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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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2)、申请浙江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收益居全省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3、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浙江制造”认证模式与认证要求(重改)

“浙江制造”认证模式与认证要求(重改)

“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宣讲课件(二)——“浙江制造”标准制定与“浙江制造”认证实施讲义提纲一、《“浙江制造”评价规范》解读1、通用要求:什么是“浙江制造”,“浙江制造”的主要内涵,以及追求“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所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

2、管理要求二、“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研制1、产品的选取: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国际先进、掌握产品核心技术、符合当前产业发展导向2、标准的申报3、标准制定的程序(八步)4、标准的要求5、企业的对标达标三、“浙江制造”认证的实施1、“浙江制造”认证介绍1)“浙江制造”认证的意义和特点2)“浙江制造”认证流程介绍2、“浙江制造”认证要求介绍1)管理职责2)资源管理3)过程管理4)测量分析改进创新3、“浙江制造”认证的责任和权利1)认证机构的责任2)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利和责任引言:2014年,国家认监委发文明确支持我省人民政府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积极支持以认证机构联盟形式开展“浙江制造”产品认证试点工作。

2014年11月,“浙江制造”认证联盟在杭州成立。

同时,已经有包括方太厨具、雅戈尔集团、杭州汽轮机股份和浙江菲达环保公司等四家试点企业成为“浙江制造”的首批获证企业。

下面,我们就浙江制造认证模式和如何认证实施方面展开重点讲解。

一、“浙江制造”认证介绍1、“浙江制造”认证的意义和特点GB/T 27000-200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而第三方证明又是需要针对认证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对选取和确定活动及其结果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的,以证实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

我们日常认识较多的为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CCC 认证等。

从2014年,国家认监委发文明确鼓励和支持省人民政府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支持以认证机构联盟形式开展“浙江制造”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后,我省对“浙江制造”认证模式进行了创新,赋予了“浙江制造”认证显著的特点和内容。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质标发﹝2009﹞75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标准化项目管理,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

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一)现代物流标准化。

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

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doc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doc

附件1:“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一、名称浙江老字号Zhejiang Time-honored Brand二、对象和范围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浙江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三、认定条件参加认定“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50年以上(含50年);(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认定方式由“浙江老字号”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浙江老字号”评审工作。

“浙江老字号”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

秘书处设在省商务厅商贸发展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浙江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五、认定程序具备“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

具体步骤:(一)申请提出: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提交资料: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省商务厅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2号令)、《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以及《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管理工作。

二、服务范围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自愿申请认定名牌产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三、申报条件1、浙江名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2、中国名牌产品符合当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要求。

四、服务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企业在自愿申报浙江名牌的基础上,到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登陆相关网站下载《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在当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a)《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b)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c)上年度企业资产损益表和申报名牌产品的销售额证明;d)省和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如有);e)计量体系合格(确认)证明;f)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如有)证明;g)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证明;h)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证明(如有);i)强制性管理产品取得的证书;j)符合清洁生产的证明;k)企业主要用户名单(单独装订)。

2、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填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4月底前统一报送认定办;对不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及评价1、认定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选名单,在6月底前将初选名单内的申报材料分送省级综合部门和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作者:
来源:《纺织服装周刊》2024年第07期
近日,浙江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正式发布《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公布前六批“浙江老字号”复核名单及第七批“浙江老字号”认定结果的通知》,正式认定“天堂”等108个字号(品牌)为第七批浙江老字号。

其中,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金蝉”品牌(字号)上榜。

据了解,新一批浙江老字号认定坚持“动态管理,优中选优”原则,重点考虑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优秀品牌,并且贴近人民生活,关注民生消费,突出创新导向,能够在传承发扬优秀文化、促进品牌消费、自主品牌国际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作为家居装饰行业的领跑者,金蝉布艺凭借着独特的品牌优势、精美的设计、多功能性等优势,不断创新发展,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是窗帘窗纱行业内首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產品”的企业。

此次入选名单不仅是对金蝉布艺在行业中卓越表现的认可,同时也是对柯桥本土品牌的再次肯定和激励,将有效推动更多本土面料品牌的创建培育,助力柯桥面料产业的进一步升级。

(本版整理_周榆清)。

省级首台套认定办法

省级首台套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8.02
•【字号】浙政办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
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保留的96项和下放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保留和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管
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附件
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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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
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浙江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浙江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要求:
1)、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3、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6、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8、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质量诚信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质量诚信主要评价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不同产品(服务)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一季度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二季度开始评价,九月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各专业评审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浙江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评)后,提交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初选名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浙江名牌产品初选名单,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认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1
3、对拟认定的浙江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第十九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将经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以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浙江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浙江名牌产品。

浙江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三条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浙江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浙江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浙江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从浙江名牌产品中择优向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推荐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七条对已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服务)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浙江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浙江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浙江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浙江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浙江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参与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浙江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浙江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
1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浙江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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