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重量测定允许误差的规定
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2.1金饰品2.2银饰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金饰品金饰品是指以黄金为主要原料制作的金及其合金饰品。
3.2银饰品银饰品是指以白银为主要原料制作的银及其合金饰品。
3.3其他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4检验依据GBfT17832-2021银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嗅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GBZT38145-2019高含量贵金属合金首饰金、钳、杷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GB/T38162-2019高含量贵金属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GBfT40114-2021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QB/T1690-2021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要求5.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抽样数量根据产品的贵金属材料及含量按照同一生产厂商、同一材质、同一饰品品种、同一批次的饰品进行组批。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5.3抽样管理抽样时样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用不可擦拭的特殊记号笔签字封样或封样单封样。
封样单封样时,应保证所有可开启部位的贴封(防止样品被调换)。
检测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装,并现场在包装上标注“检测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封样后,连同抽样单、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证明材料一同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送至承检机构。
备样留存于被抽查企业。
检验样品从抽样开始至交接流程需全程由抽样人员2人看护,保留交接证据,确保样品安全。
交接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核查无误后入库。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1690—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铂、钯饰品及材料质量测量允差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以质量结算金、银、铂、钯饰品及材料的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贵金属饰品的质量 mass of precious metals adornment指贵金属饰品所标注贵金属材料的重。
3.2 测量允差 permissible errors of determination指每一次测量值所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4 要求4.1 金、铂、钯饰品及材料的测量允差4.1.1 称量值不大于500g,允差?0.01g。
4.1.2 称量值大于500g且不大于2000g,允差?0.1g。
4.2 银饰品及材料的称量值不大于2000g,允差?0.1g。
4.3 金、银、铂、钯材料称量值大于2000g,且不大于20000g,允差?0.2 g。
5 试验方法5.1 测量条件5.1.1 天平放置环境应符合计量要求。
5.1.2 使用时应先作计量性能的检查再按常规进行操作。
5.1.3 使用的天平必须在强制检定周期内。
5.2 试验天平的要求5.2.1 当需要满足4.1.1时应使用最小称量值为1mg或以下的电子天平。
5.2.2 当需要满足4.1.2 、4.2时应使用最小称量值为10mg或以下的电子天平。
5.2.3 当使用机械天平时,其测量精度不应低于所规定的电子天平。
5.2.4 当需要满足4.3时,应使用最大称量值20000g,分度值0.04的5级机械天平。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金银饰品质量管理,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服务和检验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不合法的强制检验及收费,维护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的内部检验,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金银饰品的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的金银饰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金银饰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在每件产品上打印出生产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含金(银)量等印记(对细小饰品的印记内容可简化),并挂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材料名称、贵金属含量和质量等的标识牌。
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和标识牌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的印记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印记及标识牌的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指定委托检验机构。
委托检验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本着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另行制定。
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但监督抽查计划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不得进行重复抽查。
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所需经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支。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7月1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09•【文号】技监局发[1993]26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技监局发〔199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贸易的迅速发展,商贸活动中缺斤短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
据统计,这几年全国各地消费者的计量投诉数量始终占投诉总量的第二位,今年以来,计量投诉数量又有所上升,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
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现予发布。
这一计量监督规定是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定经营者、生产者是否短量的依据,也是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依法加强自身计量管理的依据。
请你们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厂家印记相同)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款式和同一贵金属材料、含量的产品。
抽样数量为1件,采用原样复检,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2检验依据表1贵金属饰品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1887-2012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GB/T 18043-2013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 31912-2015 饰品标识QB/T 1690-2021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第一批)的通告》中的《贵金属饰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01.2 贵金属首饰国家标准简介

贵金属首饰标准简介国家标准体系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如贵金属首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GB11887-2002、推荐性标准有GB/T18043-2000等。
贵金属首饰标准及主要内容介绍:GB11887-2002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首饰中贵金属的纯度范围(不包括焊药成分,但成品含量不得低于规定的纯度范围)、印记、测定方法和贵金属首饰的命名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首饰行业和国内生产及销售的首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288 首饰含金量分析方法(neq ISO 11426:1993)GB/T 11886 首饰含银量化学分析方法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3 珠宝玉石鉴定GB/T 16554 钻石分级QB/T 1656 铂首饰化学分析方法钯、铑、铂量的测定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纯度贵金属元素的最低含量,以贵金属的含量千分数计量。
4 纯度范围纯度以最低值表示,不得有负公差。
4.1 贵金属及其合金的纯度范围见表1。
表14.2 足金首饰因使用需要,其配件含金量不得低于750‰。
4.3 贵金属及其合金首饰中所含元素不得对人体健康有害。
含镍首饰(包括非贵金属首饰)应符合以下规定。
4.3.1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摘除或保留的制品,其镍在总体质量中的含量必须小于0.5‰;4.3.2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脚链,戒指;——手表表壳,表链,表扣;——按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如果不是钉在衣服上)。
贵金属收藏品质检检验标准

质量检验部检验标准一、检验标准1. 依据产品设计图样、技术要求、经确认的首件样品。
2. 半成品外观质量要求。
3. 对半成品进行固态检验和动态检验相结合的办法二、金、银料检测标准:依据《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许的规定》中金、银饰品及材料重量测量允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准,执行金银料的检测,。
三、金,章、银条的称重检验标准(固态检验与动态检验相结合)3.1印制纪念章.银条类外观检验标准(整批次全检);1、章、银条必须压制完整,无卷边,毛边;2、砂面无磨伤、划伤及掉砂;镜面无磨伤、划伤,指纹及脏污;3、镜面上的闪点不能大于3处(包括3处);4、文字及图案正确完整、彩印颜色准确,无彩印掉现象、套色准确;5、对镜面,砂面划痕长度不能长1mm,不包括黑色划痕,有黑色的点和划痕无论多小都要检出;6 、对于镜面出现污点的,直径大于1mm,检出,对于污点直径小于0.5mm 的必须小于3处,出现污点的但是污点比较集中成片的全部检出;7、对于章,银条出现水印的现象,面积不能超过2mm2 , 否则全部检出。
8、对于章、银条出现指纹的现象,只要出现,全部检出;9 、对于镜面出现起泡的现象,只要出现,全部检出;10、对于章、银条出现氧化现象的,必须全部检出;11、对于章、银条出现霉点的,直径大于 1.5mm,检出,对于污点直径小于0.5mm的必须小于3处,出现霉点的但是霉点比较集必须全部检出;3.2金条,印,章类外观检验标准(整批次全检);1、压制完整,文字及图案正确,无卷边,毛边;2、对于金类产品出现变色,全部检出;3、对于金类产品镜面出现划痕《划痕长度不能长2mm》,及细小划痕堆积和指纹,全部检出;4、对于金类产品出现出现污点的,直径大于1.5mm,检出,对于污点直径小于1mm的必须小于3处,出现污点的但是污点比较集中成片的全部检出;5、镜面上的闪点不能大于2处(包括2处);6、金条类砂面掉砂不能大于3处;7、对于金类产品砂面出现划痕《划痕长度不能长4mm》,全部检出;四、原辅料检验(动态检验)4.1木盒的检验标准1、盒体表面干净,平整,盒体、盒盖各立面应在同一平面,同时盒体打磨到位,无胶痕,无流油现象,表面文字印刷正确;2、盒体必须雕刻完整,无断线、无漏印、漏雕现象图案正确;3、盒体的五金件安装位置必须正确,牢固,紧固件必须紧到位,内置坑位大小合适,配件齐全无缺件现象;4、盒体的划痕的长度不能超过5mm,不能出现黑点等彩色点及彩色的划痕,若出现无论多长,全部检出;5、盒面喷漆均匀有光泽,无堆积,盒叶处坑位大小合适;6、盒子无变形,内置合适且内置丝印清晰无歪斜;7、盒子组装产品盒盖合拢良好,无间隙;4.2皮盒的检验标准1、盒体表面干净,平整,盒体、盒盖各立面应在同一平面;2、表面文字丝印正确,且丝印清晰;3、盒面无明显划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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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1690—19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银饰品及材料重量测量允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重量结算金、银饰品及材料的贸易,铂饰品及材料亦参照使用。
2术语
2.1金、银饰品的重量
指金银材料的净重。
3技术要求
3.1金饰品及材料的测量允差
3.1.1每批或件称量值不大于1000g,允差±0.01g。
3.1.2每批或件称量值大于1000g且不大于5000g,允差±0.025g。
3.1.1每批或件称量值大于5000g且不大于20000g,允差±0.10g。
3.2银饰品及材料的测量允差
3.2.1 每批称量允差+0.4g或-0.5g。
3.2.2 每件称量允差+0.04g或-0.05g。
3.2.3 单件重量大于200g时,按批允差规定。
4 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4.1.1天平放置环境应符合计量要求。
4.1.2使用时应先作计量性能的检查再按常规进行操作。
4.1.3合作的天平必须在强制检定周期内。
4.2试验天平的要求
4.2.1用最大称量值1000g,分度值0.002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1条规定。
4.2.2用最大称量值5000g,分度值0.01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2条规定。
4.2.3用最大称量值20000g,分度值0.04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3条规定。
4.2.4用最大称量值50000g,分度值0.25g的6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2.1条规定。
4.2.5用最大称量值1000g,分度值0.01g的7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2.2条规定。
4.2.6如果采用电子天平,则按电子天平的等级对应机械天平的等级等同使用。
4.3当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5 标志
5.1金、银饰品及材料均以克(g)为计量单位。
5.2金饰品及材料的重量,在书写时保留二位小数。
5.3银饰品零售的重量,在书写时保留一位小数。
5.4银饰品及材料批量结算重量在书写时保留整数。
5.5零售金、银饰品应在每件产品的标签上注明重量。
5.6批量结算贸易的金、银饰品,应每批附上注明重量的标签。
5.7加工的来料和人民银行配售的材料均应在委托加工单和发票上注明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