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与法律的殖民主义 论文综述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1)论文_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1)论文

全球化对当代国际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已是不争之事实。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
不管人们是否喜欢它,大凡一个明智的人都不否定它的存在,特别是在经济方面。
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给法制带来冲击,引起法制的变革甚至革命。
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应,予以调整和解决。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
在国际法学领域的问题是,全球化对于国际法究竟具有哪些影响?国际法如何应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本文仅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其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以引起共鸣。
一、国际经济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反映在国际经济法范围内,全球化的影响表现在非国家行为体(含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已越来越多地介入本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务,或者表现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逐步被剥夺。
而在非国家行为体中,尤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为甚。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
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2年作出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地位的决定,裁定南斯拉夫联邦已不复存在,由其分裂的五个共和国为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的财产和债务继承者。
该决定与其说是裁定一个主权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如说是决定和宣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存在。
当一个国家处于内乱或武装冲突时,并在该国境内少数民族或几个民族纷纷要求独立的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审查成员国地位的方式作出原国家消亡并作出承认新国家的正式决定,这在冷战之前实属罕见。
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

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的国际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随着各国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紧密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在相互影响和融合中日益显现。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的影响,内容涵盖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跨国法律合作等方面。
一、国际法的发展与特点国际法作为一种用于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十七世纪的欧洲。
国际法的发展伴随着国家主权观念的逐渐改变和国家间交往的增加。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法的体系逐渐完善,从传统的双边合约法体系发展到多边合约法体系。
国际法的特点在于其普遍性、固定性和协作性。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其大小、地位或文化背景;固定性体现在国际法的规则相对稳定,不易随意改动;协作性强调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二、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全球化带来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的国际化进程。
首先,全球化使得国家间的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更加频繁,需要建立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机制来规范这些交流与合作。
其次,全球性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恐怖主义等需要跨国合作来解决,因此需要建立国际法律框架来促进合作。
再次,全球化使得国家间利益的交融与交错更加复杂,需要建立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争端,以维护全球公平和正义。
三、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的挑战然而,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如何实现法律的跨国有效运用成为一个问题。
其次,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缺乏一定的监管和强制措施,导致国际法律的可及性和实施力存在局限。
再次,国际法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全球化的进程,需要更加积极的国际合作来加强法律的国际化。
四、跨国法律合作的发展与前景为了应对上述挑战,各国积极推进跨国法律合作的发展。
跨国法律合作包括了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国际法律机构的建立以及国家间的合作与协商等方面。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间的经济合作涉及到交易、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来解决。
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影响研究

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影响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一背景下,跨国法律与法律体系的角色和影响力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影响,并剖析其中的挑战与机遇。
一、全球化对司法实践的挑战全球化使得跨国交易和合作日益频繁,而这些交易和合作面临着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影响。
国际商事纠纷频发,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因此,跨国法律与法律体系需要以更加协调一致的方式来解决这些纷争。
然而,不同法系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差异,因此,在进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时,存在着法律适用的难题。
这就需要各国通过建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如国际商事仲裁等,来解决这些挑战。
二、全球化对法律体系的法制建设的影响全球化不仅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也对法律体系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发展呈现出一体化与多元化的趋势。
一方面,一体化体现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律规则和约束的产生,这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与保障。
另一方面,多元化体现在各国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与多样性,不同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因此,在全球化过程中,各国的法律体系不仅要顺应国际法的制约与规范,也要保持自身的独立与特色。
三、全球化对法律专业人员的要求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法律专业人员需要具备更广泛的知识与能力来适应法律跨国交流与合作的需求。
一方面,他们需要熟悉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规则,为国家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他们也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以及各个法域的判例和惯例,为解决跨国商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因此,法律专业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国际化的背景和视野。
四、全球化对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全球化的进程对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但也为其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契机。
法律全球化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影响

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交流的不断发展,全球法律环境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全球化”这一概念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它是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法逐渐对各国国内法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全球化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现象的主要影响及其在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首先,法律全球化促进了国际法的普及和实施。
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这使得国际法成为各国必须遵守的法律框架。
例如,国际贸易规则、环境保护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等国际条约已成为各国国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随着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的增多,国际法对各国国内法的影响也日益加强。
例如,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全球反腐败和跨国司法合作等议题已成为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
其次,法律全球化加速了各国国内法的改革和创新。
随着全球市场的竞争加剧,各国政府面临着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压力。
为了提高国内法的竞争力,各国政府纷纷进行法律改革和创新。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引入国际人权法和环境法来保护本国公民和环境权益;一些国家则通过借鉴国际法和跨国司法合作经验来加强国内法的执行力度。
这些改革和创新不仅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也有助于推动全球法治的发展。
然而,法律全球化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和融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和融合面临着诸多困难。
其次,跨国司法合作和跨国法律诉讼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跨国司法合作可能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的问题;跨国法律诉讼可能涉及到语言和文化障碍等问题。
最后,未来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复杂和多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将更加紧密。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律与政策研究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律与政策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经济交流和文化交流不断加深,这不仅给各个国家带来了新的机遇,也给国际法律与政策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面对国际法律与政策研究的挑战,怎样制定适应全球化的国际法律与政策,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律面临的挑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跨国问题层出不穷,这直接影响到国际法律的发展。
首先,全球化使国际法律的内容更加复杂。
现在,国际社会中流传着各种伦理、文化和道德标准。
各国对人权、劳工、环境、难民等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国际法律需要统一这些标准,使其更加符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全球化加剧了各国之间的竞争,这就要求国际法律必须更加公平和透明。
各国的利益冲突日益彰显,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争端越来越多,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国际法律规则,增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任。
最后,随着技术进步,人类社会趋向于高速、高效、便利,各种跨境业务如互联网购物、在线投资、数字支付等日益普及。
这增加了国际法律顺应时代变化的挑战,需要国际法律的发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新迭代速度。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政策制定的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之间的政策制定越来越趋向于相互依存和互相影响。
各个国家的发展不可能单独存在,政策制定需要考虑到国际环境变化。
如何更好地因应全球化的挑战,建立适应时代变化的国际政策框架,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首先,国家之间的政策制定需要跨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障碍。
在国际政策制定中,不能过于狭隘地考虑自己的国家利益,需要考虑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在政策制定中更加注重政策的协调性,避免产生贸易战和其它形式的冲突。
其次,政策制定需要独立自主,避免过于受到外部影响。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都要秉持合作共赢的精神,在合理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也要实现各国之间的互利互惠。
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综述——读《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

三、 国内学界对法律全球化 的研究分歧
( 一) 反对“ 法律全球化” 之观点 反对法律全球化 的代表人物有沈宗灵教授 、 罗豪才教授等。 他们 只赞同“ 经济全球化” 这种提法 , 不赞 同政治和法律层面 的
全 球化 ” 之观 点 , 其认为, 尽 管 当 今社 会 经 济 发 展趋 向全 球 化 的
题也登上 了历史舞台。 沈 宗灵教授在其文章中将法律全球化的
原因和背景概括为生产 力促进生产方式的变化 , 经济全球化使 各国金融市场接轨 , 跨 国公司重要性 日益提高 , 国际贸易和地区 贸易集团的增加 , 结构改革和私有化 , 新 自由主义概念在经济关 系中 占据主导地位, 国际社会对 民主化 、 人权保护 以及 “ 法治” 建 设的关注 , 促进 民主和人权保护的泛 国家 、 超 国家人物 愈来愈多 等方面 。由此可见 ,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 “ 法律全 球化” 理 论也 日益成熟 。
的地位 。 崇 尚法治 , 使法律 以及法律职业主体( 如法官 、 检察官、 律师等) 乃至法律活动, 在社会生活 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彰显得越
来越突 出。第二种观点认为, “ 法律全球化 ” 建立在 民族 国家主
权独立的前提下 , 一 国法 律 与 国 际社 会 中其 他 民族 国家 乃 至 各
在 中国知 网上检索 “ 法律全球化”这一关键词 ,显示 出 自 1 9 9 3年起有 3篇关于此 的文章 , 到2 0 0 1 年是一个转折点 , 之后 平均每年有 7 0 0 篇 的论文 问世。 对 于全球化 问题 的讨论至今仍 在继 续。在进 入 2 O世纪 9 0年代时, 法律全球化 问题 的讨论席
法律 全球 化 问题研 究综述
法学视角下的后殖民主义理论

法学视角下的后殖民主义理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以及各国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密,后殖民主义理论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研究热点。
后殖民主义理论是对传统殖民主义的批判和超越,提出了一种以平等和多元为核心的新型思维方式。
在法学领域中,后殖民主义理论的引入能够为我们审视和重构某些已有的法律制度提供全新的视角。
一、后殖民主义理论的起源和发展后殖民主义理论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学术运动,被认为是西方学界对殖民主义时代遗留问题的回应。
后殖民主义理论主张将权力视为非中心化的,质疑西方中心主义和现代性的普遍性,提出了对权力关系、身份政治和文化认同的全新思考。
该理论极大地挑战了以往以西方为中心的法律思维方式,并通过关注被压迫和边缘化群体的权益,提出了更加多元和包容的法律视角。
二、后殖民主义理论对法学的启示后殖民主义理论对法学带来了许多启示,其中之一便是对权力关系的重新审视。
在过去的殖民主义时代,殖民者通过控制和管理殖民地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其统治目的。
后殖民主义理论批判了这种一元化的权力结构,并强调被压迫群体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在法学领域中,我们应该以被压迫群体的视角来审视法律制度,并通过多元和包容的方式来重构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
同时,后殖民主义理论还提醒我们重视文化认同和身份政治。
在殖民主义时代,殖民者通过强加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来剥夺被殖民地的文化认同。
后殖民主义理论呼吁重建被压迫群体的文化认同,并确保其在法律和社会制度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在法律制度中加强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包容,使每个个体都能在法律保护下实现自由发展。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后殖民主义理论对法学还有更深层次的影响。
它使我们反思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并打破了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
后殖民主义理论强调法律应该从被压迫者的视角来审视,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多元化、包容性和后殖民主义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在面对复杂社会问题时的全新思考能力。
法律的比较研究与法律的全球化

法律的比较研究与法律的全球化一、引言:法律的全球化1、法律和社会的现代化社会的现代化需要并引起其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
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例如德国或其他的欧共体成员国,其立法活动和法院的裁判规程在内国法上得以不断完善和扩充。
世界上其他那些渴求使其社会和经济体制现代化的国家也是这样。
自从1976年邓小平先生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以来,中国的立法机关一直非常积极地致力于为中国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
我记得,1985年10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革命纪念典礼上-当时我作为中国国务院的特邀嘉宾出席之,邓小平先生将“法治”作为未来中国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要素加以强调。
星罗棋布的国内立法时常追随同样或相似的立法模式,这已经成为一个世界现象。
2、跨国法律愈来愈重要如果我们关注国际商业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诠释法律的全球化。
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为达建立全球市场之目的,商品、服务和资产的交换以及技术转让已经变得如此频繁和活跃。
国际贸易史使我们认识到法律应当伴同商业的发展,因为只有辅之以明确的契约,并得到法律规则的保障,商业方能蓬勃发展。
我们现时代的国际市场需要明确并可靠的契约法以及国际市场参与国之法律制度的上的保障。
在传统上,国际商业、国际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是建立于调整主权国家关系(此等法律为国家之间的法)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活动的国际公法之上的。
历史上,国际商法肇始于友好的双边贸易条约。
现在,这些调整和保护世界贸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仍大量存在并相互构成一套法律体系。
由于经济关系全球化的形成,需要一套全球性的调整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便是特为适合这一需要而开展活动的。
大多数国际和全球市场的参与者不是主权国家而是私人实体。
他们在私人契约法的支配下缔结合同,国际公法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大的保护伞,他们在这顶大伞的保障下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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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二十一世纪的时代宿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始,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渐渐让人耳熟能详。
这场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经济的跨国流动为肇端的运动目前已渐渐达致其危险的临界点:法律的全球化。
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法律仅仅是一个“被绑在全球化战车上的不很情愿的随军大夫”,i但主观上愿不愿意正视它并不十分重要,法律全球化已经是二十一世纪初的人类必须面对的现实:ii法的世界化已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而是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
我国学者车丕照教授也指出:iii法律全球化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必然演变趋势,只是这种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更为显现。
法律全球化不是一种凭空想像,而是在不断演进的事实。
相反,否认这种事实的存在倒是一种主观的愿望。
中心区与边缘区中心区与边缘区的概念最初是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一对矛盾范畴。
社会学家齐美尔(Georg Simmel)指出,任何社会互动的情势之中,人与人都可能有优位之势(superordination)和劣位之势(subordination)不同的境遇。
这种优位之势与劣位之势在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优位之势的人具有影响、决定和控制劣位之势的人的能力和机会。
并且,这种支配关系不仅存在于同一个社会的不同群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
iv另一位社会学大师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进一步指出,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乃是一种源于十六世纪的特定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世界经济”是为多元政治结构所肢解了的但又经过整合的生产结构的极为不平等的链条,其基本逻辑是不平等地分配积累起来的剩余产品。
从而使这一体系的变化呈现双重过程:中心区的不断中心化过程和边缘区的进一步边缘化过程。
v同时,在中心区与边缘区之间还存在一个半边缘区。
这样,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分别担当着不同的社会经济角色,构成了世界经济体中的等级关系。
vi由此出发,西方的法律与制度曾是西方殖民者征服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工具。
西方世界对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殖民主义,强行扭曲了非西方社会法律文明的成长取向,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非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道路。
这也是当今许多非西方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法律未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vii因此,对于法律全球化,边缘区和半边缘区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如何限制这一既有制度的惯性延伸,如何防止以全球化名义出现的新的法律殖民主义,而捍卫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和法律主权只是这种努力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国际经济关系作为国际关系的一部分,虽可溯源至古代,但国际经济法的真正兴起却是依托二战后以美、英为主导创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也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在不同国家间形成了“优位之势”(Superordination)与“劣位之势”(Subordination)的区别。
viii 并且这种区别随着西方价值观的全球散播和美国独霸地位的确立而越发彰显。
移植与接轨对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而言,长期以来重点进行的是对既存的国际经济理论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接轨”和“移植”,而忽视了对这些理论和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观的正确性进行讨论,似乎这些价值是毋需讨论的终极标准。
这也许是由于近世以降,西方国家率先垂范了一种人们称之为“现代化”的法律与制度,并以其绝对强势,推展至全球。
而百余年来,中国不得不在一次次的“外迫”之下实施追赶,单纯地期许同样的制度与法律可以实现国家民族的再次复兴,单纯地指望“以夷长技以制夷”。
以我国学者和实务界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认识为例,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流传甚广的“游戏规则”论,认为WTO 代表了一个自然规则的形成过程。
之所以是“自然规则”,盖因为它是由西方市场参与者(“游戏者”)在国际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非政府强力制订出来的,因此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中国的入世,意味着去适应这种规则,去“接轨”。
但是,这种理论忽略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1)缺乏对西方市场参与者(“游戏者”)的社会角色进行考察;(2)忽略了对“自然规则”的本源价值观进行评价。
以这样的观点来看待世界贸易组织,必然忽略制度背后更深层次的“优位之势”与“劣位之势”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同样,以这样的视角去考察全球化浪潮,就必然陷入一种将全球化时代视作“普世真理”和“历史必然”的浪漫憧憬之中。
就必然看不到全球化时代依然存在的自然资源的匮乏或稀缺;就必然看不到世界体系中“中心区”的进一步“中心化”与“边缘区”的进一步“边缘化”过程;就更不可能看到不同族群文化间的挤压与被挤压。
对这种“中国学者的集体无意识”状况,不少学者进行着反思,如朱苏力教授提出了“法律本土化”观点,ix夏勇教授则高呼中国的“哲学权利”,x邓正来教授更评价到:xi‚……(在现代化过程中-笔者加)中国学者普遍忽视的是(亦即中国学者集体无意识的具体展现)中国知识分子在这种‘支配’过程中与‘支配者’的共谋,也即中国论者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无批判意识或无反思性的‘接受’……全球化时代支配的实效却在于被纳入进这个‘时代‘的中国对既有制度安排的承认。
据此我们可以说,全球化时代的支配是结构性和强制性的,它所依凭的并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发达社会建构起来的被认为更有效或更具有正当性的制度安排----不论中国是否进行和谋,只要中国承认并接受了既有制度安排,那么它们就都对中国论者构成了支配。
‛更有不少学者对全球化时代发出警音:“全球化可能是一首史诗,也可能是一场梦魇。
现在我们还无法看得很清楚。
”xii德国当代著名社会思想家哈贝马斯更尖锐地指出:“长期以来,各种危险的全球化,客观上将世界连结起来,使之变成一个建立在所有人都面临之危险基础上的非本意所愿的共同体。
”xiii对制度接轨与法律移植的适当警醒。
对中国而言,长期以来重点进行的是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建设,这种建设的核心是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模仿:放在国际层面,被称之为“接轨”;放在国家层面,被称之为“移植”。
其实,不管是“接轨”还是“移植”,都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接轨”与“移植”必须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契合,方可能获得成功。
西方的法律文化自有其语境,如英国历史学家汤恩比(Amold J.Toynbee)所言,西方法律文化乃是“西方自中世纪以来,几经折腾,人头滚滚、血流成河中于漫长时光里一点一滴逐渐涵育、生成的。
”xiv而中国社会无此事实基础,若以他人规则横空压向中国社会,则规则与事实的捍格不凿势无可免。
另一方面,在“接轨”与“移植”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忽视对这些西方经济理论和法律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观的正确性进行讨论,似乎这些价值是毋需讨论的终极性标准。
正如邓正来教授指出的:xv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走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没有国家的法律观:法律全球化的批判我们可以在逻辑上假定个人权利先于国家而存在,但在现实历史中,个人总是生活在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之中,没有国家的个人不过是原始的野蛮人,没有国家的权利也是没有意义的。
……法律价值不是由抽象的逻辑推论赋予,而是由具体国家的历史文化赋予的。
国家是其公民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国家与国家之间必然有现实的利益冲突;国家还是其公民的文化共同体,因此,国家与国家间还有被美国学者亨廷顿所说的那种“文明的冲突”。
而这种冲突,如韦伯所说,是不同神祇间永恒殊死的斗争;并且“从这种现实的历史的方法出发,就会发现在文明之间的殊死斗争的‘时代宿命’(韦伯语)中,国家而不是个人,文明而不是权利,才是这场永恒斗争中真正的价值主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国家的法律观仿佛是一种‘高贵的谎言’(尼采语)……”xvi人类对法律普世价值的认识在自然神、宗教神、权威神之后,历经启蒙运动而又被“理性神”统治,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普世的价值信仰。
但后现代运动和新实用主义解构了这尊“理性神”,宣告了“人类主体的黄昏”。
则今日之世界,是一神之世界还是诸神之世界,是否还存在普世共享的自由、平等与博爱信念?美国学者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认为,当今世界存在“文明的冲突”,换言之,则世界应是诸神的,只不过不同神祇间存在永恒殊死的斗争。
xvii由此出发,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文化所宣扬的自由、平等与博爱便有了“显”“隐”两解:“显说”告诉世人代表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人的基本权利至高无尚,人权应当高于主权,于是“主权淡化论”、“超国家政权学说”、“世界政府论”纷纷泛起。
但是美国可以没有联合国的授权就出兵伊拉克、轰炸南联盟,可以大张旗鼓地在加入WTO时宣称美国拥有绝对的经济主权,也可以任由自己高兴而随时挥舞单边贸易措施的“301条款”“大棒”……于是,人们看到了“显说”背后的“隐说”:xviii美国在全世界谋求的是独断独行的独权——‚单边主义‛,依据的是智慧强力的自然等级法则,没有比‚平等‛更有害的启蒙胡说了,所谓‚启蒙理性主义‛无非是‚历史相对主义‛,说到底是没有根源的‚虚无主义‛,因为它把有神背景的唯一根据‚自然正当‛给启蒙掉了(根据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惟有美国才是世界自由理性最明亮的一盏灯,反对者都不过是走在‚阴影之谷‛的邪恶势力,因而美国是‚上帝的特选子民‛,美国是圈领世界羊群的‚牧羊人‛,美国的超强军事打击力量不过是上帝手中的‚正义之剑‛——它是用来整顿世界秩序、惩罚邪恶势力的‚正义之剑‛。
(依据布什‚912”讲话。
)无论是哈贝马斯的“商谈”,罗蒂的“协同”,还是德里达的“友爱政治论”似乎都不足以平息这场诸神之争,面对美国的单边主义,他们也只得以一纸“呼吁”告世。
xix其实历史从来如此,只是“这也好,于是大家都回归到自身的极限而露出‘诸神’品格,让‘诸神’去争‘一神’吧。
历史由此而来——现代由此而去。
”xx而这“诸神”相争的背后却还是脱不了“利益”的现实考量。
亨廷顿一语道破此“天机”,他认为,国家利益不仅受其内部价值和体制的影响,还受国际规范和国际体制的影响。
公众和政治家不太可能认为威胁会产生于他们感到能够理解和可信任的民族,因为他们具有共同的语言、宗教、价值体制和文化。
xxi对于中国来讲,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所谓文明乃是指包括宗教信仰、文化价值、社会关系、传统习俗等能够提供自我认同的一系列有意义的事务。
只是,这文明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的确与西方不同,在西方人的视域里,的确“非我族类”。
“诸神相争”的现代宿命使当代中国即使全盘西化,也不会被西方国家认同为西方文明的一部分,目前西方化的土耳其和俄罗斯就是例子。
xxii因此,对中国来讲,作为一种文明的继承者还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必须以博大的心胸和坚韧的努力承担起提升中华文明的普遍价值的重任,这是民族复兴对全人类担负的文化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