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引言
2. 招标文件准备
招标公告及相关通知
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说明
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投标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清单
合同草案及标的物清单
施工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管理要求
技术交底及验收标准说明
3. 招标程序
3.1 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方需在适当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概况、投标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并设立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
3.2 投标准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规定时间内,准备好投标文件,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整理,确保材料齐备、准确无误。
3.3 开标评标
开标评标是指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审查和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中标人。
3.4 中标公告及合同签订
招标方通过适当渠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含工期、工程范围、施工标准、质量要求等具体约定。
4. 投标注意事项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了解招标要求和技术规范。
准确计算施工成本,合理确定报价。
提交投标文件前,仔细核对材料和信息的准确性。
遵守投标截止日期和要求,避免迟交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5. 结论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招标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使投标过程
更加规范、透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招标方和投标人都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南京市政府【颁布日期】19950413【实施日期】19950413【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章名】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

江苏省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一、开标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有关人员;3.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4.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5.开标会结束。
二、评标(一)评标准备1.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招标文件和评标有关表格;2.评标委员会成员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招标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3.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二)初步评审1.评标委员会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依照89号令第35条)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依照12号令第25条);属于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果有);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偏低,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按上述评审,评标委员会列出被否决的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
填写《初步评审结论一览表》。
(三)详细评审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评审出最终投标价,同时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可行性进行评审;(2)拟定《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2.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评审出最终投标价;(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逐项评分;(3)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评分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4)拟定《综合计分评分比较一览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宁建招字[2009]45号)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宁建招字[2009]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17dfd4b14e852458fb57c3.png)
宁建招字[2009]45号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宁建招字[2009]45号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投诉处理行为,我们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抄报:省建设厅,市监察局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局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及投诉处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投诉。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接受、处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件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书面投诉的内容,分别不同情况将投诉件分为异议和投诉。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异议,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与其他当事人不同的,且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不属于违法情形的不同意见。
第六条异议的处理:(一)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异议及其答复的要求转交给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二)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报监管机构;(三)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书面答复进行核查,必要时提请当事人给予更正和补充,直至完整回答投诉人提出的所有问题为止,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给予递交投诉件人以回复。
第七条招投标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当面交换意见的,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与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当面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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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受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四)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申请;(五)受理施工合同的备案.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七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招标单位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六)召开招标会,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八)成立评标组织;(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凡属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程序外,招标单位还应当在标书发出之前,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核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现场条件,以及对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及评标和定标的办法、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结算办法、奖罚办法、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件、保修金数额及其支付方法等;(三)技术规范,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以及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等;(四)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方法、清单章节划分办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清单项目表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及价格清单表等;(五)必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六)各种文件格式;(七)其他参考资料.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委备案标。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不得将要求投标单位垫付建设资金作为招标的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送市建委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现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
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三章标底第十七条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由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标底价格中应当包含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技术措施费和工期奖等。
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本市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认定。
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审查.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二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施工投标.第二十三条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者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明;(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企业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以及平均技术等级;(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约情况;(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第二十六条交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以现金或者支票支付;(二)由投标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金融机构的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总进度;(六)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
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第三十一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合同内容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其评标时参考。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资各方及其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组织,专业复杂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可以邀请开户银行、公证处等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时应当当众启封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四)投标书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评标组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评标、定标:(一)综合因素评标、定标:采用评分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投标单位所投报的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企业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二)单因素评标、定标:仅对投标单位投报的工程价格进行评议,选择其中合理的低标中标.第三十七条评标、定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单位未按规定定标的,定标结果无效.第三十八条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过7天,一、二等工程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在7天内将市招标办审核过的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单位,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退给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罚:(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款招标的,责令不准开工或者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二)招标单位自行招标未备案,擅自组织招标的;(三)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资金保证等真实情况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四)投标单位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的,取消其6-12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责令责任方承担对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招标单位、标底的编制单位或者审查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编制标底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