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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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无效的情形

摘要合同无效的规定,既要符合鼓励交易原则,又要防止当事人借合同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如果合同中仅载有免责条款,则此类条款无效将导致合同无效。

关键词合同无效免责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其内容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的。

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也不同于合同可撤销。关于合同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无效;关于全部无效于部分无效的问题,《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由于《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因此,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既要符合鼓励交易原则又要防止当事人借合同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合同行为作为一种意思决定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具有两个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思能力,因此其实施的行为不发

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所实施的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一般认为是有效的,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指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而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为通常是对表意人不利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由于欺诈行为使相对人做出了与其内心意思不符,甚至相悖的意思表示,通常是违反法律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胁迫,有威胁和逼迫的意思,行为人目的是通过这种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感到恐惧,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同样与受胁迫人的内心意思相违背。对于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规定一律无效,后者规定此类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才是无效的,其余则是可撤销的。这样既保护了国家利益,又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恶意,指主观上怀有险恶用心,表现为谋算损人而利己,己方的利益来自损人;串通,是当事人双方通过一定的意思联络,串通一气,达成某种协议或者一方明知对方的目的属非法而默示地接受,双方共同或者相互配合而做出的合约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他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包括第三人利益)。此时串通只是手段,目的是损人利己。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法形式,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借这种合法的形式掩盖的是合同的内容和目的,而这种合法形式掩盖下的合同内容和目的是非法的。如订立赠与合同而逃避债务;在离婚过程中订立借款合同,过度消费,恶意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等。通过掩盖这种手段,实现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故此类合同应属无效。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无论合同的目的、履行、结果都违反了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如有损国家主权、危及国家安全、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破坏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及严重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等,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合法原则是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一种合同都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丧失了合法性基础,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也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当然无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若仅仅是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倡导性、选择性规定来订立合同,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再次,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无效。

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后段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事先未就此条款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属于单方意思表示,理应提请相对方注意。否则,若该条款违背相对方的合同目的,严重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合同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该条款无效。

(二)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经当事人协商一致通常是有效的,但若该条款明显违反法律和公平原则,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则其效力是应予否认的。如果合同中仅载有此种条款,则此类条款无效将导致合同无效。若该合同中包含着除此类免责条款之外的若干条款,此类免责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效力的,合同其他条款有效。否则,此类条款无效即合同无效的原因。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如果无效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则无需再去履行。因为无效合同不产生合同义务。

2、如果无效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则应中止履行。不论部分履行还是全部履行,对已履行部分,依下列原则处理:(1)返还财产。由于合同无效,一方或双方依该合同所受领的财产,将丧失继续占有的法律依据。若仅有一方当事人取财产,则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双方均取得对方的财产,则双方相互返

还。若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合同无效,给相对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合同无效,可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等公法上的责任。

(4)解决争议之条款继续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总之,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合同依法成立从而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基本常态,合同效力的限制及无效等种种情形是特例。由于合同是否有效,归根到底决定了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履行力、执行力,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作者单位:北京市皮鞋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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