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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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放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条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原则是预防优先、安全第一、科学合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和知识背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

第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安全防护规定,严禁擅自调整放射设备的参数和剂量,确保检查和治疗安全。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放射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放射科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精度准确。

第十条放射科设备的放射剂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设定的规定,确保患者接受检查或治疗时的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科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改装、调整参数,必要时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检验。

第四章安全操作第十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操作前,应当详细核对患者的身份、检查项目和用药情况,确保操作正确。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知识,严禁对放射物质的储存、运输和处理进行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剂量和时间进行放射性治疗,严禁超过安全剂量范围。

第五章废弃物处理第十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正确进行放射性废弃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放射性废弃物应当专门由相关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

但有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

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引言放射防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旨在减少人类和环境对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危害。

为了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标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并探讨它们的重要性和应用。

放射防护法规国际放射防护法规国际放射防护法规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和颁布。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是《国际放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BSS),该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并在2007年、2014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

BSS对放射防护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放射源的管理、辐射诊断与治疗、核能安全等。

此外,IAEA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技术报告,旨在提供操作指南和技术建议。

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应的放射防护法规。

以美国为例,其主要的放射防护法规有《铀矿开采、加工和废料处理中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40 CFR 192)和《医学辐射防护法规》(10 CFR 20)。

这些法规包含了辐射源的管理、职业和环境辐射防护、辐射源的运输等内容。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外,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相关的放射防护法规。

这些法规通常更加具体和细化,以适应当地的特定情况和需求。

例如,中国制定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用于规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

放射防护标准除了法规外,放射防护还依赖于一系列的标准。

这些标准为放射防护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指导。

国际放射防护标准国际放射防护标准也由IAEA制定和推荐。

作为IAEA的成员国,各国可以参考这些标准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放射计量学、辐射防护设备和仪器等多个方面。

行业放射防护标准不同的行业有各自的放射防护标准。

以医疗行业为例,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医疗辐射防护标准是《医用线源装置辐射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核查程序》(IEC 60601-2-43)。

该标准规定了医用线源装置的安全要求和性能指标,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核能行业放射防护标准核能行业是放射防护的重点领域。

辐射安全法规 02-449号令(2016.5)

辐射安全法规  02-449号令(2016.5)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 分类原则 人体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分类系统
主要是基于
放射源可导致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的危
害程度进行分类
潜在的确定性效应主要取决于源的物理性质(
射线种类、活度大小等),同时与源的使用方式
、实践的条件等其它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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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条例的特点
1.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 2. 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 许可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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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4条) 许可和备案(5~26条) 安全和防护(27~39条)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 监督检查(46~49条) 法律责任(50~64条) 附则(65~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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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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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 Ⅲ类放射源 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 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 Ⅳ类放射源 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
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 伤; – Ⅴ类放射源 极低危险源。 不大可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射线装置与放射源的分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第四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五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环保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规定延续。

第六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七条 持证企业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八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九条如企业申请转让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转让。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第十条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安排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二、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一)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命令等。放射 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 政法规。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在一 次事件中其有效剂量≤100mSv,一生中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250mSv。
2.应急照射:是指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 些工作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一次应急照射中全身 剂量不得超过250mSv。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365×24×60×0.02
=ALI (放射工作人员)/1.0512×105Bq/m3
表9-6摘录了与医疗实践有较密切关系的常用核素摄入 量限值即导出浓度。
三、 放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 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 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 害时才进行干预。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X射线检查类型 X射线照相检查
X射线透视检查 计算机断层检查 乳房X射线照相
检查部位
腰椎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放射物理与防护》教学课件:10第十章: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放射物理与防护》教学课件:10第十章: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IBSS的产生
• 在ICRP第60号建议书发布后,由国际原子 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O)、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国粮农组 织(FAO)和泛美卫生组织(PAHO)6个与 辐射防护有关的国际组织,组织各成员国 数百名专家,主要依据ICRP第60号建议书 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 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缩写名为 IBSS)。该标准暂行版于1994年问世, 1996年正式出版(IAEA安全丛书115号)
和标准。
背景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放射性核 素与射线装置已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由于放射性核素与射线的固有特性决定了 它既能造福人类,也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带 来危害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 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射线和核技术 的应用,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以规范 、管理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的应 用。
➢ 为了防止确定性效应,就需制定足够低的 当量剂量限制,以保证即使个体在终生或 全部工作期间受到这样照射也不会达到阈 值剂量。
➢ 限制随机性效应的方法是使一切具有正当 理由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 平,并不得超过限制随机性效应所制定的 当量剂量。
•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 和公众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而阐述放射 防护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出各类人员接受 天然本底辐射以外的照射的基本限值。
•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对辐射效应认识的 不断加深,以及对剂量与效应的关系的研 究逐步深入,而基本标准也随之变化。与 早年相比剂量限值逐渐降低。
ICRP第60号建议书
•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总结了历 年来发表的建议书,并在吸收了当时新资 料的基础上,于1990年发布了ICRP第60号 建议书,这是一部国际性的放射防护基本 标准,它已成为各国修订放射卫生防护标 准的基本依据。

辐射防护的法规与标准

辐射防护的法规与标准
辐射防护体系涉及实践、干预、辐射源和照射等多个方面。为确保辐射防护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与标准。其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了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包括申请权、生产经营权等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定义了放射性污染,并确立了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地位。在辐射防护标准方面,我国制定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辐射防护规定》等国家标准,为开展辐射防护监测与评价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在辐射防护领域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着重要作用。现行辐射防护标准旨在保护人类免受辐射危害,同时避免过分限制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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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1.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基本概念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 范性文件;防护标准是在安全前提下不过分地 限制产生辐射的有益实践而适宜的技术性规范.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 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 防护标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 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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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3 个人剂量的限制 在实施正当化和最优 化两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 量当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个人剂量限值(individual dosage limit)是 指放射职业人员和广大居民个人所受的当量 剂量的国家标准限值.即个人在1年期间受到 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 放射性待积剂量两者之和的值.
表6 我国规定的个人年剂量限值(mSv/a)
有害效应 防护目的
限制内容 职业照射 公众成员
确定性效应 防止发生
眼晶状体
150
15
其他器官组织
500
50
随机性效应 限制发生率, 全身均匀照射
50
5
使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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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2 放射工作条件的剂量特征 甲种工作条件:年照射有效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 乙种工作条件:年照射有效剂量有可能达到5~15mSv; 丙种工作条件:年照射有效剂量很少超过5mSv.
时尽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用最小的代
价使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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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2 放射防护最优化
衡量最优化比较简单而有效的方法是进行 代价和利益分析,其目的是确定最优化的防护 水平,即如果达到这个防护水平后,再继续降 低剂量就不适宜了.

9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95-2002 GBZ96-2002 GBZ98-2002 GBZ99-2002 GBZ101-2002 GBZ104-2002 GBZ105-2002 GBZ106-2002 GBZ120-2002
线
10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有 关
1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12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 实践的正当化 正当化(legtimacy)就是在进
行任何伴有辐射的实践活动时,首先必须权衡利弊, 只有当带来的效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认为 是正当的. 当判断一项实践时,需要综合考虑政治、 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辐射防护只是其中一个 因素. ICRP60出版物强调,不仅对新引入实践正当 性需要判断,而且对现有实践当其效能与后果有新 资料时, 也应再审查其正当性. 医学影像中还需考 虑每次操作的正当性。
机性有害效应的方法是使一切具有正当理由的照
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并不得超过
为限制随机性效应所制可编定辑ppt的当量剂量。
2
辐射防护基础结构( Infrastructure )
— 防护法规标准 — 审管部门( Regulatory authority) — 足够的资源
— 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
3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除剂量限值外还应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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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一年工作中所受外照
射当量剂量与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当量剂量
二者总和(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对放射工作人
员进行剂量限值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同时
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为了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年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
技术报告 导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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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号
与医用放射线有关的防护标准名称
编号

1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4
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3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4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5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用 放
6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8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17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GBZ141-2002

18
个人胶片剂量计
GBZ/T145-2002

19
医用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
GBZ/T149-2002
20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GBZ/T151-2002
21
γ远距离治可疗编室辑设pp计t 防护要求
GBZ/T15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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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1.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基本概念
辐射防护的目的
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
(非随机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
生率,使之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为了防止确定性效应,就需制定足够低的当量
剂量限制,以保证即使个体在终生或全部工作期
间受到这样的照射也不会达到阈值剂量。限制随
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0mSv,眼晶状体不得超过150mSv.
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
射时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mSv.当受到不均匀照射
时,年有效剂量E=wTHTR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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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ICRP新建议确定 以有效剂量表示的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是:在限定 的五年期间内平均每年20mSv;任何单独一年不得 超过50mSv.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13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14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126-2002 GBZ128-2002 GBZ129-2002 GBZ130-2002 GBZ131-2002

15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134-2002

16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GBZ1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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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2 放射防护最优化 最优化(optimization)
是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 使任何辐射
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辐射防护最优化是指: 在付出的代价和所得
净利益之间的多种方案进行权衡, 求得以最
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实施医疗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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