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比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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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务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务法律关系,探讨劳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右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劳务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务法律关系。

2. 劳务纠纷类型本案属于工伤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务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张某可以向以下途径寻求解决:(1)协商:张某可以与劳务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张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张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诉讼: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结果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张某在工作中的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1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案例: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

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

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

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点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

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

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

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

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

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点评: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

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

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案例: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关系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介绍,并通过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两种合同形式的具体应用和差异。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定义及基本区别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各个方面的事宜,例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劳动合同的签署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障。

而劳务合同是委托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的,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作为委托人的委托内容,并领取报酬。

劳务合同中,劳务的提供者通常是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或劳务派遣机构。

委托人向承揽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用于获得相应的劳务。

通过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基础上的特殊合同,受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劳务合同则是一种委托关系,由委托人与承揽人之间自主决定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方式。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特点比较1. 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具有组织、指挥、监督劳动者工作的权力和义务,而劳动者则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劳务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委托人有权利决定劳务的内容和质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承揽人负责提供委托人要求的劳务。

2. 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一种为期限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劳务合同的签订,明确了承揽人向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并按约定获得报酬。

委托人对承揽人并没有组织、调配和管理的权力。

3. 法律约束程度不同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直接约束和保护。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法定的权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来源: 李东东律师论文简述: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一定量工作工种,故并不是所有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

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综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认定劳动关系关键是: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2、双方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特征5、双方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而认定劳务关系关键则是: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平等关系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不存在具体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3、双方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4、双方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一定量工作工种,故并不是所有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

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

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

所有双方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6篇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6篇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6篇篇1一、协议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合同的认识逐渐加深,不同类型的合同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其中,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由于两种合同在法律性质、内容、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协议,明确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二、劳务合同概述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劳务提供方)向另一方(劳务接受方)提供约定的劳务服务,劳务接受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具有强制性,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

1. 合同性质:劳务合同为民事合同,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而劳动合同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具有强制性。

2. 合同目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涉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

3. 当事人关系: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

4. 适用法律: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法规。

5. 报酬支付方式:劳务合同的报酬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形式灵活;而劳动合同的报酬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形式较为固定。

6. 合同解除方式:劳务合同的解除相对灵活,可以协商解除或提前通知解除;而劳动合同的解除需遵循法律规定,可能涉及经济补偿等问题。

五、协议内容示例(一)劳务合同内容示例:1. 劳务内容:明确双方约定的劳务内容、标准等。

2. 劳务期限:约定提供劳务的期限。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案例分析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分析

案例分析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分析

【案例分析】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孙小姐到上海工作已经5年了,最近户口也进了上海。

这5年里,她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

前几年,公司说,由于她的户口不在上海,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由于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对她的管理相对较松,孙小姐也不在意。

不料,前几个月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3万多元。

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上海市的社会医疗保险。

她找公司论理,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几年的汗水钱变成了药水药片……据阿华了解,像孙小姐这种明明是劳动关系却受用人单位欺骗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如今越来越多了。

据劳动部门的检查,本市一些企业将劳动关系混充为劳务关系的屡见不鲜,劳务关系正成为一些企业非法用工的避风港。

据阿华从有关部门了解,目前本市将劳动关系当作劳务关系的做法主要集中在临时用工等方面,尤其是在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不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金,职工在企业缺乏民主权利等四个方面特别严重。

不支付社会保险金某餐饮企业对外招聘服务员,一律只支付每月500元工资。

事后,这些服务员在了解了劳动部门的相关政策后,向单位提出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要求时,单位却用“你们是劳务工”来搪塞,不予支付。

不付加班费本市某单位一位姓强的维修工经常要加班,当他提出发放加班工资的要求时,单位以“你是与我们只有劳务关系的劳务工,以完成任务为主,不计加班加点时间,每月支付的工资已包含了所有费用”为由,拒绝支付。

报酬低于最低工资去年11月,高中毕业不久的万小姐进本市某发廊工作,老板仅支付给她每月400元工钱。

事后,万小姐发觉自己领取的薪水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老板提出加薪要求时,老板却说:“你是劳务关系,不存在最低工资问题。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

劳务合同的案例分析

劳务合同的案例分析

劳务合同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小王是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在朋友的介绍下,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去一个新的建筑工地干活。

合同里简单写了工作内容是协助建筑工人进行一些基础的搬运和简单的建筑操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工资按日结算,每天200元。

二、出现的问题。

# (一)工作时长与强度。

1. 实际工作时长超支。

刚到工地没几天,小王就发现情况不太对劲儿。

每天早上天还没亮就得起来准备,到了工地就开始干活,中午吃饭加休息也就一个小时,然后一直干到天黑才收工。

这一算下来,每天工作时间至少10 11个小时,远远超过了合同里规定的8小时。

这可把小王累得够呛,每天回到住的地方,倒头就睡,连和家人打电话的力气都没有了。

2. 工作强度过大。

而且,原本合同里说的是协助建筑工人做些基础和简单的操作。

但实际上呢,建筑公司总是安排他去搬那些超级重的建筑材料,什么大石头啊,成捆的钢筋啊,感觉就像把他当成大力水手了。

这和合同里约定的工作内容也不太相符啊,小王觉得自己有点被坑了。

# (二)工资结算问题。

1. 工资拖延支付。

到了该发工资的时候,小王眼巴巴地等着那笔钱呢。

结果呢,建筑公司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发工资。

小王心里着急啊,他在这个城市里还要租房子、吃饭呢,就指望着这点工资过日子呢。

他去找工头理论,工头就说公司财务有点问题,让他再等等。

这一等就是好几天,小王感觉自己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心急如焚。

2. 工资计算争议。

好不容易公司说要发工资了,可又出幺蛾子了。

财务说小王有几天工作效率不高,要扣掉一部分工资。

小王就纳闷了,他每天都累得要死,尽心尽力地干活,怎么就工作效率不高了呢?而且合同里也没说因为这个就能扣工资啊。

这不明摆着欺负人嘛。

三、案例分析。

# (一)关于工作时长与强度。

1. 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在工作时间等基本权益方面也可参照)中规定的工作时间。

如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并且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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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比较案例分析一、问题的提出案例1:张某是一名驾驶员,2019年5月通过劳动力市场应聘到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向其他企业输出劳务。

张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

2019年7月,某运输公司需驾驶员一名,劳务公司遂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输出协议,协议约定运输公司每月向劳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劳务公司扣除管理费后,余额为张某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劳务输出期限为一年。

张某于是到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2019年3月,张某患急性阑尾炎住两周,其到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时,被告知单位欠缴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无法纳入社会统筹。

张某认为此期间其一直为某运输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以运输公司为被诉人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2:龙红梅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城运输队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1999年11月,龙红梅从三明市电力工程物资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水泥电线杆至尤溪县的业务。

11月12日,龙红梅雇佣长期为运输队装卸的林木德、张毓鸣卸水泥电线杆。

次日晚,林木德与龙红梅通过电话后,邀请了与龙红梅素不相识的邻居钟金贵一起参加。

1999年11月19日下午,林木德、张毓鸣、钟金贵在尤溪县汤川乡卸车过程中,钟金贵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19年1月9日,钟金贵家属向尤溪县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金贵死亡做出工伤事故认定。

1月18日,尤溪县劳动局做出“钟金贵为因公死亡,其事故单位是梅列区个体运输户龙红梅”的认定。

龙红梅不服,于2019年2月14日向三明市劳动局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维持后遂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例提出这样的问题:类似的纠纷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二者有何不同?自然地成为理论界、实务界探讨、争议的焦点,这些问题也并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疑难问题。

故,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二、劳动合同及其特征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

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契约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契约法2,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3。

我国自1986年开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4”。

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5”。

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6”。

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7”。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8。

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9。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0。

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1。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12。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13。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14。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5。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QQQ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16。

三、劳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

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17。

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

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8”。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19。

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

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

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20。

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

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22”,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23”。

“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24”。

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25。

综上所述,可以对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26。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关系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存在如下联系:劳动合同(劳动法调整)——————————————————特殊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1)一般的雇佣合同(1)给付劳务合同(2)委托合同劳务合同(合同的标的是(3)居间合同(民法调整)劳务,但侧重于(4)保管合同行为过程本身,(5)仓储合同即提供劳务的过(6)行纪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程)(7)运送(输)合同(8)旅游合同(9)银行转帐结算合同a加工合同b定做合同(2)提供劳务完成工c修理合同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d印刷复印合同(合同的标的e外文资料翻译合同是劳务,但侧f工作成果鉴定合同重于行为的结g工程设计合同果,即提供劳a勘察合同务所完成的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b设计合同动成果)(特殊的承揽合同)c建筑合同d安装合同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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