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放射卫生学重点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科放射防护的标准

放射科放射防护的标准放射科放射防护是医学影像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在放射科工作中,放射防护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放射科放射防护的标准,以便放射科工作者和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放射防护培训,并且定期进行培训更新。
他们需要了解放射线的基本知识,掌握辐射防护的原理和方法,熟悉放射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掌握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合格的人员才能够从事放射科工作,这是保障放射防护的第一步。
其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如铅衣、铅手套、铅眼镜等。
这些防护用具能够有效地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同时,在放射科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辐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辐射防护,避免长时间暴露在放射线下。
此外,放射科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环节。
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辐射剂量的准确控制。
同时,对放射科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环境辐射剂量处于安全范围内。
另外,对于患者的辐射防护也是放射科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进行放射检查时,医护人员必须根据患者的情况和检查部位合理选择辐射剂量和检查方式,尽量减少患者的辐射暴露。
同时,对于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必须特别注意辐射防护,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辐射损害。
总之,放射科放射防护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只有通过专业培训、佩戴防护用具、设备维护保养和患者辐射防护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放射科工作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广大放射科工作者和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放射防护的标准,共同为医学影像学的发展和患者的健康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放射防护标准

(198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 年第 44 号令)
The Third : Rules ( 政府有关部颁发的部门规章)
The Ministry of Health, P.R.China ( 卫生部 ) The Sta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P.R.China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医学中的 建议书的 放射防护 实际应用
Task Group Working Party
不同历史时期的 ICRP 基本建议
出版物序号及发表年份 主要概念
职业照射主要的 年个人剂量限值
6
1 号(1959), 号(1964),9 号(1966)
最大容许剂量
性腺、红骨髓, 全身均匀照射 5 rem
26 号(1977)
● 电离辐射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是 20 世纪杰出的科技成就
● 多学科交叉的辐射防护学(放射卫生学) 应运而生,旨在趋利避害
●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放射防护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
— 放射防护法规标准
— 审管部门(Regulatory authority) — 足够的资源 — 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
5 Rules by The MOH ( 卫生部 ): ●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Health
放射治疗病人的防护规定

放射治疗病人的防护规定
1. 医疗设施应设立专门的放射治疗区域,确保放射源和放射设
备的安全。
该区域应该有限制进入的标志,并只允许授权人员进入。
2. 所有从事放射治疗的医务人员都应接受专业的培训,并持有
相应的资质证书。
他们应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规和安全规定。
3. 在进行放射治疗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实患者的身份和治疗计划。
他们应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解释治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
4. 在放射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铅衣、手套和眼镜,以减少辐射暴露。
他们应确保放射源和设备的正确使
用和定位,以便准确照射到患者的肿瘤部位。
5. 在放射治疗进行期间,医务人员应定期监测辐射水平,并确
保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如果超过了安全限值,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来减少辐射暴露。
6. 放射治疗期间,患者应接受定期的身体检查,以监测治疗效
果和可能的副作用。
医务人员应记录治疗过程和相关数据,并及时
进行评估和调整治疗计划。
7. 放射治疗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必要的注意事项和建议,包括如何处理可能的副作用和如何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8. 所有放射治疗的记录和相关数据应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参考
和研究。
以上是放射治疗病人的防护规定,为确保放射治疗的安全和有
效性,请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放射防护知识点总结文案

放射防护知识点总结文案放射防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在核医学、核能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和辐射环境中的工作岗位。
放射防护的实施旨在减少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工作者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防止辐射污染和保护环境。
除了专业人员外,一般公众也需要了解一些放射防护知识,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下面将就放射防护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
一、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1. 时间原则:尽可能减少暴露时间,减少辐射吸收。
2. 距离原则:与辐射源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减少辐射暴露。
3. 隔离原则:通过隔离、屏蔽和阻挡等措施减少辐射照射。
二、放射源的分类根据放射源的来源和性质,可以将放射源分为天然放射源和人工放射源。
1. 天然放射源:包括地球、太阳天然放射,以及人体内存在的钾、铷、钍等放射性元素。
2. 人工放射源: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辐射防护的措施1. 个体防护:佩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戴口罩、佩戴手套等。
2. 工作场所防护:增加屏蔽物、加强通风、限制人员进入等。
3. 应急处置:紧急撤离、急救护理、辐射源限制等。
4. 监测控制:辐射剂量监测、环境辐射监测、辐射源追踪等。
四、放射剂量的计量和限值1. 放射剂量的计量单位:剂量当量、照射剂量、照射率、活度等。
2. 放射剂量的限值标准:职业暴露限值、公众接触限值、环境放射标准等。
五、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1. 国家标准:《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职业病防治法》等。
2. 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核能公司、辐射设备制造商等应遵守相关行业标准。
六、辐射对人体的影响1. 急性辐射病:全身照射导致的急性辐射病,表现为神经系统损伤、消化系统损伤等。
2. 慢性辐射病:长期低剂量照射导致的慢性辐射病,包括白血病、癌症等。
3. 遗传影响:辐射对人类生育后代造成的影响,包括遗传基因突变、胎儿畸形等。
七、公众的放射防护知识1. 食品安全:避免食用过多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关注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等。
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质量,促进核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必须对各种照射及环境污染加以控制,制订剂量限值为核心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射危险而制订的科学规范,由各国政府颁布实施,具有法规的职能。
一、放射防护标准的制定放射防护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新近发展的防护理论和实践经验,人类对辐射生物效应的认识,以及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人类对电离辐射的危害作用有一个认识过程,对于小剂量辐射生物效应需要长期观察和深入研究。
因此,随着放射生物学、放射医学与防护、辐射剂量学、放射卫生学等学科的发展和放射防护实践经验的积累,放射防护标准也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日趋完善之中。
二、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标准我国的原子能事业兴起于1958年,政府十分重视放射防护工作,先后颁布过三个放射防护标准。
现行的标准是1984年12月颁布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下面简称《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是采纳了ICRP第26号出版物提出的剂量限制体系,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为了保证《基本标准》的实施,历年来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次级执行标准,各部门、各地方也颁布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促使我国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本标准》包含剂量限值、放射工作条件分类和开放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等。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1.为了防止确定效应的发生:组织和器官的年剂量当量限量为:眼晶状体≤150mSv·a -1其它单个组织或器官≤500mSv·a -12.为了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年当量剂量限值:全身均匀照射时≤50mSv·a -1 ;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H E )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 W T H T =H E ≤50mSv·a -1同时满足对确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限值时,各组织或器官受照射的年当量剂量限值,应按下式计算:即:H T ≤50mSv·a -1 /W T例如,性腺的W T 为0.25则:H T ≤50mSv·a -1 /0.25≤200mSv·a -1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基本标准》附录中所列的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 of intake,ALI)。
放射防护标准

第二节放射防护标准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质量,促进核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必须对各种照射及环境污染加以控制,制订剂量限值为核心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射危险而制订的科学规范,由各国政府颁布实施,具有法规的职能。
一、放射防护标准的制定放射防护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新近发展的防护理论和实践经验,人类对辐射生物效应的认识,以及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人类对电离辐射的危害作用有一认识过程,对于小剂量辐射生物效应需要长期观察和深入研究。
因此,随着放射生物学、放射医学与防护、辐射剂量学、放射卫生学等学科的发展和放射防护实践经验的积累,放射防护标准也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日趋完善之中。
二、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标准我国的原子能事业兴起于1958年,政府十分重视放射防护工作,先后颁布过三个放射防护标准。
现行的标准是1984年12月颁布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下面简称《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是采纳了ICRP第26号出版物提出的剂量限制体系,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为了保证《基本标准》的实施,历年来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次级执行标准,各部门、各地方也颁布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促使我国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本标准》包含剂量限值、放射工作条件分类和开放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等。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1.为了防止确定效应的发生:组织和器官的年剂量当量限量为:眼晶状体≤150mSv·a-1其它单个组织或器官≤500mSv·a-12.为了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年当量剂量限值:全身均匀照射时≤50mSv·a-1;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H E)应满足下列不等式:∑T W T H T=H E≤50mSv·a-17.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青年,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8.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放射卫生学第四章放射防护
4、X射线机的防护设施
(1)X射线机房的防护要求
①选址: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设置必须充分 考虑邻室及周围场所的防护与安全,一般可设 在建筑物底层的。 ②布局:
放射卫生学第四章放射防护
布局
全分隔式布局
1、公共走廊 2、放射科走廊 3、病人侯诊走廊 4、业务活动通道与操作室 5、 非放射工作室 6、X射线检查室 7、脱衣室 8、患者使用小门 9、患者使用 大门 10、工作门 11、操纵台 12、放射观卫察生窗学第四13章、放放射防射护科正门 14、厕所
第四章 放射防护
放射卫生学第四章放射防护
第一节 封闭型放射性工作的卫生防护
一、医用放射诊断装置
(一)X射线机的基本结构及其重要参数 1、X射线机的基本结构 X 射线机的种类很多,如诊断 X 射线机、
治疗 X 射线机、工业探伤 X 射线机、X 射线 分析仪等。
X射线机是由X射线管、高压发生器、控 制系统和辅助设备组成的。
各X射线机房内应注意配备专门供受检者使 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以及固定特殊受检者体 位的各种设备。
除墙壁防护外,门窗、通风口、穿线孔、传 片箱、观察窗等都要有防护措施。
放射卫生学第四章放射防护
二、医用放射治疗装置
(一)远距离60Co治疗机
天然金属 5927Co
原子反应堆中子轰击
6027Co不稳定
衰变
放射卫生学第四章放射防护
X射线的产生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自由活动的电子群 ②电子群以高速度运行 ③电子群在高速度运行时
突然被阻
电源 控制台
高压 发生器
X线管
X线机结构方块图
机械装置 与
辅助装置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更新时间:2004-4-1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二章--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应遵守的三项原则
3
电离辐射的概念
பைடு நூலகம்
是能使物质的原子或原子团产生电离的 电磁辐射和微粒辐射
电离辐射
物质的原子
物质原子团
电磁辐射 微粒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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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辐射危害
辐射危害:是指辐射照射对人们及其 后代最终产生的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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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放射防护的生物学依据
几个概念
确定性效应 确定性效应与非随机效应的关系 有害有阈 随机性效应
第二章 放射防护的目的和应遵守
的三项原则
第二章 放射防护的目的和应 遵守的三项原则
第一节 放射防护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节 放射防护应遵守的三项基本
原则 第三节 放射防护三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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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放射防护的依据和目的
第一节
放射防护 的目的?
放射防护 的生物学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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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二)最优化方法
常用的方法如下
直观分析法 多因素分析法 代价-利益分析法 决策分析法 注意选择参数尽可能接近真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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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三)最优化计划实施方案
1、建立防护组织 2、建立完整的防护档案 3、员工上岗前防护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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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防护三原则在医疗照 射中的应用
临床和核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正当化 临床和核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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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三原则的例外情况
个人剂量限值不适合对患者的医疗 照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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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和核医学诊断或 治疗的正当化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4.3 最优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保障放射治疗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4.3.1.2 放射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至少应包括:治疗照射处方、操作规程、治疗设备质量控制、照射的质 量保证。
4
GBZ 121—2020
6.1.7 使用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手术室应设在医院手术区的一端,并和相关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专用于 加速器调试、维修的储存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控制台应与移动式电子加速器 机房分离,实行隔室操作。
6.2 空间、通风要求
6.2.1 放射治疗机房应有足够的有效使用空间,以确保放射治疗设备的临床应用需要。 6.2.2 放射治疗机房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放射治疗机房上部,排风口应设在治疗机房下部, 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对角设置,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交换;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4 次/h。
1
GBZ 121—2020 配置在手术室内,专门用于对手术中的患者施以低能 X 射线放射治疗的设备。 3.5 放射源后装近距离治疗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用遥控或手动的传动方式将一个或多个密封放射源从贮源器传送到预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来进行腔内 照射的治疗方法。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T 在辐射源出束时间内,在区域内最大受照射人员驻留的平均时间占出束时间的份额。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U 辐射源入射到某一屏蔽墙的时间占辐射源总照射时间的份额。 3.8 工作负荷 workload W 用以表示使用辐射源的工作量,用年(周)工作负荷表示。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某些辐射屏蔽设施在设计时顶层无屏蔽或屏蔽薄弱,此种情况下,辐射源射向天空的射线,因受大气 的反散射作用而造成辐射源屏蔽墙周围地面附近辐射场增强的现象。 3.10 侧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来自辐射源室顶部薄弱屏蔽层的侧向散射光子并投射到邻近高层建筑物的光子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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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65年,ICRP在报告中指出,辐射防护的目 的是防止辐射的急性效应,并把迟发效应的 危险性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1977年,ICRP公布了第26号出版物,对过去 的建议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把辐射危害分为 非随机性效应和随机效应,提出了放射防护 三项基本原则,明确了放射防护的目的,废 除了“最大容许剂量”使用“剂量限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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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防护标准
行为准则 剂量限值 辐射实践的豁免准则及豁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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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 标 准 》 ( GB18871-2002 ) 内 容 主 要 包括
行为准则 剂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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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前 1950—1965 1965—1977
1977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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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 发展历程
1960.1.7,《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被批准
1974年,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 1984.12.1,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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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人员对其获 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
接受对防护与安全纪录的检查 违法将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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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告知责任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当 公开产生影响 应接受适当的防护与安全知识培训 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行为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 可能受应急计划影响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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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准则和剂量限值
行为准则 在辐射源的开发和应用 实践活动中人们应当负的责任和应 当遵守的规则及要求
剂量限值 是在实践中对职业照射 人员和公众成员个人规定的不能超 过的受照射剂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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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准则
履行通知和批准程序 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信息告知责任 人事安排责任 职业照射人员受照射剂量的控制 职业健康监护及受照剂量保存 源的实物保管 公众照射的控制 持续照射的干预和计量的约束 剂量监测 对应急干预人员的防护要求 事故结果的评价与公示
第三章 放射防护标准
第一节 防护标准演变的历史回顾
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历程 与放射防护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国际机构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防护标准
行为准则 剂量限值 辐射实践的豁免准则及豁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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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护标准演变的 历史回顾
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历程 与放射防护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国际
1928年,成立了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 (IX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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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31年,IXRPC讨论了“耐受剂量” 1934年,IXRPC第三次会议正式接受了“耐
受剂量”的概念 1937年,IXRPC第四次会议明确了以伦琴为
单位时实际剂量和屏蔽物厚度之间的关系 1950年,IXRPC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把名称
防护水平 16周岁以下人员不能接受职业照射 18周岁以下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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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通知和批准程序
拟开发电离辐 射源的法人
向审管部门提 交通知书
说明其目的和 计划
履行相应的批 准程序
经过审管部门 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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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注册
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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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的一般 责任
确立符合现行防护标准要求的防护与 安全目标
制定并实施成文的可实现这个目标的 防护与安全大纲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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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02年,W.Rollins提出“皮肤红斑量”作 为软X射线引起皮肤损伤的界限剂量
1926年,A.mutscheller在国际放射学大会 上提出“耐受剂量”的概念
1928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的第二届ICR 会议,将伦琴(R)定为电离辐射的国际单 位,并决定成立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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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90年,ICRP的第60号出版物,确认了日本原子弹 爆炸的辐射照射诱发实体癌的发生率与10多年前相 比增高了3倍,降低了职业照射人员个人的年有效 剂量限值,从50mSv—20mSv,公众成员个人的年有 效剂量限值为1mSv……
主要分四阶段:
改为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同时发 表了建议书(具体内容见书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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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54年,ICRP在建议书中对“容许剂量”进 行了解释
1958年,ICRP第一号出版物发表,并对“容 许剂量”提出了严格的建议:职业照射人员 个人受全身均匀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不能超 过5rem,相当于1954年建议值得1/3
息和培训指导
怀孕后应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 用人单位
孕妇受照可能对胚胎和胎儿会产生影响 婴儿经乳汁食入放射性物质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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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安排责任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不得以诱惑 代替必须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对怀孕女性不能威逼其继续工作 应改善孕妇的工作条件 为保护胚胎与胎儿应向孕妇提供与公众相同的
(GB4792-84) 1988.6.1 , 发 布 了 《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
(GB8703-88) 2002.10.8,发布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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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个重要的国际机构
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IXRPC)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世界卫生组织(WHO)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国际劳工组织(ILO) 国际电工学委员会(IEC) 核能机构(N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