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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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穗价函[1994]第46号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穗价函[1994]第46号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正文:----------------------------------------------------------------------------------------------------------------------------------------------------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穗价函[1994]第46号)根据《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费标准。

一、《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向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缴交估价费。

二、房地产估价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房地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三、房地产估价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算率如下表:房地产估价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算额度(万元) │差额计算率(‰) ──┼─────────────┼──────────1│100以下(含100) │6 2│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1000以上-5000(含5000)│0.8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5│10000以上│0.1差额定率累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6‰=0.6万元(1000-100)万元×2.5‰=900万元×2.5‰=2.25万元(5000-1000)万元×0.8‰=4000万元×0.8‰=3.2万元(10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0.5‰=2.5万元(40000-10000)万元×0.1‰=3000万元×0.1‰=3万元合计收费:11.55万元广州市物价局1994年10月6日——结束——。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附件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实施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

第五条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面积测算工作,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面积测算工作。

3. 术语定义•房地产项目:指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地产项目。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在水平面上的投影面积,包括内墙面积和外墙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可供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公共区域),以平方米为单位。

4. 建筑面积的测算方法建筑面积的测算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1.对于多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应包括地下室、地面层和上层所有居住空间的面积之和。

2.对于商业和办公楼宇项目,建筑面积应包括地下室、地面层和上层所有商业和办公空间的面积之和。

5. 使用面积的测算方法使用面积的测算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1.对于多层住宅项目,使用面积应包括居住空间的面积,不包括阳台、走廊、楼梯等非居住空间的面积。

2.对于商业和办公楼宇项目,使用面积应包括商业和办公空间的面积,不包括公共区域、楼梯等非使用空间的面积。

6. 公示和监督开发商在销售广州市房地产项目时,应当向购房者公示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接受购房者的合理质疑和监督。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开发商,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销售资格、吊销开发许可证等。

8. 法律效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

以上是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的文档内容,详细说明了广州市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测算方法,以及公示和监督的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的开发商,还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规定的发布将有助于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广州房地产开发办法

广州房地产开发办法

广州房地产开发办法广州房地产开发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广州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资格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须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符合相关条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前,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第四章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前,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销售申请,并提交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销售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销售。

第五章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房地产项目交付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地产项目施工后,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房屋质量保证书、物业管理方案等。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交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交付。

第七章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1.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表格2.项目立项申请表格3.销售申请表格4.施工许可证样本5.交付申请表格6.房屋质量保证书格式7.物业管理方案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开发资质:指依法获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资格认定。

2.规划许可证:指依法获得进行房地产项目规划的许可证明。

3.预售许可证:指依法获得进行房地产项目预售的许可证明。

4.施工许可证:指依法获得进行房地产项目施工的许可证明。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广州市委托的管理和监督房地产行业的部门或机构。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3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3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3号)《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正)_规章制度_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正)_规章制度_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3修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3修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3修正)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资格条件第一节机构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 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

4. 具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第二节业务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1. 注册登记并获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业务资格证书》。

2. 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估价师从事实际估价工作。

3.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估价师的专业水平。

4.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机构监督和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国家房地产估价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的房地产估价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监督职责房地产估价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 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行为,确保其合法经营。

2. 审核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资格申请。

3.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4.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为规范工作。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一节处罚种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以下处罚:1. 警告。

2. 限制业务范围或暂停业务活动。

3. 撤销业务资格证书并吊销营业许可证。

4. 罚款。

第二节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正版本自2023年起生效。

废止《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3修正)》。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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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三级资质:有4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内的评估项目。

未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批权限及其从业范围,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评估服务应在核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人员的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

不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人员必须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业务。

房地产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在外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本市从事评估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二)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的。

(四)房屋买卖、交换的。

(五)房屋抵押、典当、投保、赠与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以及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委托房地产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估委合同,评估委托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用途、使用情况。

(三)评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和时间。

(五)评估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应有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参加。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房地产评估后,应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估。

第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可以到需评估的房地产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查阅与评估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开展评估业务,有权向委托获取相关资料,委托人应提供有关证书和资料。

房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房地产评估收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开具发票。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一)税务部门委托征收的有关房地产税的。

(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确定土地价值的。

(五)行政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确认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

(二)评估报告。

(三)评估计算过程与结果。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确认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
(二)评估报告至少有两名在册估价师签署并注明资质证号。

(三)评估的房地产产权清晰。

(四)评估报告及其技术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评估采用的资料和参数真实有效,评估方法正确。

(六)评估结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产价格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估结果确认,应自收到评估机构的申请书及全部评估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应予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涉及国家征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核定其计税价格。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如涉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作价入股或上市的,该房地产评估结果应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评估管部门汇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评估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审核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撤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从事的房地产评估业务超出从业范围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收取的评估费应退还委托人,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二十条规定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收取的评估费应退还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反规定提高或压低评估标的物价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刑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而未领取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申领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市的房地产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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