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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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廊政[2014]63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廊政[2014]63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廊政〔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抢抓全新机遇,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切实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防止借机圈占土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全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发挥最大效益。

现就落实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管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土地红线意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假借各类名义的修改或变相修改规划,严禁突破规划设立新城、新区,严禁违规新设和扩大各类开发区(园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要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统筹协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要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应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等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做好耕地补充工作,守住耕地红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强化共同监管,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义的圈占土地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廊字〔2012〕13号),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地用地意识,防止出现政府主导违法现象,全面杜绝“先上车后补票”行为。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un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办征地报批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拆迁行政主管
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邀)投标。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批
准的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
(邀)标文件,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招(邀)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
第十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
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理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储
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
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
的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
资、审计、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
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相
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8)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
府各部门: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廊政〔2016〕7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廊政〔2016〕7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廊政〔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59号)要求,我市对与《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相关的市政府文件进行了衔接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8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8件)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8件)1.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廊政办〔2011〕55号)2.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1〕57号)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廊政办〔2012〕59号)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07〕84号)5.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10〕21号)6.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1〕47号)7.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廊政办〔2005〕65号)8.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廊政〔2002〕86号)——结束——。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廊政[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

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160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11月19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2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除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它均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实行投资主体“零限制”,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落实国家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

2.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依法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文件;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二)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廊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15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11月19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2号)精神,设立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3.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拟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拟订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廊政办〔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6〕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集中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组织开展河道整治专项行动。

现将《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推动重点河道清淤、清污、清障等工作,努力实现河道畅通、行洪安全、水质改善、环境提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河道整治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河道具有重要的行洪、蓄水、生态功能,是泄洪排水的通道、地表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

加强河道管理,达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是河道规范化、生态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抓手。

我市地处海河流域中、下游,域内河道众多、水网密布,具有独特的河道资源优势。

而近年来,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乏力,河渠阻塞、乱占滥用、倾倒垃圾、滥采河砂、水体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河道的防洪、输水、生态功能衰减。

特别是2012年“7·21”和2016年“7·19”强降雨,给我市各个行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充分暴露了我市行洪河道及排沥河道存在不同程度的阻水、卡水问题;尤其是分布在广大农村的干、支渠普遍淤积严重,已经成为防汛安全的重大隐患,对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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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廊政办[2010]95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廊政办[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98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制定有关适宜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

指导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区域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进行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

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的耕地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基
本农田保护制度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开展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地方性管理办法。

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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