妻 同 居 生 活 . 非 法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三 )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四 ) 待 、 弃 家 未 按 ( 实 ( 虐 遗 同居 关 系 对 待 。解 除非 法 同居 关 系 时 , 同居 期 间双 方 共 同财 产 . 庭 成员 的 。 0 1 布 的 《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20 发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按一 般 共 有 财 产 处 理 。 由此 可 以 推 定 . 诚 协 议 只 会 对 具 有 夫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对 婚 姻 法 四 十 六条 的 损 害赔 偿 忠 若 一 》 妻 身 份 关 系 的 二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 前 . 人 间 是 否 忠 诚 属 于 道 作 出 了具 体 规 定 . 出 “ 害 赔 偿 ” 括 物 质 损 害 赔 偿 和 精 神 损 婚 恋 指 损 包 德调 整 的 范 畴 , 属 于 法 律 调 整 的范 畴 。 不 害 赔 偿 。忠 诚 协 议 有 法 可 依 ,反 映 了法 律 对 于健 康 和谐 婚 姻 的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所约定的双⽅不得违反的婚外性⾏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双⽅有关财产的归属进⾏约定,对双⽅具有约束⼒,若“忠诚协议”是双⽅真实意思表⽰,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持。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书⾯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在法学界仍有较⼤争议,如果个⼈感觉确实需要⼀份忠诚协议来保护⾃⼰的权益,那么先签署⼀份这样的协议也未尝不可,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双⽅⾃愿的情况下制定、签署,不能存在胁迫等情形。

(2)协议内容不能限制⼈⾝权利,如离婚⾃由权、孩⼦抚养权等和⼈⾝关系密切联系的权利。

(3)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明显畸⾼;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应保障⼀⽅的基本⽣活,像“净⾝出户”等约定很难获得法院的⽀持。

(4)⼀般情况下,忠诚协议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持。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第1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构建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的基石。

为了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有些夫妻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以约束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多大的效力?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约束性文件,它无法取代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范。

尽管《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缺乏约束力,但它在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道德和情感约束力。

通过签订协议,夫妻双方都表明了自己对婚姻的信念和承诺,并明确了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协议中可以规定双方在婚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例如不违反忠诚、不出轨、不对对方进行家庭暴力等。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规定,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或要求赔偿等要求。

虽然协议并非法律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夫妻关系中的参考依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忠诚协议》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自觉遵守,如果一方选择不遵守协议,另一方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能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议中包含违法、不道德或丧失平等协商基础的内容,可能导致协议失效。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的忠诚和信任还是需要通过双方的理解、尊重和共同努力来维护。

协议只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能否在婚姻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相支持,建立起健康、和睦的夫妻关系。

第2篇示例:夫妻关系是一种长久的亲密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

在社会变革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的今天,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美满,一些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明确双方在感情关系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讨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讨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讨【摘要】君如天上雨,我如屋下井。

无因同波流,愿作形与影。

夫妻相爱相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期望,古往今来,莫不如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至于效力如何,我们可以仔细探讨之。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婚姻义务;效力夫妻“忠诚协议”越签越多,《婚姻法解释三》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应该赋予它法律效力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我的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老师就是其中之一。

有的认为无效,有的认为有效,还有的持中立观点。

对此,我的观点是第三种,要按具体情况来对待。

一、关于人身性“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忠诚通常有关身份性协议,在社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身份性协议有:一方出轨,另一方若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一方就得无条件允许;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如果一方有了情人,或者所谓的二奶,那么就会丧失对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一方出轨了,那么自己就不抚养对方的父母,也就是所谓的赡养老人。

人身自由权是随着历史进化的,在古代的时候,女子只有很少的自由,如在西周时期,结婚的三大原则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程序就是六礼,在结婚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着六个步骤,否则就是不被认同的,而在离婚方面,条件更是苛刻。

就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者公婆可以休其之,那就是不顺父母,淫,妒,恶疾等。

但是也有几项制度看起来是保护女的,但其实更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身份具有专属性,在古罗马法中,罗马市民就分为几等公民,按照身份权,人格权,市民权。

社会进步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曾经有一个调查,现在每年的离婚率是百分之十,当然对于发达一些的地方,这个数字会更高,这也充分说明了,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如果像某些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一样,一方出现错误了,那么就得无条件答应另一方的离婚要求,这无疑于有滥用权利的嫌疑,法谚云:你的权利来自于我的让渡。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Lg I y tm An oiW e aS se dS ee
20 . 0 9 6(中 )
{占 I 缸金 ; I
浅析夫妻 ‘ 诚协 ' 躲 的效力 问题

摘 要
关键 词
诚并 不是可 以进行 这种 约定的标 的物 。

罗建 兴
从 民法法 理上讲 , 约定 夫妻忠诚 的协议 书是 没有 民法上 的法律效 力 的, 因为 情感是 无法预见 、 控制 的, 很难 夫妻 忠

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 目的, 以违约 成立 民事 法 律行 为 , 谈 不 上生 效 。故 对 该 理 由的 探 究 , 转 化 为 另 更 就 金或者赔偿金为责任形式 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 个 问题 : 妻忠 诚 协 议 是 否属 于 民法 的 调整 范 围 。 夫 2 夫 妻 忠诚 协 议 的 内容 不属 于 合 同 法 的调 整 对 象 而属 于 道 德调 .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 自愿约定的, 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婚姻 其 关系的稳定, 在现 实生活 中多以违约金和赔偿金为主要责任形式。 整 的范 畴 夫 妻 忠诚 协 议 不 是 合 同 , 受 合 同法 的调 整 。 为合 同 应 该包 括 不 作 ( ) 二 夫妻 忠诚 协 议 的类 型 1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 的内容不同, . 可以分 为: 三个法律特征 : 一是平等主体 ; 二是 当事人合意; 三是合意内容为设 () 1离婚赔偿型。双方约定“ 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 , 如果一方提 立、 变更、 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忠诚协议” 符合合同的前两 出离婚 , 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 的赔偿” 。这种约定因为违反婚姻 自 个特征即平等主体和当事人合意, 但是此种协议却不符合合同的第三 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 个特征 , 即设立、 变更 、 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忠诚协议的内容并没 () 2外遇 赔 偿 型 。 双 方约 定 “ 夫妻 双 方 要互 敬 互 爱 , 家 庭 、 偶 有设立 、 对 配 变更、 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因为其不是合同, 以也就不 所 和子 女 负 责 , 果 一 方 有外 遇 ( 外性 行 为 ) 导致 婚 姻破 裂 , 外 遇 存在 违 约 金 的 问题 。 如 婚 而 有 的一 方 要给 付 对 方 一定 的赔 偿 ” 。 3 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 围 . () 赔 偿 型 。双 方 约 定 “ 果一 方 夜 不 归宿 , 应该 按 时 间 实 3空床 如 就 侵 权行 为 是 指行 为人 由于过 错 侵犯 他 人 的财 产 或者 人 身 , 法应 依 际支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即所谓的空床费的约定。 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 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其他致人损害 的行为。侵权行为的特 征是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 害他 2 按协议缔结 的时间先后进行分类 .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者物权等绝对权的 夫妻忠诚协议按协议缔结的时间先后可分为两类: 婚前成立的夫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妻忠诚协议和婚后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 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 于过错而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也 二、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是基于法律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 的行为 。 2 o 年上 海市 闵行 区法 院审 理 了我 国首 例 因婚 外情 而 引发 的“ 02 夫 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侵权责任的适用属于法律 的强制性规 妻不忠赔偿案”一审法 院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 判令违反“ 忠诚 范, 不得预先通过约定予以排除适用, 因此 , 不得在侵权损害尚未发生 协议” 的男方对方违 约金 3 0万元人 民币, 最终当场一次性付清 2 5 时预先约定赔偿数额。 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 , 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 万元人民币结案。 0 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和重庆市一 中院审理 定 的标准进行计算, 20 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 而不是凭空 了我国首例夫妻 “ 空床 费” 索赔官司, 一审判决时, 未直接支持女方的 想象 。对 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对 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很难 以数 “ 空床 费” 诉讼请求, 而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 二审判决 明确单独地 据去计算。 支持女方的“ 空床费” 诉讼请求, 男方支付 女方“ 空床 费” 0 0 。 4 0 元 夫妻 4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 . 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忠诚协议在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 其法律效力引起极大的争议, 至今 应当说, 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诚协议时, 绝大部分是 自愿的, 在订 在法学界没有定论。 立的当时, 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 也许双方 当时的本意都是想 有认定“ 夫妻忠诚 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 的“ 有效派” 和认为不具有 要维护家庭稳定, 同时促使双方保持高尚的情操, 这种协议的订立, 是 法律效力的“ 无效派” 。 与当时双方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分不开的, 在当时, 双方都想当然 “ 有效派”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合法 , 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其认为该 地 认 为 自 己能很 好 地 按 协议 办 事 。然 而 , 物 是 发 展变 化 的 , 事 随着 时 协议符合契约 自由的原则 , 并且具备合 同的有效要件 。无效派” “ 认为 间的推移, 双方 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难免会发生变化 , 如果双方 的 夫妻忠诚协议限制 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违法 。 笔者认 为, 夫妻忠诚 感情恶化了, 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 了, 甚至说一方 的性能力 降低 协 议 是无 效 的 。 无法满足对方了, 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 这时, 夫妻忠诚协议就成 ( ) 一 离婚赔偿型的夫妻 忠诚协议 了个人追求幸福和 自由的牢笼。 如果这种协议有效, 这种人就将生活 这种类型的协议双方一般都会约定要努力维持婚姻, 如果一方提 在 极度 痛 苦 之 中 。 出离婚, 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 它可 以是婚前约定的也可 以 如果 用 法 律对 “ 外 恋 ” 以惩 罚 , 种无 区别 的 强 制性 调 整 , 婚 予 这 是 是婚后约定 的, 此种类 型的协议在法律上很明显是无效的。 众所周知 不符合客观现实的, 夸大了道德在法律领域的渗透力, 而且也极易禁 公 民有婚姻 自由, 结婚的 自由, 有 有离婚的 自由, 夫妻双方所订立 的此 锢个人对幸福以及 自由的追求 , 轻视个人应有 的基本权利 , 这样的法 种类型的协议违背了法律 , 因此是无效的。 律本身是不道德 的。同时, 法律也不能过分地涉足人们 的内心世界 , ( ) 二 外遇赔偿型 的夫妻忠诚协议 、 空床赔偿型的忠诚协议 用法律去束缚人们的感情未免太牵强了。 笔者认为这些类型的忠诚协议亦是无效的, 只是这种无效的理由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可以把实际生活 中的“ 夫妻忠诚协议” 视为 自 不同于上述的离婚赔偿型的夫妻忠诚协议 。理由如下 : 然债, 如果夫妻一方 自愿履行的话, 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不予退还, 1从 民法 法 理上 讲 , . 约定 夫妻 忠 诚 的协 议 书是 没有 民法 上 的法律 但当一方不履行时, 能赋予忠诚协议 以强制力, 不 这样才能更好的维 效力 的。 护当事人 以及第三人 的合法权 益。 因为情感是无法预见、 很难控制的, 夫妻忠诚并不是可以进行这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当代,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已不罕见。

这类协议往往还包含若⼀⽅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向对⽅⽀付⼀定⾦钱等财产赔偿的“违约责任”约定。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尤其是其中“违约责任”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存在不少争议。

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为约束夫妻双⽅,避免夫妻双⽅出现出轨等不忠诚⾏为,所签订的书⾯协议。

协议中往往在财产权利⽅⾯约定,违反忠诚义务⼀⽅要向另⼀⽅⽀付赔偿⾦,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利⽅⾯设置离婚的条件,或者排除违反忠诚义务⼀⽅的抚养权。

近些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为越来越常见,涉及到的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

忠诚协议的效⼒如何,法院对待其的态度是否⼀成不变呢?本⽂拟从司法实践的⾓度出发,分析如何签署⼀份有效的“忠诚协议”,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台对忠诚协议效⼒的影响。

⼀、《民法典》第1043条之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对配偶相互忠实和家庭成员相互尊重的规定。

忠实义务也称忠诚义务、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性⽣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活的义务。

⼴义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以及不得为第三⼈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的利益。

忠实义务要求配偶之间相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是为保持爱情专⼀、感情忠诚⽽负担的义务,⽬的是忠实于配偶的对⽅当事⼈,不仅约束配偶双⽅当事⼈,⽽且约束配偶权的义务⼈。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负有对配偶权的不可侵义务,与配偶⼀⽅通奸,破坏⼀⽅配偶的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份特定性。

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具有⾝份上的特殊性,只能发⽣在具有特殊⾝份关系的⼆者——夫妻之间。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鉴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立夫妻之间的忠诚标准,强化夫妻间的信任基础,并明确在违反忠诚义务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三、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通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

2.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不得进行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攻击,不得与他人建立可能导致误解或伤害对方感情的关系。

3. 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四、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原谅对方的过错。

如选择追究,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等。

2. 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在此情况下依法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若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夫妻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自觉履行忠诚义务。

2. 如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如协商无果,可寻求专业婚姻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

3. 若涉及诉讼,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法律效力与证据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提供充分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3. 本协议作为夫妻间的约定,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忠诚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4. 在涉及违反忠诚义务的争议中,本协议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参考依据。

七、附则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修改、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众人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案情简介
2009 年 5 月,妻子蒋某发现丈夫韩某与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30 万元补偿金。

2013 年 1 月 6 日,蒋某在家中发现韩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遂起诉离婚,并要求韩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补偿自己30 万元。

韩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补偿30 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不同观点辩驳]就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主要存在下列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没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观点二认为: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
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分析]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

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韩某与李某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致使蒋某遭受精神损害,韩某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违反了夫妻情感忠诚和行为忠诚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应当按照约定补偿蒋某30 万元。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
其效力。

本案中,韩某与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没有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可
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夫妻忠诚
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益。

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护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维护者。

本案中,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份处理夫妻财产的约定书,约定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30 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法律对此应当予以保
护。

4.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

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

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

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蒋某与韩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化,用书面的形式将法定的权益体现出来,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促进夫妻双方人格的发展与尊严的维护,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裁判结果
本案中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韩某应当
按照约定支付蒋某30 万元补偿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