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食安委[2011]10号季行动通知
(10号)关于加强食品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通知

中宁食安委办 [2011] 10号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通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今年夏季来临,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 5月16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齐同生针对4月26日和5月11日西吉县接连发生两起食物中毒事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做好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各地市县政府要负总责,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实行责任追究;姚爱兴副主席也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强宣传防范,若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此,县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及职责,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应急管理,妥善处置食物中毒事故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规范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病人,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取样送检,调查事故原因并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严格按照报告时限和程序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和调查情况。
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有效降低群众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针对薄弱环节,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排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我县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经常性组织开展大检查、大排查活动。
重点是: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指导工作;二是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宗教场所集体聚餐的管理工作;三是县食安委办要组织给成员单位联合食品安全检查,全力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四是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和农家乐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农村市场、旅游景区和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检查。
村卫生室自查报告

村卫生室自查报告村卫生室自查报告1__村__x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而认真地自查,现将自查报告结果报告如下:1、证件资格:证件齐全,并上墙公示。
2、经营场所:经营地址稳定,面积合适,布局合理,卫生整洁。
3、医疗设备、科室设置:严格按照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设置,科室完全符合医疗要求,诊疗科目、床位有批准文件,诊疗项目及床位满足定点服务要求。
4、从业人员:医护人员配备情况与级别设置要求相符合,执业地点在本医疗机构内,技术人员在岗,经营管理人员到位。
5、执行医保政策情况:不存在医疗违规情况,按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结算规定。
6、上半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诊治参保人满意情况良好,处方管理、诊疗常规符合上级要求。
7、收费、支出情况:药品满足医保要求,按标准收费,价格公开,经营正常,收支不能保持发展。
8、信息络建设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上结算服务,上传医保系统的费用信息与医疗机构一致。
9、社保制度情况:掌握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卫生、药品物价法律法规政策,配合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__、周边定点情况及优劣情况:周边200米内无定点医疗机构,周边参保人员分布较集中,潜在服务人群较多,本机构资质、技术、设施等方面优势明显,服务有特色。
近二年内单位或工作人员未获县级以上奖励或技术成果。
卫生室针对自查出现的问题及不足,及时进行了整改。
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
村卫生室自查报告2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在区卫生局的统筹领导以及乡政府的关心帮助下,我卫生室年在我村及周边地区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卫生室得到了大力发展,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积极推进,以及乡村医疗机构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室规模不断壮大,医疗设施逐渐健全,各项建设趋于正规。
过去的一年,积极参加区卫生局定期举办的业务培训,学习业务知识,了解关于乡村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
整顿办函〔2011〕1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我办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教你如何用WORD文档(2012-06-27 192246)转载▼标签:杂谈1. 问:WORD 里边怎样设置每页不同的页眉?如何使不同的章节显示的页眉不同?答:分节,每节可以设置不同的页眉。
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页眉和页脚――首页不同。
2. 问:请问word 中怎样让每一章用不同的页眉?怎么我现在只能用一个页眉,一改就全部改了?答:在插入分隔符里,选插入分节符,可以选连续的那个,然后下一页改页眉前,按一下“同前”钮,再做的改动就不影响前面的了。
简言之,分节符使得它们独立了。
这个工具栏上的“同前”按钮就显示在工具栏上,不过是图标的形式,把光标移到上面就显示出”同前“两个字来。
3. 问:如何合并两个WORD 文档,不同的页眉需要先写两个文件,然后合并,如何做?答:页眉设置中,选择奇偶页不同与前不同等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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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7篇)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7篇)最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精选篇1一、指导思想为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积极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食品安全普法教育和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相结合,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全面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
二、活动主题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市人民食品安全意识。
三、主要内容(一)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识。
(二)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知识。
提高食品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水平,促进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自控能力的不断提高。
(三)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科学、准确、全面报道国家、省、市食品安全形势和发生的各类事件;充分报道有关部门执法成果、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案件取得的成效。
(四)宣传优秀企业、优良品牌和优质产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褒奖遵纪守法行为,曝光漠视食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
(五)加强对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大力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兽药。
(六)突出抓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
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班,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企业职工的自觉行为,不断强化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2011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11年第10号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
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
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
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
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
现公告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21
•【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17号
•【施行日期】2012.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我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一)涉案线索范围1.检测发现的线索。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
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
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
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2011年一周时事政治热点汇总9月26日 9月30日
一周时事政治热点汇总9月26日9月30日一周关键词:中朝会谈文化体制改革节能减排天宫一号发射成功自首从轻处罚世界媒体峰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农民工高考假冒伪劣新特点沙特妇女获选举被选举权互联网用户破5亿“道德滑坡”说国庆长假消防安全七提示首个全国性保障房规划设计竞赛胡锦涛会见朝鲜劳动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内阁总理崔永林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来华进行正式友好访问的朝鲜劳动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内阁总理崔永林。
双方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胡锦涛表示,中国党和政府高度珍视中朝友谊,本着“继承传统、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加强合作”的精神,推动中朝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向前发展,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
愿同朝方保持高层交往,加强战略沟通,扩大互利合作,共同维护和促进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稳定和发展,以更好地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崔永林表示,朝方愿同中方携手努力,推动朝中友好合作迈向更高水平。
在谈到朝鲜半岛形势时,崔永林说,实现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和平稳定是朝方的一贯立场,朝方主张无条件重启六方会谈。
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拟提请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文件中共中央政治局27日召开会议,讨论十七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问题。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
会议指出,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治责任,加强文化领域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健全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发挥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积极性,提高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科学化水平。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食安办[2011]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好转。
但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假冒、仿冒、劣质、过期等假劣食品仍然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健康安全,扰乱了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十分不满。
为了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农村市场假劣食品,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坚持地方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既要严厉查处农村假劣食品,又要加快农村食品流通体系建设;既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又要加强政府监管和市场引导。
同时,通过加快农村食品流通体系建设,畅通城乡食品物流供销渠道,为广大农村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食品,以适应农村市场多层次的消费需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各方联合行动,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一)严厉打击销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是严把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5•【文号】卫监督发[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卫生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布置,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通过近期不断曝光及各地发现的如地沟油、瘦肉精、问题乳粉以及“人造鸡蛋”等问题,反映出当前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为继续深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局部风险转变为系统性风险,现就下阶段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狠抓落实,全面完成整顿任务要充分利用整顿工作后期有限的时间,对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分析各自任务分工完成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再部署、再落实,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将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增强主动发现、及时控制和依法查处违法添加行为的能力。
针对一些企业使用无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记录不规范的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技术指导,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承担主体责任。
对于尚无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的非食用物质,应当在相互通报和完善检验方法的同时,充分利用和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通过深入排查,现场监督检查,搜集固定证据,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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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食安委〔2011〕10号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转发重庆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乡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乡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的通知》(渝食安委〔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每月28日前向县食安办报送当月食品安全整治季行动推进情况,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即时报送,并于2011年6月28日前报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工作总结。
联系人:彭兴华、聂亚祥,联系电话:54401532,QQ邮箱314410446@。
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卫生安全监管通知抄送:县委办,县府办。
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1年4月28日忠县善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善广乡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重庆乡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忠县善广乡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全乡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面巩固两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乡政府决定从4月开始,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彻科学发展观,切实以民生为导向,以“健康善广”、“平安善广”建设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原则,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坚决打击各种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切实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增强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为我乡“十二五”食品安全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的开展,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方法,有效巩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全力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全乡人民打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三、整治内容(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环节整治1.整治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监测。
2.整治畜产品“瘦肉精”问题。
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3.整治水产品禁用药物和物质问题。
打击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乡农业服务中心(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1.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
2.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
排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严查乱用、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专项抽检。
取缔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
4.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治1.深入开展对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整治。
针对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严厉打击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2.深入开展食品经营者履行进销货记录义务的大检查、大执法活动。
对“一单通”推进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食品批发经营者全面使用“一单通”单据。
查处未按要求全面使用“一单通”的食品批发经营者。
3.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
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婴幼儿乳制品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经营记录制度。
切实做好对问题乳粉的彻底清查、清缴、销毁和案件查办工作。
4.深入开展打击销售劣质食用油专项整治。
严格规范食用油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
要以集贸市场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劣质食用油以及从非法渠道来源的食用油的违法经营行为。
5.深入开展对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葡萄酒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葡萄酒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商品违法行为。
对依法确认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葡萄酒,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酒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主要责任单位: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整治1.加强重点场所监管。
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
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餐具等行为。
2.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
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无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严禁餐饮单位在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3.深入开展小餐饮整治工作,全面改善小餐饮食品安全条件,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餐饮店。
4.加强保健食品整治,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出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等行为。
5.加强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探索建立农村家宴备案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农村家宴备案管理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五)加强食品摊贩监管1.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
2.加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摊贩加工和经营行为。
3.查处违反《重庆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摊贩和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食品摊贩。
主要责任单位: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期间,加快实施《重庆乡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全乡27个区县的主要农贸乡场、超乡和餐饮服务单位。
2.监测食品种类:主要包括蔬菜、肉、奶、水产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的食品。
3.监测指标:重点监测“农药残留”、“瘦肉精”、“三聚氰胺”、“罗丹明B”等项目。
4.监测结果通报:认真收集、汇总和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定期将相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为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五、实施步骤(一)组织动员阶段(4月1日到4月20日)各区县、乡级各相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广泛召开动员会议,传达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到6月15日)各区县政府统一负责本辖区的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认真排查安全隐患。
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形成整治工作的巨大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到6月30日)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治行动总结,客观分析整治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和制定推进措施,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乡政府将组织考核验收组,对各区县、部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相关整治任务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完善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监管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和参谋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探索建立信息等资源共享机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执法,突出实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做到“严”字当头,坚持做到“四个必须、五不放过”,即有问题的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停业整顿,整改不达标的必须关闭取缔,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进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必须严格依法惩处;查处案件要做到原料来源、产品流向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产品健康威胁不消除不放过,不法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惩处不放过,案件警示教育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
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尤其是大案要案的督办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
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司法机关应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重庆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知识,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
继续组织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
继续执行和完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案例,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标本兼治,着力长效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要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食品摊贩、小餐饮、集贸乡场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建立综合监管机制;要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人大政协、政府监察部门、广大群众、新闻媒体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努力把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