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最新一览表(2011)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最新一览表(2011/01/28)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部分,95项)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共64项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4-2006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7-2006 工业Χ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2-200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 123-2006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5-2009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30-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 138-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7-2002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52-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GBZ/T 154-2006 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 165-2005 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66-2005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Z 167-2005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GBZ 168-2005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4-2006 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6-2006 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7-2006 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8-2006 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79-2006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 180-2006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1-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2-2006 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GBZ/T 183-2006 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Z/T 184-2006 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 186-2007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7-200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T 200.1-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1部分:体格参数;GBZ/T 200.2-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2部分:主要组织器官质量;GBZ/T 201.1-2007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GBZ/T 202-2007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 207-2008 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GBZ/T 208-2008 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GBZ/T 200.4-2009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4部分:膳食组成和元素摄入量GBZ/T 220.2-200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Z 232-2010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T 233-2010 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二.国家标准,共20项GB 8921-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 11713-89 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 11743-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T 14883-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GB/T 16137-1995 Χ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T 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 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的控制标准GB 16348-1996 Χ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Χ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0-1996 儿童Χ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 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1-1996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2-1996 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T 17589-1998 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T 17982-2000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三.卫生行业标准,共9 项WS/T 75-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 76-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WS 177-1999 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WS 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WS/T 184-1999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WS/T 189-1999 医用Χ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234-200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WS 262-2006 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263-2006 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四.其他相关标准,共6 项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代替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6566-2000)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氡指标)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总β,Ra-226指标)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总β,Ra-226,H-3指标) 五.已完成报批项目,共2 项(修订)磷肥及其复合肥中镭-226限量(GB 8921-88 的修订)(制订)食品中镅-241 限量(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部分,46项)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共35项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201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2007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2007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Z/T 163-20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GBZ 190-2007 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GBZ97-2009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代替GBZ97-2002); GBZ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34-2010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二.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共11项GB/T 12715-91 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GB/T 16148-1995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6149-199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7-2000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8-200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计暴露量估算规范GB/T 18199-2000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GB/T 18201-2000 放射性疾病名单WS/T 117-1999 Χ、γ、β射线和电子束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WS/T 187-1999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的方法WS/T 188-1999 Χ、γ射线和中子所指皮肤损伤的剂量估算规范WS/T 204-2001 用稳定性染色体畸变估算职业受照者剂量方法。
密封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密封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本集团公司设源单位的密封放射源检测装置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密封放射源检测装置正常检测,特制订本制度。
1、集团公司内拥有密封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安排两名专业辐射操作人员负责密封放射源设备的防护、拆装及调试维护等工作。
专业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人员工作证方可上岗。
未经许可非专业人员不得靠近放射源装置。
2、存放放射源的工作容器的视窗必须确保随时能够关死,且防护锁的钥匙由辐射专业人员管理,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3、严禁对放射源的工作容器砸、烧及拆卸,如有故障要及时上报公司重要领导,由辐射专业人员按规程处理。
4、做好密封放射源日常的运行维护和监护工作,定期清理放射容器卫生和检查放射检测装置各部件完好情况,对出现的异常检测情况及时处理,及时校准,确保计量精度。
5、为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任何人不得无故在放射源周围长时间的停留。
确实在此有特殊工作时,需由公司领导允许,并告知辐射防护人员,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安全措施。
6、生产设备停车大检修时,如需进釜工作,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允许,并告知辐射防护人员,辐射人员关闭密封放射源视窗,检测釜内工作场所复合工作条件,方可进入釜内工作,同时辐射专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做好相应的监护工作。
7、定期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及时汇报密封放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配合好环保部门展开密封放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
8、密封放射源活度不适应检测装置需更换时,需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手续办理。
更换后的废旧源按环保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存放。
不得自行存放。
9、集团公司至少每年二次对下属设源子公司,密封放射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进行检验,如有发现污染和泄漏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上报环保部门,并作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
放射防护标准

(198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 年第 44 号令)
The Third : Rules ( 政府有关部颁发的部门规章)
The Ministry of Health, P.R.China ( 卫生部 ) The Sta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P.R.China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医学中的 建议书的 放射防护 实际应用
Task Group Working Party
不同历史时期的 ICRP 基本建议
出版物序号及发表年份 主要概念
职业照射主要的 年个人剂量限值
6
1 号(1959), 号(1964),9 号(1966)
最大容许剂量
性腺、红骨髓, 全身均匀照射 5 rem
26 号(1977)
● 电离辐射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是 20 世纪杰出的科技成就
● 多学科交叉的辐射防护学(放射卫生学) 应运而生,旨在趋利避害
●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放射防护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
— 放射防护法规标准
— 审管部门(Regulatory authority) — 足够的资源 — 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
5 Rules by The MOH ( 卫生部 ): ●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Health
核医学放射源的防护与保安

核医学放射源的防护与保安核医学开放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源种类包括:密封放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等。
一、放射源的防护(一)密封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1.密封源包括固化在仪器内及可移动的密封源。
2.密封源应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证》规定的种类、剂量范围,经国家环保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密封源,严禁超许可证范围使用。
3.放射源使用由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密封源使用人员的防护与安全责任制,每年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密封源的防护与安全由科室辐射安全小组的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负责含源仪器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以及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监督管理。
5.定期检查科室落实核医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含源设备和放射源库进行安全检测、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购买密封源时,必须要求F家提供密封源的技术指标和产品说明,安全、防护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并备有设备性能规格和操作及维修说明书,特别应备有防护与安全说明书。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酶含源仪器不得购置、使用。
7.密封源中的放射源始终处于受控制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
不得未经审批私自转让、转移给无许可证单位使用;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应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并按规定检查辐射防护和保安现状。
定期对含源仪器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8.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9.密封源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分开储存,定期检查,保持储存场存储设备、报警装置韵完好性。
取用密封源应有两人在场,使用前后进行台账登记。
10.严格执行密封源储存库存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账目清楚、相符,记录完整。
11.采购密封源时,与厂家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
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
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
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
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χγ辐射剂量率监测作业指导书(通用)

χ、γ辐射剂量率监测作业指导书1 适用范围适用于III类射线装置、IV、V类放射源、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和周围区域的辐射水平测量。
射线装置——III类射线装置:放射源——V类放射源:校准源、ECD、静电消除器、敷贴器等。
2 方法标准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61-200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GBZ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264-2015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DB 31/462-2009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GBZ117-2015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要求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4583-199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Z121-2017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离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仪器设备χ-γ辐射剂量率仪AT1123。
第一部分 III类射线装置一、医用χ射线诊断机房监测1 适用范围适用于普通χ射线机、牙科χ射线机、乳腺摄影χ射线机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χ射线机等医用诊断χ射线设备所在机房的卫生防护检测和评价。
不适用于χ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CT)机房检测和评价。
2 方法依据DB 31/462-2009 医用χ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65-2012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264-2015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离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监测布点3.1 控制室门和机房防护门门外0.3m离地面高度为1.3m处门的左、中、右侧3个点和上、下2个点。
12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对接触放射源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所接受的剂量当量做一了解,确定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符合的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2《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25-2009)等3、实施范围3.1适用于公司的所有的放射源管理。
3.2文件的传达和掌握4、工作程序4.1分厂放射源安全专职人员、电仪、设备专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热释光剂量片。
4.2辐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包括内照射和外照射的总和。
4.2.1辐射工作人员(专业维修人员、现场巡检人员):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连续5年全身均匀照射的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值为20mSv(毫西弗),眼晶体的年剂量限值为150mSv,其他单个器官和组织年剂量限值为500mSv,在没有特殊照射下,一般就按全身照射来考虑,即年剂量当量限值以20mSv(10µSv/h)作为基本标准。
从事辐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接受照射时,应严格按照剂量当量控制加以限值。
对于已怀孕的妇女在一年内接收的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mSv。
4.2.2公众人员:年有效量1mSv;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 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 mSv;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 mSv;在没有特殊照射下,一般就按全身照射来考虑,即年剂量当量限值以1mSv (0.52µSv/h)作为基本标准。
4.3按照《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25-2009)标准,公司放射源所在岗位的巡检人员执行序号2的标准。
检测仪表的使用场所和相应的泄漏射线控制量按照从严的标准,公司执行《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25-2009)标准。
4.4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设备要配置剂量监测,并定期(每季度一次)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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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25-2002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围的检测仪表。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源容器
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
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
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3.3 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
的次级粒子的注量来检测有关量的一种仪表,如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湿度计、核子皮带秤等。
4 对源容器的放射防护要求
4.1 用于支持和容纳密封源的部件必须做到既能牢固、可靠地固定密封源,又便于密封源的装拆。
4.2 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检测仪表的源容器必须符合GB14052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源容器漏射线剂量当量率、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最高和最低温度、源闸耐力及抗火能力等项安全性能要求。
4.3 源容器应有由外表面不可直接视见的隐式组装结构,或具有使用特殊的专用工具时才能组装、拆卸源容器的零部件。
4.4 当源容器设有限束器、源闸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透射式检测仪表的探测器处于距密封源最远的使用位置时,以密封源为中心的有用线束的立体角不宜超出无屏蔽体探测器或探测器的屏蔽体,以使穿过探测器或其屏蔽体的漏射线满足表1的要求。
b.源闸应在"开"、"关"状态分别锁定位置,并有明显的"开"、"关"状态指示。
4.5 邻近密封源的部件应选用散射线、韧致辐射线少,耐辐照的材料。
4.6 源容器对电离辐射的屏蔽设计应符合最优化原则,使透过源容器外表面的漏射线不仅满足规定的剂量限值,而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辐射水平"。
4.7 对于发射α、低能β低能X射线的密封源,距附录A(规性附录)所示边界外5cm处的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μSv/h。
4.8 除4.7以外的检测仪表,在不同场所使用时,距附录A(规性附录)所示边界
b)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检验合格证;
c)有关密封源和源容器安装、拆卸、检修、运输、贮存及退役、放射事故预防、异常事件应急处置、检测仪表使用许可登记等放射防护注意事项;
d)当检测仪表在工作状态时相应于2.5μSv/h剂量当量率的曲线或图、表。
6 生产、使用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6.1 密封源选择
在满足测量需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活度低、贯穿能力弱、放射毒性低的密封源。
6.2 贮存要求
密封源、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贮存和安装、检修检测仪表时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临时存放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具有防盗的贮存条件和管理措施;
b)具有屏蔽防护措施,使非放射工作人员可能到达的任何位置上的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
c)存放处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6.3 运输要求
密封源、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运输必须遵守GB11806。
6.4 生产要求
在下述情况下,应按7.1条规定的放射防护检验项目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两年不应少于一次;
c)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7.2 源容器的试验与评价方法
7.2.1 源容器的适用温度围、抗火能力试验和源闸耐力试验按照GB14052规定进行。
7.2.2 源容器的适用温度和源闸耐力试验后必须满足:
a)源容器的安全机构和其他有关部件仍能正常动作,标识和指示仍清晰;
b)源容器周围的剂量当量率不大于实验前的1.5倍。
7.2.3 源容器抗火能力试验后必须满足:
a)在任意方向上,距源容器外表面1m处的剂量当量率小于10mSv/h;
b)密封源仍在源容器;
c)源容器部部件的表面污染总量小于2kBq
测量泄漏射线的仪器与方法
7.3 测量泄漏
7.3.1 测量仪器应当适合待测射线的辐射类型、能量和辐射水平。
7.3.2 型式试验时,源容器密封源的活度应为额定活度值。
当密封源的活度低于额定活度时,需将检验结果乘以系数K。
K= 密封源的额定活度检测时的密封源活度
7.3.3 密封源在贮存位置(关闭源闸)时,源容器漏射线检测点如下:
a)以密封源为坐标原点,有用线束中心轴方向为Z轴,垂直于Z轴平面任选相互垂直的X、Y轴。
在X、Y、Z轴线的正负方向上,距源容器表面5cm和
100cm的位置上进行检测。
b)对于源容器和探测器位于待测物两侧的透射式仪表,在有用线束轴上,源容器和探头的相邻表面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10cm时,不必在二者之间的区域测量。
当该距离大于10cm时,必须进行测量(参见附录A图A6)。
7.3.4 密封源在工作位置(源闸开)时,源容器外泄漏射线的检测,应当:
a)对透射式仪表,在无待测物的条件下检测;
b)对散射式仪表,在有待测物的条件下检测。
检测点应包括:附录A所示位置;预计剂量较高的位置;人员停留时间长的位置等。
7.3.5 距4.7所述边界外5cm处的检测,所记录的读数值应当是10cm2面积上的读数平均值。
距边界外100cm处的检测,所记录的读数值应当是100cm2面积上的读数平均值。
检测点与边界的距离应当以防护剂量测定仪器探测器的中心位置计量。
对于含中子源的仪表,距4.7所述边界外5cm处的检测,可以中子防护剂量仪器的探头贴近边界位置进行近似检测。
附录A
(规性附录)
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测量区示意图
A.1 检测仪表的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测量区示意图
图A.1 密度计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图A.2 料位计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图A.3 β、γ反散射式测量仪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图A.4 表面反散射式测量仪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图A.5反散射式中子测量仪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A.2 透射式检测仪表探头与源容器相邻表面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或大于10cm 时,源闸"开"或"关"状态下,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等距离轮廓线示意图,如图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