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指人类智力成果的原创性劳动成果,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由法律所保护。
2.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成果所享有的版权。
包括对作品的构思、写作、修改、演奏、演唱、展览、发表、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3. 商标权:指商标人对其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包括对商标的标识、使用、宣传、注册、续展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4.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其创作的发明或者设计所享有的专利权。
包括对发明、设计、方法、产品及其改进所享有的权利。
5. 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2年颁布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期限等。
6. 商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颁布的一部保护商标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续展、侵权处罚等。
7. 专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8年颁布的一部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期限、侵权处罚等。
除了上述七部法律法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著作权概念的名词解释

著作权概念的名词解释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包括:
1. 复制权:允许他人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和表演。
2. 改编权:允许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编辑、剪辑、合成、翻译等方式进行创作,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改编后的作品。
3. 创作权:允许他人独立进行创作,包括绘画、雕塑、摄影、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电视剧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4. 信息网络传播权:允许他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视、广播等信息网络方式对作品进行传播。
人身权包括:
1.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的创作人在版权保护期限内有权拒绝任何人对其进行修改、删除、节选等。
2. 发表权:允许创作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包括公开陈列、展示、播放、出版、发行等。
3. 署名权:创作人有权在作品上署名,并有权确定其创作人身份。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20世纪90年代初确定的,目前为20年。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延长保护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除了著作权,还有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法律概念,如商标权、专利权、汇编权
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些概念之间的交叉和关系也需要进行明确和解释。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保护知识创造与发明创造力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四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下面将对这四个名词进行解释。
首先是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种国家授予发明家或新技术的创造者的一种独占权。
通过申请专利,发明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发明,以保护其创新成果,并在合理条件下公开发明技术,以促进技术的交流和进步。
其次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使用的独占权。
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商标、标识、商号等。
商标的保护能够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
再次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
著作权的保护能够给予作者合理的经济回报,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和研究,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对优秀作品的利益。
最后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些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如技术和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使企业能够保持竞争优势,确保其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不被竞争对手所知晓或使用。
以上所述的四类知识产权都是通过国家制度予以保护的。
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申请、获得和保护的原则和程序。
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创新、新颖性、适用性等,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知识创造者获得合理的回报,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它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研发,提高科技水平和产品品质。
它还有助于促进技术转移和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造者利益以及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尤为重要,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激发创新能力,并促进技术的进步与传播。
知识产权法第4次作业答案

知识产权法第4次作业答案第⼀章著作权概述⼀、名词解释1、⾃然⼈作者:作者是指进⾏⽂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即进⾏直接产⽣⽂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活动的⼈,与可视为作者的⾮法⼈组织和法⼈共同组成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概念。
2、创作:是指直接产⽣⽂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活动。
为他⼈创作进⾏组织⼯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其他辅助⼯作,均不视为创作。
3、著作权,⼜称为版权,是指⽂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权利的总称。
五、简答题1、联系:两者都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都属于⽆形智慧型财产。
区别:(1)权利属性不同。
著作权是⼀种具有⼈⾝属性的权利,其著作财产权虽然可以因超过法定期限⽽丧失效⼒,但作者却永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商标权则只是⼀种财产权,不具有⼈⾝属性,它可能因法定期限不续展⽽整体灭失,还可能因商标权⼈的违法⾏为⽽被撤销。
(2)两者的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是以⽂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它只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创作。
(3)两种权利的取得⽅式不同。
著作权⼀般⾃作品创作完成时⾃动产⽣,⽆须登记注册。
⽽商标权则不然,由于⼀件商标甚⾄多个相类似的商标也只能取得⼀个商标权,因此商标权⼀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
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2、联系:两者都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同属于智慧型财产,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区别:(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作品的思想内容,⽽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
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深⼊到技术⽅案本⾝。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为IPR)是指对于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特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以下是对这些知识产权名词的详细解释:一、专利权(Patent)专利权是指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通常针对科技领域中的发明,如新的发明创造、产品制造方法和技术等。
获得专利权后,发明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以保护其利益和促进创新进步。
二、商标权(Trademark)商标权是指企业拥有并保护其商标的独立权利。
商标是用于区别企业或其产品和服务的标识,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商标标识等。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独特性和品牌形象,防止他人在同一类别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市场竞争优势。
三、著作权(Copyright)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覆盖的创作作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各个领域。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改编权等。
著作权的存在鼓励了文化创作和知识传播,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
四、商业秘密(Trade Secret)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掌握的非公开、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技术知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于保持其秘密性,限制其被不相关的人员获取和泄露。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竞争优势,因为只有拥有这些秘密信息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上保持一定的独特性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其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护,促进了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更加重要,以鼓励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
本文档旨在解释与知识产权法学相关的一些重要名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概念的含义。
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现某种知识或信息时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各类法律保护的权益。
2. 专利权
专利权是对发明的独占使用权,即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立的、排他的权利。
它可以保护发明的技术内容,防止他人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关领域内复制或使用该发明。
3. 商标权
商标权是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指
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以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
上使用相似的商标。
4.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对以文学、艺术或科学形式表达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凡是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记录下来的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5. 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是指某个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一种特定的技术或专利。
通过专有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并保护自己的技术知识不被他人非法使用。
6.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计算机软件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以上是对《知识产权法学》中一些重要名词的简要解释。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大全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大全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知识创造和创新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鼓励发明者和创作者进行创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
一、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人因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可以保护各种技术创新,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持有专利权的人可以控制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权利,并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各种表达形式,如文字、音乐、绘画、摄影等。
著作权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表、翻译、改编等权利,并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和权益。
三、商标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殊标志,如品牌名称、标志图案、字母、数字、颜色等。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以保护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权是指对电子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和结构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是电子设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布图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对于提高电子产品的性能和功能至关重要。
五、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非公开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模式、客户资料、销售策略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依赖于保密协议和商业伦理,通过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
六、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使用特定地理区域名称的产品在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上具有独特性的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既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可以鼓励保护传统产业和地域文化。
七、域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网站地址,用于标识和定位网站和电子邮件服务等。
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受到相关的域名管理机构的监管和规范,具有唯一性和可转让性。
八、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的技术。
专有技术的保护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形式实现,可以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
知识产权法第三次形成考核试题及答案

13.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停止侵害 ?
B. 公开赔礼道歉 ?
C. 消除影响 ?
D. 赔偿损失 ?
反馈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题目22
正确
获得4.00分中的4.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应当支付报酬 ?
B.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C. 不支付报酬
D.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反馈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应当支付报酬
B. 出售
C. 批发
D. 买卖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选择一项:
A. 导演
B. 制片者 ?
C. 电影公司
D. 编剧
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反馈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独创性, 可复制性
12.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时事新闻 ?
B. 工程设计图纸
C. 口述作品
D.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
反馈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时事新闻
D.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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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名词解释安娜法令:也称安娜女王法令。
法的原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1709年由英国议会颁布,171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
该法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14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
《安娜法令》在世界上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生大影响。
版权:系著作权的同义语。
版权法:亦称《著作权法》。
版权页:载明版权内容的专页。
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1.书名、作者、版权所有者、出版者、发行者、印刷者;2.书号、定价、开本、印张、插页、出版日期、版次、印次、历次印数。
有的还注明发行范围。
版权转让费: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向他人转让其作品的版权所获得的经济报酬。
版税:作品的使用者根据合同的约定,从使用作品所得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付给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报酬。
版税的计算方法是:定价乘以发行数(或印数)乘以一定的百分比。
版税率: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从作品使用者的收入中抽取的百分比,并以此计算版权,取得作品使用费。
版税率可因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种类、质量、授权使用的范围、版权计算方法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作品授权或许可使用合同时协商确定。
保护期限: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财产权利的时限。
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人有权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笔名:作者在发表作品时使用的、用以替代真实姓名的别名。
表演者: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传说作品的人。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般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是与著作权相似的邻接权。
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或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播放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通过电台、电视台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是著作权财产利的一种。
亦称广播权。
伯尔尼公约:全称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缔结。
后经7次补充与修订。
现行文本是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
截至1992年10月止,共有成员国93个,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
公约全文共38条。
根据公约。
每一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公民的著作权必须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
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公约还规定了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些特殊条款。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指法律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的作品以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指: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财产权:亦称经济权利。
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享有的转让、授权或许可他人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以及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遗赠。
唱片制作者:亦称录音制品制作者,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
抄袭:即剽窃。
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重印:指将以出版物的形式发表的作品不作任何改变而重新印刷。
出版:指出版单位将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印刷或音像录制等手段制作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现代出版包括编、印(录)、发三个环节。
出租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内容。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禁止他人将其作品原件或复制品以营利为目的而出租的权利。
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
篡改: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的内容、观点作了违反原意的实质性改动,或者把自己的意图强加在他人作品之中。
电影、电视、录像制作者:指提供资金,承担责任,组织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自然法人或法人。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独创性:指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创作特征。
独创性强调的是: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发表:指通过各种使用作品的形式,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
发表权:指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发行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行其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可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发行权而获得报酬,并有权限制对其作品发行的地区或方式。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人作品:指由法人组织编写、指导创作、提供费用、承担责任,以法人名义出版的作品。
翻版:通过手工工艺或科技工艺,将原有的出版物、绘画、照片等,按原复制的行为。
又称翻印。
翻拍:亦称翻照。
指采用照相的方式,复制作品原件的行为。
翻录:通过科技工艺,将原有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激光唱盘、视盘等按原样复制的行为。
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翻译强制许可证: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际著作权公约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强制作品权利人许可他人翻译作品使用的证书。
颁发翻译强制许可证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而妨碍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
翻译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自行翻译或许可他人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符号作品的权利。
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
翻译作品:以原始作品为蓝本,用原著语言文字以外的语言文字或符号表达原著内容的作品。
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的对称。
非专有使用权不能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使用作品,也不能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复制: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制作其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种。
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改编权: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自己的作品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
稿酬:作品使用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的经济报酬。
即以稿酬方式支付的作品使用费。
稿费:即稿酬。
公有领域:一部作品超过了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期,或该作品所在国家、地区未对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也未参加国际版权保护公约,该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对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使用者可不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节目: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作品的节目。
广播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电台、电视台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
亦称播放权。
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合理使用: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出处等。
合理使用一般指为了个人学习而摘录,为了介绍、评论而引用,为了学校教学而少量复制等著作权法规定的几种情况。
合作作品: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两种。
汇编作品:将已经发表汇集在一起,通过一定形式的编排,构成一部新的作品。
汇编者汇编他人的作品,须事先征得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教材:由国家教育管理机构和国家法律规定或许可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适用于学校的材料。
如教科书、讲义、教学图片、复习资料等。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邻接权:通过传播他人的作品而产生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它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电台、电视台播放者的权利等。
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录音制品公约:全称《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也译作《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简称《唱片公约》),1971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
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群众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在世代流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保存和发展的具有某一民族、地区或社会群体特征的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遗产。
剽窃:以抄袭的方式将别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发表)的全部或部分窃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
是侵害著作权行为的一种。
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适当引用:依照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用途和对数量的限定,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适当引用,应注明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世界版权公约: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
1952年9月缔约国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
全文共21条及两个附件。
其主要内容有:1.缔约各国以国民待遇原则保护所有缔约国作者的著作权;2.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发表后25年;3.作品保护受要有一定手续,必须注册登记并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刊载版权标记?(录制品是?或,并注明首次发表日期及作者姓名。
到1992年10月止,该公约成员国已有85个。
中国也是《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之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促进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
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
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日内瓦。
我国1980年3月加入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