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灾保险方案
巨灾保险试点增加广东省出台巨灾保险方案

巨灾保险试点增加广东省出台巨灾保险方案继深圳、云南、宁波启动巨灾保险试点后,我国巨灾保险再次迎来重大进展:一方面,受台风、暴雨等灾害侵袭的广东即将发布巨灾保险方案,进一步推动巨灾保险试点扩围;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的巨灾保险制度正以住宅地震保险为突破口加速前行。
只是,作为一种准公共服务产品,巨灾保险既要调动商业保险公司、个人、再保险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也离不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如何利用好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显然非朝夕之功。
创指数型救助机制日前,广东保监局透露,广东省巨灾保险方案即将出台,拟建立一种理赔金额与灾害级别挂钩的指数巨灾保险救助机制,堪称国内首创。
广东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今年年初,《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由广东省财政厅起草完毕。
其后,方案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与完善,目前只待政府批复,争取年底前出炉。
长期以来,广东频繁遭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带来巨大损失。
其中,今年10月初的“彩虹”强台风更是让人心有余悸,灾害波及湛江、茂名、云浮、阳江等20多个地区,受灾人口超过316万人。
台风过境,遭受重创的居民更期待保险公司发挥风险保障功能。
然而,在抗灾理赔的过程中,除了车险、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常见险种,专门针对台风、暴雨等灾害的巨灾保险依然缺位,人们的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
这次,广东巨灾保险试点被寄予厚望,以进一步提高巨灾背后的保险赔付效率,理顺赔付机制,真正发挥巨灾保险的保障功能。
不仅如此,广东巨灾保险试点备受关注的一大原因还在于试点模式与众不同,即建立由财政支持的、理赔金额和灾害级别挂钩的指数保险救助模式,且无需进行实地查勘核保。
换句话说,只要相关机构公布台风或暴雨的灾害等级,并超过设定的阈值,保险机构将马上启动相应的理赔工作,效率大为提升。
由于广东内各市地的巨灾风险不同,广东巨灾保险方案除了发布一个整体方案,还会出台汕头、湛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具体的试点“子方案”,相关保障内容和范围会略有差异。
深圳巨灾保险已进入实施阶段

深圳巨灾保险已进入实施阶段
深圳市政府昨日宣布,深圳巨灾保险从6 月1 日起已进入实施阶段,
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巨灾保险的城市,合作方人保财险也因此揽下全国首单合约
的3600 万元保费。
据了解,人保财险将为全体在深人员提供涵盖15 种灾害、每人每次最高赔付金额为10 万元的巨灾保险。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民政局局长杜鹏表示,该局已与人保财
险深圳分公司签订《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书》,深圳市政府每年以财政资金3600 万元向人保财险购买巨灾保险,并已于6 月1 日起进入了实施阶段。
作为本次深圳巨灾保险唯一合作方,人保财险将为全体在深人员提供巨
灾保险,即除深圳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以外,还包括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和
务工的各类人员。
此外,该巨灾保险的保障灾种包括暴风、暴雨、崖崩、雷
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
主震震级4.5 级及以上的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以及由上述15 种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这是一个多灾种方案。
根据协议,深圳巨灾保险的救助项目为因上述15 种灾害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以及其它相关费用,每人每次灾害人身伤
亡救助最高额度为10 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为20 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考虑到深圳市可能存在核安全问题,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上述自然灾害引发核
电站严重事故,人保财险还将承担每人每次核应急救助费用最高额度2500 元,每次总限额为5 亿元。
由此简单计算,人保财险在深圳的巨灾保险理赔上限合
计为25 亿元。
深圳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表示,3600 万元只是巨灾保险的第一年保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深府办函〔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指挥统一、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管。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深圳市巨灾保险落地效果抽样调查研究

深圳市巨灾保险落地效果抽样调查研究
朱雪莹;黄剑涛;林健富;唐彦东;廖峰
【期刊名称】《灾害学》
【年(卷),期】2024(39)1
【摘要】巨灾保险体系是城市巨灾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减轻巨灾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及其落地程度可使城市经济稳定、社会韧性提升。
现行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稳定,势头较好,该文针对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进行抽样调查分析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实施效果。
同时将深圳市与国内其他典型城市进行对比研究,并结合调查数据结果分析目前实施工作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优化策略,旨在推动深圳市巨灾保险体系健康运行。
【总页数】7页(P202-208)
【作者】朱雪莹;黄剑涛;林健富;唐彦东;廖峰
【作者单位】深圳防灾减灾技术研究院;防灾科技学院应急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4;X22;X43;X915.5
【相关文献】
1.政府效应、再保险与巨灾保险供给结构——基于巨灾债券、再保险最优结构的模型分析
2.我国大城市巨灾保险的立法模式探究——基于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证调研
3.公共巨灾保险研究——基于海南民生保障视角及宁波公共巨灾保险经验
4.将新冠疫情类重大传染病纳入巨灾保险范畴的探索——基于发行传染病巨灾保险债券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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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指挥统一、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管。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分工2.1 组织体系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处置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参见2.3)的负责同志分别为市协调机构成员。
2.2 市协调机构市协调机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领导任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
深圳农险巨灾实施方案

深圳农险巨灾实施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深圳市农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农业巨灾,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制定并实施深圳农险巨灾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巨灾风险评估首先,我们需要对深圳市农业巨灾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这包括对自然灾害的概率、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以便为后续的防灾救灾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我们将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推动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确保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损失。
四、巨灾预警和监测体系建设为了及时发现和预警农业巨灾,我们将加强对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
通过引入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及时掌握自然灾害的发展趋势,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五、巨灾应急响应机制建立一旦发生农业巨灾,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
通过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和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影响。
六、巨灾恢复重建农业巨灾发生后,我们将积极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这包括对受灾农民的生产资金和生活资料进行补助,修复受灾农田和农业设施,帮助农民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农民对农业巨灾防范和救灾工作的认识和能力,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灾害防范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八、总结深圳农险巨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们将坚持科学防灾、救灾和恢复的原则,不断完善巨灾防范体系,确保农民的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为农业巨灾防范和救灾工作贡献力量。
2016年度深圳市巨灾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和标准
2016年度深圳市巨灾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和标准展开全文一、险种名称深圳市巨灾保险二、承保机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首席保险机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保险机构:三、承保对象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
四、责任限额人身伤亡救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20亿元,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10万元(包含普通伤害、伤残和死亡)。
核应急救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5亿元,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2500元。
住房损失补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2亿元,每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2万元。
上述责任限额均为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一年内如有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累计。
五、保险责任期限被保险人或者受害方,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承保对象遭受人身伤亡事故的(包含普通伤害、伤残、死亡),保险承保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负责赔付:1.暴风(扩展到狂风、烈风、大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以上15种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
2.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
(二)扩展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基本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引发核电站的严重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承保区域内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周围环境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用于隐蔽、撤离和安置人员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灾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帐篷、交通等费用,保险承保机构按约定负责赔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核电站营运者在法定限额内承担的,保险承保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赔付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核电站营运者追偿。
巨灾保险难点分析及应对举措
巨灾保险难点分析及应对举措
王长青
【期刊名称】《财富生活》
【年(卷),期】2022()10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受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灾害,巨灾频发。
特别是地震、台风、暴雨灾害,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虽然巨灾保险潜力巨大,但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还处于摸索发展期,面临着民众自觉投保意愿低、保司承保巨灾风险谨慎、灾害研究及预防工作薄弱等难点。
因此、本文尝试通过对巨灾保险目前遇到的重点难点分析,并从加强公众巨灾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保司巨灾保险专业技能、推广“保险+服务”“保险+科技”的新型巨灾保险模式等方面着手解决巨灾保险面临的难点,从而推动巨灾保险的高速发展。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王长青
【作者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相关文献】
1.巨灾保险商品在供求中的经济博弈分析——以农业巨灾保险为例
2.政府效应、再保险与巨灾保险供给结构——基于巨灾债券、再保险最优结构的模型分析
3.巨灾保险市场风险识别模式的有效性分析——基于多期的巨灾保险合同研究
4.保险
证券化是应对巨灾事件的科学策略——《应对巨灾事件的策略研究》简介5.巨灾应对与巨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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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试点增加广东省出台巨灾保险方案
巨灾保险试点增加广东省出台巨灾保险方案继深圳、云南、宁波启动巨灾保险试点后,我国巨灾保险再次迎来重大进展:一方面,受台风、暴雨等灾害侵袭的广东即将发布巨灾保险方案,进一步推动巨灾保险试点扩围;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的巨灾保险制度正以住宅地震保险为突破口加速前行。
只是,作为一种准公共服务产品,巨灾保险既要调动商业保险公司、个人、再保险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也离不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如何利用好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显然非朝夕之功。
创指数型救助机制日前,广东保监局透露,广东省巨灾保险方案即将出台,拟建立一种理赔金额与灾害级别挂钩的指数巨灾保险救助机制,堪称国内首创。
广东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今年年初,《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由广东省财政厅起草完毕。
其后,方案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与完善,目前只待政府批复,争取年底前出炉。
长期以来,广东频繁遭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带来巨大损失。
其中,今年10月初的“彩虹”强台风更是让人心有余悸,灾害波及湛江、茂名、云浮、阳江等20多个地区,受灾人口超过316万人。
台风过境,遭受重创的居民更期待保险公司发挥风险保障功能。
然而,在抗灾理赔的过程中,除了车险、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常见险种,专门针对台风、暴雨等灾害的巨灾保险依然缺位,人们的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
这次,广东巨灾保险试点被寄予厚望,以进一步提高巨灾背后的保险赔付效率,理顺赔付机制,真正发挥巨灾保险的保障功能。
不仅如此,广东巨灾保险试点备受关注的一大原因还在于试点模式与众不同,即建立由财政支持的、理赔金额和灾害级别挂钩的指数保险救助模式,且无需进行实地查勘核保。
换句话说,只要相关机构公布台风或暴雨的灾害等级,并超过设定的阈值,保险机构将马上启动相应的理赔工作,效率大为提升。
由于广东内各市地的巨灾风险不同,广东巨灾保险方案除了发布一个整体方案,还会出台汕头、湛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具体的试点“子方案”,相关保障内容和范围会略有差异。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方案设计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方案设计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地震灾害频发,给城乡居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为减轻地震灾害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提高城乡居民住宅抗震能力,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本方案旨在设计一套适合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方案,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风险保障。
二、保险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城乡结合部居民住宅。
三、保险责任1.地震巨灾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因地震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附加地震巨灾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因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如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1.城镇居民住宅保险金额:根据住宅建筑结构、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农村居民住宅保险金额:根据住宅建筑结构、面积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保险费率1.城镇居民住宅保险费率:根据住宅建筑结构、地理位置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
2.农村居民住宅保险费率:根据住宅建筑结构、地理位置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七、保险理赔1.理赔申请:城乡居民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理赔流程: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金额,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事宜。
3.赔款支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八、风险控制1.宣传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地震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的风险意识。
2.技术支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地震预警能力,降低地震灾害损失。
3.政策引导:政府加大对地震巨灾保险的扶持力度,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保险保障。
九、合作机制1.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政府为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支持,保险公司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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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一、巨灾保险的内涵、特征与模式比较(一)巨灾保险的内涵巨灾保险是指政府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
(二)巨灾保险的特征巨灾保险与一般保险有着不同的特征。
与一般保险相比,巨灾保险面临着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巨灾损失集中而且比较巨大,一旦发生,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甚至导致公司破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有效供给不足。
另一方面,与车险、健康险等一般保险产品相比,巨灾总体上属于小概率事件,居民的保障意识不强,并寄希望于政府救助,有效需求不足。
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推广一般保险产品的方式去推行巨灾保险行不通。
同时,巨灾作为一种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政府对于居民的巨灾保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巨灾保险成为一种“公共产品”。
因此,必须做出制度性安排,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建立配套政策,保障巨灾保险市场有效运行。
(三)国际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借鉴与深圳的模式选择从国外来看,巨灾保险已经成为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应对巨灾风险、为居民提供巨灾风险保障的一种普遍性制度安排,比如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飓风保险计划,新西兰的地震保险计划等,经过多年的运作,效果明显。
各国的制度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点是要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其中,“政府主导、强制保险、商业承办”模式是主流。
考虑到目前通过立法推行强制保险的周期较长、难度较大,在吸收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城市面临的风险因素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方案设计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在适当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快速建立起保障较为全面、多层次的巨灾保障体系。
二、深圳率先开展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中央精神,率先探索作出示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巨灾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深圳开展巨灾保险,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政治意义重大。
深圳前期开展的巨灾保险研究探索,引起社会积极反响,保监会也非常关注。
目前,全国各地开展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很高,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有责任、有条件、也有优势在巨灾保险领域先行先试、率先破题,为全国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灾后救助体系。
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为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政府与商业保险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三是发挥保险功能,保障政府财政稳定。
政府每年以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稳定性。
四是增强应对能力,提高巨灾保障水平。
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增强了政府应对巨灾的能力,为深圳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勇于担当,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有助于增强市民安全感和城市吸引力,提升深圳的城市形象。
五是推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中心地位。
通过开展巨灾保险产品创新,可以率先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逐步建立巨灾风险要素交易平台,吸引和集聚国际再保险机构,增强深圳金融集聚能力,为深圳金融创新带来更多亮点。
本方案共设计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即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这三个方面“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共同构成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框架。
三、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一)保险产品投保人/被保险人:深圳市政府保障对象:当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
保障灾种:暴风(扩展狂风、烈风、大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保障责任:以灾害发生时对受灾居民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
类别保障责任责任限额每人每次灾害事故责任限额每次灾害事故责任限额人身伤亡救助费用医疗费用+残疾伤亡抚恤10万元20亿元核应急救助费用被服、食品、饮用水、帐篷、交通等费用2500元5亿元注:上述责任限额均为每次灾害的责任限额,一年内如有多次灾害,每次灾害的限额单独计算,不累计。
人身伤亡救助费用,用于对上述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以及在上述灾害中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进行救助,包括医疗费用和残疾死亡抚恤,每人每次灾害限额10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20亿元。
核应急救助费用,用于因上述灾害导致核电事故需要转移安置群众时,用于隐蔽、撤离和安置人员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灾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帐篷、交通等费用,每人每次灾害限额2500元,每次灾害总限额5亿元。
上面所说的灾害限额是指每次灾害赔偿的最高标准。
如果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小于限额,则按照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赔付;如果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大于限额,则按照限额封顶赔付。
比如,对于人身伤亡救助费用,每个人的限额为10万元,如果政府对于某位受伤灾民的实际医疗救助费用为8万元,则保险按8万元赔付;如果政府的实际医疗救助费用为12万元,则保险按10万元封顶赔付。
人身伤亡救助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共享10万元的个人限额,并优先支付医疗费用。
保费价格:巨灾救助保险保费价格为3600万元,是经过灾害模型分析和精算定价,并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询价后得出。
救助流程:当发生灾害时,保险公司向市政府(民政局)支付理赔款项,由市政府(民政局)向受灾群众进行救助。
市政府(民政局)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公估公司向受灾群众进行直接救助。
(二)相关服务1、理赔预付制度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对发生人员死亡的情形,按照人身伤亡救助限额10万元100%支付预付赔款;对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形,按照医疗费用评估的50%支付预付赔款。
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将预付赔款划拨至市民政部门开设的巨灾资金账户。
2、防灾防损制度保险公司每年从保费中提取5%作为专项费用,用于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防灾防损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3、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按季度出具当期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定期报送巨灾保险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年度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对深圳所面临的巨灾风险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提交深圳市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报送市政府。
此外,一旦发生重大灾害赔付,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巨灾保险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报送相关赔付情况。
4、灾害数据平台建设保险公司研究建立深圳灾害数据平台,系统记录每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赔付情况等信息,形成深圳灾害数据库,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和共享服务。
(三)组织保障深圳市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深圳市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市法制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市金融部门和深圳保险监管机构每年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牵头组织。
会议听取保险公司关于灾害及赔付情况的分析报告和城市风险管理报告。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列席。
市财政部门:按照保险合同,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支付巨灾救助保险的保费。
市应急管理部门:灾害发生后,通知民政局,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市民政部门:负责巨灾保险保单签订和灾后救助的具体实施。
设立巨灾资金账户,用于接收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
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确认函进行审核和确认,或指导协调各区民政部门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确认函进行审核和确认。
可以授权第三方公估公司根据市民政部门或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赔偿确认函,制定救助方案,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和支付应急救灾物资费用等相关工作事宜。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牵头组织召开深圳市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
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进巨灾保险工作。
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公估公司进行业务监管。
保险公司:建立24小时巨灾保险承保理赔应急机制。
收到报案后,自行组织力量或通知第三方公估公司第一时间奔赴救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
经理算核赔后,向市民政部门或各区民政部门出具赔偿确认函。
赔偿确认函经市民政部门或各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保险公司向巨灾资金账户支付理赔款项。
第三方公估公司:受深圳市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委托,在灾害发生后,奔赴救灾第一现场进行查勘和定损,出具公估报告等资料,提交深圳市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
受市民政部门委托,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和支付应急救灾物资费用等相关工作事宜。
提供防灾防损、城市风险评估和灾害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
(四)其他事项1、保费优惠若当年的赔付率(实际赔付金额/总保费)低于10%,则下一年度巨灾救助保险保费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优惠10%;若连续两年赔付率低于10%,则第三年度保费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优惠20%;若连续三年赔付率低于10%,则第四年度保费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优惠30%;以30%为限。
在本方案中,巨灾救助保险的基准保费为3600万元。
2、承保招标由于目前全国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了专门的巨灾保险产品,为尽快落地实施,建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保保险公司。
今后,巨灾救助保险的保费价格和承保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机制进行招标。
四、巨灾基金(一)巨灾基金的设立在巨灾救助保险的基础上,政府另行拨付3000万元,设立深圳市巨灾基金。
基金还可吸收社会捐赠资金。
巨灾基金所有权属于政府,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运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二)设立巨灾基金的意义一是巨灾基金可以作为巨灾救助保险责任限额之上的补充。
巨灾救助保险有一定的责任限额,包括25亿元的总限额和10万元以及2500元的个人限额。
当巨灾损失超过上述限额,巨灾救助保险保障程度不足时,巨灾基金可以发挥作用,提供超额保障。
二是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
基金可以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
三是巨灾基金可以作为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长期“资金储备”。
巨灾基金通过时间积累和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累积规模逐步增大,为将来积累充足的风险保障资金。
四是巨灾基金有助于培育和促进巨灾保险市场发展。
通过建立巨灾基金,可以探索与国内外巨灾基金开展风险互换,实现风险共担;同时,依托深圳保险交易平台,确立深圳在巨灾风险定价和交易方面的先发优势,吸引和聚集保险机构,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