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赣府发[2006]3号 20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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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广应 用税 控 收款 机 的工 作安 排 推
根据 国家有关部 门的统一部署和我省的实际
行统一规划 、 分步实施 , 具体步骤及实施方 案由江 情况 , 全省推广 应用税控 收款机从 20 0 6年 3月开
型招标 , 按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
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的有关规定 , 在省政府
4 依照国家税收法律 、 . 法规 和规章 的规定 , 应
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 的纳税人 , 按
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 当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他纳税人。 及《
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 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告。未中 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 同收款柜台的, 应当分别购置 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 标产品不得在我省销售 , 纳税人不得选购。中标产 税控收款机 ;
品的销售可采取企业 自销或 由企业委托代 理销售 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 , 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 的方式。采取委托代理销售方式的 , 必须报江西省 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 , 堵塞税收漏洞 , 减少 场所 , 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税收流失 , 进全省 经济 又快又 好地 发展 , 促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 法》 及其 实施细
总局下发的《 关于推广应用税控 收款机加强税源
则、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信息产业部 、 国家质检 当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他纳税人。 监控的通知》 国税发[04 4 ( 20 ]4号) 文件的有关规 理 、 财务管 理的商业 一般 纳税人 ( 即大 型零售 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5日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888a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5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04f7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240号2003年3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以来,为了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源监控,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要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一些城市还程度不同地作了试点。
鉴于《税控收款机规范(送审稿)》(即标准)已起草完成并进入审批阶段,《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业已上报国务院审查,不久均将颁布实施,总局也正在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软件,经研究决定,各地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和推广应用,以避免标准不一扰乱此项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徒增纳税人负担,影响政府形象。
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税控开票机)推行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顺利实施,在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公布前,不得再进行新的税控收款机试点;已经实施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地区,不得再扩大试点范围。
二、已经试点的地区要妥善解决推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实施统一网络管理的企业,要认真研究税控收款机与企业原有机器管理软件的衔接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机器和发票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结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8〕12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及其他同级单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等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单位名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等9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九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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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问题的批复【标 签】税控收款机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0﹞12号
【发文日期】2000-03-24
【实施时间】2000-03-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请示》(国税征字﹝2000﹞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65号和国税发﹝1997﹞88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作为全区国税系统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地区。
试点范围应在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目前已使用收款机的商场、超市等进行试装,并认真总结经验,根据管理能力,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推行范围。
在具体组织和实施过程中,要主动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周密安排,确保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2006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6]79号)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推 行 增值 税 防伪 税控 一 机 多票 系统 的公 告
( 0 6年 5月 1 20 9日 国税 发 [ 0 6] 9号) 20 7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第二十 三条的规 定并经 国务 院 同意 , 0 4年 4月 20 国家税务总 局、 财政部 、 信息产 业部 、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联合发 布《 于推广 应用税 控 关 收款机加 强税源监控 的通知》 国税 发( 0 4 4 ( 2 0 ) 4号)。 定凡 具有一 定规模和 固定经 营场 所的 规 纳税人 , 都要购 置使用税控 收款机 。为了加强 增值税 普通发票 的税源 监控 , 同时不 增加纳 税人 负担 , 家税 务总 局决定将 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 国 以下 同称 一般纳 税人 ) 开具的 增值税 普通 发票 纳入 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 管理 , ~推行防 伪税控一 机多票系统 ( 统 以下简 称一机 多票系统 ) 现 。 就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
额 , 入 当期的增 值税进项 税额 。 计 三 、 行 一 机 多 票 系 统 纳 税 人 不 需 支 付 培 训I 用 推 费
一
机 多票系统 培训I 工作 需要场地 、 设备 、 师资和资 料等 方面的 费用 , 中场地 、 备及培 训I 其 设
纳 税人因推 行一机多 票系统而 购置税控 I C卡 、 金税卡 以及计算 机等设备 的费用 , 按《 可 国
务 院办 公厅 转发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全 面推 广应 用增 值税 防伪 税控 系统意 见的 通知 》 国 办发 ( ( 0 0] 2号 ) 20 1 的规定在 成本中列 支 , 同时可凭购货 发票 ( 值税 专用发 票 ) 增 所纳税人的 开票工作 更加方便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5•【字号】苏政办发[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目前,此项工作即将全面实施,为搞好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已成立由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全省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密切部门协作。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也涉及纳税人的利益。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认真研究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
三、规范实施,严格纪律监督。
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条不紊地进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行动,严禁自行招标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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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标 签】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996号
【发文日期】2007-09-17
【实施时间】2007-09-1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201634
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目前,你局已经做好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完成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同意你局先行在株洲市进行试点,然后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意见。
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采集税控收款机的开票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源监控。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