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海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经济法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

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第一部分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答案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并将字母符号填入题后括号内) 1.《坛经》中记载:“时有风吹幡动,一僧日风动,一僧日幡动,议论不已。
惠能进曰:不是风动,不是幡动,仁者心动”。
这段话表明惠能关于运动的基本观点是( )。
a.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b.运动与物质是不可分割的c.精神运动是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d.精神是运动的主体2.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的分歧在于( )。
a.是否承认联系的普遍性b.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c.是否承认时间和空间与事物运动的内在统一性d.是否承认事物运动的因果性和规律性的客观普遍性3.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 )。
a.源泉和动力b.方向和道路c.形式和状态d.结构和层次4.衡量生产力性质的客观尺度是( )。
a.劳动对象b.生产工具c.劳动者d.生产管理5.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发展的规律是( )。
a.思维对事物本质的概括和反映b.用来整理感性材料的思维形式c.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固定的联系d.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6.“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这句话表明( )。
a.人是研究社会历史的出发点b.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c.历史发展的方向是由人自己决定的d.人的自我保存和发展是历史的原动力7.关于我国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b.实行议会民主制和两党竞争的制度c.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文化d.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基础8.( )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步署。
a.“八五”时期b.“九五”时期c.“七五”时期d.以上答案都不对9.我国党和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 )。
a.中国政府承诺不以武力解决b.和平统一,一国两制c.台湾享有完全自治权d.与有关国家共同谈判解决10.当今时代的主题是(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所有权的特征

韩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所有权的特征【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所有权的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因此,所有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支配性、对世性等特性,但同时所有权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全性
所有权的完全性是指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可以进行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当物上设定了他物权时,所有人享有的权能就受到了限制,但经过一定期限后,所有权又恢复到其圆满状态。
如在不动产上设定了抵押权,此时权利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当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时消灭,此时不动产所有权得以恢复。
3.永久性
所有权的永久性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例如,当事人不能像约定债权债务期限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
2016年上半年青海管理与法规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内容考试题

2016年上半年青海省管理与法规: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内容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控制特点,包括_。
A.全面性B.及时性C.阶段性D.分散性E.主动性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3B.4C.5D.73、宗地地价评估方法中,有理论基础的估价方法是_。
A.市场比较法与收益还原法B.剩余法与基准地价修正法C.收益法与基准地价修正法D.收益还原法与剩余法4、成本逼近法中投资利润的计算公式为:投资利润二[土地取得费+__]义投资回报率。
A. 土地开发费B.税费C.土地开发费十税费D.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5、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以下土地权利中,可以抵押的有_。
A.集体土地所有权B.耕地承包经营权C.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使用权D.无地上建筑物的乡镇企业用地6、地籍的原始和变更的资料一般要通过—取得。
A.实地调查B.实地探测C.地籍调查D.地籍探测7、新古典主义地租模型中的代表阿兰索的主要贡献在于:将空间作为地租的一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考虑,首次引入—概念,解决了城市地租计算的理论方法。
A.竞争模式B.区位平衡C.边际效益D .博弈占位8、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A:30B:25C:50D:70E:35%〜50%9、下列关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途径的描述,最准确的是()。
A.在市场发达地区,在土地定级或均质地域划分基础上,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B.在市场发达地区,以土地定级为基础,以土地收益为依据评估C.在市场欠发达地区,以土地定级为基础,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D.在市场发达地区,以影响地价的土地条件和按因素划分的均质地域为基础,以土地收益为依据评估10、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地价时,可以列入土地取得费的是。
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
1、联系 (1)本质上 (2)互动性
2、区别 (1)所属范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2)社会形式(普遍存在与历史存在)
(三)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抽象概括主义: 优点:逻辑严谨,反映出了全面支配; 缺点:过于抽象,难理解。
对此,形成了多种观点。
具体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民法通则》+《物权法》): 所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动产
或不动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的性质: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态,派生、分离其他物权。
(1)自权性(自己财产) (2)原始物权性(法律规定、基本)
(3)完全性
(4)弹力性(房屋出租?)
(5)永久性 (不动产特殊) (6)单一性(整体性)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独占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积极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2)农业合作化阶段(1953~1957)
(3)人民公社化阶段(1958~1966)
通过农业合作化和农民公社化,实现了农村土地的公有化。
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即六十条)
的公布,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完全确立。
2、城镇土地国有化
(1)没收外国资本、官僚资本、原国民党政府和敌对分子 占有的城市土地。
四、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和范围(法律规定)
1、土地所有权形式
2016年天津大学生村官公共基础:经济法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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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大学生村官公共基础:经济法之国有土地所有权
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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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村官考试:
道德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也是理想信念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
道德与信念密切相关,它是靠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系的,人的良心就是一种道德信念的形式。
在道德生活中也有理想追求,这就是人的道德理想或人格理想。
道德理想是人们在做人方面所向往和追求的目标。
一个人认为自己应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品质,形成什么样的人格形象,学习什么样的理想人格,就是人们在道德修养方面的信念品质和理想追求。
道德不只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具体规则,也是一种崇高的精神追求。
追求髙尚的理想人格,使自己富有人格的魅力,成为一个为社会所需要、为他人所喜欢的人,既是事业成功的关键,又是生活幸福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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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所有权重点知识点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2.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所有权行使的限度」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权」1.国家专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直接行使;授权行使;投资行使。
3.谁来行使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体所有权」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2.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依法可以独立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客体及法律禁止成为私人所有权客体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法人所有权」1.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适用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2016年上半年青海省管理与法规辅导:土地管理的主体考试试卷
2016年上半年青海省管理与法规辅导:土地管理的主体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关于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突出强调保护耕地B.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C.正在从重经济手段向重行政手段过渡D.注重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2、税收的种类有很多,以课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税收可分为__。
A.流转税B.所得税C.行为税D.其他税种E.营业税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在于__。
A.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解决各种土地利用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措施B.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E.国家实行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4、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__后的余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A.10%~30%B.20%~40%C.25%~35%D.35%~40%E.35%~50%5、2009年上半年我国各主要大城市均出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火爆现象,房价过快上涨,“地王”频现,业界普遍认为存在一定的房地产泡沫现象。
根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理,在出现房地产泡沫的情况下,__才能够评估出估价对象客观潜在的价格。
A.市场比较法B.成本法C.收益还原法D.剩余法6、市场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通过__。
A.政府定价确定B.评估师估价确定C.成本核算形成D.市场供求关系形成7、关于绝对地租描述,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绝对地租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B:绝对地租是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C:绝对地租的实质和来源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D: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根本原因E:时间因素8、路线价是不同用途土地分别测算的路线价区段的__。
A.基准地价B.标准地价C.平均价格D.买卖价格9、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公式为,其中,对的含义表述最准确的是。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2.3 第三部分:法律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特征及范围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特征及范围作者:王艳辉李秀萍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4年第07期摘要:土地的所有权就是我们所共知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特征;范围中图分类号: 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2-11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具有明显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唯一的和统一的权利主体,除此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不能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或者与国家共同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包括了各种用地,如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
并且,必要时对某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土地还可以依法成为国家所有,例如国家通过征用将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内,是指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根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对国有土地,主要是通过批准的方式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对作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重要客体的国有土地,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一,当国有土地被非法占有时,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一经发现,国家随时有权请求返还;第二,国家、集体对土地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并且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即可推定争议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目前,农村经济组织的形式与规模不一,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实际上由村民委员会代行主体权利;在客体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地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在内容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直接对自己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集体土地使用权。
准备司法考试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法律教育网为您整理了经济法的复习笔记,以便大家复习。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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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点击查看青海公务员阅读材料 2016青海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经济法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青海公务员考试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
通过测试选拔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
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
更具体的,我们来看看青海公务员考试课程是如何设置教学的。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只能由主体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
这一点明显区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亲自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
国家不能亲自行使占有、使用权能,即使是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权能的人,其身份也仅是土地使用权人。
因此,要实现国有土地的利用,必须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用地者,而国家以一定方式享有实现土地经济效能的收益权。
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身及主体代表却可以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使用权能,例如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村民可实行集体占有、使用和收益。
3.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
这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
以是否具有最终的处分权来衡量,国家土地所有权更符合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特征。
国家可以决定国有土地的最终命运,也可以决定集体土地的最终命运,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上。
可以认为,国家的这种决定土地最终命运的权利超乎土地所有权这一民事财产权利可以包容的范畴,而具有公法上的国家主权与行政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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