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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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合同诈骗是指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目的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首先需要证明被告人虚构了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这包括了虚构交易背景、隐瞒交易风险、虚构资质条件等行为。

例如,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了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对方误以为其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二、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对方对交易对象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了欺骗的目的。

例如,被告人在合同中虚构了产品的性能指标,使对方误以为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三、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例如,被告人通过虚构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骗取了对方的投资款项,达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四、主观故意。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最后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具有主观故意的。

被告人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时是明知其行为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却仍然故意进行欺骗,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例如,被告人明知产品性能指标虚构,却仍然在合同中进行了虚假陈述,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以及具有主观故意这几个方面。

只有当以上要件齐备时,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希望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提高警惕,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和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和诈骗罪的界限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遵守以下条款:一、合同诈骗和诈骗罪的界限1、合同诈骗: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中,甲方为了达到欺诈目的而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导致乙方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或者签订合同后受到经济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

2、诈骗罪:甲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乙方的财物或者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构成诈骗罪。

二、各方身份、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达到不正当的权益。

(2)甲方应当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确保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和责任。

合同诈骗怎么判

合同诈骗怎么判

合同诈骗怎么判
合同诈骗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采取欺骗、隐瞒或其他
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对合同内容或签署意愿上产生错误,从而达
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合同诈骗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对于合同诈骗的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 欺骗手段,合同诈骗的行为主体采取何种欺骗手段,包括虚
假陈述、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伪造文件等。

2. 对方误解,被欺骗方是否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了错误的认
识或误解,导致其对合同内容或签署意愿产生了错误。

3. 不正当利益,欺骗方是否通过合同诈骗行为获得了不正当的
利益,或者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根据以上因素,合同诈骗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
事责任方面,被欺骗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在刑
事责任方面,欺骗方可能面临欺诈罪的指控,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
责任。

因此,针对合同诈骗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涉及任何合同诈骗行为,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列举如下:1.骗取金额较大:–骗取金额人民币5000元其他或者等值物品;–骗取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立案侦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金额达到5万元其他的;–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其他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骗取金额达到50万元其他的;–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其他的;–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其他内容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供您参考。

在实际情况中,具体案件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情节等因素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形1.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为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以骗取对方财物。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以骗取对方信任和财产。

合同诈骗罪中罪和非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中罪和非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中罪和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

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A.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内容提要: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中因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其解决机制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欺诈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其后果主要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纷纷民事欺诈行为一、引言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

据有关方面统计,在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都非常低。

1998年,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仅为64%,合同履行率仅为50%,如此低的合同履行率,在世界上是少见的。

更有甚者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占全部诈骗案件的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占80%以上。

可见,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它还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正确认识合同诈骗罪有着重大意义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我国关于利用合同诈骗的首次立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1950年7月2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曾规定了不忠实履行合同罪。

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以后的动乱,该刑法大纲草案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1979年刑法对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单独的罪名。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次把合同诈骗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使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一样,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时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难问题,如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不能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错误地把合同诈骗罪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或者错误地把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和合同纠纷当作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处理,甚至错误地将合同诈骗罪简单地认定为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可以说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特殊诈骗犯罪形式,但我国将其单独规定为犯罪。

合同诈骗罪顾名思义是利用合同行使诈骗犯罪,那在司法上是如何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认定呢?带来相关文章,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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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⑴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

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

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一般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是刑事诈骗,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民事欺诈。

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应从以下四方面考察: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

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因此可知,合同刑事诈骗人对其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财钱的目的。

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

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

而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显得十分认真与仔细,以表现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人上钩。

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

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也不过是以劣充优或有瑕疵标的物与正品标的物之间的价格差额,且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诈骗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上亿的。

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民事欺诈之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可以有效。

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允许被欺诈人行使追认权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无效。

其后果只引起民事责任。

而合同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同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诈骗有未遂的法律后果时,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2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别认定新的统一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纠纷的概念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合同纠纷,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另一方对合同权利的实现有异议,从而使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处于矛盾化、紧张化或激烈化的一种不正常状态。

合同纠纷是一种因违反合同或对合同有异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根源一般是当事人有重大误解或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对于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与及时、正确并有力地打击诈骗犯罪活动,有重要意义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关于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这个难题上惟一可以依据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

该《解答》对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第一,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第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按照《解答》的上述规定,是把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其主要是: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对方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为了签约获利,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最后未能完全履约的,以合同纠纷处理。

但在实践中对这两者往往很难划清,如以“一定货源作诈骗的诱饵” 与“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何划清;有的无货源但签订合同后,积极寻找货源,设法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诈骗?本人认为,仅以“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一客观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是不全面的,因为不考虑欺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属纯客观主义,与我国刑法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相违背,易产生不正确的客观归罪结果。

因此,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应是主观意愿与客观能力相结合并相统一的标准。

合同纠纷,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已确定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

但从主观上看,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愿望,不想无偿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合同而获得利益,因而在客观上表现为当事人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并通过其实际履行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而合同诈骗则不同,它是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只想利用合同这种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在客观上,诈骗人不会积极履行合同,即使诈骗人有某种履行合同的表现,其目的也是以做做样子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最终还是要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因此,合同诈骗所产生的纠纷与真正合同的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虽然都被合同纠纷的外衣所掩盖,但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故意的目的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及积极行为,则是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划清二者界限的标准3。

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实践标准上文中论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与理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1. 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指合同的当事人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

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即使在履约能力上有某种程度的欺诈,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有一些夸张而已。

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仅看签约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客观实际条件。

有时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帮助,能找到确实可靠的货源或资源,同样应认为具有履约能力。

但是,这些因素必须是确实可靠的,而不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

让我们看一个骗取预付款的合同诈骗罪案例:被告人韩某1984年12月底,受开发总公司经理王某的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被告人韩某明知该公司根本没有钢材却对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并与张签订了1份200吨钢筋的供货合同,骗取该企业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从中提出现金1. 5万元,据为已有4。

这个案例中的谎称许诺就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

2 .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

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女口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想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获得就是不正当的。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决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更大的钱财作掩护。

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是积极认真地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有某种程度的夸大其履约能力的欺诈行为,但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是想方设法,尽各种努力去履行所签合同。

即使作了种种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决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定金之后,当事人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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