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民登记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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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镇五项措施推动选民登记工作

青山镇五项措施推动选民登记工作

青山镇五项措施确保选民登记准确无误
青山镇党委高度重视人大、政府换届工作,全面发动,狠抓队伍,创新管理,强化督办,全力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到9月7日,全镇选民登记工作已全面完成,共登记选民41976人,并全部张榜公布。

一、做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开会、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对选民条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选民登记,扩大选举知晓度、关注度和参与度。

二、发挥“五老”作用,强化队伍建设。

将办事公道、熟悉业务的老党员、老军人、老干部、老组长、老登记员纳入选民登记队伍,调动他们参与选举工作的积极性,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推动选民登记工作的积极稳妥进行。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召开选民登记培训会,组织选民登记员学习选民登记办法,对确认选民资格和在选民登记中的特殊情况处理进行了详细讲解,对登记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和指导。

四、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群众监督。

针对行政村合并后村版图面积增大,选民构成更加复杂,相互了解度降低的情况,镇选举委员会改变过去以村为单位进行选民公布的办法,缩小公告范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便于群众监督,确保选民登记不错、不重、不漏。

五、强化组织保证,建立督查机制。

镇选举委员会将全镇9个选区分为34个小选区,每一个小选区落实一名党委班子成员联系,一名机关干部长驻,检查督导选民登记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解决选民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选民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关于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关于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民登记是国家对选民资格在法律上的确认,也是确认每个公民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经的法律程序。

因此,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个选民的权利,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力争选民登记不错、不漏、不重。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有关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的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3)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4)以户籍登记为主;(5)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以区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二、选民登记的方式选民登记工作采取重新登记和补充登记两种方式。

(1)重新登记。

凡是上届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单位,要普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18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的时间,以区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2017年10月18日为准。

(2)补充登记。

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三、选民所属选区的确定1、有工作单位的选民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合同工和内退人员),区人民武装部的成员,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2)跨越区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其工作所在的行政区的选区登记。

(3)临时到外地工作或者居住,没有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正式户口的选民,回原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选区登记。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一)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

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

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三)选民的基本条件《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

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

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

在当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当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当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选民登记在登记选民时,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村民,方可登记为选民:户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对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经医院证明或亲属认可,患有精神病,处在发病期,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被依法劳动教养和羁押的人员;常年外出,无法取得联系或明确答复不参加选举的人员;户口在本村,但没有在本村居住的挂靠人员。

选民登记完毕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和确认,于选举日二十日前发布第四号公告,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五日内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选民申诉后的三日内作出纠正或解释。

在选举日的十日前,由各村民小组长负责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

二、提名候选人及候选人资格认定1、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提名候选人;2、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提名为候选人。

一是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二是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5年的。

三是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3年的。

四是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长期不在村的。

五是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或1年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年内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党员。

六是现任村干部(党员)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综合评定为不称职的。

七是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等工作连续三年滑坡的村主职干部。

(提名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前10天公示)。

三、严肃换届纪律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经济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关于选民登记和代表候选人产生的若干问题

关于选民登记和代表候选人产生的若干问题

册时, 一次登 记长期有 效 , 以早 期逐 题 。此 次选举 法并未对 流动人 口的 第 一 , 早部署 。尽早制定工作 及 家逐户查访编 制而成 的原始 名册为 选 民登 记作 出规定 。流 动人 口原则 方案 , 时 印发 《 及 致选 民的一封信 》 、
基 础 ,每次选举 前根 据这个原 始名 上应 在户 口所 在地参加 县乡人 大选 《 民须 知》 选 、选 民登记 问题解答 至
中进行 培训。
正式代表候选 的确 定。 . 1 公布代
质 、履职 热情 和参政议 政能 力 。其 表候选人名单 。各政党 、 各人 民团体
第二, 摸清情况。在上 次登记 的 三 ,代表候 选人应 能 与选 区选 民保 和各 选 区选 民1人 以上联 名 ,提 出 0
基础上 , 登记 员要逐 户进行调 查 , 掌 持 密切联 系 , 掌握 和 了解 当地政 治 、 代表候 选人后 ,选举 委员会 要在 汇 握流人 和流出人员情 况 。对选 民资 经 济 、 文化 情况和 群众关 心 的问题 , 总各 方面情况 后 ,在 选举 日的1 5日 格 继续 有效 、 要补登 的 、 当除名 反 映人 民利益和需 求 ,努 力为人 民 以前公 布代表 候选人 名单及候 选人 需 应 的分类进行登 记 ;建立 外 出人员 花 服务 。
名册 , 尽量 通 知 到户 、 到人 , 明是 写
的基本情况 。这是初 步阶段 , 般来 一
代 表候选 人的提 名推 荐 。根 据 说 , 阶段代 表候选人 提名较 多 , 该 要
否愿 意 回来投 票 ,不 回来 的应 写 明 宪 法及 选举 法 有关 规 定 , ( 、 县 区 不 经过讨论 协商 ,才能 确定正式 候选 委托人 , 实在无 法联系 的选 民 , 另行 设 区的市 )乡 ( ) 、 镇 的人 民代 表大会 人 名单 ,因此 只有 把候 选人名 单和 登记造 册 , 如在选举 日前 联系上 , 选 代表 由选 民直 接选举 ,代表 候选人 基 本情况 公布 出来 ,才便 于选 民了

村名选举注意的问题

村名选举注意的问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把握七个步骤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5至11人组成,不能与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交叉。

组织选举和发布公告落款均为选举委员会,其中应有妇女成员。

2、选民登记,选举日前20天公布(10月7日前)。

3、推选村民代表。

三种方式推选(村民会议、小组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25至50人,妇女名额不少于三分之一。

4、推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设岗定位、等额提名。

5、资格审查
6、演讲
7、召开选举大会
二、抓住5个细节
1、选民名单必须在选举日前20天(10月7日前)公布,落款时间为7日前,发布人为村民选举委员会。

联系电话注明,如有错、漏、重等问题请自公布日5日内联系并作调整。

2、选民公布后的10日内推选村民代表
3、选举日的10天前(10月1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按提名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

4、选举日前5天(10月22日前)发放选举证、委托证。

5、选举日的10天前(10月17日前)公布选举大会地点、时间、对象和其他注意事项。

三、紧扣几个数字
1、村民代表25至50人,妇女名额不少于三分之一。

2、村委会必须有一名妇女委员。

3、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代投不能超过2人,包括自己最多也只能3人。

4、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必须在名单公布2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召开选举大会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包括委托代投)参加才有效。

6、当选不足3人时,15天内必须组织另行选举。

人大选民登记工作

人大选民登记工作篇一:马栏镇五项措施做好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马栏镇五项措施做好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20xx年09月22日来源:马栏镇人民政府作者:高勋马栏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后,各村迅速行动,扎实开展选民登记工作,并强化五项措施,确保选民登记工作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切实提高了选民参选率。

一是加强对选民登记员的培训。

我镇举办人大换届选举专题培训会,选派熟悉选民登记环节的业务骨干担任培训员,对各村选民登记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选民资格、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并以工作手册的形式发放到选民登记员手中,使每位选民登记员都能明确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熟悉选民登记的范围、方法、步骤、原则等具体业务,为选民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科学登记,避免错登、漏登、重登。

采取号召选民主动登记和登记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法,灵活机动的安排选民登记工作。

利用发布公告、逐户上门、电话联系、委托家人及亲朋好友转告等多种方式,逐人进行登记。

对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的人员,通过派出所和户口簿进行核实,在充分征求他们自身意愿的前提下,对愿意参加现住地选举的选民进行登记,对愿意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本地区不再重复登记。

三是实行选民登记责任制。

实行各选民登记工作人员梯级分层负责的责任制,使选民登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明确规定各选区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负责人,各村选民登记人员为直接负责人,乡镇领导干部包片、包村负责。

同时,各村对登记选民进行复查核实,切实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四是建立选民登记督查指导制度。

镇选举委员会各指导组对各村选民登记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选民登记不规范,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到位等行为进行纠正和指导。

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镇人大选举委员会,协调解决选民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是选民登记与宣传工作同开展。

乡镇统一印制了“致选民的一封信”,在选民登记过程中发放至各选民手中,将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选举日时间、选民条件、选民的权力等内容详细告知广大选民,使他们知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和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增强他们的参选意识,提高了参选率。

县人大选民登记工作经验汇报材料教程文件

县人大选民登记工作经验汇报材料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县选民登记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选民登记情况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我县总人口410999人,共有选民293075人,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204名,划分为157个选区;13个乡镇新一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805名,划分为509个选区。

二、选民登记的主要做法自全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启动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切实把选民登记作为换届选举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从五个方面依法开展选民登记工作。

加强调查摸底,精心制定方案。

根据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联系点座谈会议精神,明确将我县列为全省试点县之后,我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试点先行启动”的部署要求,专门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中越边境、滇桂交界乡镇和城区镇,以及县公安局、经济商务和外事局等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并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供销社等单位的专题汇报,对边民出入境、外出务工人员、离退休干部、交流选派干部、下岗失业职工以及受刑事处罚对象等选民登记开展专题调研,掌握有关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在选民登记工作阶段,各选区领导小组主动深入所在选区的村(居)委会、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不同的选民对象进行甄别,对选民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掌握上届选民登记以来的选民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富宁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选民登记工作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正确指导全县选民登记工作。

强化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

一是县委统筹,宣传先行。

成立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牵头,四大办、广播电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换届选举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县广播电视台、《八角飘香》编辑部、富宁政务网等宣传媒体和职能部门,采取开辟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资料、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选民自觉主动参加登记。

换届选举选民登记需注意事项

人大换届选民登记需注意事项一、选民资格确认(一)具备选民资格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以选举日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户籍为托扎敏乡居民)无托扎敏乡户口想要登记的需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方予以登记。

2、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尽量查找其下落,并通知其回来进行选民登记及参加选举。

如确实查不到下落,可暂时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不具备选民资格确认1、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医疗部门证明或经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不发病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登记。

2、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应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二、选民登记人员注意事项1、登记员应做到办事公正、工作细致、熟悉情况、责任心强。

2、把握登记时间,力争一周左右完成选民登记。

3、登记应逐户逐人进行,努力做到准确、合法,不重、不漏、不错,切实使应享受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不宜行使有关政治权利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4、对于卧病在床、残疾等需要流动票箱情况要在登记表上注明。

5、对于外出打工等未登记到具有选民资格的,要在登记表上注明,并向村“两委”班子、邻居、亲戚等知情人了解情况(打工地、联系电话等),方便后期联系。

6、对于居住在托扎敏乡的外地户籍人员,入户时应告知其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即可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备注:登记员对自己所登记选民情况负责,将选民登记情况核实后,录入电脑造册。

乡镇村委换届中选民登记环节要点

选民登记环节要点限制性条件:选民登记前,村选举委员会要首先公布选举日。

1.截止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先看身份证,无身份证看户口本)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定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

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3.确定选民登记员,并且张榜公告选民登记开始日期,可以设立登记站或者入户登记。

要全面、准确,不能错登、重登、漏登。

登记员必须是本村有选民资格的人员。

4.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完成选民登记,填写选民登记花名册,正式选举日前20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同时公布不参加选举选民名单,公布选民名单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告为宜。

5.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和变动情况补充公告。

6.选民登记要注意的事项* 选民登记名册序号和选民证编号要对应;* 下派到村工作的干部和大学生要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选委会要反复审核确认;* 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对空挂户等特殊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登记,若予登记,可采取讨论确定是否计入选民总数的意见后进行公告;*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或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予以纠正;* 超出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颁发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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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民登记工作
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按照区选举委会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选民登记工作已于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从前期督查情况看,总体上进展比较顺利,但是由于拆迁、区划调整、乡镇撤并、外出打工等原因,致使已掌握的信息不准确,在实际登记过程中增加工作难度,出现一些新问题,我想强调几个方面问题:
一、认识再提高。

选民登记事关选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二、要上门入户登记。

要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各个单位、各个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并且进行网格化管理,做到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不留空白、没有死解。

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安臵区和城镇小区要做细致工作,对外出人员用电话、信函联系的要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三、认真做好核对工作。

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对选民登记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进行比对;对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民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四、选民资格审查应把握好四个要件。

一是国籍要件,要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龄要件,必须年满18周岁,按选民登记工作若干规定要求,1994年2月20日前出生;三是政治权利要件。

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没有期满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情况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四是行为能力要件。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五、要分请应予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区别。

应予登记的对象是指:年满18周岁的;外来人员已经参加过上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外来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准予登记的对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
在被拘留的。

上述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要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暂缓登记的对象是指: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不予登记的对象是指: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对象是指: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停选举权)、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

另外,省选举实验细则规定:“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六是做好选民的申诉工作。

选民对颁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选民名单发生错误,就可能使本来享有选举权的选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

因此,选举法明确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
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为决定。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自己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二是认为他人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三是认为他人不应当列入但被列入选民名单。

对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要认真对待、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能够参加选举;没有选举权的不至于参加选举。

各乡镇、各部门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请与人代联委颜主任联系,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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