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采购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采购招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分为学校分类集中采购和校内单位分散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

第二章采购招投标原则

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采购招投标项目应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统一、规范、高效原则。校内采购招投标必须统一机制,严格程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集体决策,分级负责原则.学校采购的信息发布、采购的

方式、投标中标单位等的确定,均应按规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会审决定。按职能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工作小组的责任与权力。

第七条优质节支、清正廉洁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下,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设立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医用药品器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贯彻国家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查批准采购招投标结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各工作小组机构组成和职责详见附件。

第九条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是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机构,在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十条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是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机构,在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配套物资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各类教材、图

书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医用药品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校医院医用药品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学校采购招标方式和限额

第十六条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决定.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可以采用学校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采购方式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本办法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采购方式由责任单位报请相应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本办法审定.

第十八条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分为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和学校自己组织的公开招标.

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标是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经费1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采购活动(学校有招标自主权和能力的除外).其招投标按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学校自己组织公开招标是指政府政策法规允许、学校有招标能

力,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二)邀请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具有专门技术要求和行业垄断的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经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定的其他情况。

(五)询价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适合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学校各单位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持相关批文(如立项批文、计划、相关技术资料等),到相应的采购招投标责任单位办理采购招标申请手续。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负责的采购招投标工作。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委托本单位一名副职领导负责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主要程序

(一)拟订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答疑

(六)确定和通知评标小组成员

(七)接收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宣布采购招投标纪律验证投标文件密封性

(九)唱标

(十)宣读评标纪律,签订评委承诺书

(十一)评定标

(十二)公示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三)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邀请招标主要程序:

(一)拟订采购方式、招标邀请书

(二)发布邀请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发投标邀请书

其余实施步骤参照上述公开招标5-13款相应内容.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主要程序:

(一)确定采购方式

(二)成立谈判小组

(三)制定谈判文件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谈判

(六)供应商最后报价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发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主要程序:

(一)成立采购工作组

(二)采购定价

(三)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询价主要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制定询价通知书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

对于专项工程,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

特殊情况下的非正常采购方式应报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分别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采购招标责任单位按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审定结果,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形成合同草案,经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签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责任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

政协议”。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的,需经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审定,且变更相对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绝对金额不应超过公开招标限额.

超过原合同5%或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由采购招标责任单位申请,报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审定变更内容、落实增加部分的经费后,经批准实施.

如果项目实施总资金超过初步设计总金额5%以上,项目总体负责单位应及时向该项目的上级审批单位办理投资计划变更申请手续。

如果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超过批复计划,采购实施单位应向项目总体负责单位提出资金变更申请,经批准落实资金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合同备案。采购招标责任单位合同签订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合同正本妥善存档保管。同时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门,作为安排资金和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资料归档。采购招投标责任单位应将采购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评定标会议记录、评定标结果、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书面决议等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不得遗漏。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监察、审计和财务处按照上级要求,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责任单位对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政策法规和

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规定、办法、细则等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四)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执行情况;

(六)采购信息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的执行情况;

(七)邀请投标单位、评标人员的抽取、选定等环节规定执行情况;

(八)采购档案备案、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布置,进行专项检查;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凡在工作时间参加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人员(专家组成员除外)、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评审费、劳务费等.

第三十一条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重视加强对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学习有关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廉政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资料和信息;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除中标无效外,相关责任人不得再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

有收受财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直至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组采购招投标工作细则,经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

学校各采购招投标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设立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医用药品器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主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基建、国资、科技、财务、教务、后勤、医院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

委员基建处、国资处、科技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中心、医院、纪监审办负责人

秘书单位财务处

负责贯彻国家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查批准重大采购招投标结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

组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纪委副书记

成员纪监审办、工会(教代会)、财务处负责人、特邀行风监督员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

学校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是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机构,在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二)督促检查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制定、完善采购招投标的内部监控措施;

(三)监督检查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招投标程序、过程进行监督;

(五)负责协调并督促检查廉政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

(六)负责受理对学校采购、招投标的投诉、申诉,并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查处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

组长主管财务的校领导

成员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基建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

责任单位财务处.

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是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机构,在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的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各工作小组建立、完善采购招标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拟定学校采购预算,报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审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学校采购计划的汇总、上报;

(三)负责采购资金的管理,监督采购招投标责任单位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信息的汇总、上报;

(四)对学校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方式进行审定;

(五)监督学校采购活动中的信息发布方式和渠道;

(六)跟踪采购招标活动的后续签约、履行情况;

(七)根据工作需要,协调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工作。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基建处、国资处、财务处、纪监审办负责人、用户代表

责任单位基建处

职责:组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配套物资的采购招标工作。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拟定、信息发布、标书的编制、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组织开标、评标。

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国资处、后勤中心、财务处、纪监审办负责人、用户代表责任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职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除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固定设备及物资外).包括采购方式的拟定、信息发布、标书的编制、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组织开标、评标.

大宗生活物资物业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后勤中心、基建处、国资处、财务处、纪监审办、学工处负责人、用户代表

责任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职责:组织大宗生活物资、物业管理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包括采购方式的拟定、信息发布、标书的编制、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组织开标、评标。

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教务处、图书馆、研究生院、学工处、继教院、财务处、纪监审办负责人、用户代表

责任单位教务处

职责:组织各类教材、图书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包括采购方式的拟定、信息发布、标书的编制、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

件的发售,组织开标、评标。

医用药品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医院、后勤中心、财务处、工会、纪监审办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责任单位医院

职责:组织校医院药品(含医疗卫生低值易耗材料、器械)的采购招标工作。包括采购方式的拟定、信息发布、标书的编制、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组织开标、评标。

各工作小组的共同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健全相关岗位人员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负责年度、季度采购预算、计划的拟订和采购信息的上报;

(三)接受校内使用单位的委托,承办相关招标业务,包括:

1.采购方式的拟定;

2.信息发布方式的拟定、发布;

3.接受投标单位报名;

4。对投标人资格预审、考察;

5.标书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售;

6。组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的签发等。

(四)听取专家组评标意见和建议,审定评标结果;

(五)负责招投标后的合同洽谈、拟订、报批及履行等;

(六)负责招投标材料的归档工作;

(七)受理招投标的投诉和申诉;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南理工办-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财〔2011〕593号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理工大学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责任制办法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2011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 南京理工大学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53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是学校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二级单位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及财经制度情况的基本依据,是规范二级单位经济行为、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建立健全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将责权利三者紧密结合。通过明确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赋予责任人以经济权利,使二级单位负责人在财经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是指二级单位负责人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指学校下属的学院(直属单位)、部(处)行政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学院(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五条学院(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对本单位财经活动及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学院(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有监管责任。 本节所指项目是指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上级部门或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专项业务等项目。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规定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在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下,有权制定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八条在学校统一财会业务领导下,有权管理本单位会计事务,实行本级财务公开,收入分配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在学校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和资源配置下,负责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分配的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不搞赤字预算。 执行学校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本单位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审批本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不审批超预算和改变经费用途的支出,尤其是规定用途的专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依法组织的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活动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与核算。

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财〔2010〕678号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 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学校结合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项目管理费办法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2010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管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造价,提高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完成,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管理费是基本建设投资组成部分,指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列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学校全资、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核算内容 第四条人员费用。人员费用包括外聘人员费用、施工现场津贴、加班补贴等。 外聘人员费用是指因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需要,经校人事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外聘人员、退

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校内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不能在管理费中列支。 施工现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下施工现场从事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补贴。 加班补贴是指根据学校建设项目具有季节性赶工、加班的特点,利用学生假期进行建设、维修等工作,考虑到建设项目加班与学校一般假期值班的性质不同,特设立建设项目加班补贴。 第五条办公费用。基本建设投资建设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日常办公用品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调研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与在建工程项目或拟建工程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对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考察、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用。 第六条技术资料费。与在建投资或拟建投资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建设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图集、建设工程造价、设备采购、价格信息、基本建设法规、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等技术图书资料购置(复印)费、印花税。 第七条工程技术咨询、协调费。参加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会议和与基本建设相关的人员技术培训费用,建设项目中有关专家技术咨询费用、协调处理工地与周边关系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劳动保护费。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 南京理工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大学,创办于1952年,原名南京化工学院。2004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该校以理、工、管为主要特色,涵盖了工程、科学、管理、文法等多个领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理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江苏省重点支持 高水平大学。 第二条南京理工大学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以质量求效益,以特色求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南京理工大学坚持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 办学方针。秉承“中西融合,卓越创新”的校训,在教育教学、科研 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不断追求卓越。 第四条南京理工大学遵循“知行合一”的校训,在培养人才中注重实 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推崇“知识改变命运”的办学理念。

第二章学校管理组织 第五条南京理工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董会,其下设有校长、副校 长等领导职务。 第六条南京理工大学设有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 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南京理工大学设有多个二级单位,包括不同的学院和研究所。 每个二级单位均设有主管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 理和运营。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八条南京理工大学实行“以德育人”的教育方针,注重培养学生的 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该校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 践能力。 第九条南京理工大学对所有入读该校的本科生实行“全员体检制度”,并建立了健康档案。该校还为每位本科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定期 开展各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

第十条南京理工大学通过多种方式对违纪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包括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措施。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南京理工大学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和实践能力。该校还积极推进课程思政工作,注重将思政教育融入到 各类课程中。 第十二条南京理工大学实行“导师制度”,每位本科生都有一名专门 的导师进行指导和辅导。该校还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辅导机制,为学生 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南京理工大学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与多所国外高校建立了 合作关系,并开设了多个英语授课专业。该校还鼓励学生参加国际交 流项目,拓宽视野和增强语言能力。 结语 南京理工大学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卓越传统的高水平大学。该校坚 持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注重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在未来的发展中,南京理工大学将继续秉承“中西融合,卓越创新” 的校训,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16南京理工大学校院(系)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5.23

南京理工大学院(系)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学院(系)责权利,建立学院(系)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南京理工大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南京理工大学学院(系)经费总额动态包干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统一领导,财权下放,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大收大支,自我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基数分项计算,指标综合下达,自主支配使用,运行机制灵活。 第二章二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是财务工作的核心,学院(系)需编制二级预算。二级预算管理的原则为“以收定支,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收支平衡”。 第四条学院(系)二级预算实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系)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学院(系)二级预算。不得有账外设账、私自转移资金或以个人名义存放公款等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二级预算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学生经费、维持经费、专项经费、各类奖励经费及院(系)自筹经费等动态包干经费。 第六条学院(系)在安排预算时,必须首先保障教学运行维持经费、学生经费和人员经费,用自筹经费适度安排学院(系)的发展和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 第七条学院(系)的二级预算按日历年度编制,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各学院(系)在学校当年分配财力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学院(系)二级预算,其经费安排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学院(系)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学院(系)二级预算执行。若在年度内需要调整预算,由学院(系)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但经费调整只能将人员经费(在职)向维持经费(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调整,不得逆向调整,降低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的比例。 第十条各学院(系)年度二级预算结余经费,除学校有规定或因学院(系)未履行有关义务由学校收回以外,原则上仍由学院(系)在下一年度继续留用。 第十一条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系)二级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系)的预算收支负全面经济责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允许明确职责的适当授权,给予分管院(系)领导的一定的财务审批权。

南京理工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 南京理工大学 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院,系,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学院,系,责权利~建立学院,系,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南京理工大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南京理工大学学院(系)经费总额动态包干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统一领导~财权下放~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大收大支~自 我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基数分项计算~指标综合下达~自主支配使用~运行机制灵活。 第二章二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是财务工作的核心~学院,系,需编制二级预算。二级预算管 理的原则为“以收定支~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收支平衡”。 第四条学院,系,二级预算实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院,系,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学院,系,二级预算。不得有账外设账、私自转移资金或以个人名义存放公款等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1 第五条二级预算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学生经费、维持经费、专项经费、各类奖励经费及院,系,自筹经费等动态包干经费。 第六条学院,系,在安排预算时~必须首先保障教学运行维持经费、学生经费 和人员经费~用自筹经费适度安排学院,系,的发展和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

第七条学院,系,的二级预算按日历年度编制~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各学院,系,在学校当年分配财力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学院,系,二级预算~其经费安排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学院,系,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学院,系,二级预算执行。若在年度内需要调整预算~由学院,系,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但经费调整只能将人员经费,在职,向维持经费,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调整~不得逆向调整~降低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的比例。 第十条各学院,系,年度二级预算结余经费~除学校有规定或因学院,系,未履行有关义务由学校收回以外~原则上仍由学院,系,在下一年度继续留用。 第十一条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系,二级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系,的预算收支负全面经济责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允许明确职责的适当授权~给予分管院,系,领导的一定的财务审批权。 2 各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院,系,领导在审批有关业务时~应明确预算项目。学院,系,经济责任制另文规定。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会计核算模式~学院,系,各项收支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由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学院,系,不设会计机构。 第十三条统筹安排好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统一在银行开设账户~各学院,系,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财〔2007〕3号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 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国家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依法理财、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规范各院系、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1.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

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国防科工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国防科工委财政拨款资金从2007年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学校的财政资金将不再直接拨入学校银行账户,而是根据学校的用款计划申请,逐月将用款指标下达到财政部统一开设的“零余额”银行账户,学校实际发生支出时,由银行从国库中直接划拨资金至收款单位或个人。 1.用款计划申请编报 各课题组应按照均衡原则,按项目进度,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按季逐月编制用款计划申请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国防科工委。 2.用款计划指标下达 国防科工委经审核后,将学校的用款计划指标逐月下达至“零余额”银行账户。 3.用款资金支付 课题发生的有关费用必须在项目月用款计划指标下达后才能从“零余额”银行账户支付,且不得突破项目的用款计划指标。

南京理工大学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 加强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切实提高财政拨款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22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学校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2010年以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出台推进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将高校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相挂钩,预算执行与绩效奖励相挂钩。 因此,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到财政部门对学校当年预算追加、预算执行绩效奖励以及下年度预算的资金安排。各责任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学校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推进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进度。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 财政拨款是指学校直接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为加强对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的管理,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 各类财政拨款支出的校内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承担预算执行相应管理职责,即是预算执行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基建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研究生院等。各责任部门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责任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应承担的预算执行管理各项工作。 各责任部门应根据每月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及时将预算执行进度通知各项目具体实施人员。对于每月预算执行进度未达要求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梳理查找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原因,并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具体措施。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2004〕122号 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科研财务会计制度,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到款立项程序 ㈠科研经费到校财务后,科技处根据到款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由院(系)科研管理人员到科技处办理科研经费到款立项手续,科技处按纵向、横向课题,按进款类别不同编号登记,并根据相应经费分配方案开出拨款通知单。 ㈡校财务部门根据拨款单按项立户,并核发科研经费卡本。卡本由课题组掌握使用,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㈢财务处依据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及发票进行科研收入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科研支出是指为完成学校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支出。科研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本着全额成本核算的原则,在提供符合规定的报销票据、并至少有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两名成员签字的基础上据实列支。科研项目成本基本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㈠业务费用,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加工费、会议费、评审费、版面费、印刷费、文献信息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制中课题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费用等。 ㈢协作研究费,是指由外单位承担部分协作及加工等费用。

㈣设备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的设备(仪器)、样机(品)的购置、试制、运输、安装等费用。 ㈤修缮费,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对科研项目使用的实验室进行改造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对实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及维修等的费用。 ㈥差旅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发生的研制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期间的杂费等。 ㈦人工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的各类补助性支出。 ㈧管理费,是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包括学校和院(系)为管理科研项目发生的办公、差旅、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年终考核奖等。 ㈨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发生的通讯费、实验费、论文及其他奖励费、业务招待费、印花税、其他流转税、合同认定费等。 通讯费的报销仅限于报销本课题组成员手机充值发票(需注明手机号和使用人姓名,一人一号)金额的80%,充值卡发票不予报销;招待费的报销仅限于课题组用于与课题项目有关的接待费用,凭正式发票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项目切割经费的6%。 第四条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㈠单笔科研业务支出金额开支在2万元以下的直接由院(系)领导审批;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须经科技处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开支由科技处、财务处汇签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50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㈡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订购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单价在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订购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系)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

12南京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10.26

南京理工大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 度化、规范化,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 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 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 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 的财务活动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核算内容 第五条财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上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建设项目的账务设 置和账务管理,对建设项目实行按项目分别核算。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 金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 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 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学校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第八条建设成本核算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 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九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 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 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基本建设准备的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备起来,安装在基 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 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 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 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 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 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 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其他待摊投 资等。 第十二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 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 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科研两个中心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院(系)、部、处、中心、直附属等单位的报销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 第二章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科研业务支出金额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直接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科技处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开支由科技处、财务处会签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二)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二万元以内(含二万元)的仪器设备订购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单价在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订购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系)审核,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五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如果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应在科研合同中明确,由课题组组长及院(系)领导在票据背面注明、签字,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教育事业经费和其它经费(含办班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辅导员考试题库(2023)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辅导员招聘考试题目(2023) (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 【说明】 1.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 2.请严格按照规定在试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编号;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国家规定,公派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在多少时间内未向所属使领馆报到,即要被取消公费留学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 A.半个月 B.一个月 C.8天 D.三个月 【答案】:B 2.我国把()周岁这段时期划分为青年期,同时也是加入团组织的年龄界限。 A.15-30 B.14-25 C.12-28 D.14-28 【答案】:D 3.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 A.7月30日 B.7月15日 C.6月30日 D.7月20日 【答案】:A —1 —

4.教师讲课语言生动形象、简洁准确、富有吸引力、声音抑扬顿挫、并伴有适当的表情,使学生产生兴趣,易引起学生的()。 A.有意注意 B.共鸣 C.无意注意 D.兴趣 【答案】:C 5.在教学中为了实现知识的迁移,教师应该应用(),使学生在学习和思维中将事物的非本质属性从本质属性中剔除,更好地掌握概念间的因果联系。 A.变式 B.概念 C.教材结构 D.基本原理 【答案】:A 6.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较少带有功利性,主要是切磋学问、交流思想、鼓励安慰、探索人生。这说明大学生的人际交往具有的特点是()。 A.交往动机的迫切性 B.交往心理的差异性 C.交往目的的单纯性 D.交往内容的多样性 【答案】:C 7.()的发展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经济基础 A.经济的发展 B.居民生活水平 C.文化的进步 D.社会生产力 【答案】:D 8.在人性的叙述中,认为人拥有自觉和自由以作出人生基本的抉择的是()。 A.认知主义 B.行为主义 C.人本主义 —2 —

南京理工大学校园临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Nanjing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 校园临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良好的校园总体风貌,规范在校园内进行的临时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校园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园包括南京理工大学主校区、继续教育学院校区、科技园区、汤山科研试验中心、陶吴试验场区以及计划新增用地和其它南京理工大学所属设施用地。 第二条校园内临时建设项目是指不在校园规划建设项目范围内,因施工或其它需要临时搭建或施工的各类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校园内临时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发展规划处。 第四条校园内临时建设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临建项目的单位向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校园临时建设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有关临建项目论证材料; 二、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中心、保卫处等部门,对临建项目涉及的校园规划、资金来源、建设需求、建设方案、消防安全、供水供

电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校园临时建设项目审核审批表》,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发展规划处将初步审核意见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重大临建项目需提交发展规划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四、临时建设项目经学校审批同意,由发展规划处下达《南京理工大学校园临时建设项目批准书》后(必要时,临建项目申请单位须先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消防等相关手续),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保卫处对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条临建过程中禁止在校园内擅自开挖取土、堆土,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和破坏管网。经批准临时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延长占用时间,临建项目完成后由临建项目申请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六条临时建设项目竣工后,临建项目申请单位须将临建项目立面图复印件、室外部分的各类管线网平面图等有关资料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七条临时建筑(或构筑物)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服从学校整体建设安排,原则上存续时间不超过2年。 在符合校园总体规划,不影响校园建设的前提下,使用单位可向发展规划处提出延期使用的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保留使用,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为学校划定的成套住房和教职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有期限的租赁。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未婚人员可申请集体宿舍,已婚人员可申请成套住房)。 新进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未婚或配偶、子女均在外地,可申请集体宿舍。 (二)居住集体宿舍的已婚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可申请成套住房。 (三)进校博士后流动站人员。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调配及程序 第五条各类人员租赁周转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引进人才为80 平方米以下。 (二)进站博士后及其他人员为60平方米以下。 (三)各类事业编制未婚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标准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一人一间,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2人一间(注:105栋、107栋单身公寓仅限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居住)。 (四)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的住房标准为集体宿舍一个床位。 第六条周转房租赁期限

(二)其他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5年。 (三)承租集体宿舍的事业编制未婚人员租赁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续租,续租期不得超过5年。承租集体宿舍期间若领取结婚证,可按规定申请承租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5年,且集体宿舍和成套住房的合计租赁期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周转房租金 (一)租赁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属第十五条中应退房的人员,住房管理部门提前1个月发放退房通知。对逾期3个月及以内的周转房,学校按每半年公布的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附件2)收取租金;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周转房,按上述市场租赁价2倍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住房。 (三)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入住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按1个月计收。 第八条周转房申请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可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住宅管理科领取或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网页下载《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附件3),本人应如实填写,经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并将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及博士后人员凭《调入通知单》或人事处《承办单》,由住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其中成套住房的安置,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承租集体宿舍人员结婚后,符合申请调换成套住房条件的,应如实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由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成批周转房调配程序为: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张榜公示3次,接受监督和纠错,按排序选取房号。排序办法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正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人员、副处级干部→博士学位人员、中级职称人员、科级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采购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采购招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分为学校分类集中采购和校内单位分散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 第二章采购招投标原则 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采购招投标项目应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统一、规范、高效原则。校内采购招投标必须统一机制,严格程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集体决策,分级负责原则。学校采购的信息发布、采购

的方式、投标中标单位等的确定,均应按规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会审决定.按职能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工作小组的责任与权力. 第七条优质节支、清正廉洁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下,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设立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医用药品器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贯彻国家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查批准采购招投标结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各工作小组机构组成和职责详见附件. 第九条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是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机构,在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十条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是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机构,在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配套物资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各类教材、图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 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满足学校发展需要。 3。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负责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包括各类经营实体)的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并提出调控建议。 5.负责学校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及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各项收

高维信息智能感知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高维信息智能感知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 **大学 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录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1) 重点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2) 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职责 (4) 重点实验室研究室主任岗位职责 (5)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管理细则 (6) 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议制度 (8) 重点实验室保密规定 (9)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2) 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8) 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20) 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工作制度 (21) 重点实验室科研管理补充规定 (23)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暂行实施细则 (25)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与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28)

高维信息智能感知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高维信息智能感知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专家组成,委员的选拔采用由**大学提名,教育部聘任的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三、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大学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学科前沿发展以及国家科技政策规划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发展大方向,审定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评审重点实验室基金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研究和检查人才培养计划和措施,推动人才和学术交流。 五、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和讨论重点实验室有关重大科研和学术活动事宜。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研究、合作培养研究生等方式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与学术活动。 七、学术委员会委员要积极推荐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到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并注意组织优秀科技工作者自带课题或申请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来实验室工作。

项目经费查询系统升级版操作手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项目经费查询系统操作手册 前言 (2) 第一章功能简介 (2) 一、按项目代码查询 (2) 二、按工资号查询 (2) 第二章系统登录方法 (2) 一、“按项目代码查询”登录方法 (2) 二、“按工资号查询”登录方法 (4) 第三章“按项目代码查询”操作指南 (5) 一、查询时间区间(功能)选择 (5) (一)按月份查询 (6) (二)按年份查询 (7) (三)按区间查询历年收支情况 (8) (四)其他查询功能 (9) 二、查询范围选择 (10) (一)查询全部收支情况 (10) (二)按条件查询收支情况 (12) 三、查询项目分类支出情况 (13) 四、项目分类支出情况特别说明: (15) (一)科研科目设置 (15) (二)特定时间区域的支出金额显示情况 (19) 第四章“按工资号查询”操作指南 (28) 一、学院、部、处、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查询 (28) (一)查询往年项目情况清单 (29) (二)按条件选择项目清单 (30) (三)下载Excel文件 (30) (四)查询各项目代码明细情况 (31) 二、项目经费负责人查询: (32) 第五章“财务到款”查询操作方法 (34) 第六章站内信箱使用方法 (36) 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 (37)

前言 为了方便各用户更便捷地运用财务处的“项目经费查询”系统,财务处编制本操作手册,请各用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 第一章功能简介 该系统面对的用户群为学院、部、处、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费负责人,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项目经费收支明细查询、汇总查询和经费到款查询。 “项目经费查询”分为“按项目代码查询”和“按工资号查询”。 一、按项目代码查询 该功能面对的用户群为持有项目经费查询权限的项目经费负责人,按单个项目代码进行项目经费查询。 二、按工资号查询 该功能面对的用户群为学院、部、处、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费负责人,按学院、部、处、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费负责人的工资号进行项目经费查询。 学院、部、处、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查询本部门负责的所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以查询本负责人负责的所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章系统登录方法 一、“按项目代码查询”登录方法 1、登录到财务处网站首页,单击左侧“按项目代码查询”,进入登录主界面: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食药品农产品检测平台实验室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模板】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食药品农产品检测平台实验室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招标代理: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2018.109 2019年3月

一、投标须知 (一)工程概况 1、招标单位: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3、工程名称: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食药品农产品检测平台实验室建设工程 4、招标工程内容: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供水排水用电安装、气体管道、通风系统建设、实验室柜台定制安装等工程(具体详见清单) 5、建设地点: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8号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工程已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现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二)招标工程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2015新标准)二级](含) 以上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含)以上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施工资质。 2、投标人应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投标。 3、投标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 4、投标人2016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00万(合同金 额)以上实验室工程类业绩。 (四)投标费用 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 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概不承担。 (五)投标有效期 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天),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之日起算。 (六)投标保证金 1、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为贰万伍仟元,保证金选择现金或者汇票,于开标前单独 密封于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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