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船管理规定
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

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研究、分析和总结老龄船舶的特性,针对其特性找出确保安全的办法,制定相关的监控措施,规范管理行为,以期达到老旧船舶的安全运输目标。
船舶能否确保安全运输,关键在管理。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了突出重点,本文仅就老旧船安全管理的特别要求进行总结和试论述。
1. 老旧船的定义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对船舶管理的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对船舶的使用可能没有船龄的限制,其营运船舶的船龄可能很大,各种技术性能状况也可能极差。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规定,老旧海船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1 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船。
满25年强制报废。
1.2 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满30年强制报废。
1.3 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满31年强制报废。
1.4 船龄在18年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满33年强制报废。
1.5 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船、拖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满34年强制报废。
2. 老旧船舶的特点2.1 老旧船舶的船体、构件、机械设备等一切都有不同程度的锈蚀、损伤和老化。
船舶营运十几年之后,舱柜里的龙骨、横梁、肋骨、肘板、舱壁板、船壳板等各种构件,因静电、海水和空气等的腐蚀及锈蚀蚀耗,其性能均已大大减弱,有的甚至是失去了主要功能。
船舶在经历无数次狂风巨浪和在装卸货过程中遭逢不同外力的作用下,部分船体构件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凹陷、变形,或弯曲、开焊,特别是强度构件形成裂痕、裂缝等现象,均导致船舶局部强度和总纵强度减弱;刚体性能变差;船壳板和构件疲劳等一系列老旧船的明显表征。
通常情况下,这些缺陷、损坏或隐患很难被验船师、船员和其它人员及时详尽的发现,尤其是船壳板及构件的疲劳程度,目前尚无法检测且尚未形成一个权威的安全量化标准。
老旧散货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老旧散货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老旧散货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老旧散货船的运营、管理、维护及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要求1. 船舶设计及建造(1)老旧散货船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2)船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结构强度、稳性、抗沉性等安全性能。
2. 船舶维护保养(1)定期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体、机械、电气、消防等系统。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3)对老旧船舶的锈蚀、变形等问题进行修复,提高船体强度。
3. 船员管理(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知识。
(2)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严格执行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4. 航行管理(1)根据船舶性能和航行环境,合理规划航线,避开危险区域。
(2)严格执行航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加强对船舶的气象、海况、航道等情况的监测,及时调整航行计划。
5. 货物装载(1)严格按照货物装载规定,确保货物均衡分布,防止船舶倾斜。
(2)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3)定期检查货物绑扎情况,确保货物安全。
6. 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沉没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确保应急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四、监督检查1. 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老旧散货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定期对老旧散货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老旧船舶 管理

老旧船舶管理
老旧船舶管理指的是对年限较长、使用寿命已接近或超过的船舶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这些老旧船舶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和隐患,需要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运营和延长使用寿命。
老旧船舶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检修和维护: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包括检查船体结构、推进装置、电气设备等,修复或更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航行。
2. 船舶安全管理: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提供危险品管理和火灾防护措施等,以预防和应对事故和灾害。
3. 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和改进要求,对老旧船舶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提升其运行效率和环保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4. 船舶退役与拆解处理: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再进行经济有效修复的老旧船舶,需要进行退役和拆解处理,合理回收利用船舶的各种材料和设备。
老旧船舶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整个船舶生命周期的管理和控制,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环境保护。
船舶报废有什么规定

船舶报废有什么规定一、船舶报废有什么规定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
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
根据我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七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八条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海船船龄标准:一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二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三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四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河船船龄标准:一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二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三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四类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39年以上);五类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41年以上)。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船舶使用的条件与报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
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交水发〔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1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2017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是指各国为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在航运业务中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船舶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改装更新、淘汰出航行等内容,以确保老旧运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和安全运输能力。
首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涉及船舶使用年限。
不同国家的管理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年限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会根据船舶的类型、功能和技术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这样可以限制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时间,避免其使用过久而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需要定期检验。
在航行过程中,老旧运输船舶需要定期接受各类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电气系统等的检查,以确保其运行状态符合安全要求。
这些检验通常由相关的航海局或船级社进行,船舶必须通过检验才能继续在海上进行运输。
此外,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还包括改装更新要求。
当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改装更新工作,以提升其安全性和运输能力。
这些改装更新通常包括船体加固、设备更新、安全系统升级等工作,确保老旧运输船舶能够适应新的运输要求。
最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还涉及淘汰出航行。
当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无法通过定期检验时,需要被淘汰出航行,停止使用。
这是为了防止老旧运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和环境污染,并为新的、更安全的运输船舶腾出空间。
综上所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规定包括船舶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改装更新、淘汰出航行等内容,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进行运输工作。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号)《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已于1993年2月25日经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
第三条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一)老龄海船为:8-12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0-15年的油船;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0-25年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二)老龄河船为:12-16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6-20年的油船(包括油驳);18-22年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0-24年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4-28年的有人驳船。
(三)超龄海船为:12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5年以上的油船;20年以上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5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四)超龄河船为:16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20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油驳);22年以上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4年以上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8年以上的有人驳船。
第四条企业对老旧船舶应根据其生产需要和技术状况,制定老旧船舶修复、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正确管理、使用、养护和修理。
第五条企业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必须予以报废。
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30•【文号】农渔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老旧船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 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
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根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经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一条超过本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能够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三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