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制度保密目录措施保密协议等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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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制度保密目录措施保密协议等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17003-2017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2017-10-01发布2017-10-01实施

******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为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本标准由总经办提出。

本标准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编部门:总经办、****律师事务所。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2017年发布。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按照国家秘密依法进行保护。

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并可以提名保密委员会副主任若干。保密委员会是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包括商业秘密的审核和确认、商业秘密的解密、保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以及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等。

第七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保密办公室设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公司技术、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商业秘密监控管理的责任人,各部门涉密人员是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按照公司制订的《保密信息目录》确定,主要包括: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以及科研报告、实验报告、设备构造、产品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与《保密信息目录》列明的商业秘密事项有密切关系、或者对公司具有重大利益应当补充列入《保密信息目录》的新信息,产生新信息的部门应当及时填写《商业秘密审批表》(附后)进行申报,详细说明申报的理由,并载明建议的密级。

保密办公室对提交的商业秘密申报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评议并签署意见,最后提交保密委员会评审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以及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对公司特别重要、一旦泄露会使公司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资料或者事务属于绝密事项;对公司非常重要、一旦泄露会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害的资料或者事务属于机密事项;对公司比较重要、一旦泄露会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害的资料或者事务属于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通常为:“绝密”级二十年、“机密”级十年、“秘密”级五年。

对确实无法预见保密期限的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可以确定为“长期”。

第十四条?保密期限自商业秘密文档或者其他载体上表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确定密级之日起算。

保密期限届满前,保密委员会审查认为应当继续保密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从新确定密级之日重新起算。

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标志,标志应当至少包括密级、确定密级的时间两部分,还可以包括商业秘密权属标识(单位简称或者其他标识等)。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延长保密期限或者在保密期限内提前解密的,由商业秘密形成部门拟定并向保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做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或双方签署另行保密协议。

公司与涉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

公司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并到保密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制度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展出材料中可能包含涉密资料的,应当在披露或者展出前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到保密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加强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岗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岗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禁止外来单位和人员现场参观。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程序》,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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