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窜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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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窜货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

1、产品范围

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

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

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

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9、对以上的查处由市场监督部负责举证、认定、解释。

第五条针对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市场管理措施

1、编码发货制度:储运部根据公司的要求,实施编码发货。

2、窜货预防制度:管辖的区域经理,对所管辖的经销商发出的每批货应做详细记录,有效地管理自己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3、罚没制度:

(1)罚没条件:甲地产品窜至乙地,在窜货产品能明确认定来源的前提下,如乙地经销商与公司业务人员认为该产品会对乙地市场价格造成较大冲击的,区域直管的业务经理可以以签呈的形式上报市场监督部,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罚没。该片区经销商、业务人员必须协助罚没工作。

(2)罚没产品处理:可就地销售,或责令窜货方收回,由市场监督部明确对窜货经销商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对于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处理

1、对于经销商的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对有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经销商进行单项或多项处罚。

(1)蓄意把公司产品编码进行涂改或破坏,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授权市场监督部按标识不全,请当地执法部门按涉嫌制售假冒产品进行查处。

(2)根据本合同规定视其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信誉金的处罚。

(3)低价销售处罚:视其情节按以上第四条处理。

2、对于本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

(1)市场监督部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副总经理、助理对所负责的产品及价格体系负责,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对所辖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

(2)市场监督部对所辖市场所有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二级经销商对三级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

(3)市场监督部发现所辖经销商的窜货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窜货行为。

(4)造成产品窜货或低价销售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认识态度和补救措施,对经销商的管理人员处以1000—5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经销商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对市场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处以罚没信誉金60% 的处罚或取消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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