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系列四-工期顺延的认定
工期顺延签证并非认定工期顺延的唯一证据

工期顺延签证并非认定工期顺延的唯一证据几乎所有的建设施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工期的顺延。
这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性和工程本身的复杂性造成的,当然也可能会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的顺延。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或那一方的原因,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仔细辨别、判断、权衡。
为最终的裁判提供依据。
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对于工期顺延没有统一的规定,合同法第283条、284条只是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但对于任何认定工期顺延并未规定,所以,各法院对此的裁判标准也不一。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这是今后一段时间,法院对工期顺延的裁判标准,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认定工期顺延的顺序是这样的。
首先应当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的签证方式确认,如果承包人未取得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的情形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也应当予以认可。
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也应当予以认可。
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但是发包人予以认可,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工期顺延予以认可。
这里面就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约定优先;二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严重失衡。
那么这两者之间如何权衡?什么理由才是司法解释中的“合理”抗辩。
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理解法官为什么在合同有约定甚至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是法律,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判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会对一方不利,加重一方的权利等。
这种约定虽然没有违返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不能严重失衡。
例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无论是否有工程变更均不得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怎么认定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怎么认定一、顺延条件1.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洪水、地震等)、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外部因素导致的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2. 变更指令:甲方(业主)对工程内容、设计或规格的变更导致工期的合理延长。
3. 施工图纸或技术资料延迟提供: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或技术资料,影响乙方(承包商)的正常施工进度。
4. 施工现场条件不符:甲方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或其他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计划施工。
5. 第三方责任:与工程相关的第三方(如供应商、子承包商)的责任导致材料供应、设备安装等环节出现延误。
二、顺延程序1. 通知义务:乙方应在发现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况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顺延的原因和预计顺延的时间。
2. 调查核实: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顺延的决定。
3. 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应基于事实和合同条款,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最终的顺延时间,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三、顺延责任1. 若工期顺延是由于乙方的责任,如管理不善、技术不足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2. 若工期顺延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如提供资料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拖延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工期顺延。
3. 若工期顺延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根据实际影响的程度协商确定顺延的时间,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工期顺延问题。
2. 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工程合同的工期顺延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3. 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工期顺延天数是怎么认定的

工期顺延天数是怎么认定的工期是合同在订立时,当在施工工程中,如果不是施工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的认定。
以下是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的工期顺延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期顺延的认定1、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有书面记录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取得,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施工技术条件齐备,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等。
关于施工许可证应注意: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情形;中止施工满一年又恢复施工的,有无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
(8)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2、怎么认定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3、相关法律(1)我国《合同法》中有三个条文对工期顺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A、第278条对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时工期顺延的规定如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中如何区分工期延误与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中如何区分工期延误与顺延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5月11日10:16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是何种关系?前提即要确定是否存在延误,其次是要判断何原因造成,该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是合同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工期予以顺延,这时发包人应该承担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则工期不予以顺延,这时承包人极有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所以判断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首要是对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义务,即哪些情形的出现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笔者从施工实际及司法实践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会造成工期的顺延:1.工程量增加;2、工程设计变更;3、施工条件不具备;4、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5、工程中的不可抗力;6、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甲供材不及时、指定分包衔接等。
这几种情形的出现是否必然造成工期的顺延,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上述情形出现,对承包人来说并不必然会造成工期的一定顺延,这时出现的每一种情形需要对应分析与认定,通常在施工合同诉讼案件中,承包人找出上述原因来对抗发包人的诉讼是承包人的常规战术,因此,有必要将上述情形予以足以分析:1. 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导致工期顺延抗辩之认定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条表述: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需要承包人充分注意的程序问题,即出现工程量增加时,承包人需要提交“工程联系单”给工程师来确认两点:一是工程量有增加;二是工期顺延具体时间。
但是在工程实践中,出现工程量增加时,工程师都只确认工程量,而不确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往往争议就在于此,即工期顺延时间长短的确定问题。
司法实践认为,工程量的增加会一般会导致工期顺延,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诉讼中分歧不大,现在的问题是工程量的增加会导致工期顺延具体的时间长短。
认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很显然需要定量认定,司法实践解决工期顺延定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仅就增加工程量需要的合理工期来予以认定;另外一种是参照合同工期以及合同造价来简单计算需要顺延的具体时间。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是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该文
件主要对新型建筑工程中的争议案件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根据该解释,如果在新建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或其他纠纷,受害方可
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相应的责任。
该解释主要的灵魂在于明确了建筑工程中各方的责任和法律地位。
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该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责,承包商应该对工
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则应该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建工司法解释(二)》还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
保期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一解释,建筑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维修保
养的质保期为一年。
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责
任方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果造成了损失,责任方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的颁布为新型建筑工程中的权益
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关注和理解该解释,是建筑工程从业者和投资者必备的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简介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涉及建设工程的争议案件进行了具体的裁判标准和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合规发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纠纷和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导致相关案件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和不确定性。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主要内容1. 建筑合同纠纷针对建筑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委托人变更:规定委托人变更时应当经过承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工期延误: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施工质量: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材料,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工程款支付纠纷针对工程款支付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工程款支付义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明确了逾期未付的法律后果。
•工程款支付证明:要求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以便建设单位核实。
•工程款冻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冻结相关账户中的工程款,以保护各方利益。
3. 施工合同纠纷针对施工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解除与赔偿:规定双方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并就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违约金计算:确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和决定。
•违约责任承担:明确了双方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 保修期纠纷针对保修期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保修期起算:规定保修期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并对保修期的延长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修期内维修:要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义务。
•保修期索赔:规定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明确了索赔的程序和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原意速读
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容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围】
条文容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围的规定确定。
原意速读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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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9年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多年工程施工领域司法实践的阶段性总结。
历经七年、十次易稿,最终定稿公布条文共26条,内涵丰富,每个条文都凝结着大量过往经验教训,凝聚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部门、律师界、工程界多年的努力。
可以说,《解释二》每一条都需要细细品读、深入理解,方能在复杂变化之工程纠纷案件中正确适用。
为此,从2019年2月12日开始,本订阅号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推出“逐条解读”系列文章,按顺序逐条解读每个条文。
力求明晰关键概念,理清文义逻辑,衔接既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读条文核心意旨;另外,为加强适用性,列举最高法支持判例观点作为参考。
【法律条文】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
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
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条文解读】
一、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顺延签证,承包人如何证明工期顺延
实践中,监理人一般由发包人雇佣,承包人获得监理人的工期顺延签证较为困难,即便承包人申请人工期顺延,监理人也未必会出具签证。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期是否顺延发生争议,司法机构系最终裁决者。
如果仅以签证作为证明工期顺延的证据,则会使发包人对应否顺延工期问题有最终决定权,违背司法是最终救济途径的原则,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承包人应对系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即便发包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天气恶劣、政府法律政策变化等因素,并不足以构成工期延误的充分理由。
二、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能否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承包人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通常应该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仍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证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