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诊断标准正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984年12月24日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4.3 最优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保障放射治疗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4.3.1.2 放射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至少应包括:治疗照射处方、操作规程、治疗设备质量控制、照射的质 量保证。
GBZ 121—2020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治疗机、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后装治疗机、X射线及γ射 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术中放射治疗的移动式电子加速器、医用X射线治疗机、 低能X射线放射治疗设备和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等设备开展放射治疗的防护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粒籽植入和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的放射防护。
d) 对放射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加以限制,使其符合 GB 18871 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的规定;
e) 根据 GBZ 235 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f) 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人员的专业技能、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使之满足放
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 g) 配置与放射治疗工作相适应的治疗设备、质量控制设备、监测设备及防护设施,采取一切合理
4 总则
4.1 管理要求 4.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主要包括:
a)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布局、机房的设计和建造; b) 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 c) 根据 GBZ 128 开展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医用诊断x射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诊断X射线机卫生防护标准一、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1.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2.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警示标识等。
3.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4. 患者和工作人员均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5.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二、特殊要求1. 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减少辐射剂量和对儿童身体的影响。
2. 对于育龄妇女和孕妇,应尽量避免或减少X射线检查,如有必要,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3. 对于孕妇,应告知其X射线检查的风险和必要性,并经过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三、设备设施性能检测和防护监测1.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防护监测,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和符合卫生防护标准。
2. 性能检测和防护监测应由专业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3.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或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四、介入职业人员防护措施1. 介入职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围裙、铅帽、铅眼镜等。
2. 介入职业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在进行介入手术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辐射剂量和对工作人员身体的影响。
4. 对于介入职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五、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和健康体检1. 放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2.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 对于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确保辐射剂量在规定范围内。
4. 对于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采取轮班制等措施,减少辐射对身体的影响。
5. 对于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和管理制度。
六、个人剂量监测1. 对于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确保辐射剂量在规定范围内。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4.3 最优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保障放射治疗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4.3.1.2 放射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至少应包括:治疗照射处方、操作规程、治疗设备质量控制、照射的质 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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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21—2020
6.1.7 使用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手术室应设在医院手术区的一端,并和相关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专用于 加速器调试、维修的储存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控制台应与移动式电子加速器 机房分离,实行隔室操作。
6.2 空间、通风要求
6.2.1 放射治疗机房应有足够的有效使用空间,以确保放射治疗设备的临床应用需要。 6.2.2 放射治疗机房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放射治疗机房上部,排风口应设在治疗机房下部, 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对角设置,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交换;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4 次/h。
1
GBZ 121—2020 配置在手术室内,专门用于对手术中的患者施以低能 X 射线放射治疗的设备。 3.5 放射源后装近距离治疗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用遥控或手动的传动方式将一个或多个密封放射源从贮源器传送到预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来进行腔内 照射的治疗方法。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T 在辐射源出束时间内,在区域内最大受照射人员驻留的平均时间占出束时间的份额。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U 辐射源入射到某一屏蔽墙的时间占辐射源总照射时间的份额。 3.8 工作负荷 workload W 用以表示使用辐射源的工作量,用年(周)工作负荷表示。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某些辐射屏蔽设施在设计时顶层无屏蔽或屏蔽薄弱,此种情况下,辐射源射向天空的射线,因受大气 的反散射作用而造成辐射源屏蔽墙周围地面附近辐射场增强的现象。 3.10 侧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来自辐射源室顶部薄弱屏蔽层的侧向散射光子并投射到邻近高层建筑物的光子辐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指在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维护操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要点:
1. 辐射剂量限制:限制操作人员及公众每年接收的有效剂量以控制辐射危害。
2. 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及公众个体剂量被监测以识别存在的辐射风险。
3. 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分类:分类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以确定其采取的辐射保护措施。
4. 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需要实施辐射防护设施措施以限制人员暴露。
5. 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对操作人员实施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包括防护装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6. 应急放射卫生防护:制定应急计划,包括事故的预警、应急处置和疏散。
7. 辐射监测和记录:监测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水平,并记录监测结果,以便将来进行广泛的评估和分析。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保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全面实施。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第一节:引言本标准旨在保护人体免受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危害,并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防护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第二节:定义2.1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指在建筑材料中可能存在的放射性元素及其衰变产物。
2.2 有效剂量:指人体接受外部照射或摄入放射性物质后所吸收的等效剂量。
2.3 公众接触:指普通人群在建筑环境中接触建筑材料及其放射性物质的过程。
第三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要求3.1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选择:应优先选择放射性物质含量较低的建筑材料,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2 辐射源的控制:建筑材料使用前应对其辐射源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3.3 接触控制: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接触公众时应尽量减少其接触时间和频率,避免潜在的危害。
第四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评估4.1 评估方法:建筑材料放射卫生评估应采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确保精确、准确。
4.2 评估指标:评估应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材料的放射性物质浓度、辐射水平和有效剂量进行评估。
4.3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及时准确地为公众提供,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5.1 监测方法: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应采用国家认可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 监测频率: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应定期进行,并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3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措施6.1 排放控制: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应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2 通风系统:建筑材料所在建筑应配备有效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3 防护措施: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接触公众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使用屏蔽材料、防护设施等。
第七节:监督和管理7.1 监督机构: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应由专业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落实。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Standard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GBZ130-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形臂X射线机)防护性能、X 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X射线CT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706.12-199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idt IEC 601-1-3:1994)IAEA Safety Series No.115(1996)Intem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基本安全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X射线管组件 X-ray tube assemblyX射线管套内装有X射线管的组件。
X射线管套(X-ray tube housing)是能防X射线辐射和防电击,带有辐射窗口的承装X射线管的容器。
3.2 X射线源组件 X-ray source assemblyX射线管组件与限束系统构成的组件。
3.3 加载 loading在X射线发生装置中,对X射线管阳极施加电能量的动作。
3.4 焦皮距 focal spot to skin distance在放射诊断中,X射线管焦点至受检者皮肤的最近距离。
工业x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工业x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工业X射线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的放射性源,其应用涵盖材料检测、成像、无损检测等方面。
为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辐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工业X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以下是对工业X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详细介绍。
1.标准概述工业X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工业X射线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以保障人员的辐射安全。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制定,以确保X射线设备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使用。
2.辐射防护原则工业X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遵循以下基本辐射防护原则:-时间:最大限度缩短人员暴露在辐射场中的时间,减少辐射剂量的累积。
-距离:尽可能远离辐射源,以减小辐射剂量。
增加距离可以显著降低辐射强度。
-屏蔽:使用合适的屏蔽材料和设备,减少辐射透射和散射。
屏蔽材料可以有效阻挡或吸收辐射能量。
-个人防护装备: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背心、铅手套、铅眼镜等,以保护工作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3.标准内容工业X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安全要求: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要求,以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符合辐射安全标准。
-辐射源管理:管理和控制X射线辐射源的购买、储存、运输和处置,确保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操作规程:提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包括设备的启动、关闭、调整和维护等,以确保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
-辐射监测: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和测量,评估辐射剂量,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要求。
-培训和教育:提供相关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紧急响应人员等。
-事故应急处理:制定应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培训人员熟悉应急程序,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监管和执法:规定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标准的执行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4.标准遵守和评估组织在使用工业X射线设备时,应遵守相应的工业X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为了确保遵守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内部审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检查设备和操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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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更新时间:2004-4-1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
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 150mSv(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
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T WTHT≤50MSv(5rem)式中: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rem)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见附录F)∑TWTHT——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表示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
见附录B。
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Ij≤150mSv·年-1ALIj式中:H E ——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TWTHT,mSv年-1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1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年-150mSv年-1——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量限值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
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
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 (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
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3.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3.1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全身5mSv(0.5rem)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 50mSv(5rem)3.2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3.3公众中个人的年入摄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
在计算儿童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时,应考虑儿童在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模式,相应地减少有关的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3.4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制订放射防护规程时,必须把现有的和预期的各种放射源对公众的照射计算在内,要使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低于上述限值。
对新建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3.5未来的剂量当量负担:有许多实践所释放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会在环境中长期累积,将不断增加对公众的照射。
同时其他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
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当前和未来实践所产生的剂量不致对公众造成过量的照射。
3.6为了估计公众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应在可能受照的人群中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并选用适宜的参数和数学模式,估算出这个组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以此进行剂量评价。
3.7人类的活动有时会使天然电离辐射对公众的照射水平有所变化,限制由此增高造成的附加照射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放射源类型及其剂量分布,确定具体的调查水平,管理限值和干预水平。
3.8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公众的导出食入浓度(DIC),见附录B。
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4.铀矿及其它矿井下作业人员吸入氡、氢及其子体的限值4.1在矿井下作业、工作人员除受γ射线的照射外,同时由于暴露于空气中的氡、氢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铀、钍长寿命核素及其衰变产物),经过吸入而产生内照射。
其中氡子体的照射是主要的危害因素。
4.2对空气中的222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如下:短寿命222Rn子体任何混合物α潜能的年摄入量限值(ALIp)为:ALIp=0.02J假定平均呼吸率V=1.2m3h-1,每年工作2000h,由此得出导出空气浓度:DACp=8.3×10-6Jm-3用平衡当量氡浓度(ECRn-222)表示时:DAC(ECRn-222)=1500Bqm-34.3对空气中的220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ALI)和DAC值如下:ALIp=0.06JDACp=2.5×10-5Jm-3DAC(ECRn-220)=330Bqm-34.4混合照射限值,对接受内外混合照射的工作人员,按2.5条所列公式估算,将不会超过基本限值。
4.5仅暴露于氡、氢气体本身而不伴有氡、氢子体混合物;或吸入其短寿命子体的量极微,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例如使用高效沪材作的口罩),上述的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空气浓度可增大100倍。
4.6上述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是基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导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用最优化原则以求合理地做到减低剂量。
5.事故和应急照射5.1核设施或核企业在申请批准开始运行前,必须制定好应急计划;制定出发生事故后不同阶段、不同剂量水平下应当采取的各种相应对策和善后措施,上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卫生、公安等部门备案。
5.2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人员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Sv (25rem)。
并满足2.2.1的要求5.3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
遇此情况时,要采取善后措施限制事态的发展,限制人员受照射量,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经过并估计人员已经受到的剂量和预期的待积剂量。
5.4在事故的情况下,补救措施本身有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
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必须是措施本身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危害小于进一步照射所造成的危险。
5.5在事故情况下,某些人员受到特殊照射的剂量应有详细记录,并报知有关部门存档。
其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1Sv (10rem)的人员,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其今后能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
6.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6.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下表所列值以下:污染表面α放射性物质贝可/平方厘米β放射性物质贝可/平方厘米手、皮肤、内衣、工作袜3.7×10-23.7×10-1工作服、手套、工作鞋3.7×10-13.7×100设备、地面、墙壁3.7×1003.7×101(1)手、皮肤、内衣受到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
其他表面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清除污染。
对固定性污染,经防护人员检查同意,控制水平可以适当提高。
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2)按三区原则布置的工作场所,第二区的表面污染除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外可适当提高。
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