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必须基于合同关系所进行的诈骗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
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该条款无效。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
力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是符合法律要求、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且可执行。
6.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添加一些特殊条款,如
保密协议、违约金、争议解决等。
以上是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律师拟定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有违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行为或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应在拟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力求合同的清晰明了,以避免双方的纠纷和争议。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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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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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诈骗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正和正义,各地公安机关和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此类标准的相关内容。
合同诈骗的定义合同诈骗是指借助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诈骗案例涉及合同法、刑法和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虚假合同或由非法手段达成的合同,都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常常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案件立案和调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1.诈骗手段必须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如果诈骗手段不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2.诈骗客体必须是财物或者权益,如果诈骗客体不是财物或者权益,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3.必须有明显的虚假、误导或者隐瞒行为,如果行为并非虚假、误导或者隐瞒,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4.被害人被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不足以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为诈骗。
合同诈骗量刑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犯罪人的刑期和罚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判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同时涉及财物返还、暴力胁迫等加重情节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但仍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或群体性影响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罚款。
3.情节较轻,但能够及时认罪悔过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考虑缓刑、减轻处罚或者免责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地方法律进行判别。
同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还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考虑社会舆论和案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结语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视。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以具体个案为视角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隧露嚣鍪臣!l i i;竺里墅!f叁叁!圭塾金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以具体个案为视角王姗摘要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以票据为代表的各种信用支付手段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被广泛使用,但同时票据诈骗犯罪也随之呈现高发多发的态势。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本罪客观方面规定了使用伪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等多种方式,但综合实践,本罪行为最为集中和突出的还是签发空头支票,因为现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这类犯罪多与民事经济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认定起来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关键词票据诈骗犯罪构成主观目的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02-02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广州市A公司注册成立,主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发动机及配件等,被告人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以来,A公司向江门市赛富达涂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供应商购买零配件,组装生产摩托车发动机后销售给豪剑、雷利诺、大奔摩托车厂商。
2006年以来,A公司从上述有关厂商处如期收取产品销售货款,但累计欠付多家供应商大量货款。
至案发时,A公司经被告人张三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李四(另处理)策划安排,在供应商追讨货款情况下,为继续骗取有关供应商货物,签发大量空头支票、过期旧版支票支付贷款,累计票面金额达人民币1130386.9元。
2007年1月4日,A公司歇业停产,被告人张三等人逃匿。
.2007年3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火车站将正准备乘火车潜逃的被告人张三抓获。
二、论证的基本原则和逻辑第一,把握证据整体性分析,切忌将某些细节抽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价。
必须把A公司连续数月大量欠付供应商货款情况下,仍然开具空头支票继续购货,后来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体消失,法人代表逃匿这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
供应商纷纷提到因之前A公司已经大量欠付货款,而他们为了追回货款,就不得不继续按照A公司要求向其供货,但此期间,有时部分支付,部分却仍用空头支票支付。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活中借贷的⾏为是⾮常多的,俗话就有借有还再借就不难,⽽有些借贷⾏为是属于诈骗,⽬的是对他⼈财产进⾏⾮法的占有,诈骗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那么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的,借贷型诈骗是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为,如果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的,借贷型诈骗是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为,如果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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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经济与法
作者简介:叶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 年9 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用本人2007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 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牟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 年3 月30 日.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陈某当天就通过网银方式支出299969.14 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他去向无法查明.后陈某不予还款,下落不明,直至2010 年7 月6 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诈骗牟某某钱财过程中,虽然与牟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体现市场交易行为,亦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周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书.骗取张某人民币18万元.后张某到朝阳区房管局核实房屋产权时被告知房产证系伪造的,发觉被骗遂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二、分歧观点
实践中,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借款合同虽有合同形式,但是与普通
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定诈骗.理由基本同第一种意见;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体现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三、评析意见
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骗或者诈骗.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如陈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在审查时就认为,如果陈某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将借款直接用于单位经营,那么其借款的行为就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性质, 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事实上陈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单位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支配使用,故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无法体现市场交易的特征,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合同的主体进行界定,即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来,同一个行为,如果单位实施是合同诈骗罪.而自然人实施就变成了诈骗罪,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其次,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经济合同"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因为1997 年的《刑法》颁布前,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应当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第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词.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
能是身份合同,因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利用身份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只能以诈骗罪处理.通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界定即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界定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学.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立法解释, "社会经济"指的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由此一来,对合同诈骗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如要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再分为市场交易与非市场交易两种类型,恐怕不但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也有违背立法原意之嫌.显然,司法实践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指导书中,也有如下表述.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结合本罪的侵犯客体和立法目的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罪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但是.由于这一掌握标准确实仍有难以把握的地方,因此实践中难免出现分歧.陈某案中,法院认为,此类民间借款合同的性质与借条一样,虽有合同形式但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故不是合同诈骗罪.笔者也认为,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但陈某案中,借款是以房屋和支票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出现,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简单的借条,合同规定了借款形式,期限,利息,并约定了担保形式,显然这一借款形式已经超越了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商事经营领域的商事行为,而嫌疑人往往是通过在担保形式作假来虚构偿还能力骗取借款,其行为就是利用了借款合同这一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诈骗,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224 条第(二)项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最后,我们在实践中也应当避免另一个极端,即见合同就定合同诈骗罪.我们
也要审查合同在该犯罪行为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合同诈骗",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并非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是虚构其他事实或隐瞒其他真相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虚构了开矿,办事等各种虚假事由已经骗取了被害人信任,期间签订了各种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只是对某一阶段事实的一个证明,并非取财的关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我院办理的丁某某诈骗案中,丁某某虚构了借用房屋抵押周转资金的事由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取得房产,虽然有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害人并非想履行该合同,丁某某也不是利用该合同来进行诈骗,因此该案应当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