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修正)正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
郑林仙;桂单明;张李朋;叶国平
【期刊名称】《水利技术监督》
【年(卷),期】2022()4
【摘要】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写入
法律条文,安全生产标准化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
文章以浙江省推荐参
选“省级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标准化工地”项目为例,总结梳理了创建的流程和
创建重点内容,简要阐述了取得的成效和亮点,指出了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可为监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总页数】4页(P9-11)
【作者】郑林仙;桂单明;张李朋;叶国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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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水利部关于第七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公示

水利部关于第七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4.10•【文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第七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公示根据《关于做好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核和复审工作的通知》,经部文明委审定并报请部领导同意,拟确认长江委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等64个单位为第七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名单附后)。
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实名举报。
公示时间: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6日受理反映问题的部门: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廖晓瑜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附件:第七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名单水利部文明办2015年4月10日附件:第七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名单(64个)长江委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长江委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黄委槐荫黄河河务局黄委宁蒙水文水资源局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机关)淮委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机关)松辽委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珠委珠江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机关)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水务局节水中心(天津市节水科技馆)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河北省张北县水务局(机关)山西省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辽宁省本溪市水务局(机关)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吉林省老龙口水库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水务局(机关)上海市金山区水利管理所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江苏省金湖县河湖管理所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浙江省曹娥江大闸管理局安徽省芜湖市水务局(机关)安徽省蚌埠闸工程管理处福建省金鸡拦河闸管理处福建省九龙江北溪管理局江西省赣州市水文局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山东省荣成市水利局(机关)山东省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机关)河南省河口村水库管理局河南省永城市水利局(机关)湖北省十堰市水利水电局(机关)湖北省宜昌水利水电局(机关)湖南省邵阳市水利局(机关)湖南省益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广东省梅州市水务局(机关)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重庆市云阳县水务局(机关)四川省双流县水务局(机关)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贵州省盘县水务局(机关)贵州省水利电力学校云南省昆明市水务局(机关)云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陕西省西安市水务局(机关)甘肃省天水市水务局(机关)甘肃省民乐县洪水河管理处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局(机关)青海省湟中县水务局(机关)宁夏惠农渠管理处宁夏灵武市水务局(机关)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机关)新疆乌鲁瓦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宁波市宁海县水文站青岛市崂山区水利局(机关)深圳市北部水源工程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机关)。
太湖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太湖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办秘[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太湖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16日办秘[1994]23号)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在太湖流域和浙江省、福建省闽江以北(含闽江)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太湖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直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太湖流域直属工程和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调度工作。
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直辖市重要水工程;(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

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水精[2012]1号)及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其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水利系统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最高奖。
第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评审。
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可获得“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
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
凡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成立安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专家组成。
每次评审前,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人员从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凡我省在建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及修复等水利工程项目,或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水利水电工程文明工地创建规划(9页)

水利水电在建工程文明工地创立计划一、工程概况工程概况:二、创立目标争创XXXXX文明工地,提升企业施工综合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竞争实力。
三、指导思想及考核标准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实效〃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做到现场整齐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四、文明施工组织及保证体系4.1文明工地创立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成员:XXX、XXX、XXX、XXX、XXX04.2文明工地创立领导小组职责1、编制创立工作计划,对创立工作进行总体布置;2、督促施工区成立创立小组,开展文明工地创立工作;3、编制工程文明工地创立计划方案;4、定期组织召开创立工作会议,对创立工作进行总结;5、督促工程部各部、作业队依照本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做好过程操纵和持续提升工作。
4.3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图1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图建立了以工程经理为首的,以工程部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逐步进行分解,将文明施工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个班组,每个人。
五、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安全文明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安全文明管理机构和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公司要求,结合工地实际状况,制定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的奖罚方法。
实行安全文明生产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管理方法,公开奖罚,定期张榜。
本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中,实行的三级安全文明管理:公司—工程部—专业/劳务分包队,并制定各级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制定严明、职责明确,工程部成立标准化施工领导小组,保证对安全文明从上至下层层把关,面面俱到。
建立安全文明例会制度:工地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文明生产状况,把握安全文明生产发展动态,研究解决安全文明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不断加强员工的理论学习和宣传,提高思想素质。
5.1综合管理方案5.1.1 规范现场管理(1)现场周边设库房、门卫室等,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现场隔离,实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明显划分的措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基层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水文事业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水文综〔2003〕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水文站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促进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文明水文站(以下简称“文明水文站”)是指完成水文业务业绩突出,开展文明创建成效显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和水利部水文局命名的先进水文站。
第三条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弘扬“求实、团结、奉献、进取”的水文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加强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文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提高基层水文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技术、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提高水文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水文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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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六条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真实,归档及时等。
(二)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三)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规范;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
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防范污染措施得当。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
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广大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根据文明工地的创建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
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
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考核评审、公示评议、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一)自愿申报。
凡具备第六条条件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均可由项目法人按自愿原则申报。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二)逐级推荐。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推荐。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流域机构所属的工程项目,由流域机构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部文明办申报。
(三)考核评审。
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文明工地的审核、评定,按照考核标准赋分;提出文明工地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四)公示评议。
水利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水利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复核。
(五)审定命名。
对符合条件的“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文明办授予“文明工地”称号。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文明工地由水利部文明办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对文明工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参照其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得分条件。
第十七条凡发现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工地荣誉称号,且该工程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工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水利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发布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附件2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自评标准
附件3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标准表
附件1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工程项目:
申报单位(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填写,由项目法人和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价意见后报送。
2.填写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较多的可另加附页。
3.工程项目名称要填写齐全,建设地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地址必须详细、真实。
4.文明创建情况主要填写文明工地创建开展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内容。
5.申报表一式2份。
附件2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自评标准
一、考核标准对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按100分制分别打分,再进行加权汇总。
在总分中的权重比例分别为20%、5%、15%、60%。
如有多个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单位应按考核标准分别打分,再按各自所占工作量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分。
文明工地各参建单位得分不得低于80分,加权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
二、各参建单位考核标准详见表1~表4。
三、加权综合法计算表
注:如有多个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相应增加表格中对应项
表1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自评标准(建设单位)
表2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自评标准(施工单位)
表3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自评标准(监理单位)
表4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自评标准(设计单位)
附件3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评分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