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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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的明确性

论罪刑法定的明确性

论罪刑法定之明确性摘要:我国刑法在1997年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从其诞生之日起,我国刑法就确立了以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方针顺应了现代民主和政治的发展趋势。

而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以后又派生出了许多原则,在这里面明确性原则无疑是比较重要的一环,其对于限制司法滥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

因此保障刑法条文的明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还具有的不完善性,从而导致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有些条文还具有某些去缺陷,导致某些条文还具有不明确性。

关键词:罪刑法定;明确性;刑罚;罪行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我国对于罪刑法定的明文规定,其意义在于确立一个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刑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该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简单的说,不管是对定罪还是量刑,必须按照刑罚的明文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

此条规定确定了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

罪行法定原则最先起源于黑暗的中世纪欧洲,各国对人权的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人民大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渐渐地人们意识到对于权力的限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导致权力被滥用的主要原因,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因而从法律上限制权力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罪刑法定原则应运而生。

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更替,这项原则被世界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确立为基本原则,正是由于这一原则的诞生以及确立,使人类社会向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二、明确性原则的概述及发展由于我国刑罚确立了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随之而来的,这也就为我国刑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经过漫长时间的发展逐渐派生出了诸多原则,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原则。

参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一方是地位高低、财富多少,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受到同等的待遇。

二是强制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必须被定期复审,法院才能做出有效的判决。

三是确定罪名原则。

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必须清楚地确定指控的罪行,并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持罪名。

四是有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或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无罪,庭审过程中要以有罪推定为前提。

五是依法决定罪刑原则。

法律对每种罪行都有确定的罪刑标准和行刑流程,法院必须按照这些标准和流程来判断罪刑。

费尔巴哈罪刑法定原则

费尔巴哈罪刑法定原则

费尔巴哈罪刑法定原则
费尔巴哈是一位德国法学家,在他看来,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
法治原则,它要求法律对罪行和刑罚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公民对其
自由和权利的合法保障。

这一原则具有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具备确定性和明确性。

根据这一要求,法律应该预先规定罪行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公民
的行为不受不明确、随意的惩罚。

比如,在中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应当依照法律予以惩罚,不得以不在法律规定的犯罪行
为处罚或轻于法定刑。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刑罚的
滥用和恣意。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律应该以平行性为基础。

也就是说,在法
律审判中,法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罪行和刑罚进行判断和量刑,而不是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或者政治立场进行处理。

如果刑罚不
符合法定标准,这样的处理就是无效的。

比如,在中国,刑法第五条
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造谣的事实陷害他人或者诬告陷害他人而加以
诬告陷害罪的惩罚。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罪行的构成要件,保障了公
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了司法的滥用。

总之,费尔巴哈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强调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明确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司法的滥用和恣意。

在中国,这一法律原则得到了重视和落实,成为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我们应该坚持这一原则,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刑法第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含有历史进步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刑法第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含有历史进步意义。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能够追溯到12 英国大宪章第39 条的规定:“但凡自由民除经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并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订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分任何人。

”在此规定指导下,18 法国刑法典第4 条初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尔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现在,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当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确实立含有重大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并且有助于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涉及: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时刑、严禁有罪类推、严禁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规定是: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体现确切、意思清晰,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该规定应事先存在于法律中。

这一原则的核心观念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法律必须已经规定好了该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以及具体的法定刑的幅度。

罪刑法定原则被誉为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具体内容包括刑罚的法定性、罪名的法定性、法定刑的法定性以及法定刑的确定方式。

首先,刑罚的法定性是指对于任何一项犯罪行为,法律都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刑罚。

具体而言,法律必须指定犯罪所对应的刑罚类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明确规定刑罚的幅度、范围和量化标准。

这样一来,刑罚就不再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更加公正和合法。

其次,罪名的法定性是指犯罪行为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在刑法中,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罪名,法律明确规定了何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其定性为具体的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这样一来,犯罪行为的认定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再凭借司法机关的个人主观判断,有效地保障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清晰性。

第三,法定刑的法定性是指刑法必须具体规定每一项犯罪行为所应当对应的刑罚类型和刑罚幅度。

刑罚不应是任意的、随意的,而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应当规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同时规定刑罚的最高和最低限度,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减少个人主观的裁量与差异,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的统一性。

最后,法定刑的确定方式是指法律规定了刑罚幅度的量刑范围以及刑罚的具体确定方式。

法定刑的确定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绝对最刑法定和相对刑法定。

绝对最刑法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针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的最低和最高幅度,法院在量刑时只能在这一范围内进行裁量。

相对刑法定是指法律不规定具体的量刑幅度,而通过与其他刑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裁判实践的结合,来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总结起来,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保障了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刑罚的确定有法可依,司法机关的裁决更加公正和合法。

罪刑法定原则名词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名词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名词解释罪刑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定刑罚原则,是公民享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一个法律准则,它要求刑罚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明确性和确定性,确保在应用刑罚时,法律必须以明确的规定来约束执法机关和法院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刑罚过度。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法律具有确定性。

确定性的要求指的是刑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所规定的刑罚。

这就要求刑罚法律必须定性明确,不能出现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使公民能够清楚地了解哪些行为是犯罪,从而能够遵守法律。

同时,执法机关和法院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来进行,不能凭借个人意愿或主观判断来确定刑罚。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法律具有明确性。

明确性的要求指的是刑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具体刑罚,在刑罚决定上要求有一定的限定和可预见性。

这就要求刑罚法律不能存在过于模糊或歧义的词语或规定,必须确保刑罚能够清晰明确地被公民理解。

而执法机关和法院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罚进行决定,不能凭借主观意愿或个人判断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法律具有确定性。

确定性的要求指的是刑罚法律应当确保任何人在犯罪之前都可以预见犯罪行为的后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要求刑罚法律不能对同样的行为给予不同的刑罚,而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进行决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执法机关和法院在决定刑罚的过程中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不能凭借个人喜好或随意决定刑罚的轻重。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法律具有确定性、明确性和确定性,确保在应用刑罚时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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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行法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本文将就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述。

早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加以规定。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能否有效保护人权受到了普遍质疑,其根本原因正在于缺少了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如果构成要件规定的内容不明确,人们就无法据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这样就会导致罪刑法定与罪行不法定的情形没有任何区别。

针对缺少实质明确性规则的问题,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通过判例、理论确立了具体的明确性规则。

甚至在有些国家,明确性规则的地位迅速上升。

比如在德、日刑法中,明确性规则演变成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和新增原则,足以可见刑法界日益对罪刑法定中明确性规则的重视。

具体分析,我国刑罚界对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规则应当包括刑法形式明确与刑法实质明确两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形式上的明确性刑法形式上的明确,首先要求刑法体系必须明确。

一般而言,明确的刑法体系至少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内容完整。

各国刑法典从总体上一般可以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一些国家还另外规定附则。

二是分类合理。

各国刑法典都需要对犯罪、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具体问题以一定标准进行科学分类。

三是结构严谨。

刑法体系是将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起来,明确的刑法体系必然要求刑法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等主次分明,轻重衔接,具有结构上的严谨性。

与此相适应,刑法形式上明确的基本要求也应当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具体包括内容明确、分类明确和排序明确。

(一)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刑法体系明确首先要求内容是足够明确而且不是含混不清的。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用大量的篇幅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2条至35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种类,包括官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9种。

因此从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的,具体表现在犯罪的概念和刑罚体系的规定等方面。

(二)刑罚体系的分类明确刑罚体系明确还要求对刑法内容的分类具有足够的明确性。

首先,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分为5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再比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将九种刑种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另一类是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单独适用。

因此,无论是大的结构安排还是每一章下的结构安排,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层次分明、条例清晰、分类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符合明确性的要求。

其次,我国刑法的分则体系,规定了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繁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罪,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类明确的分则体系。

我国目前严格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等四大分类标准,严格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构建了明确的分则体系。

(三)刑法体系的排序明确刑法体系明确还要求对刑法内容的排序具有足够的明确性,这一点突出的表现在刑法分则中。

分则中的罪名按章排列,各章排列有一定的次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章下面是节,是根据需要而下设的单位,反映章内部的有机联系。

节下面是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刑法规范大部分都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

条之下是款,在表达条文内容丰富,存在若干层次的情况下,需要在条下设款。

条与款之下有项,一般来说,列为项的内容之间往往具有并列关系,共同从属于条或款。

总体而言,我国刑法体系的具体结构,即编、章、节、条、款、项等主次分明,轻重衔接,而且便于查找,引用方便,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实质上的明确性刑法实质明确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刑法规范必须清楚地规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适用清晰的语言描述对犯罪的规定,对于概括性或模糊性的表述不能使用,以使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从最伟大的哲学家到最普通的公民都能一眼看明白”。

刑法的实质明确主要包括两方面:“罪之明确”和“刑之明确”。

(一)罪之明确罪之明确,就是指刑法规范对犯罪的规定应当明确。

具体而言,包括罪名和罪质的明确。

首先,罪名明确是指犯罪行为的名称应当明确。

明确而科学的罪名体系是刑事立法高度完善的重要特征,也映射着整个定罪活动的质量。

一方面,明确的罪名规定有利于保持国民的可预测性。

我国一直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模式,因此刑法必须逻辑严谨、规定明确,才便于一般国民学习掌握和遵守执行。

如果不采用明确的罪名,那么不同的国民可能因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等差别,导致推理出来的罪名数量、罪状名称存在天壤之别。

而如果明确规定模式在刑法中对罪名直接加以规定,使得人们一眼看上去就会了解刑法有哪些内容,并且初步判断其构成要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的可预测性。

另一方面,明确的罪名有利于保护立法的权威性。

罪名的明确化做到了罪名的法定化,因为罪名已经被当作刑事立法的一部分在条文中予以载明,从而使司法机关适用和一般国民学习掌握这些罪名时,能够产生一种安定感、认同感。

安定感、认同感越强烈,就越能体现刑法的权威性。

其次,罪质明确就是犯罪的本质要明确。

从公正的角度考察,犯罪的本质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功利的角度考虑,犯罪的本质又体现行为的人身危险性。

罪质应该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罪质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要素的总称。

与此相对应,罪质明确的从宏观上应从客观行为、主观心理和因果关系三个角度着手;从微观层面上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状况、主观要素等五个方面着手。

所以,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来说,都要求各个角度和方面做到规定明确。

(二)刑之明确根据各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实践,关于刑罚之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二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三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从刑法明确性的角度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无疑是最符合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无疑是不明确的,这种法定刑也一致被认为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因为最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能够适应具体犯罪程度的变化,有利于刑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公认是最符合明确性规定的最佳体现。

我国刑法关于刑之规定绝大多数是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具体而言,表现为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刑罚裁量三个方面的明确性。

首先,刑罚种类明确。

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对刑罚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这些关于刑罚种类的分类无疑是明确的,不仅符合世界上基本的分类标准,而且在具体适用上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刑罚种类不明的情况,比如《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

”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如何进行减轻处罚?因此总体而言,在我国的刑罚种类基本明确的基础上,针对少数刑罚不明确的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改进。

其次,刑罚幅度明确。

我国对于刑罚幅度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只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法总则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例如《刑法》第433条。

第二,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之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明确,例如《刑法》第295条。

第三,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无须再根据刑罚总则的规定确定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例如《刑法》第118条。

毋庸臵疑,以上三种分类方式交叉结合,互相补充,充分对刑罚的幅度进行了多角度的明确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最后,刑罚裁量明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等内容规定明确。

我国刑法对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量刑原则、量刑方法、量刑情节、量刑基准、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都等属于刑罚裁量的主要内容。

如果量刑规定不够明确,就会导致刑罚不明确,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规则。

为了进一步使我国刑法的量刑明确化、避免量刑随意化,那么在刑法修订时,就应当尽量将量刑原则具体化,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方法及限度,尽量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刑罚裁量基本做到了明确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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