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管理办法
保密协议管理办法

保密协议管理办法保密协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保密工作管理,保护国家的重要秘密和组织机构的商业机密,依据《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管理。
第二章保密工作责任第三条保密责任组织机构应当明确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保密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保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保密责任追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保密协议签署和履行第五条保密协议签署在获取和使用机密信息前,应当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保密协议内容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密信息的范围、使用限制、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保密协议履行各方应当严格履行保密协议,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保密措施和技术支持第八条保密措施的采取组织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机密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加密、访问权限控制、设备监控等。
第九条保密技术支持组织机构应当加强保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保密管理监督第十条保密管理监督机构各级组织机构应当设立保密管理监督机构,负责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保密检查保密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保密工作宣传组织机构应当加强保密工作的宣传,提高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和理解。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的备案保密协议应当定期备案,确保保密协议的有效性和实施。
以上为保密协议管理办法的大纲,具体细则和执行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组织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时调整和更新保密管理措施和制度,保证保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保密协议管理办法

保密协议管理办法保密协议是为了保护某些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而制定的一种协定。
在现代社会中,保密协议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企业商业机密、政府机密、个人隐私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执行保密协议,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密协议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文将对保密协议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保密协议的目的和重要性保密协议是为了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性,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的非法获取和利用。
它是信息保密的法律和合规工具之一,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密协议的目的包括:1. 保护企业商业机密:许多企业拥有独特的商业模式、技术专利和市场策略等商业机密,通过保密协议,可以确保这些机密不被竞争对手获取,从而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保护政府机密:政府机构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等敏感信息,保密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可以防止这些信息泄露,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3. 保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和健康状况等,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可以防止个人隐私被滥用和泄露,维护个人权益和尊严。
保密协议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信息的安全,避免不可预见的损失,并为相关方提供法律依据,以便在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发生时追责。
二、保密协议的要素和内容保密协议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一般由以下要素组成:1. 缔约方:保密协议需要明确约定的参与方,包括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接收方。
信息提供方是指提供敏感信息的一方,信息接收方是指接收并使用该信息的一方。
2. 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协议需要明确约定需要保护的具体信息范围。
信息可以是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同时还可以包括相关技术、专利、商业计划等。
3. 保密期限:保密协议需要明确约定的保密期限,即信息的保密时限。
根据具体情况,保密期限可以是固定的或无限期的。
4. 保密义务和责任:保密协议需要规定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包括不得泄露、不得披露给第三方、不得滥用等。
5. 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保密协议需要规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如赔偿金、法律追责等。
项目保密协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协议,是指项目参与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护项目信息秘密,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第二章保密协议的签订第四条项目保密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保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平等自愿原则:项目参与方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
(三)明确具体原则: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履行。
第五条保密协议的签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项目参与方名称、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二)保密信息的范围和等级;(三)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和期限;(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保密协议的签订程序:(一)项目参与方在项目实施前,应进行保密风险评估,确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和等级;(二)项目参与方根据保密风险评估结果,协商制定保密协议;(三)项目参与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报我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密协议的履行第七条项目参与方应严格按照保密协议约定,履行以下保密义务:(一)对项目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二)对项目信息进行保密培训,提高项目参与方的保密意识;(三)对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四)在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妥善处理项目信息。
第八条我单位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密协议的履行情况,对项目参与方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九条项目参与方违反保密协议,造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赔偿因信息泄露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承担因信息泄露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承担因信息泄露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四)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版)》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xx年版)》第一篇:保密工作管理办法(xx年版)x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在网络维护管理过程中涉及国家和企业保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成立x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各项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工作基本原则第四条x的保密工作由x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
保密工作将认真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x全体员工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各单位和各职能管理部门负有具体落实保密工作的责任。
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教育、管理,并对各部门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通过保密教育,必须自觉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务必做到: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准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六、不准在电信业务、公务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七、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八、不准在公共场所议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九、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十、携带秘密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外出时,不得违反保密规定;第六条员工凡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丢失秘密载体的,视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将给予泄密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x保密委员会一、x保密委员会组成人员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二、x保密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日常办公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第四章保密工作制度第八条x保密工作实行由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企业保密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保密工作,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及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
第三条企业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保密工作的合法性。
(二)统一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分类管理:根据商业秘密的密级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责任到人: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保密协议的签订第四条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条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密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保密义务人的保密责任;(三)保密期限;(四)违约责任;(五)其他约定。
第六条保密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起草保密协议;(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审批保密协议;(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保密协议存档。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七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设施、设备等,采取物理隔离、限制出入等措施;(二)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等,采取加密、脱密、销毁等措施;(三)对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四)对离职员工,按照保密协议约定,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九条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第三方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协议管理办法

保密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保密协议的制定、执行和管理,确保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的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商业计划、技术资料、客户信息、财务数据、内部管理文件等,以及公司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保密协议的签订1. 员工入职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2.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根据合作内容的需要,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3. 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管理1. 公司应建立保密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保密信息的分类、存储、使用和销毁等流程。
2. 保密信息的存储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或损坏。
3. 对于保密信息的使用,应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确保信息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五条保密义务1. 员工及合作伙伴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传播、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保密信息外泄。
2. 员工离职或合作伙伴终止合作后,仍需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从事与公司竞争的活动。
第六条违约责任违反保密协议的,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根据保密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保密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保密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保密协议的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条件。
第八条保密协议的解释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1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 2 —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各项部署,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工作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组织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拟订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本单位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和重点人员;对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进行备案管理,提出调整商业秘密级别及范围的意见;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和统一销毁,负责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 3 —及时报告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配合上级做好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第十条集团公司涉及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章国家秘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十三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原则是:绝密级事项不超过XX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XX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XX年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包括接收的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明确标识国家秘密等级的公文、电报和资料应列入国家秘密范围的集团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报国资委保密委或国家保密局审定,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第十五条承办国家秘密事项实行闭环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传递、阅办、复制、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环节工— 4 —作,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汇编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宣传媒体或在宣传活动中公开发表或泄露国家秘密第十七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涉及国家秘密的讲话、报告禁止录音录像,涉密会场应使用经国家保密局检测批准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第十八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确有必要下发的,要经机要渠道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特殊情况下确需个人携带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需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运送至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同时派专人现场监销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赠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二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 5 —技术信息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其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第二十二条核心商密是重要的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普通商密是集团公司除核心商密以外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或给公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内部掌握,但正式批准后即可公开的事项,原则上不设商密级别,作为内部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核心商密原则上不超过5年、普通商密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二十四条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包括产生商业秘密的单位的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按照涉密程度严格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各单位核心商密须上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集团公司具体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按《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及事项》规定执行— 6 —第二十六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届满的商业秘密文件自行解密第二十七条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立即在载体上做出明显标识标识由权属、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用3号黑体字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书刊封面的右上角标明“商密级别★期限”若无特殊内部掌握的期限要求,一般不标识期限第二十八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的密件,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第二十九条在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准确标明商密级别,并在拟稿、印刷、复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每个环节,严格执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汇编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须标明商密级别和保密期限,不得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核心商密不得进行汇编第三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涉— 7 —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场所,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保密要求;会议需要录音录像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三条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在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工作中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利益的应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列为商业秘密的事项,严禁在非涉密网及OA上流转;列为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各业务部门拟定,在公布前严格控制流转程序和知悉范围第五章保密教育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重视保密教育工作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保密与窃密形势;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津法规,集团公司、本单位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方面有关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知识;相关领域的基本保密知识等第三十六条保密教育可以采取涉密人员专题教育、会议、讲座、培训、竞赛、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教育等形式,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保密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工— 8 —作人员的教育,不断提高保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干部员工要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保密监督,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十项禁止的要求: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和内部办公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禁止在OA上起草涉密文件,或者将上级涉密文件内容、标题登录上网流转;禁止复印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和互联网电子邮箱办理公务,储存、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敏感信息;禁止丢弃或在非指定地点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及存储介质;禁止非涉密人员接触涉密信息;禁止违反涉密会议管理规定第六章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管理— 9 —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的单位或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存放、保管大量秘密载体的场所保密要害部位在建设时要同步考虑保密安全防范设施,做到同步计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单位应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第三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第四十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和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各单位应配备涉密计算机并做好与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的物理隔离,加强涉密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管理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保密承诺档案,落实保密责任第四十三条涉密岗位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申请流动必须首先办理保密审批手续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 10 —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涉密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第四十四条公司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员工保密义务条款各单位应当根据涉密程度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的,由所在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前要进行重点保密教育,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出国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涉密人员参加外事活动、同国外人员进行交往和通讯时不得泄露秘密第四十六条发现国外人员窃密行为或我工作人员有失密、泄密、窃密情形时,要立即予以制止,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严禁私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出国第七章泄密事件处理第四十七条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接触范围,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纳入风险管理,制订失泄密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办第四十九条总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 11 —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第五十条集团公司保密办应在发生泄密事件后2个月内完成查处或协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资委保密委报告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和未查结原因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五十一条人事、纪检部门要将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第五十二条保密工作检查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 保密机构和专兼职保密人员配备情况; 2 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 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4 涉密人员管理情况;5 重点部门和部位保密设施配备情况;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管理情况;7 涉密文件、资料密级确定及管理情况;8 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9 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每半年对所属企业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上报保密工作情况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办定期对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进行抽查— 12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第五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处罚,未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员泄露国家秘密,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五十七条因领导干部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领导的责任1 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2 未按规定成立保密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或因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保密机构,导致保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3 未按规定配备必备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未对涉密场所、部位采取保密措施,任用、聘用涉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带来重大失泄密隐患的;4 违反有关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指使或放任工作人员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党和国家秘密,指使或放任通过非涉— 13 —密渠道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在公开发布信息、对外交往合作中未执行保密规定,带来重大失泄密隐患的;5 发生失泄密事件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的;6 不配合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办失泄密事件,或者隐瞒事实,包庇有关责任人,导致不良影响的;7 其他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疏于管理,导致重大失泄密隐患的第五十八条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告诫;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所列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视情况合并适用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4 —。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保密管理遵循“必知、必经、必要、必履、必报”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原则,依法管理,纪律严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尊重和发挥涉密人员的主体作用;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内外部联动。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三个层级。
第六条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关键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和制度约束。
第七条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一定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常规管理。
第九条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应当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涉密人员只能获得其工作职责所必须的涉密权限。
第十条涉密人员的权限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及时添加或取消相应的涉密权限。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为保证涉密人员的身份真实、确保其信任度,所在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背景调查等。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涉密知识和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密级管理,了解并遵守涉密文件的密级要求,确保涉密责任心务实。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做好涉密材料的存储、传输和销毁工作,确保不泄密。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扩散、传播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严禁从事与国家秘密工作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应当履行保密审查制度,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密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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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保密协议管理办法MH-HR-S002 制定日期2011年8月3日修订日期文件版本
3.12.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3.12.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或人员离职后即失效;
3.12.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4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届丁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