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 府的责任

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责任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巨灾,巨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在这一制度中,保险公司和政府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其首要责任是设计和提供合理的巨灾保险产品。
这需要他们对各种可能的巨灾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
通过运用专业的精算技术,确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和赔偿额度,以确保保险产品既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又能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稳定。
在销售巨灾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有责任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解释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让投保人在购买时对自己所得到的保障有明确的认知。
当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迅速启动理赔程序。
这要求他们具备高效的理赔服务体系和专业的理赔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受灾现场,进行损失评估和核实。
在理赔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应有的赔偿,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这包括向社会公众普及巨灾防范知识,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利用自身的技术和数据优势,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风险评估和预警服务,协助制定科学的防灾减灾规划。
然而,仅依靠保险公司的力量往往难以完全应对巨灾带来的巨大损失,这时候政府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首要责任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通过明确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巨灾保险市场的运行。
政府还需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
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开展巨灾保险的积极性。
在巨灾发生时,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摘要:1.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概述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理赔6.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争议处理正文:一、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概述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是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灾害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减轻地震灾害对居民住宅造成的损失,保障居民的生活财产安全。
保险标的包括农村住宅和城镇住宅,其中钢混结构住宅最高保额为100 万元,砖木结构住宅最高保额为10 万元。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农村住宅保险基本保额为20000元/户,保险费为68元/户;城镇住宅保险基本保额为50000元/户,保险费为54元/户。
同一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无效。
三、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地震灾害导致住宅倒塌、损坏,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免除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3.地震以外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导致的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为1 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五、保险理赔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核赔等理赔工作。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将根据约定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1.保险期间届满;2.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3.保险公司依法解除合同;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1.分散巨灾风险2.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保险覆盖率低2.再保险业务发展不足3.政府作用有限三、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1.建立巨灾保险分散机制2.发展国内外再保险业务3.设立巨灾保险基金4.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四、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2.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3.提高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4.加强监管和协调正文(篇1)一、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巨灾保险制度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分散巨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
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不容忽视,而巨灾保险制度通过集中管理、分散风险的方式,将个体面临的巨灾风险转移至整个社会,提高了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为受灾群众提供及时、全面的救助。
在遭遇自然灾害等巨灾时,保险赔付能够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
最后,巨灾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保险机制,政府和企业可以将巨灾风险转移至市场,降低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巨灾保险制度,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首先,保险覆盖率低。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覆盖率尚不足 10%,这意味着大部分群众在遭遇巨灾时仍缺乏充足的保障。
其次,再保险业务发展不足。
再保险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再保险业务发展滞后。
最后,政府作用有限。
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应发挥关键作用,但我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仍有待加强。
三、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首先,建立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什么是巨灾保险?巨灾保险是一种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保险形式,重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众在自然祸害和其他大规模祸害中的权益。
巨灾保险以国家作为参加者,对经济带来危害的大规模祸害进行保险。
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保护民众的经济权益在自然祸害等巨灾面前,极多人都会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保护民众在祸害面前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应对各种危机,更好地恢复和重修受灾地区的经济。
供给紧急帮助巨灾保险制度不仅供给保险,还供给帮助和其他资源,尤其在特大型祸害发生时更是如此。
这种帮助通常会加快政府的反应速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供给物资、服务和其他资源。
保障国家安全巨灾保险对于国家安全至关紧要。
在面对灾祸和其他紧急情况时,政府和市民需要有一种有效的安全保障。
巨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国家和市民的利益,并为他们供给安全性和充足的经济资源。
巨灾保险在不同国家的实施情况日本日本是世界上最活跃的地震区之一。
近来的一次地震是在2011年的福岛核灾中。
因此,日本政府实施了巨灾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多层次地震、火灾、洪水和风灾险种。
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由全民参加,每个家庭以及商业单位都必需参加此项保险。
此项保险的支出率是依据地震等祸害的严重程度来决议的。
美国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比较多而杂的,依据不同的灾祸类型,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负责。
例如,联邦紧急管理局(FEMA)专门负责在破坏性飓风或龙卷风等极端天气事件发生时为个人和企业供给支持。
与此同时,每个州也会开展不同的保险形式,以充分充足不同区域的保险需求。
中国中国是一个大型自然祸害发生率较高的国家,因此巨灾保险对于中国来说是极为紧要的制度。
巨灾保险重要有地震保险、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等。
其中,中国的地震保险是由中国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的。
该保险针对地震祸害而订立,购买方为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保险金额即受灾地区再建的直接经济损失。
小结综上所述,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民众供给经济和资产保障。
关于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

关于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一、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政府的职能与意义二、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三、政府的监管作用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政府的信息公开与知情权保障五、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政府引导与推广的作用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天灾人祸越来越多,巨灾保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担负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主要探讨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政府的职能与意义1、政策与法规制定:政府应提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巨灾保险的立法和规范制度,明确参保资格和补偿范围,规范市场秩序。
2、投入资金:政府可以向巨灾保险基金注入资金,从而保证基金的稳定和充足,提高市场对巨灾保险的信心。
3、保险产品开发:政府可以引导市场力量推出适合各种行业和不同群体需求的保险产品,以保障公众的利益。
4、信息公开:政府应当公开巨灾保险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识和了解程度。
5、政府引导与推广: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培训、引导等手段推广巨灾保险,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认知度。
二、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政府作为巨灾保险市场的主管和管理者,必须发挥其职能和责任,加强市场监管与风险防范。
具体包括:1、巨灾风险评估: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数据、科学技术与专家评估,对全国范围内的巨灾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和监测,把握巨灾保险市场的动态风险。
2、制定灾后救援计划:政府要在灾后及时启动灾后救援计划,完善应急机制和相应的抗灾预案,制定救援标准和激励措施,保证被保险人收到及时、准确、合理的赔偿。
3、加强巨灾保险市场监控:政府要加强巨灾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准入的公平、公正、透明,监督保险公司合规运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4、加强国际交流:政府应该引入国际巨灾保险经验,与发达国家保险体系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提高自身巨灾保险体系的运行效率与质量。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为了应对自然灾害所制定的保险政策,旨在提供对于巨灾的保障和救助。
巨灾指的是规模大、破坏力强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
这种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受灾地区迅速恢复,减轻其经济、社会和个人的压力。
巨灾保险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也需要保险公司和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在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保险公司通过收集保费,形成了一个巨灾基金。
当灾害发生时,受灾地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使用巨灾基金来支付赔付金额。
同时,在巨灾发生前,保险公司还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保费的合理定价和制定保险的条款与细则。
这种基于风险评估的方式,可以使巨灾保险制度更加市场化和公平,以及保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推动巨灾保险的实施和发展。
政府还可以提供经济支持,例如对巨灾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调动社会力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巨灾保险,以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险的可行性。
政府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管理,保证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作用外,全社会的参与也是巨灾保险制度成功的关键。
全社会包括企业、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等,他们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参与巨灾保险制度。
企业可以购买巨灾保险来保护自身利益,减轻灾害对企业的冲击。
个人可以购买巨灾保险来保护家庭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非营利组织可以帮助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加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了解。
综上所述,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政策。
在这个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政府和全社会各方都需要共同努力,以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和有效性。
只有各方合作,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稳定的巨灾保险制度,为受灾地区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实施方案
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实施方案一、前言巨灾是指由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引起的严重社会经济损失的灾害事件。
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制定有效的巨灾承保实施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灾事件,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巨灾风险评估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对巨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通过对历史巨灾事件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气象、地质、人口等相关数据,对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巨灾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
同时,还需要对巨灾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确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产品设计和定价在巨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要设计相应的巨灾保险产品,并合理定价。
巨灾保险产品应当充分考虑巨灾风险的特点和影响,针对不同的巨灾风险类型和程度,设计相应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确保保险产品的可持续性和盈利性。
四、风险管理和再保险在巨灾保险业务中,风险管理和再保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巨灾风险的监测和控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降低巨灾带来的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将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和转移,降低自身承受的风险压力,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五、应急响应和理赔服务一旦发生巨灾事件,保险公司需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团队,加强与政府、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六、宣传和培训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了解。
通过举办巨灾保险知识讲座、发布巨灾保险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同和接受度。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巨灾保险业务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七、结语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实施方案是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关系到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深圳巨灾保险方案
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一、巨灾保险的内涵、特征与模式比较(一)巨灾保险的内涵巨灾保险是指政府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
(二)巨灾保险的特征巨灾保险与一般保险有着不同的特征。
与一般保险相比,巨灾保险面临着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巨灾损失集中而且比较巨大,一旦发生,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甚至导致公司破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有效供给不足。
另一方面,与车险、健康险等一般保险产品相比,巨灾总体上属于小概率事件,居民的保障意识不强,并寄希望于政府救助,有效需求不足。
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推广一般保险产品的方式去推行巨灾保险行不通。
同时,巨灾作为一种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政府对于居民的巨灾保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巨灾保险成为一种“公共产品”。
因此,必须做出制度性安排,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建立配套政策,保障巨灾保险市场有效运行。
(三)国际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借鉴与深圳的模式选择从国外来看,巨灾保险已经成为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应对巨灾风险、为居民提供巨灾风险保障的一种普遍性制度安排,比如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飓风保险计划,新西兰的地震保险计划等,经过多年的运作,效果明显。
各国的制度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点是要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其中,“政府主导、强制保险、商业承办”模式是主流。
考虑到目前通过立法推行强制保险的周期较长、难度较大,在吸收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城市面临的风险因素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方案设计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在适当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快速建立起保障较为全面、多层次的巨灾保障体系。
二、深圳率先开展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中央精神,率先探索作出示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巨灾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包括
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巨灾保险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和作用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险机制,旨在应对大规模灾害事件带来的巨大经济风险。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作用。
一、巨灾保险的概念和背景巨灾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针对大规模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而设计的保险制度。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许多灾难性事件,如地震、飓风、洪水等,这些灾害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
为了应对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巨灾保险的工作原理巨灾保险的工作原理可以简单概括为“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供安全”。
具体来说,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将巨灾风险从个人、企业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多个投保人之间,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和共担。
当灾害事件发生时,巨灾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灾方提供经济赔偿,从而减轻了灾后重建的财务负担,提供一定的经济安全。
三、巨灾保险的分类巨灾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巨灾保险和企业巨灾保险;按照保险分摊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巨灾保险和私人巨灾保险。
此外,巨灾保险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自然灾害类型进行分类,如地震保险、飓风保险等。
不同类型的巨灾保险都具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四、巨灾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巨灾保险可以提供一种经济安全感,降低灾后重建的财务负担。
对于受灾方来说,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来源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从而加快灾后重建的速度。
其次,巨灾保险可以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减少个人和企业面临的巨大风险。
当灾害发生时,个人或企业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经济补偿,避免因灾害事件而导致的破产或资金困难。
最后,巨灾保险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降低灾害对经济产生的冲击,巨灾保险有助于提高社会抗灾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总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应对大规模灾害风险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供安全的方式,为受灾方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引言自古以来,人类面临着各种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和风险。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我们对于灾害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
然而,巨灾仍然时有发生,给经济和社会造成巨大的冲击。
为了减少巨灾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损失,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旨在提供对于巨灾风险的保障和赔偿。
巨灾包括地震、暴风雨、洪水等极端天气事件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专门的保险产品和机构,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
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性:1.风险分散: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将巨灾风险分散到更广泛的群体中,减少个人和家庭承受的风险和损失。
2.经济稳定: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缓解巨灾对经济的冲击,降低金融风险和市场不稳定性。
3.社会公平: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提供给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用,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4.鼓励防灾减灾:巨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来鼓励个人、家庭和社会采取防灾减灾措施,提高整个社会的抵御灾害的能力。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挑战虽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诸多的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风险评估:巨灾风险的评估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
需要投入大量的科研力量,获取准确的风险数据和模型,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
2.保险产品设计: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和个体差异,平衡保费收入和赔偿支出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3.保险市场发展: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充足的保险公司和资本,以及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
这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4.公众认知:巨灾保险制度的成功实施需要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和理解。
需要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措施为了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风险评估:加大对巨灾风险的科学研究力度,建立准确的巨灾风险模型和数据,为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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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巨灾保险制度——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对于“新国十条”的部分理解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接连遭受巨大的自然灾害,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
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民政部补贴,和微弱的商业保险补偿。
大灾之后,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随之而起。
因此,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是一项艰巨且迫切的任务。
关键字巨灾保险经济补偿一.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一)对经济补偿的理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
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
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而给付的保险金;3、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4、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
(二)我国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1.经济补偿功能的定义需要完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合同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无法估价,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属于给付性质。
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不容置疑,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是否具有给付性质,或者说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保险界、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2.建议将“经济补偿功能”改为“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经济补偿功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直接体现,而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针对非寿险而言的。
显然,经济补偿功能主要适用于非寿险。
3.限制我国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当前我国居民倾向于购买带有储蓄性质、投资功能的寿险,因此与保险的经济给付功能相比,阻碍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较多。
据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统计,我国近几年每年受灾人口有2亿多人,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左右。
主要因素有:居民风险意识淡薄;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保险诈骗破坏了经济补偿功能;过分宣传经济补偿功能,防灾防损不到位;(三)如何完善经济补偿机制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制订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和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
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继续落实寿险费率改革政策,积极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统筹考虑交强险改革,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促进保险业务模式、经营机制、风险管控等创新。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让保险业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让保险资金、保险对应产品与中国养老产业实现双赢对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大力深化保险监管改革。
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自主权,加强和改进监管,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加强偿付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运用现代技术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推进监管制度机制改革,提高监管实效,强化监管制度执行力,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动监管职能转变,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利用保险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
经济补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燃眉之急,但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灾害面前,即使对被保险人再多的经济补偿,损害事件已经发生了,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人的生命已经受到了威胁,甚至无法再修复。
因此,未雨绸缪才是最积极的做法。
所以,保险公司不但要提供经济保障,还应积极参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在损失发生前积极预防,在损失发生后及时补偿,避免出现承保之后坐等理赔的情况。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及难以建立原因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以洪涝、干旱和地震的危害最大。
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强度大、损失严重,素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之说。
而且,时空分布广,灾害的地域组合明显。
随着近年来灾害的频发,从1998 年的特大洪水灾害全国29 各省市自治区遭受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
特别是2008 年以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从08 年1 月中旬南方爆发的冰雪灾害、5.12 四川汶川大地震、还有洪灾、台风、旱灾等等一系列的自然灾害肆虐,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型风险处理手段,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巨灾风险的投保人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风险损失。
(一)现状商业保险缺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了目前国内救灾减灾领域中存在的三大不足,并特别强调,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在救灾减灾领域发挥的作用不足。
市场机制的不足,以商业保险的缺位尤为突出——一方面,中国的商业保险在持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另一方面,在国内发生的大灾面前,商业保险的赔款又严重不足。
从全球范围来看,2011年是巨灾重创之年,2012年是极端天气灾害年,2013年全球各大洲频发的洪水和恶劣气候引发各种灾害损失,保险业在分散灾害风险和灾后损失补偿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备受关注。
2013年,在全球有关灾害损失补偿的统计中,来自商业保险人的灾后损失赔款占全年灾害损失的36%以上,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标更是高达80%以上。
但中国的这一指标却很低。
来自第五届“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与可持续发展”论坛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在几次大灾和巨灾之后,商业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08年我国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而保险赔付为19.74亿元,占比仅为1.3%;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保险赔付248.9亿元,占比2.9%。
国外的大型保险公司都设有专门的防灾减灾部门。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恢复不久,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同样设有专门的防灾防损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防灾防损工作;但进入本世纪之后,国内保险公司在整体架构上出现设置欠缺,整个保险行业几乎不再具有防灾防损功能,这样的缺失越来越明显。
保险业承保的各种风险几乎都把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雪等特大灾害排除在外,以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即使承担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是经过了层层的严格限制之后给予的微薄的赔付。
专门针对各类灾害的险种设计寥寥无几,既有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标准又显得过于严苛,大大弱化其保障功能。
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
而且,针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自然灾害损失理赔额偏低。
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处置的现状是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
在发生巨灾后的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灾后的救援工作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的捐赠,主要是用于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补偿层次较低救助范围小,一般公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
巨灾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却是巨大的,各种保险公司根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
如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 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自然灾害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自然灾害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自然灾害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
从国际自然灾害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自然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自然灾害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自然灾害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对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