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窜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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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防止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商品溯源与防止市场串货制度

商品溯源与防止市场串货制度

商品溯源与防止市场串货制度一、前言为确保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商品溯源及防止市场串货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严格的商品追踪系统,实现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并有效防止产品在分销渠道中的非正常流动(即“串货”现象)。

二、商品溯源管理1. 生产环节每一件商品在生产阶段即赋予唯一的序列号或二维码标签,包含但不限于生产日期、批次号、生产线信息等详细生产数据。

生产完成后,立即录入商品信息至企业内部商品管理系统,形成初始的商品溯源记录。

2. 入库出库管理商品入库时需扫描并核对序列号或二维码,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同时更新系统内的库存及溯源信息。

商品出库发货时,严格按照订单信息进行匹配,再次扫描并登记序列号或二维码,更新商品流向信息。

3. 物流运输过程合作物流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货物跟踪系统,实时更新商品运输轨迹,确保商品流转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三、防止串货措施1. 区域划分与管控根据销售渠道及地域特点,对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商品编码或特定标识,明确商品销售区域范围。

对各级经销商或代理商实行严格的区域管理制度,严禁跨区域销售行为。

2. 合同约束与处罚机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串货行为,一旦发现违规,将采取扣减返利、取消代理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3. 定期稽核与抽查企业不定期对各经销商、零售商进行商品来源核查,包括随机抽取商品检查其序列号或二维码,以验证是否符合正常的流通路径。

对于客户举报或自查发现的串货行为,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处置。

4. 技术支持与监控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技术、物联网设备等,提升商品溯源精度,实现对商品流通的精准监控,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存在的串货行为。

四、培训与宣导定期组织经销商、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及本制度的培训,提高全员对于商品溯源和防止串货工作的认识与执行力度。

公司应持续开展反串货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服装市场秩序,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确保市场销售渠道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服装产品的销售、配送、仓储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禁止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定义及处罚第四条窜货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服装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销售渠道或地区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将产品从原销售区域调拨至其他区域;2. 将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渠道;3. 将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影响其他渠道的正常销售。

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如下:1. 一经查实,对窜货责任人进行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2. 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的50%;3. 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

第八条设立窜货举报热线,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举报窜货行为。

第九条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巡查,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的合规性。

第十条建立窜货预警机制,对疑似窜货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提高其对窜货行为的认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窜货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具体如下:1. 销售部门负责对窜货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2. 仓储部门负责对窜货产品进行清点和处理;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窜货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修订。

第六章举报奖励第十六条为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窜货行为,公司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经查实为窜货行为的,公司将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金额由公司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窜货,属跨区越界销售行为。

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运营格局,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的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本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别制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如下:一、本公司各区域管理人员、各地代理经销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一) 负责货品管理发放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经销商所订相同批次的产品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二) 本公司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所在地区有无外区域销售。

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品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公司电话汇报并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三)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在确认窜货行为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一) 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包含当地装饰公司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购买产品,然后再由装饰公司销售到其他经销商所属区域的;(二)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

特别是以授权经销商的朋友或其他名义购买,并将产品低价倾销到其他授权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三、经销商在所在区域市场上发现可疑窜货产品,应立即向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报,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本公司报告窜货实际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箱号、购买方及流通渠道等准确信息;(二)被窜货人在第一时间将关于窜货的书面举报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本公司。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关于______窜货管理规定
一.渠道管控及窜货管理的目的
为了有效稳固的销售渠道,稳定市场价格,打击跨区域销售、低价窜货,保障该产品各合作方的利益,维护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市场秩序。

二.窜货定义
窜货主要是指,“跨区窜货”即各级代理商出现的超出规定的经销范围或低于规定价格的销售行为
三.窜货处罚办法
1.停货处罚,对相应窜货代理商自发现窜货的次日起暂停其发货一周。

情节严重
的取消____首销资格直至取消后续新品首销资格。

2.罚金处罚,对相应窜货代理商,对发现窜货以零售价格赎回,每台视情节严重
扣罚发返利50-1000元。

3.窜货申诉,申诉仅对实物在代理商本库的情况有效,其它申诉无效。

本管理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回——执————
我司已经收到以上《---窜货管理规定》并知悉相关处罚条款等信息,将会配合--厂家及----公司维护好市场秩序。

经销商:(签章)
年月日。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销售业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强化销售队伍管理,防范串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串货定义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接受订单后,通过调包、挪货、私下协商等方式擅自改变订单信息,或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产品等行为。

第三章销售串货管理职责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销售串货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工作,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销售制度,不得串货行为,如发现串货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章销售串货工作流程1. 销售订单接受:销售人员接受订单后,应核实订单信息,与客户确认,务必与客户签订正规销售合同;2. 销售订单处理:销售人员应及时将订单信息录入系统,派发相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订单处理;3. 销售回访:销售人员应及时回访客户,确认订单信息,及时反馈客户需求,确保订单顺利进行;4. 销售结算:销售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不得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章销售串货风险防范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养,规范销售行为;2.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核查,对业绩异常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串货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建立销售串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串货问题,迅速处置;4.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揭发串货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章销售串货惩罚措施1. 对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2. 对重复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关绩效奖金;3. 对严重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执行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监督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对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有异议或建议,可向公司销售总监反映,或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反馈。

XX乳业公司防窜货管理规定(经销商)

XX乳业公司防窜货管理规定(经销商)

XX省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XXXX年防窜货管理规定的通知
XX市第[XXXX-XXX]号
尊敬的经销商:
为规范市场销售,杜绝窜货行为,经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XXXX 年起凡是产品生产日期为XXXX年11月以后的产品,市场窜货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执行此规定,如下:一、窜货行为确认:
产品跨区域销售行为,经XX公司防窜货系统查实即确定为窜货行为;
二、收货:
1、被窜货方负责收货(10箱起计);
2、窜货方负责以正常市场零售价收回窜货产品;
3、如窜货方不按要求收回窜货产品,停止发货;
三、通报罚款:
1、罚款:
1)经销商:经销商窜货罚款额度执行销售合同中“窜货规定”;
2)城市经理:城市经理所在作业点第一次发现窜货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窜货取消年度岗位津贴,第三次发现窜货予以辞退;
3)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所在片区,每发现一次窜货罚款1000元,当月最高罚款额3000
元;
4)区经理:每发现一次窜货罚款1000元,当月最高罚款额度3000元;
2、通报:窜货行为每发现一次,经销商及市场相关人员全国通报一次;
四、建议:
为方便经销商进一步查实窜货柜台,建议经销商自行配置防窜货扫码仪。

请签字回传到XXXXXXXXXXXX
经销商签
字:。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回收处理方式如下:1)窜货方、被窜货方可自行协商回收窜货,但公司应当参与、监督;2)在公司监督下,窜货方可自行回收窜货;3)在公司现场监督下,被窜货方可按统一零售价集中收购窜货,收购产生的运费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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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窜货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
1、产品范围
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
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
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
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

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

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

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9、对以上的查处由市场监督部负责举证、认定、解释。

第五条针对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市场管理措施
1、编码发货制度:储运部根据公司的要求,实施编码发货。

2、窜货预防制度:管辖的区域经理,对所管辖的经销商发出的每批货应做详细记录,有效地管理自己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3、罚没制度:
(1)罚没条件:甲地产品窜至乙地,在窜货产品能明确认定来源的前提下,如乙地经销商与公司业务人员认为该产品会对乙地市场价格造成较大冲击的,区域直管的业务经理可以以签呈的形式上报市场监督部,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罚没。

该片区经销商、业务人员必须协助罚没工作。

(2)罚没产品处理:可就地销售,或责令窜货方收回,由市场监督部明确对窜货经销商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对于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处理
1、对于经销商的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对有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经销商进行单项或多项处罚。

(1)蓄意把公司产品编码进行涂改或破坏,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授权市场监督部按标识不全,请当地执法部门按涉嫌制售假冒产品进行查处。

(2)根据本合同规定视其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信誉金的处罚。

(3)低价销售处罚:视其情节按以上第四条处理。

2、对于本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
(1)市场监督部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副总经理、助理对所负责的产品及价格体系负责,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对所辖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

(2)市场监督部对所辖市场所有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二级经销商对三级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

(3)市场监督部发现所辖经销商的窜货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窜货行为。

(4)造成产品窜货或低价销售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认识态度和补救措施,对经销商的管理人员处以1000—5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经销商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对市场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处以罚没信誉金60% 的处罚或取消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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