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采掘电气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采掘电气的要求1.1 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三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六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去时140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五十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今后对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考评,均以此《标准》为依据。
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解释权归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三无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1.1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1.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1.1.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用电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章用电装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矿山用电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具有以下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2.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过电压、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并按时检测和维护。
3.电气设备的接线和布线应合理,接线端子应可靠,电缆等导线应保持清洁,避免漏电和短路。
4.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清理灰尘和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5.电气设备的控制系统应可靠,操作人员应熟悉控制系统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章电气维修与管理
第四条为确保矿山用电安全,矿山应设立专职电气维修人员,并定期组织电气维修和管理培训。
第五条电气维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掌握基本的维修方法和技巧。
2.熟悉矿山用电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气故障。
3.具备紧急救援的能力,能做到快速准确地处理电气事故。
4.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章电气检测与检修
第六条矿山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电气检测与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电气检测与检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随着煤矿的深入开采和工艺的不断发展,电气安全在煤矿井下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是为了确保矿井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一、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在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过程中,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设备,并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安装。
2. 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且设备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发生电气事故。
3. 设备的接地要符合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安装设备时要进行必要的防护,以防止设备受到机械或化学损害。
二、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是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尽量避免设备发生故障。
2. 检查设备的绝缘状态,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3.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和校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4. 检查设备的接地系统,确保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三、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在煤矿井下,使用电气设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2. 使用电气设备时要注意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和额定电流,避免超负荷使用。
3. 在操作电气设备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改动设备的电路或参数设置。
4. 严禁使用老化、损坏的电气设备,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四、电气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电气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是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遵守煤矿井下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定期检查和测试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3. 配备合适的应急设备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4.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矿井电气常用标准及规定

矿井电气常用标准及规定1. 引言矿井电气设备是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确保矿井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本文将介绍矿井电气常用的标准及规定,以便矿业从业人员对矿井电气设备有更全面的了解。
2. 矿井电气设备标准2.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T 478-2019)该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设备的外观、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遵循该标准,可以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2 《矿用显式型PLC》(MT/T 709-2008)本标准适用于采煤机、掘进机、支架控制等矿井电气设备中使用的显式型PLC控制系统。
标准规定了PLC控制系统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接口要求等内容,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3 《金属非金属矿山用电安全规程》(GB 50257-2019)该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电气设备安装、维护和使用。
标准明确了电气设备的选型、布置、接地、保护和操作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电气设备在矿山环境下的安全可靠运行。
2.4 其他标准除了以上提到的标准外,还有许多与矿井电气设备相关的标准,如煤矿井下电缆标准、矿山直流系统标准等。
根据具体的场景和需求,矿业从业人员可以参考相关的标准来进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
3. 矿井电气设备规定3.1 设备安装规定在矿井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其中包括:•设备选址规定:设备的选址应考虑到通风条件、供电条件、运输条件等因素,确保设备的安装位置合理;•电缆敷设规定:电缆的敷设应遵循电缆标准的要求,确保电缆的外观完好、接地可靠;•接地规定:设备接地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2 设备维护规定矿井电气设备的维护是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设备维护规定:•定期检查: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外观、连接器、绝缘等部分没有异常;•清洁维护:保持设备的清洁,防止灰尘、水分等物质对设备产生影响;•动作试验:定期进行设备的动作试验,检测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定期润滑:对设备的移动部件进行定期润滑,减少摩擦和磨损。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需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需符合以下要求: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需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需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赐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需停顿作业。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需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转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转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缘由停风时,必需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需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四周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实行措施,进展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 1.0%时,必需停顿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四周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 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四周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到达1.5%时,必需停顿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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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今后对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考评,均以此《标准》为依据。
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解释权归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三无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1.1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1.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1.1.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1.1.3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
要求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密封良好。
1.1.4铠装电缆芯线间的连接要采用压接,接头紧固,不得过热。
1.1.5塑料电缆的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1.2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羊尾巴”:1.2.1电缆的末端必须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
1.2.2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各种防爆型和矿用一般型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装置。
1.2.3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电器)引出入之电缆2米以内不得有不合格接头。
1.2.4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必须有防松或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电缆不得拉脱;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的护套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
1.3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明接头或破口:1.3.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无轨胶轮车除外)与电缆不得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线操作,否则为明接头。
1.3.2电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破口:1.3.2.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
1.3.2.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毫米以上,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1.3.2.3铠装电缆铅包损坏者。
第二章四有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2.1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2.1.1熔断器、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
2.1.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合格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2.1.3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继电器或甩掉不用。
2.1.4运行中的过电流继电器应六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校对,并根据被保护系统和负荷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1.5熔断器必须齐全完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焦、鼓肚和裂纹。
2.1.6下列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合格的检漏保护装置:2.1.6.1矿井变电所(含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1.6.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1.6.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1.7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合适。
2.1.8煤电钻、127V信号照明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
2.1.9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127V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专人管理。
2.1.10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使用不断电试验装置和漏电脱扣机构的后备保护装置。
2.1.11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2.2有合格的防爆性能(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2.2.1隔爆外壳的紧固应符合:2.2.1.1紧固用螺栓、螺母和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不得有严重锈蚀;紧固用螺栓、螺母须有防松措施。
螺栓、螺母、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
螺栓、螺母不允许用轻合金材料制造。
2.2.1.2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
弹簧垫圈的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
螺栓紧固后,应伸出螺母1~3个螺距。
不得用平垫代替弹簧垫圈。
2.2.1.3螺栓和不透螺孔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余量。
2.2.1.4外壳的不透螺孔,其周围及底部的厚度须不小于螺栓直径的三分之一,但至少为3毫米。
2.2.1.5结构上采用护圈式(沉式孔)特殊紧固件的紧固,护圈内的螺栓头,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并须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护圈开口的圆心角须不大于120°。
2.2.2不得使用无“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及防爆标志的“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须在铭牌上标明。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2.2.3经修理的平面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厚度的15%。
2.2.4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钢铁制做的隔爆结合面应薄薄地涂一层防锈脂(204-1型)或磷化处理。
不得涂对传爆性能有影响的油脂。
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为合格。
2.2.5隔爆外壳无裂纹、无开焊、无严重变形。
2.2.6隔爆外壳内外不得有严重锈蚀。
2.2.7观察窗孔透明件的密封和密封件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不松动。
修理更换透明件、密封垫(密封胶)的材质、规格及装配的最短胶封长度、密封垫的嵌入部分宽度均应符合原设计出厂要求。
2.2.8隔爆设备的外壳空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不得拆掉接线盒内的绝缘套管和防爆电动机接线盒内的隔爆绝缘座。
2.2.9不得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结构形状和尺寸,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必须符合标准。
2.2.10隔爆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2.10.1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不得缺电气连锁装置(保证断电后,插杆才能拔插)。
插销须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自行松脱。
2.2.10.2插销的专用接地插杆和插孔不得损坏,必须保证接地插杆比主插杆先接触。
插杆与插孔必须可靠接触。
2.2.11防爆型和增安型灯具不得改变原结构。
应有断开电源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连锁装置,并动作可靠;或有“断电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
灯具的进线腔与光源之间,须有反光罩或隔热设施隔开。
灯具的金属保护网与外壳须可靠固定。
2.2.12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2.13防爆开关或电磁起动器的闭锁装置,必须完整良好,不得失效;必须保证与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
使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其标有“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不得缺少。
控制器手柄如为可拆卸式,必须保证在停止位置方可卸下。
2.2.14防爆电动机的风扇、风扇罩、隔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要可靠固定。
静止与活动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正常工作状态,风扇距风扇罩、隔板及其紧固件的间距须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但最小为1mm。
2.2.15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须符合GB3836.4—83标准。
2.2.1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经指定的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3有合格的接线装置(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2.3.1防爆设备的引入装置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隔爆性能合格。
2.3.2密封圈引入装置须具有合格的防松与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
引入橡套电缆时,电缆入口处须制成喇叭口状,其内缘应平滑。
2.3.3密封圈材质须是邵尔氏硬度为45-55的橡胶制品,并应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允许在密封圈上切割同心槽。
接线安装时同心槽应朝向外侧。
2.3.4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
进线嘴上的压线板须压紧电缆,电缆的压扁量不能超过电缆直径的10%。
2.3.5压盘式引入装置与设备接线盒连接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连接紧固,螺旋线嘴与密封圈之间须加金属垫圈。
2.3.6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3-1规定。
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 的橡套电缆例外)。
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
表2-3-1密封圈外径D(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mm)D≤20≤1.020<D≤60≤1.5D>60≤2.02.3.7密封圈的单孔内不许穿进多根电缆。
2.3.8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包上。
2.3.9电缆护套(铅包)穿入接线盒壁内侧长度为5—15mm(小于5mm者为失爆),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
2.3.10电气设备空闲的引入装置须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mm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其紧固程度:螺旋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沿拧紧方向);压盘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
钢垫板应置于密封圈外侧,其直径与进线引入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3-1规定。
高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2.3.11引入装置压紧后,要有余量。
压盘或压紧螺母应压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要与接线盒器壁接触严密,不得活动。
2.3.12高压隔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后,应用绝缘至电缆头三叉以上,不露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