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地区(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汇总
世界各国专利保护期限汇总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可延长5年。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
韩国
(a)专利:如果公布,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15年;如果不公布,自专利权
注册之日起15年;但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20年(1961年专利法,
1990年修订,第88条(1))。
当发明专利的实施必须依据他法律的批准或注册,而且为了等候获得这种批
菲律宾
(a)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17年(专利法(共和国法No.165),共和国法
No.637和No.864修订,第21条,1993年最近一次修订的实施细则,第
146条)。
(b)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7
条,以及同上细则第148条和第149条)。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
孟加拉
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6年(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1));
专利注明及确认日期,以申请日为准(同上,第11条)。
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专利未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专利可请求延长5年,例
外情况可延长10年,(同上,第15条)。
尼泊尔
专利:注册后15年(1965年No.2022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第8条)。
4条和第8条)。
土库曼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
保护法)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短期专利:5年(同上)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同上)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同上)
乌兹别克斯坦
专利保护的国际法规

专利保护的国际法规专利保护的国际法规专利保护是指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专利权益,并通过国际法规加强专利的保护。
本文将从国际法规的角度探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和国际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专利保护对于发明人和创新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专利保护可以激励创新。
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向专利局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法,这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具有积极作用。
其次,专利保护可以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通过专利,发明人可以获得对其发明的独占权,确保其在市场上获得合法的回报。
最后,专利保护可以促进技术交流和经济发展。
专利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使用,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二、国际专利公约及国际组织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组织。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
WIPO公约成立于1970年,是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组织之一,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该组织负责制定国际专利法规,推动各国间在专利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三、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合作条约(PCT)是由WIPO组织制定的,旨在简化专利申请程序的国际公约。
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加入了PCT系统。
通过PCT系统,申请人可以在一国或少数几个国家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然后在30个月的期限内选择进入其他国家的国家阶段,以获取在这些国家的专利保护。
PCT的实施极大地简化了专利申请程序,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四、国际专利分类和检索系统(IPC)国际专利分类和检索系统(IPC)是一种用于分类专利文献和进行检索的国际标准。
IPC由WIPO制定和管理,旨在促进国际专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
通过IPC系统,各国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文献进行统一分类,并与其他国家的专利信息进行比对和检索。
这有助于提高专利信息的可用性和共享性,促进技术创新和交流。
全球10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对比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统计数据,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约12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
而这些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如审查制度、保护客体、保护时限等。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明了的了解各国实用新型专利,接下来,我司选取了世界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高的10个国家以做对比。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的材料:依据我国的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需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二、申请流程图三、注意事项:1.审查方式(1)形式审查制(仅对形式缺陷进行审查);(2)初步审查制(对形式缺陷和部分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3)实质审查制(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对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审查)(4)形式审查制+评价报告(或类似制度)(评价报告是指报告出具方通过现有技术检索,至少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检索报告、现有技术报告、专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检索服务均归类于评价报告类似制度);2.创新性要求(1)新颖性要求(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2)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3)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相对于发明专利较低);(4)相对新颖性要求(“相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5)相对新颖性+创造性要求;(以上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以上是全球10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的对比介绍。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知墨墨(zhimomo)是专业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平台,业务项目多达200余种,且已在全球建立了知识产权关系网,合作所覆盖136个国家,依托于十余年跨国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自身专业实力,知墨墨致力为客户提供全方面、专业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
各国专利的有效期限

专利法三大要性: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国家专利种类保护期限审查制度备注中国发明≤20yrs 从申请日算起审查制 1.先申请主义2.注意第二十五条的关于不授予专利的五项规定实用新型≤ 10yrs外观美国发明在1995/6/8前申請但在1995/6/8後獲准或在1995/6/8仍有效的發明專利專利期限為以下兩者較長者:獲准起算17年、美國申請日起算20年;授权日起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最多可延长5年)审查制 1.主张先发明主义2.暂时申请案(1年内正式申请)3.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新式样自授权日起14年审查制植物日本特许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意匠(外观)自申请日起15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年年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登记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澳洲StandardPatents(发明)≤ 20 yrs 审查制InnovationPatent(实用新型)≤ 8yrs登记制适用于方法DesignRegistratio≤ 10yrs审查制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授权日起17年; 其他情况:(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n法国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新型自申请日起6年注册制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方法可申请新型专利新式样自申请日起5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届满25年延展时缴交。
采登记制而不发证德国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开始每年缴交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注册制(可另行请求新颖性调查)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4、7、9年前缴交新式样自申请日起2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6、11、16年前缴交台湾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新型 自申请日起12年 新式样自申请日起10年 英国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专利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缴交第一次维持费,以后逐年缴交新式样自申请日起25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5年缴纳一次 韩国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最多可延长5年) 审查制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 外观设计自登记日起15年审查登记制与无审查登记制并行(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全球主要国家专利文献号码标准

国家/组织(代码)专利文献类型(代码)文献号标准形式及说明备注发明专利说明书(B)ATxxxxxxxBAT+7位数字+文献类型代码(B)。
独立、连续号码序列;光盘文献号码序列已到6位数;B 为第二公布级。
带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U1)ATxxxxxxxU1不带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U2)ATxxxxxxxU2奥地利 (AT)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U3) ATxxxxxxxU3 AT+7位数字+文献类型代码(U1,U2,U3);数字x 不足7位,前方用0补足。
独立、连续号码序列;光盘的文献号序列已到4位数。
专利申请说明书(A1)AUCCYYxxxxxA1AU+公元年(4位数字)+5位数字+文献代码(A1)。
与申请号相同;申请号为年度连续号码序列;光盘的文献号序列为9位数;A1为第一公布级。
授权专利说明书(B1,B2) AUCCYYxxxxxB1AUCCYYxxxxxB2授权小专利说明书(B3) AUCCYYxxxxxB3澳大利亚 (AU)修正接受专利说明书(C) AUCCYYxxxxxC AU+公元年(4位数字)+5位数字+文献代码(B1,B2,B3,C)。
与申请号相同;B1,B3为第一公布级;B2为第二公布级(有在先公开);C 为第三公布级。
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A0)BExxxxxxxA0比利时 (BE)发明专利说明书(A1—A5 保护期最长20年;A6-A7保护期最长6年)BExxxxxxxA1 BexxxxxxxA2 BexxxxxxxA3 BexxxxxxxA4 BexxxxxxxA5BexxxxxxxA6 BExxxxxxxA7BE+7位数字+文献类型代码(A0,A1,A2,A3…A7)。
各类文献共用同一连续号码序列;A0为第一公布级;A1-A7只有第一公布级;光盘的文献号序列为7位数;A 字母后面的数字的含义:1,6 – 提交的文本;2,7– 经过修改的文本;3 – 文本带检索报告;4 – 经过修改的文本带检索报告;5 – 修改权利要求的文本及检索报告。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你了解多少?我国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专利小常识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从申请日算起,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注意a.2015年5月13日前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4年。
b.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5年。
c.美国的药品、食品、色素添加剂、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专利的专利期可以延长,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
d.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部分续展、分割或续展申请中授予的专利,其有效期自最早申请的提交日起20年届满;1995年6月8日之前的专利,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7年。
△:本文讨论的是1995年6月8日及之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一般情况下,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这里的“申请日”是指哪一天呢?或者说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我们先看一下客户经常问到的问题:上述美国申请A2、A4、A6、A8和A9获得授权后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美国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Application )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下:(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本身不存在保护期限,但临时申请可以通过“转化”为正式申请,或者可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各国专利保护期限

各国专利保护期限每个专利都有⾃⼰的保护期间,如果到期的话,则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专利保护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各国专利保护期限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各国专利保护期限瑞典、葡萄⽛、荷兰、卢森堡、列⽀敦⼠登、意⼤利、爱尔兰、希腊、法国、西班⽛、丹麦、德国、瑞⼠、⽐利时、奥地利、英国等加⼊欧洲专利授予公约(EPC)的国家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申请⽇计算。
中国的发明专利也是⼆⼗年。
北欧诸国如芬兰、挪威等国的发明专利:保护保护期为17年,⾃申请⽇计算⽇本发明专利:1995年7⽉1⽇之前,发明专利权有效期⾃公告⽇起15年,⾃申请⽇起不超过20年;1995年7⽉1⽇起改为⾃申请⽇起20年。
1995年7⽉1⽇之前,实⽤新型权期限为⾃公告⽇起10年,⾃申请⽇起不超过15年;1995年7⽉1⽇起改为⾃申请⽇起6年。
美国发明专利:判断美国专利权是否届满的依据:1995年6⽉8⽇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专利授权⽇起17年届满;1995年6⽉8⽇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专利申请⽇起20年届满。
区别多种情况:(1)1995年6⽉8⽇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从专利申请之⽇或最早申请之⽇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8⽇⽣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8⽇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8⽇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论在1995年6⽉8⽇以前或以后进⼊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或更早申请之⽇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8⽇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8⽇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起20年届满。
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条约

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条约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其在促进科技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专利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各国间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规则和条约。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规则和条约,并分析其对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其重要的国际条约包括《专利合作条约》(PCT)、《商标法律体系化条约》(MPL)和《版权法律体系化条约》(CPL)等。
这些条约的签署和执行,为专利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国际合作的核心文件,其目的是简化专利申请程序,降低成本,并提高专利保护的国际标准。
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可以凭一份国际申请同时申请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并且在国际阶段获得专利审查报告,从而可以更好地决定是否继续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展开专利申请。
二、巴黎公约和经合组织(OECD)巴黎公约是1883年成立的第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旨在协调和统一各国对于工业产权的保护。
该公约的最重要内容是建立了巴黎公约局,负责协助各国间实施公约规定。
根据公约规定,申请人只需在一个巴黎公约国家申请专利,就可以在其他巴黎公约国家享受同等的优先权。
经合组织(OECD)的成员国基于对知识经济的共同关注,制定了一系列的合作机制和规则,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创新。
这些合作机制和规则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导,并加强了各国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TRIPS协定TRIPS协定是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部分,也是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一。
该协定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交易。
根据TRIPS协定,各成员国应制定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专利权利人的权益,并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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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 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a)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可延长5年(1992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b)实用证书: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14条)。
阿塞拜疆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
(b)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可延长5年(同上)。
(a)专利:自申请收到之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第3条(3))。
(b)实用新型:自申请收到之日起5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同上,第3条(3))。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
法国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2年法No. 92-597知识产权保护法典,第L.611-2条)
(b)实用证书:自申请日起6年(同上,第L.611-2条)。
巴基斯坦
专利:自申请日起16年,可延长5年,例外情况可延长10年,条件是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其专利未获得足够的回报(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83年修订,第14条和第15条)。
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
(a)发明人证书:自申请之日起无限期有效(1986年6月28日发明与创新法,第7-9条)。(b)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同上,第11条)。
土库曼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保护法)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短期专利:5年(同上)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同上)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同上)
乌兹别克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中国
(a)专利:1993年1月1日或以后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1992年12月31日或以前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1984年专利法,第45条)。
(b)实用新型: 1993年1月1日或以后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1992年12月31日或以前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1984年专利法,第45条)。
以色列
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67年第5727号专利法,第52条)。
印度
(a)食品或药用物质的加工或制造方法专利:自专利确认之日起5年,或者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7年,由这两种期限中的较短者确定(1970年专利法,第53条(1)和第45条(1))。
(b)所有其他发明专利: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14年(同上,第53条(1)和第45条(1))。
(c)实用新型:以官方公布的形式保护的实用新型的最长期限为10年,自申请登记当月结束之日起计算(1994年实用新型法)。
白俄罗斯
(a)专利: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年(1997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5年。(同上法)
(c)工业品外观设计:10年,可延长5年(199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c)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7年,并且自相应产品批准上市出售之日起不超过17年(同上,611-2条)。
-从1993年1月2日开始,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
芬兰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67年专利法,1985年修订,第40条)
(b)补充保护证书(SPC):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芬兰专利法第9章(a))。
(c)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4年,可延长4年(1991年5月10日实用新型保护法,第5章,第25条)。
荷兰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10年专利法,1987年修订,第47条)。
(b)补充保护证书(SPC):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
(c)实用新型:自实用新型申请日起3年,可有两次延长,分别为3年和4年(1992年实用新型法,第28(1))。
德国
(a)专利:自申请日的次日起20年(1981年专利法,1986年修订,第16条)。
塔吉克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临时条例)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可延长5年(同上)
泰国
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79年B.E.2522专利法,1992年修订第35条)。
土耳其
专利:自申请日起5年、10年或15年(1879年专利法,1932年修改,第4条和第8条)。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法)
(c)短期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法)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同上法)
伊拉克
专利:自申请日或所有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15年(1970年No.65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3条)。
伊朗
专利:根据发明人意愿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如果有相同发明的外国授权专利,则不能超过其在国外的保护期(1931年商标和专利注册法,第30条和第33条)。
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专利未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专利可请求延长5年,例外情况可延长10年,(同上,第15条)。
尼泊尔
专利:注册后15年(1965年No. 2022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第8条)。
日本
(a)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59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67条(1))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申请的条件是,由于实施该发明专利须获得确保安全的法规的批准及其他处理,需要相当的时间,在有效期内不能实施该发明专利时),但不得超过5年。(同上法,第67条(2))
(c)短期专利:5年,可延长3年。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可延长5年。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
韩国
(a)专利:如果公布,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15年;如果不公布,自专利权注册之日起15年;但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20年(1961年专利法,1990年修订,第88条(1))。
当发明专利的实施必须依据其他法律的批准或注册,而且为了等候获得这种批准或注册,实施已经被延误了2年,专利权有效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同上,第89条)。
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可续展1次,不超过5年(1962年法No.4,第12条)。
对涉及特殊化学方法,或者制造食品、药品或药物组合物的方法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2条(2)和第12条)。
黎巴嫩
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1924年法令No.2385,1946年修订,第4条)。
马来西亚
(a)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83年专利法,1986年修订,第35条)。
冰岛
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1年No.17专利法,第40条)。
波兰
(a)专利:自申请日20年(1972年发明创造法,1993年修订,第16条(2))。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5年,经实用新型所有人的请求可以延长5年(同上,第80条(2))。
丹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统一专利法,第40条)。
(b)专利:自申请日起6年(1995年专利法,第33条)。
(c)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5年专利法,第36条)。
(d)补充保护证书(SPC):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1995年专利法,第93条)。
捷克共和国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0年法No.527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合理化建议法,第21条)。
格鲁吉亚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9年专利法)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6年(同上)
(c)工业品外观设计:15年(同上)
哈萨克斯坦
(a)专利: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4.3条)。
(b)实用新型: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第4.3条)。
(b)实用新型:申请公布之日起10年,同时规定该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15年(1961年实用新型法,1990年修订,第22条)
吉尔吉斯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
(c)短期专利Βιβλιοθήκη 7年。(d)工业品外观设计:10年,可延长5年
科威特
(b)补充保护证书(SPC):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1993年3月23日修订的德国专利法)。
(c)实用新型:自申请日的次日起3年,最初可以续展3年,可以进一步续展2年到最长保护期10年(1990年实用新型法,第23条)
俄罗斯联邦
(b)实用创新:自证书授予日起15年(同上,第17条A(1)和第35条)。
蒙古
(a)发明人证书:自优先权日起无限期有效(1970年发现、发明与合理化建议法令,第23条)。
(b)专利:自优先权日起15年(同上,第24条)。
孟加拉
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6年(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1));专利注明及确认日期,以申请日为准(同上,第11条)。
印度尼西亚
(a)专利:自申请日起14年(1989年No.6专利法,第9条)。
(b)小专利:自小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5年(同上,第10条)。
约旦
专利:自申请日起16年(1953年法No.22,第15条(1)和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