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土地整治项目2014年第四批参建单位登记
内蒙古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为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施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组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查;(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认证审查;(二)组织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参与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一)选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二)组织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第三章项目选址第八条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选择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管理,使其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批准立项,由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建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均由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公开交易平台上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心应当委托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中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综合考虑其人员素质、工作业绩、社会信誉、资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备案制度,每次招投标时应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选。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西部资源》
【年(卷),期】2015(0)1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全区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办法》的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14〕22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耕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3-4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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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包府办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0]10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授权辖区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经济实力的实体承担。
第五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审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辖区政府负责组织一级开发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包府办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0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3日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保障我市“十二五”期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开发局等八部门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内环发〔2014〕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污染严重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一)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一是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各项综合治理任务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及完成情况;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情况;统筹部署行政区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的情况;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情况;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的情况;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区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办法》的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14)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耕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农村牧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管理按照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任务下达和监督检查。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审查批复,监督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旗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五条盟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生态等规划相衔接;(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三)项目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力度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农牧民积极性高,并经项目区农牧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意;(四)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无争议。
国土资源动态
国土资源动态第四十四期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主办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目录上传下达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工作动态市国土资源局多措并举严厉整治我市主要干道两侧的乱采滥挖、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我市积极开展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会议进一步研究安排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注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出台《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处理程序》我市2008年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全面展开我市有8个土地整理项目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会议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积极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整理中心积极组织申报3个补耕项目包惠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协议签定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集中整治非法占地建房为文明城市再评定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我市被列为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重点城市之一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被评为“包头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基层快递市国土资源局东河分局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市国土资源局东河分局开展“ 4.22 ”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制定五项措施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再评选土右旗国土资源局采取措施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土右旗国土资源局积极为2008年重点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固阳县国土资源局突击检查制止了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固阳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巡查监管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业生产秩序上传下达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包府办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3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研究决定土地储备重大事项,协调各地区和部门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储备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六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重点区域改造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规划计划,编制包头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9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09-12【生效时间】2014-09-12【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包府办发〔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4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24日包头市2014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专项治理,确保春节前各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零”,因拖欠问题产生的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为“零”,2012年—2014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7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基本摸清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相关情况并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健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档案。
督促企业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支付、还款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31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清欠工作计划,积极协调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项;同时,要督促企业统筹安排资金,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