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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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巨灾保险给我们的启示

新西兰巨灾保险给我们的启示

和保险赔偿的数据 ,作为以后进一步
最低免赔 额 1 0 0元 ;对中北部和 中 分析的历史记录 , 0 应急计划到此结束 。
最高责任限额及交费标 准 :房屋 南部 的有 关 区域 ,免赔率 2 5 .%,最 这一计划的优势在于能够动员社会各
最高责任 限额 1 万 新元 ,房内财产 低免赔额 2 0 0 0元 ;对 中部的有关 区 界甚至国外 的力量参与 巨灾的灾后处 5 最高责任限额 2 万新元 ,巨灾风 险保 域 , 免赔率 5 最低免赔额 5 0 元 。 理 。平时 ,有关部 门和人 员从事 自己 %, 00 障 的费率 为 0 5 .%,按 此标准 收取的 如果索赔金额在地震委 员会 最高责任 的 日常工作 ,似乎与保险协会或保险 保险费为每 户每年 6 新 元。如果房 限额之内 ,全部 由地震委员会赔偿 ; 0
湖北省襄樊市地震局 李 平
新西兰南岛 21 0 0年 9月 4日发
生里氏 7 1 . 级地震 , 仅造成 2 受伤。 人 专家认为 ,零死亡 的主要原 因是新西 兰国民防灾抗 震意识 强,该 国建筑的 抗震能力和安全监管体制都处于世界
险 保
新 西
巨 灾
响 中 其职 过 保
承 保 风 险 包 括 :地 震 、 山体 滑
新西兰对地震风 险的应对体 系由 由政 府委派 。委 员会 的使命是通过提

匿曩 型 ! 窭目坐 塑 堕 唑
坡 、火 山爆发、地热活动 、海啸 ;暴 部 和南部 的有关 区域 ,免赔 率 1 %,
风雨、洪水 ;以上灾害 引起的火 灾。
宝石 、游泳池 、网球场等 ,保险公 司 效率。
不论 损 失 金 额 大小 ,一律 免 赔 2 0 可以承保。 0 元 ;土地受损的 ,免赔率 1%,最低 保 险 协 会 的保 险应 急 计 划 0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当前 , 国的 巨灾保 险 制 度 建 设 正 受到 空前 的关 注 。本 文从 域 外视 角先 后 考 察 了关 国、 国 、 国等 国 外 我 英 法 巨灾保 险制 度 的相 关概 况 , 并在 此基 础 上 , 结 出各 国 巨灾保 险 制度 共 通 性 的 经 验 : 总 巨灾保 险 运 作 模 式 大体 有 三种 ;
收 稿 日期 :0 8 l 一 1 20 一 1 l 作者 简 介 : 均 ( 9 3 ) 男 ,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研 究 生 , 供 许 18一 , 华 现 职 于 江 苏省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 行 。 ① 损失数据 来 自20 0 8年 4月 2 日在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2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二 次会 议 上 国 家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主 任张平所作的《 国务 院 关 于抗 击 低 温 雨 雪 冰 冻 灾 害及 灾后 重 建
移 。 此 , 了便 于对 美 国 巨灾 保 险 制 度 的 概况 有 整 体 性 在 为
② 资料 来 源 : 华 网 2 0 新 0 8年 4月 2 讯 。 3快 ③ 资料 来源 :财 经 网> 0 8年 9月 2 日报 道 。 《 > 0 2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9 3 (0 90 — 0 6 0 1o — 0 12 o )1 06 — 5


问题 的提 出
二、 国外 巨灾 保 险 制 度 概 况
在 20 0 8这 一 年 里 , 南 至北 , 西 到 东 , 从 从 巨灾 几 乎 不 曾离 开 国人 的视 线 :12 ”南 方 低 温 雨 雪 冰 冻 灾 害 、4 “ ・5 “・ 2 ” 济 铁 路 重 大 事 故 、5 l” 川 大 地 震 、 南 方 九 8胶 “ ・2 汶 6月 省 暴 雨 洪 灾 、83 ”攀 枝 花— — 会理 地震 … …在 这 一 场 “ ・0 场 危 及 人 民 群众 生 命 财 产 的 巨灾 中 ,整个 保 险行 业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被 推上 了社 会 舆 论 的风 上 浪 尖 . 中 , 险业 其 保 在 巨灾 面 前 的 保 障 乏力 问题 也 愈 加 凸 显 。以 南方 低 温 雨 雪 冰 冻 灾 害 为 例 , 统 计 , 灾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1. 据 因 56 5亿

日本地震保险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启示

日本地震保险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启示

日本地震保险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启示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保险对象:居民的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古董、珠宝、有价证券等价值超过三十万日元的贵重物品除外)。

保险金额:按照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的30%~50%额度来设定,并且房屋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五千万日元,生活品保险金额不超过一千万日元。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因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引起的火灾等一系列灾害对保险标的承担责任。

保险赔偿:若全损,则获得全额的地震保险金的赔偿,但不超过赔偿限额;若半损,则获得50%的地震保险金的赔偿;若部分损坏,则获得5%的地震保险金的赔偿。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结构、周围所处环境等因素决定的,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区域等级、建筑年限、建筑类型和抗震等级等条件来调整。

二、日本地震保险的运作模式从本质上来看,日本的地震保险是一种政府与市场的合作。

它的运作模式比较特殊,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JER(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接着JER将风险一部分回分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分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了“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

在发生地震损失时,三方按照预定的规则,分为五个层级分摊损失。

第一层,即一次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在0-1150亿日元,全部由JER承担赔偿;第二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150亿-11226亿日元,损失由政府和直接保险公司各承担50%;第三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1226亿-19250亿日元,损失由政府和JER各承担50%;第四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9250亿-37120亿日元,损失由政府承担95%,直接保险公司承担5%;第五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37120亿-55000亿日元,损失由政府承担95%,JER承担5%。

三、日本地震保险的特点(一)地震保险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高公益性,非强制性,采用“强引导”的模式进行推广。

(二)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组建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政府同时承担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形成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风险的责任体系。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西部金融》2009年第5期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现状的情况下,通过总结美国、欧盟主要成员国及日本等国的巨灾保险模式,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提出了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借鉴中图分类号:F840.6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09(5)-0036-02收稿日期:2009-4课题组组长:吴金彪(1955-),男,甘肃庆阳人,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据民政部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

2008年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而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仅为47.6亿元,赔偿金额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虽然高效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

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相对巨额损失仍十分有限。

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二、国外巨灾保险主要模式(一)美国模式。

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

美国政府对巨灾损失的分担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了各种保险计划。

以洪水保险为例,1956年美国通过《联邦洪水保险法》后,先后又制定实施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等法律。

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政府还成立了联邦保险管理局,专门从事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

国外巨灾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ct tp eis ac,n or e e n et et sos it o t tp e ss i rae u li , dug ema ryo a s oh une ecua m t u dr k r p ni ly f a s oh k ,n es bi t a et ji ar nr g t h o a h e e b i c a r i r c p cy n r h ot f
法规 ; 建立 巨灾保险基金 , 并成立相关职能部 门专门管理 ; 对商业保 险公 司承保 巨灾风 险给 予税 收方面优惠政 策 , 鼓励其承担
巨灾 险责任 ; 风 强化宣传, 鼓励广大老百姓投保 巨灾保险。 保险公 司, 加大产 品创新 ; 则要 积极参与 巨灾 险刺度建设 ; 高盈 保 提
第21年第 9 00 期 ( 第 38 ) 总 5期
商 业 经 济
S HANC I J YE JNG I
No9 2 1 .,0 0
I lNo3 8 n .5
[ 文章编号】 10- 0321) —01 0 09 64( 00 00— 2 0 9
国外 巨灾 保 险经验 对我 国 的借 鉴 与启示
赵春红 , 一涌 许
( 江学 院 九 【 商 学 院, 江 西 九江 320 ) 305
要 】 近几年 , 国 自 灾害发生频率较 高、 我 然 损失惨 重。日 美 国、 国、 本、 英 法国等发 达国家在应对 巨灾 险方面已经 保
取得很 多成功经验 。我 国应借鉴 国外成功经验 , 建立和完善 巨灾保险制度。政 府部 门, 应积极、 学的制定 巨灾保 险相关法律 科
利 水 平和 能 力 。
[ 键词】 巨灾保 险; 关 国外经验 ; 借鉴与启示

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21 0 0年数据 出 自德 国慕 尼黑再保险公 司( nc e 的报 告。 MuihR )
12 巨灾风险特点 .
无论是 自然 灾害还 是 人 为灾
难, 巨灾风险表现 出的共 同特点 就是 发生 的可 能性 相
做法 , 以期为探索我 国巨灾风险管理方法 提供参 考。
对一般风险来说 比较小 , 然而一旦 发 生则会 带来 超 乎 想象的巨额损失。从保 险学原理 的 角度来 看 , 一个 理 想的可保 风险要具备 的条件有 : 在 大量具 有 同质 风 存
中的数据不难看 出 , 缺乏保 险保障 将使很 多 个人 和政
府, 在遭受 巨灾事 件后处 于艰难 的 境地 。同时也 说 明 了建立 一个完善 的包括灾前 预防和灾后管理的体 系的
重要性 和必要性。
表 1 世界巨灾事件数据及经 济损失统 计
巨大经济损失 的可能性 。巨灾 风险的问题 在许多发 达 国家备受关注 , 他们 不但在 风险 管理 形式上 突破 了
25 3 7 2 .亿元人 民币 ;0 0年上半 年 已达 2 13 9亿元 21 1. 人 民币 。2 1 的舟 曲特大 泥石 流 的损 失 程度 甚 至 0 0年
会 超过汶川地震 。14 9 9~19 9 4年 , 国平 均每 年 出现 我
的旱灾 、 洪涝 、 台风 、 冷冻 等 自然灾 害远 远超过 世界平 均频度 , 以说我 国一直面临 巨大 的潜在 巨灾 风险。 可 巨灾风险就是指 由于重大灾 害 ( 括 自然 的和非 包 自然 的) 造成 的大范 围保 险标 的 同时 受损从 而带来 的
约 7 % 以上城市 、0 0 5 %以上 人 口分布 在 自然灾 害严重
Ca ev e nt将 巨灾风险定 义为 “ l m Sri s i i c u ) 导致 直 接财产 保险损失超过 2 0 美元并 且对 大量保 险人 和被 保 5 0万 险人 产生 消 极 影 响 的事 件 ” 。而 瑞 士 再 保 险 集 团 ( wz R ) 巨灾风险分为 自然 灾害 ( S i e将 z 通常包括 地震 、

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巨灾救助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巨灾救助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频发,作者对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巨灾救助国际经验做法进行了整理,认为我国应从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法律体系、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体制、加强灾前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学习借鉴。

关键词:极端天气救助启示一、各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巨灾救助做法(一)通过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应对巨灾损失并进行有效风险转移。

根据慕尼黑再保险梳理,2020年全球自然灾害损失达2100亿美元,保险损失为820亿美元,全球保险业在减轻巨灾风险方面作用显著。

在保险产品运营方面,各国均根据当地不同情况设计相宜的保险产品。

英国规定将包含洪水在内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捆绑到一个保单中,业主只有购买住宅保险才能获得抵押贷款担保。

新西兰居民在向保险公司及其房屋或房屋内财产投保保险时,则会被要求投保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不足部分以及其它标的物的地震风险则自愿投保。

美国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建立洪水保险基金。

1969年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规定全体居民可自愿参加洪水保险计划。

1973年的《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修改为“强制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强引导”措施,以提高投保覆盖面。

如,日本居民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时,除非投保人特别提出声明不附加地震保险并签字确认,否则保险公司原则上会自动予以附加地震保险。

美国加州则要求经营住宅保险的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发出地震保险邀约,否则不得经营住宅保险,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地震保险产品。

(二)通过专项贷款、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一是货币当局专项贷款。

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9·21”大地震后,台湾货币当局提供专款供银行办理灾民重建家园所需长期低利无息紧急融资,融资办法由台湾“中央银行”予以规定并管理。

国外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经验与启示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AUG国外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经验与启示杨琳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胡伟辉重庆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市场借助资本市场分担巨灾保险风险,即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

这类被归为保险连接证券(Insurance linked Securities)的产品已成为国外保险业成熟的风险管理工具和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品种。

在“新国十条”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背景下,国外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经验对我国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保障机制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国外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现状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分类,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工具主要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互换、或有资本票据、巨灾权益卖权、行业损失担保和“侧挂车”等。

目前,发展较好的产品仅有巨灾债券,另外还有芝加哥商交所(CME)于2007年3月基于CHI指数(Carvill Hurricane Index,是由私人保险公司Carvill公司针对特定飓风所计算的巨灾指数)推出的飓风期货。

(一)巨灾债券带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加速发展截至2014年末,全球财产及意外巨灾债券发行规模达228.7亿美元,近3年年均增速达22.8%。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发展较快的原因之一是需求持续增长。

慕尼黑再保险14%12%10%8%6%4%2%2012年1月2012年7月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BB 级巨灾债券BB 级公司债券B 级巨灾债券B 级公司债券数据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图2巨灾债券与高收益公司债券的收益比较图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AUG▶图3巨灾债券基本交易模式注:PCS指数是Property Claim Service的简称,它是由美国保险服务局ISO计算发布的一种巨灾财产损失全国性指数。

PERILS指数是PERILS公司发布一种产业损失指数,指数基于巨灾保险实际损失。

巨灾保险总结


对上述的比较、分析、启示
共同的特点:如何分散巨灾涉及的巨额赔付额的风险,这个风险包 括两个方面<1>如何确保赔付款的及时赔付 <2>如何抗击给赔付方造成的冲击和带来的巨大风险 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模式: 1.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模式——以英国巨灾保险制度为代表 2.政府独立运行模式——以新西兰地震保险和美国洪水保险制度为代表 3.政府借贷运行模式——以土耳其地震保险制度为代表 4.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支持模式——以法国巨灾保险制度为代表 5.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运行模式——以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为代表
国 外 设 计 与 经 验
(3)日本 日本的高频率地震造就了日本较为成熟的地震巨灾保 险制度体系。 特点:(1)完善的地震再保险分散风险机制。
保险公司
B特别协议
地震保险单
投保者
A特别协议 日本政府 C协议
再保险株式会社
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共同分担责任 的结构。
(4)法国 法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主要以 1982 年颁布的《 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作为法律支撑。
1.保险公司 设 计 与 经 验
(5)土耳其
国 外 设 计 与 经 验
土耳其深受地震之害,其巨灾保险制度也是围绕 着地震灾害来确定的。其制度很有特色,是 2000 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的协助下建立起来的。
(1)所有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 (2)保险费率的厘定标准根据地区、地质结构以及建筑物 的结构来确定 (3)管理机构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学术界的代表组 成,按照市场份额分担风险,同时,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降低巨灾损失赔付额对政府的财政风险
二、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概况 国 外 设 计 与 经 验
(1)美国 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的巨灾保险计划来实施。 分为联邦计划和州政府计划两种。比较著名的联邦 计划有“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美国农业巨灾保 险”。州政府保险计划联邦政府的支持,主要依靠 摊派、再保险、借款来进行损失融资。建立巨灾保 险基金,并着力推动基金证券化是美国巨灾保险制 度比较有特色的因素,依托高度发达的证券业市场 和成熟的融资平台,借助社会的力量,使得基金保 值、增值,较好的缓解了巨灾保险赔偿的现实压力 。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我国事故灾难的发生率和损失金额等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高的。

面对巨额损失,及时有效的损失融资不仅意味着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对减少事故的次生危害和间接损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为主的巨灾防范保障体系对国家财政依赖严重,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

而如果仅仅依靠保险公司,与巨灾风险相匹配的巨额保费又使得大多数企业望而却步,不能够起到更好的分散风险的作用。

目前,发达国家已经研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并充分利用该体系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防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

一、文献综述1、巨灾保险的需求Louis & Christian(1999)认为,当期望损失相同时,若投保人倾向于厌恶风险,则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而非小概率事件进行投保是不明智的,小概率事件即为巨灾。

Bayer (2000)认为,巨灾风险损失额度、损失频率与波动难以准确估计,相应地保费中需要附加较高安全边际,因此保险价格可能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导致巨灾保险有效需求的减少。

2、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许多专家学者对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渠道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商业主导模式,李炳圭、薛万里(1997)和沈湛(2003)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基金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我国应该开展商业性巨灾保险基金;二是政府主导模式,王和(2005)认为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社会巨灾保险基金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也就是政府供给;三是混合模式,卓志、吴婷(2011)将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渠道划分为保险市场的融资、政府财政拨划的预算资金、采用巨灾保险证券化等方式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等。

宋华(2010)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均衡条件分析,将巨灾保险体系分为纯商业巨灾保险模式和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模式。

最终发现,在纯商业模式下,(投保,经营)的均衡结果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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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我国幅员辽阔,频受自然灾害侵袭,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每每大灾发生,皆造成惨痛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提出对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巨灾保险国外经验对策【正文】: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巨灾风险是指由地震、台风、洪水和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一旦发生会引起大量保险标的受损并可能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的特殊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灾情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洪水、地震的发生频率与强度均居世界前列。

近日,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发布的2013年全国自然灾害情况通报显示,上半年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00余个县(区、市)不同程度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各类自然灾害累计发生次数超过6200次,近900个县(区、市)重复受灾3次或3次以上。

受损最为严重的四川雅安地震灾害,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中国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发布报告认为,芦山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致为422.6亿元,其中家庭财产损失评估为45.4亿元。

相较上半年的震灾,下半年巨灾更是接连发生,有大面积的旱灾、涝灾、台风。

保监会在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东北特大洪涝灾害及南方旱灾致农作物受损情况和农业保险的估损情况。

据统计,截至9月27日,东北洪涝灾害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7299.69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31.21亿元,受灾农户258万户次。

南方旱灾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2576.4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19.6亿元,受灾农户796万户次。

二、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现状当前我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为背景的政府救助体系;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商业保险补偿体系;民政系统和慈善机构的援助。

每当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降临时,灾民最先想到的便是政府的援助和补偿,我国就是以政府主导的财政救急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但是这种政府自掏腰包的做法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足以弥补巨灾所带来的损失。

而应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保险却没能充分发挥帮助灾民有效补偿损失的作用。

1998年中国大洪水共使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据统计,农田受灾面积达2289万公顷,成灾面积1378万公顷,死亡4150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51亿元。

我国共支付水灾赔款30多亿元,这些赔款为受灾地区和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2551亿元的损失还是相差甚远。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千亿元的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18.06亿元的赔付。

在地震理赔中,保险公司基本上都给予应赔尽赔、启动快速理赔绿色通道等服务,其中包括无保单受理、放宽身份要求、取消定点医院等限制等措施。

但灾区投保率比较低,2007年四川全省保费仅211.91亿元,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保险深度分别为0.89%和2.3%,低于全国水平。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于地震、洪水风险管理,我国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是政府的职责,灾害发生后也要由政府担负起损失补偿责任,而对发挥保险业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严重滞后,远远满足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保险业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1.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不突出以保险赔付地震灾害为例,受保险免责条款等诸多限制,四川雅安地震保险赔付的比例仅占到0.3%,远远低于国际上36%的平均赔付率。

与此同时这样的尴尬也在汶川地震时发生过。

据保监会统计,保险行业对汶川地震合计赔付16.6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

据了解,中国灾害损失金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较低时在10%左右,高时会达到30%以上,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

国际上,自然灾害的保险赔付金额一般都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40%,而国内这一比例仅为3%左右。

2.缺乏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摊机制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关于巨灾风险分担的法律法规,仅在个别的法律中体现出国家对于巨灾风险分担的积极态度,如《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家颁布的《防洪法》及《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并扶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但对如何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并没有做任何规定。

三、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一)各国经典的巨灾保险制度1.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地震保险由政府与各非寿险公司共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既是高公益性的保险险种,又是非强制的,民众可自愿参加。

(2)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组建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政府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形成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风险责任的体系。

具体而言,如果损失总额在1100亿日元以下,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如果损失总额在1100亿日元以上17300亿日元以下,超过1100亿日元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0%,政府承担50%;如果损失总额超过17300亿日元,则最高赔付总额为55000亿日元,超过17300亿日元的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政府承担95%。

在承保流程方面较为复杂,一般流程是:先由各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额转分给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将各保险公司分入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原保险公司投保地震再再保险,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

同理,在出险时,由投保人直接向原地震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原地震保险公司受理后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进行赔付,然后再向日本再保险公司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再保险公司根据再再保险的约定分别向原地震保险公司、日本政府提出再再保险金赔付请求,自身也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2.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洪水保险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利用私人公司,通过商业手段实施。

目前已建立了一套较好的运作模式,使联邦政府、当地社区和个人都有积极性,并最终提高了洪泛区的管理水平,减少了洪灾损失。

二十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修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以及大量的堤防工程。

这些防洪工程的修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洪水灾害。

但水灾损失与政府的灾害救济费用仍呈增长趋势,其主要原因是洪泛区土地的无序开发利用及其人口、资产的不断增加。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美国联邦政府于50-60年代就开始考虑用非工程措施来解决洪水灾害问题,美国的防洪政策也由此作了相应的调整,强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强调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不可盲目行事,要尊重自然规律,要给江河洪水留出足够的行洪通道。

洪水保险作为主要非工程防洪措施之一便由此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开始组织研究和推广实施。

50年代初,美国已开始重视洪水保险的研究,1956年国会通过了《联邦灾害保险法》创设联邦洪水保险制度,希望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一方面可以部分抵消洪水高风险地区地价低廉的诱惑;另一方面,能减轻政府的救灾财政负担。

联邦政府建立国家洪水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由于洪灾损失的逐步升级而使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

在这期间,防洪保险是民间探险公司承担的,但由洪水灾害损失预测困难很大,一场大的洪水可以导致数家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公司对从事防洪保险没有积极性,防洪保险工作遇到许多困难,因此,洪水保险在开始执行时并不很顺利。

1965年联邦政府、议会及保险公司共同协商解决洪水保险问题,1968年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并据此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

国会授权住宅与城市建设部组建了联邦保险管理局(简称FI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

FIA与国家洪水保险协会(12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联合体)建立了合作关系。

至此,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政府运作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实施,在全国许多地区逐渐开展起来。

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

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

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

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

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3.西班牙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立于1940年的西班牙巨灾保障体系在1990年以前一直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之后,西班牙的巨灾保障体系开始以法律为基础,以保险的方式由保险企业来运作。

具体负责巨灾风险管理的公司是CCS,即西班牙保险赔偿联合会。

西班牙巨灾风险保障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政治风险两种。

自然灾害承担洪水、地震和海啸、风暴、火山喷发、陨石坠落等5种责任;社会政治风险承担暴乱、恐怖活动、和平时期的军事行动及叛乱、分裂等5种责任。

西班牙巨灾风险的承保方式有三种:一是采取强制性附加保险。

投保人只要购买财产险、车险(不含责任险)保单和个人意外伤害险保单就必须购买巨灾保险,其保险金额同主险保单相同;二是通过保险公司承保,投保人在购买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基本保单时必须附加巨灾保险。

保险公司每月向CCS交保费,CCS付5%手续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相当于CCS的代理人;三是即使基本保单包括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也要强制附加巨灾保险,保险公司要向CCS交这笔保费,因为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或偿付能力不足,CCS将负责清偿责任。

西班牙保险费率全国相同,但不同标的实行不同费率,商业风险0.18‰、工业风险0.25‰、公共设施风险0.34‰等。

在西班牙巨灾风险的保险责任方面,巨灾保险只负责直接的物质损失,非物质损失和间接的物质损失将不负责赔偿。

清理费、施救费赔偿限额仅为4%。

在西班牙巨灾风险的赔偿上,在接到保户索赔后,CCS负责查勘理赔。

一方面被保险人可直接向CCS索赔,或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转给CCS;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要提供原始保单、保费收据和银行账户,CCS扣除免赔后,通过银行直接将赔款付到被保险人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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