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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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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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和应用有如下规定:
1.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2.欺骗手段:诈骗罪需要采用欺骗的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编造文书等方式来欺骗被害人。

3.财产损失:诈骗罪需要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即被害人因为被诈骗而损失了财产。

4.主观故意: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需要有故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意图。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某些具体情况下的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应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情感诈骗、网络诈骗、贷款诈骗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在适用诈骗罪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且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成立,法院将定罪并根据犯罪的情节、手段、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总体来说,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构成罪的要件和一些具体情形下的适用,旨在保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工程合同诈骗立案条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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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诈骗立案条件最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篡改合同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明确了工程合同诈骗的立案条件。

以下是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整理的立案条件要点:1. 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

2. 客观行为表现:嫌疑人通过虚假承诺、伪造证件、虚构工程项目等手段,使受害方在错误的认识下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资金支持。

3. 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方因受欺骗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4. 涉案金额的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一数额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调整。

5. 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包括合同文本、转账记录、通信往来、物证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

6.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估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影响程度,是否足以构成对社会的危害。

7. 其他相关因素:如是否存在多次诈骗行为、是否有其他加重情节等。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现可能的工程合同诈骗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将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初步调查。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便会正式立案侦查。

在此过程中,受害方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预防总是比补救更为重要。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核实合作方的资质和信誉,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进行合同审查。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避免陷入诈骗陷阱的有效手段。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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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数额巨⼤标准为了保障⾃⼰的利益,⼈们在交易或是合作时,常常会签订合同。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的⼈利⽤合同的漏洞来进⾏诈骗,构成犯罪。

那么合同诈骗数额巨⼤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该规定于2011年4⽉8⽇施⾏,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996年司法解释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这与2011年3⽉1⽇的新的解释并不⽭盾,为此应当将该解释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适⽤到合同诈骗的量刑中来。

合同诈骗罪的介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即⾏为⼈必须有使对⽅当事⼈受欺诈⽽陷⼊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从⽽与之签订或履⾏合同;有欺诈⾏为。

欺诈⾏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以⼀定的⽅法故意使对⽅当事⼈陷⼊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以⼀定的⽅法故意阻碍对⽅当事⼈使其发⽣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故意不作为的⽅式;受欺诈⼈因受欺诈⽽陷⼊错误。

这⾥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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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1.03.01•【文号】法释[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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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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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
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
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
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
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
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
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
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
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
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
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
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
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

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
返法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
人民律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

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依行提起民事诉讼。

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据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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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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