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再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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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 府的责任

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 府的责任

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责任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巨灾,巨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在这一制度中,保险公司和政府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其首要责任是设计和提供合理的巨灾保险产品。

这需要他们对各种可能的巨灾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

通过运用专业的精算技术,确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和赔偿额度,以确保保险产品既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又能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稳定。

在销售巨灾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有责任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解释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让投保人在购买时对自己所得到的保障有明确的认知。

当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迅速启动理赔程序。

这要求他们具备高效的理赔服务体系和专业的理赔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受灾现场,进行损失评估和核实。

在理赔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应有的赔偿,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这包括向社会公众普及巨灾防范知识,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利用自身的技术和数据优势,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风险评估和预警服务,协助制定科学的防灾减灾规划。

然而,仅依靠保险公司的力量往往难以完全应对巨灾带来的巨大损失,这时候政府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首要责任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通过明确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巨灾保险市场的运行。

政府还需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

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开展巨灾保险的积极性。

在巨灾发生时,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

保险学巨灾保险制度——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对于“新国十条”的部分理解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接连遭受巨大的自然灾害,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

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民政部补贴,和微弱的商业保险补偿。

大灾之后,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随之而起。

因此,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是一项艰巨且迫切的任务。

关键字巨灾保险经济补偿一.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一)对经济补偿的理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

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

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而给付的保险金;3、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4、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为了应对自然灾害所制定的保险政策,旨在提供对于巨灾的保障和救助。

巨灾指的是规模大、破坏力强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

这种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受灾地区迅速恢复,减轻其经济、社会和个人的压力。

巨灾保险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也需要保险公司和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在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保险公司通过收集保费,形成了一个巨灾基金。

当灾害发生时,受灾地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使用巨灾基金来支付赔付金额。

同时,在巨灾发生前,保险公司还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保费的合理定价和制定保险的条款与细则。

这种基于风险评估的方式,可以使巨灾保险制度更加市场化和公平,以及保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推动巨灾保险的实施和发展。

政府还可以提供经济支持,例如对巨灾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调动社会力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巨灾保险,以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险的可行性。

政府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管理,保证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作用外,全社会的参与也是巨灾保险制度成功的关键。

全社会包括企业、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等,他们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参与巨灾保险制度。

企业可以购买巨灾保险来保护自身利益,减轻灾害对企业的冲击。

个人可以购买巨灾保险来保护家庭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非营利组织可以帮助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加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了解。

综上所述,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政策。

在这个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政府和全社会各方都需要共同努力,以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和有效性。

只有各方合作,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稳定的巨灾保险制度,为受灾地区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试水巨灾险

农业试水巨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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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 年 度 。 ”瑞 士 再 保 险 首 席经 济师 何 思 图 ( o s Th ma
及众多其他类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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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dlEz “ 和各地区政府正在熏新考 uo n指出, 各国 f 虑巨灾保险范围,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购买一 纵观 历 史 ,损 失 排名 第 一 的要 数 2 0 年 ,当年 的 巨 些额外保障,在发生巨灾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作为最后 05 灾理赔总额为 1 0 亿美元 ,其中仅飓风卡特里娜 、威尔 20 道屏障, 其所承担的风险将有所降低。
是全球历史上地震保 险损失最高的一年 。何 思图指 出,
“ 国 当前 的飓 风 季节 或 欧 洲 代价 高 昂 的冬 季风 暴 所 造 美 成 的理 赔 ,可 能 会使 全 年 数字 进 一 步接 近 2 0 年 创 纪 录 05 的 1 0 亿 美 元理 赔额 。 ” 20 保 险业 已经成为 工业化 国家 灾后 资金筹 措 的一个关 键 支柱 。值得 注 意 的是 ,相 比于 巨额 的灾 害损 失 ,保 险业 承
析指出, 亚洲已经是全球自 然灾害最多、 增加最快的 地区 之一, 其保险损失小, 主要是因 为保险的渗透率不高。 对此,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曾在相关场合就此 _ 上半年 I 全年 I I 做出解释: “ 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的经济损失绝对值 而 基 于今 年 上 半年 所 发生 的灾 害事 件 ,2 1 年将 会 较大,保险损失较高, 01 而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损失占本
保 留真正无法投保 的部分。”瑞士再保 险经济师 R d l u of 全 面调 整 。
国经济总量的相对值较大 ,因灾死亡、失踪人数较多 , 保 险损失较小 。”据统计,中国人保近年来支付 的洪灾 等灾害的赔付金与灾害造成 的经济损失之间的比例约为

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巨灾保险实施方案一、概述巨灾保险是一种应对自然灾害所带来损失的保险方式。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往往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传统的保险方式无法完全覆盖这些损失。

因此,巨灾保险应运而生,为被灾区提供补偿和重建支持。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包括巨灾保险的定义、范围、保险金计算方法和实施流程等。

二、定义巨灾保险是指为对抗自然灾害导致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的巨大经济风险而设立的一种特殊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旨在为被灾区提供赔偿和重建支持,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三、范围巨灾保险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自然灾害:1.地震2.洪水3.飓风4.台风5.龙卷风6.地质灾害(如滑坡、崩塌等)7.火灾以上自然灾害是常见的巨灾保险范围,实际实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保险金计算方法巨灾保险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灾对象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倒塌、财产损毁等。

2.人员伤亡情况:包括死亡、受伤的人数。

3.经济影响:包括停工停产、经济损失等。

保险金计算方法应具体到每一个被灾对象,根据调查和评估数据来确定保险金的数额。

五、实施流程巨灾保险的实施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设立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巨灾保险理赔款项。

2.缴纳保险费:个人、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和标准缴纳巨灾保险费用。

3.保单签订:个人、企业购买巨灾保险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4.自然灾害发生:当自然灾害发生后,被灾对象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5.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保险金。

6.理赔支付:保险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保险金。

7.重建支持:对于因自然灾害而受损的房屋、企业等,可以申请巨灾保险基金提供的重建支持。

六、总结巨灾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带来损失的一种保险方式。

本文档提出了一种巨灾保险的实施方案,包括定义、范围、保险金计算方法和实施流程等内容。

巨灾保险的实施需要建立统一的保险基金、明确保险费缴纳和理赔流程,以支持被灾区的重建工作。

巨灾保险制度包括

巨灾保险制度包括

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巨灾保险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和作用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险机制,旨在应对大规模灾害事件带来的巨大经济风险。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作用。

一、巨灾保险的概念和背景巨灾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针对大规模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而设计的保险制度。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许多灾难性事件,如地震、飓风、洪水等,这些灾害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

为了应对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巨灾保险的工作原理巨灾保险的工作原理可以简单概括为“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供安全”。

具体来说,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将巨灾风险从个人、企业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多个投保人之间,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和共担。

当灾害事件发生时,巨灾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灾方提供经济赔偿,从而减轻了灾后重建的财务负担,提供一定的经济安全。

三、巨灾保险的分类巨灾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巨灾保险和企业巨灾保险;按照保险分摊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巨灾保险和私人巨灾保险。

此外,巨灾保险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自然灾害类型进行分类,如地震保险、飓风保险等。

不同类型的巨灾保险都具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四、巨灾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巨灾保险可以提供一种经济安全感,降低灾后重建的财务负担。

对于受灾方来说,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来源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从而加快灾后重建的速度。

其次,巨灾保险可以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减少个人和企业面临的巨大风险。

当灾害发生时,个人或企业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经济补偿,避免因灾害事件而导致的破产或资金困难。

最后,巨灾保险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降低灾害对经济产生的冲击,巨灾保险有助于提高社会抗灾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总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应对大规模灾害风险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供安全的方式,为受灾方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巨灾保险方案

巨灾保险方案在当今社会,面临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成为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也给整个社会经济系统带来严重冲击。

为了帮助个人和企业有效地抵御自然灾害的风险,巨灾保险方案应运而生。

巨灾保险方案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旨在为灾难风险暴露在高风险区域的人们提供保障。

巨灾保险方案的核心理念是共同分担风险,通过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来有效管理自然灾害的风险。

巨灾保险方案的首要目标是帮助个人和企业应对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通过购买巨灾保险,人们可以在灾害发生时得到合理的赔偿,从而降低损失。

此外,巨灾保险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经济稳定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灾害事件。

为了有效运行巨灾保险方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和风险评估系统。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历史数据、科学模型和现有技术手段来评估风险,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和费率。

同时,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法规和监管,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在推动巨灾保险方案发展的过程中,教育和宣传也起着重要作用。

人们应该了解巨灾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并充分认识到自然灾害的风险。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相关的公众教育活动和宣传,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除了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护,巨灾保险方案还应关注社会公益和灾后恢复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社会机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提供巨灾保险,帮助他们在灾后进行重建和救助工作。

这不仅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抗灾能力,也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巨灾保险方案的发展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风险评估和定价不容忽视。

由于巨灾保险的特殊性,风险评估和定价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其次,巨灾保险的可持续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良好的财务运营以应对突发灾难,而政府和社会机构也需提供相应的支持。

综上所述,巨灾保险方案是一种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重要手段。

通过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有效管理自然灾害的风险,巨灾保险方案能够为个人、企业和整个社会提供保障和稳定。

巨灾保险模式分析

目录摘要 (1)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1)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1)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1)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2)2.3政府与市场协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3)3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思考 (3)3.1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 (3)3.2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5)参考文献 (6)摘要我国是巨灾频发的国家,巨灾的突发性、无法避免性及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应加强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

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着重分析了世界上几个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的巨灾制度特点,通过借鉴和比较,提出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状况的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模式政府与市场协作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主要包括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如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体系,以及具体实施形式、运作模式等制度体系。

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

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国际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模式由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度、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等构成,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型三种。

这些完善的巨灾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即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它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一般在同一地区采取统一费率。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应对自然灾害等巨大灾害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风险分散和共享,减轻灾害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经济的损失,保护受灾群众的权益。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缓解灾害对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压力。

在灾害发生后,大部分受灾者需要面对重建家园或重建业务的巨大经济负担。

巨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为受灾者提供赔偿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更快地恢复重建。

这样可以降低因灾害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巨灾保险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鼓励风险管理。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风险管理和灾后救助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推动个人、企业和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防灾准备,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

这样可以提高社会整体的抗灾能力,减少灾害发生后的损失。

巨灾保险制度还可以吸引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

由于自然灾害的不可预测性和严重性,许多企业和个人可能对投资和发展持谨慎态度。

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减轻投资者的担忧,吸引更多的投资流入。

这样可以推动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进步。

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巨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很多,需要明确保险责任、赔偿机制、理赔流程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受灾群众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巨灾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欺诈行为和资金风险。

总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减轻灾害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经济的损失、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吸引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视,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全面发展。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分析及启示_魏丽


2004 11
8
1
696
8
94959
2005 13
9
2
882
15
262811
2006 10
9
229
25
79962
2007 3
1
1
422
3
201922
2008 17
6
4
2
446293 69283 85949594
2009 8
5
2
407
3
273782
2010 12
4
1
13795 2705 2361077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大致给出巨灾的定义如下:巨灾就是受难以预 测或难以控制的众多因素影响,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遭受巨大损失的各种 事故,巨大损失指对国家和个人的财产以及生命造成的重大负面影响。
(二)我国巨灾现状综述 近十年来,我国各种自然灾害、人为特大灾害事故不断发生,已经成为 阻碍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回顾过往十年来我国发生的各项 巨灾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地震灾害 从 2008 年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开始,到 2014 年 2 月 28 日宁夏石嘴山发 生 3.8 级地震,六年多时间里我国已发生大大小小地震数百次、伤亡人民群 众不计其数、经济损失巨大。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3 年统计,2000 年至 2012 年十二年间,我国共发生大小地震 152 次,伤亡人民群众四十七万余人,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9640 多亿元。表 1 和表 2 则更为全面、清晰地反映了近年 来我国发生地震灾害的整体情况。
谢世清(2009)则从政府财政视角入手,通过财政压力指标分析政府参 与巨灾保险的程度是否合适;魏华林和张胜(2012)则在公平与效率目标的 取舍、政府是否应过早过多干预市场以及如何定位政府的最终角色中进行权 衡,并提出了政策建议。潘国臣等(2011)分析了美国恐怖风险保险制度的 框架和效果,并提出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自然巨灾保险制度的启示。陈利和 杨珂(2013)通过比较美、日、法和加拿大四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为我国实 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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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

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

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

(一)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1.背景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d for Natural Disaster, 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的人群的紧急援助,其中包括食物、水、避难所、医疗等等的经济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与政府管理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

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3.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Fonden基金用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

具体承保期限从2006年5月到2009年,保险累积责任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元由指数巨灾债券来承担,另外的2.9亿元由指数再保险来承担。

债券的发行者为CAT-Mex Ltd公司,再保险人为瑞士再保险公司。

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1.背景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Northridge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 000件案子。

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

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

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 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

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 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2. 立法与强制保险199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以成立CEA,确定CEA是地震保险的管理机构。

政府并未从需求方面实行强制保险,而是从供给的角度实行强制供给,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在提供家庭财产保险保单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保单。

3. 项目资金来源在住宅地震保险项目启动时,主要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资金,一是日常管理运作的费用,这个资金要求并不大;第二个是再保险的成本;第三个是再保险的自留额,也就是地震保险系统自己承担的风险;另外,在系统启动的开始的几年,资金积累到一定量以前,一旦发生大的赔付,基金可能不足以赔付,保险公司和政府必须提供应急资本。

美国加州CEA住宅地震保险项目创立时,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在全美国经营保险的保险公司,它们有能力提供资金和承担风险,也愿意承担风险,因为它们可以在全美国范围内分散风险。

因此,目前CEA中政府基本不提供资本,而所有资本基本由保险业提供。

4. 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表1 美国加州CEA风险转移与融资安排(2007年)(三)台湾家庭地震保险共同体(TREIP)1. 背景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了集集大地震,造成了超过2 400人死亡,约五万个家庭无家可归。

而当时台湾只有约20%的家庭有家庭火灾保险,其中只有1%左右的家庭有地震保险保障,九二一地震唤起了台湾当局和民众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

台湾当局的财政部加快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研究和实施,该计划建立于1997年11月,包括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防范的研究。

台湾财政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创立了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iwan Residential Earthquake Insurance Pool, TREIP)。

2. 立法与强制保险台湾在2001年通过修改台湾的《保险法》,加入了第138-1条款。

该条款规定成立TREIP,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

台湾实行有限的法定强制保险,要求所有购买一年期火险保单的家庭同时附加地震保险批单。

3. 项目的资本来源台湾TREIP 2001年创立之初前,政府承担绝大部分风险,主要是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启动政府地震保险计划。

在计划中期,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限额的风险。

4. 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表2 台湾TREIP风险转移和融资安排(2004)(四)经验总结在所有的项目中,政府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特殊地位。

同时,政府还通过立法规定了是否实行强制性的法定保险。

对于巨灾保险系统,风险转移或风险融资的安排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系统中保险费是否昂贵、保单的保障范围、以及系统的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世界银行认为,一个可信的保险基金应该能够承受每150年至250年一次的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不破产(即发生概率在0.67%到0.4%之间的地震)。

墨西哥救助基金、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台湾地震保险都安排了大量的再保险或资本市场工具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甚至来还利用了其它金融工具。

我们深入研究发现,不论各国的社会制度与灾害状况如何,巨灾保险制度都体现四个方面的原则:1)赔偿灾民损失—灾民的损失在灾后能够得到迅速的赔偿,开始其重建工作;2)可负担性—保费必须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是能够被负担得起。

3)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的补贴及其他形式,符合自己的国情; 4)减少灾害损失—即能够起到推动社会对灾害风险普遍认识的提高,继而采取各种灾害防御措施来减少自然灾害。

基于以上原则,各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候,政府都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

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支持。

根据美、日、英及欧盟国家的经验,巨灾风险防范往往是举国之力构建多层次风险管理机制。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制度,单纯靠商业性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策支持。

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二是资金支持。

从国际来看,为了减轻巨灾对财政的压力,政府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般采取政府支持和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做法,或者建立自然灾害保险联合体,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管理,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

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联合体大都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分散风险。

三是模式选择。

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及运营方面走在我国前面,许多成功的巨灾保险模式可供借鉴。

政府可从中筛选和改进,为中国所用,以上各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意见和建议纵观全球成熟的保险市场,各国在自然风险保障方面情况各有不同。

在取消市场管制后,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以及自然灾害发生相对较少普遍导致保费不足。

只有在发生重大灾难而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在公众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后,风险意识才会提高。

而此时,自然灾害保险价格直线上升,保险范围受到限制,保险公司甚至拒绝承保。

只有大规模的开展自然灾害保险,才能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这样才能保证足够的保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我们认为,建立巨灾共同体可作为可行性方案之一。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自然灾害共保风险计划可以打破上述恶性循环。

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计划可使个人及公司财产得到保护,并可获得全部保险利益。

风险共保计划不仅是长期解决方案,为个人保单持有人提供一种可靠的保险产品,而且还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和透明度,从而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进而降低保费。

巨灾共同体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

中国在这方面一直表现积极,开展了地震共保计划的调研。

由于中国许多人口稠密的地区存在严重的地震隐患,因此共保计划是明智的选择。

分担风险解决方案中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程度以及确切的保障范围将根据各国的具体需要而定。

我们可能根据高风险地区许多家庭及企业的不同的收入水平,考虑采取政府-私有伙伴关系的形式。

巨灾共同体的基本思想就是:根据损失的大小,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灾害损失的时候扮演不同的角色。

在损失很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

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

政府的职责包括建立风险共担体系所必要的法律框架。

此外,还必须采取诸如制定法规、修建防洪大坝等预防性措施,以减少受灾风险。

这样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就可以在集中精力进行灾区的恢复工作(如急救、临时住所、基础设施等)。

世界上许多地区都有巨灾共同体。

虽然很多巨灾共同体尚未经受重大灾害的考验,但它们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而且运作得很成功。

瑞士再保险公司曾多次参与了组建巨灾共同体的工作。

基于这样的经验,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供监管机构以及政府设立巨灾共同体时参考:标准的保单条款巨灾共同体应根据风险类型(如住房风险)设计全国统一标准产品,这样就使得标准保单在条款与保险条件等方面都有了统一标准。

标准保费也常常被用来进一步优化管理效率。

至于对不同风险区别收取保费以及强制性/自愿保费计划等问题有多种方案可选择,由各国根据具体需求和目标决定。

免赔额我们强烈建议保单持有人应(按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一定的免赔额,因为这样有助于共保集团把重点放在急需资助的项目,同时可节省处理微小事件的管理负担。

损失限额只承保部分风险,限制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最大赔偿额,这是减少损失赔偿,特别是自然灾害损失的另一方式,在发生重大灾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鉴于保险的目的是为遭受巨大损失的人们提供帮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可保性的原则设定保单赔偿限额。

除此之外,我们也需要需要考虑的问题:强制保险与自愿投保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强制投保,一是自愿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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