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自考法律案例书籍(3篇)

第1篇第一章:前言一、本书编写目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显得尤为重要。
自考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自学爱好者提供了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途径。
本书旨在为广大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提供一本实用的法律案例解析书籍,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应试能力。
二、本书结构本书共分为十二章,涵盖了自考法律专业的主要课程内容。
每章包含若干案例,并对案例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考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第二章:宪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案例背景】某市某社区居民李某,因不满政府某项政策,在社区内张贴反对政府政策的标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予以拘留。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李某在社区内张贴标语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行为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
二、案例二:国家赔偿【案例背景】某县政府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强行占用张某的耕地,未给予任何补偿。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某县政府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强行占用张某的耕地,未给予补偿,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判决县政府给予张某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行政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某餐馆进行检查,发现餐馆存在卫生问题,遂对餐馆负责人予以罚款。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
某区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馆负责人予以罚款,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餐馆的实际情况,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二、案例二:行政许可的公正性【案例背景】某市某居民王某,因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某项行政许可。
最高院认定股权转让收益指导案例

最高院认定股权转让收益指导案例案情简介:一、2012年6月21日,xx、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xx 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xx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xx,价款为2亿元。
两年内xx有回购权,xx未回购转让的股权前,已收取的股款视为借款,以月息2、1%按季支付利息。
两年内若未回购股权,则该股权永久归xx所有。
二、合同约定的两年期内,xx向xx支付股款1、75亿元,两年期满后又支付0、25亿元,共计2亿元。
两年期内,xx支付利息0、43亿元,两年期满后支付利息0、31亿元,共计0、74亿元。
三、xx向陕西高院诉请清偿欠款2亿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
判令xx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利息。
四、xx不服向最法高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股权转让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认定事实错误。
最高院认为一审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是正确的,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影响xx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五、xx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还是民间借贷。
最高法院从利息约定、拟转让股权的份额确定、拟转让股权的交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价金、回购权的约定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六个方面综合分析。
关于利息,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转让款一般及时结清,无需对利息作出约定,而约定利息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特征。
关于拟转让的股权份额,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份额应具体、明确,本案中,双方约定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收到款为准核定比例,与股权转让的特征及交易惯例不符。
关于拟转让股权的交付,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买受人行使股东权利,应及时交付股权,然而当事人约定回购期内,不办理变更登记,盈亏由出让方承担。
关于股权转让的价金,股权转让的价金应具体明确,而当事人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股价。
关于回购,股权转让关系中,通常在交付股权后,合同即履行完毕,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两年内的回购权,实际上为两年作为借款期限,期内股权并不实际转让。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错综复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张某某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公司,遂与李某某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李某某,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张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导致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股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张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张某某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其并未欺诈,拒绝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因欺诈而无效,但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即张某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3. 关于李某某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某的欺诈行为导致李某某购买股权时遭受损失,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股权确认纠纷是指在股权转让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不当、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股权归属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十个股权确认纠纷案例:1. 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但在交割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并未拥有全部股权,引发纠纷。
2. 股权收购信息披露纠纷:某公司A宣布要收购公司B的股权,但未全面披露公司B的财务情况和实际控制权状况,导致投资者误判风险,引发纠纷。
3. 股权转让合同违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甲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乙方要求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
4. 股权归属纠纷:在公司分立或合并过程中,因股权归属问题引发纠纷。
例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均声称拥有同一笔股权,无法确定归属。
5.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然而,在转让过程中,甲方向其他竞争买家透露了乙方的报价,导致乙方损失,引发纠纷。
6.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7. 股权收购价格评估纠纷: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甲方与乙方对公司估值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
8. 股东决策权纠纷:公司股东在决策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导致股权归属和公司经营方向问题引发纠纷。
9.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纠纷: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乙方误判风险,引发纠纷。
10.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产生纠纷。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南海富商孙某豪掷近5亿元,欲向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集团”)购买内蒙古的一个煤矿,可是款项支付出去后,煤矿的股权却迟迟未变更到其名下。
原来,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根本就不持有该煤矿的股权,他在与孙某签订合同后,才着手向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购买股权,想通过这样一种倒卖方式“空手套白狼”赚取中间差价。
30日郑小平在佛山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他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诱骗孙某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过郑小平当庭喊冤,称这只是一宗普通的经济纠纷,他事先已经与煤矿的大股东达成了口头协议,无奈该大股东出尔反尔,才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指控:谎称拥有煤矿全部股权。
据此前媒体报道,被指控诈骗南海富豪巨款的郑少平今年才40岁出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博士学历,是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据网上资料显示,他曾获评“中国杰出企业家”“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等称号。
早在2011年12月19日郑小平就因涉嫌诈骗孙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人士公开发表意见认为,郑小平一案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由于案件一再被退回补充侦查,郑小平至近日才出庭受审。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煤矿交易中介李治发介绍南海富商孙某认识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及信安公司工作人员张勇。
郑小平和张勇向孙某声称,信安公司已经买下了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全部股权,拥有蒙祥煤矿的开采权,孙某于2009年10月28日与信安集团签订蒙祥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而实际上,蒙祥煤矿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和刘某所有。
据指控,协议签订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某陆续向郑小平支付款项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亿元、港币1000万元,但郑小平一直未向其转让蒙祥公司股权。
股权投资骗局案例及该如何防范?

股权投资骗局案例及该如何防范?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返还给对方。
股权投资作为一种较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一直都是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并存的。
但是除了较高的风险,股权投资市场还存在很多我们普通人难以发现的骗局,无形中增加我们的风险。
所以,作为股权投资者,除了要识别风险以外,对于股权投资骗局我们也要擦亮眼睛,识别骗局。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举几个股权投资骗局案例,并给大家一些防范股权投资骗局建议。
包装投资项目承诺一年还本付息、公开兜售原始股鼓励发展下线……这些到底是股权投资还是非法集资?近年来,各种打着股权投资旗号的非法集资行为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利用公众法律意识欠缺和投机逐利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甚至踏入雷区,不少投资者往往在本金无望后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一场非法集资的骗局。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少人往往通过打擦边球或混淆概念,以股权投资之名干着非法集资的勾当。
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醒广大投资者,股权投资陷阱重重,切莫听信一夜暴富的谎言,卷入非法集资血本无归。
【案例】50岁“大妈”假借股权投资骗得近5亿资金2008年,50多岁的王某(女)因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伙同周某,利用其成立的XX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某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报告范文: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一、案件概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是甲方企业的股东之一。
经过双方多次洽谈,甲方同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双方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乙方故意虚构事实,欺骗甲方,导致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致使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某企业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某公司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三、合同内容1、股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所持有的某企业的股权。
2、股份转让价格:人民币XX万元整。
3、交付方式: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XX日内,由甲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4、转让的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系合法处置所得。
5、履行过程及期限: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及期限,并按照约定执行。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全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协助,积极配合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质询和核实,并在核实完毕后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
3、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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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8期裁判要旨:20XX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12期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4期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16期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8期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4期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期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诈骗)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十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处理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4期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4期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中股东身份的司法认定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2期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
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权变动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0期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十六、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篇二:转让股权过程中的瑕疵如何认定诈骗罪20XX年7月1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吴、孙两人将周荣琪一份同意转让45%股权给整流管厂的空白协议,经私自填空、倒签时间,再以此为关键证据通过浙江省高级法院诉讼调解,最终获得了西湖国贸大厦的股份,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凭借庭前细致的阅卷笔录和案情分析,结合庭审调查,张青松注意到本案的焦点在于吴、孙的行为是应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
面对公诉机关对吴毓秋的指控,张青松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分别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四大要件加以阐述,得出吴毓秋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
张青松指出,起诉书指控吴、孙的犯罪事实,实质上是一系列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股权转让活动中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签署股权转让有关文件的人是否具备适格主体资格、转让款项是事足额支付、支付方式是否得当等问题,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审判予以审查。
本案中,“香港长宝”将共持有的“杭州长宝”45%的股份转让给杭州整流管厂,真实、合法、准确地反映了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并且已经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这意味着,无论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都不能将民事行为用犯罪构成的标准进行评价。
即便是当事人使用了上述指控中的伪造文件的手段,由于这种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双方单纯协商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因此,至多也只说是诉讼欺诈。
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被界定为妨碍民事审判的干扰司法秩序行为,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
此外,张青松还指出,在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都依约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这足以证明,吴毓秋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吴毓秋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香港长宝”与杭州整流管厂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由泊江高院于20XX年依法审理,并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吴毓秋的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客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