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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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和公司法务的区别

法律顾问和公司法务的区别

公司法律事项如何决策?||听取法律顾问OR公司法务的观点作为一名在公司从事过专职法务的律师来说,个人认为,我对这个话题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当然,针对这个话题,不同的人的看法都会不同,笔者只是将个人的看法,说出来,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而已。

每个人不同的经历,会让我们对同一个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和建议,因此,我一直认为,如有志于从事法务,可以先在律所工作一段时间,熟悉、适应律所的工作模式,然后再进入公司,可能会更有帮助。

如一开始就在公司从事法务,那么按部就班的成长,一般都是适应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很多问题上,难以提出更好的建设性意见。

我们可以从各自的地位和任职资格方面得出不同,比如法务专员属于公司内部聘请的员工,日常包括合同的草拟、审核、新项目洽谈协助等等。

法律顾问是外聘兼职的,每年给予顾问费用,若有参加诉讼另外收费。

法务专员一般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都需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

下面,我要谈的是,就公司在面对法律顾问和法务服务的选择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具体来说,我来谈谈以下几点个人看法。

1、律所模式—服务好客户的同时,获取应得收益。

法务模式—通过上班,获得工资收入。

对于律师来说,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这份工作,而获取相应的律师费,这就是职业。

律师都是在帮助客户的同时,让自己成长,让自己获得一份应得的收入,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对于公司法务而已,自己是通过应聘入职,按照公司的法务岗位的职责要求,在上班时间内出勤,以此获得工资收入。

在这个方面来说,两者并无区别,只是通常而言,律师收费通常是按项目来收费,不管是诉讼还是非诉项目,通常是一次性收费,就国内而已,很少采取按小时收费的模式。

对于法务而已,只有出勤,才会有收费,部分公司会按照项目的情况,提供一定的奖金或提成收入,但是,通常都会有固定的月工资收入,而这个固定的月工资基本都是按出勤来计算,有出勤才会有收入。

也可以这么说,对方公司而言,采购法律服务,不管是律所还是法务,都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只是需要考虑,哪种方式,更适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到底是只需要法律顾问还是法务,或者针对单个事项,单独采购律所服务。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第一个效益是提升法治体系建设。

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其加强合规意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法律遵循意识,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意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将律师纳入到公职队伍中,使其服务于公众,解决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权益保障,有利于提高国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

其次,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还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可以让企事业单位更加规范化地运作,建立健全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机制,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社会诚信度,增强司法公正的实现。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减少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从而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

然而,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法律顾问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资格认定与监管机制,确保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其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考核与监管机制,确保律师履职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真正发挥法律服务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最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需要加大对律师队伍的培养力度,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这需要从法律教育,加强培训等方面入手。

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总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推行这两种制度,可以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合规意识,规避法律风险,进一步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使公民的法律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然而,要想顺利推行这两种制度,还需要解决相关的问题,加强对律师队伍的培养,提升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讨论现代企业在商业运作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法律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规避风险,很多企业都会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来供给法律看法。

但是,到底是采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是公司律师制度更为适合?本文将就这一问题打开分析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指法律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独立法律顾问等,重要承当为企业供给法律主张和看法、为企业解决法律纠纷等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聘请肯定数量的法律顾问,通常为外部咨询机构或公司内设法律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商定享有相关服务的一种法律服务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势在于:1.对于需要定期或特别规咨询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供给适时、快捷和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避开了企业在法律问题上的盲点和错误决策。

2.企业无需承当法律顾问的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仅需要依照合同的商定支出费用,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使用成本。

3.法律顾问具有独立、专业的法律学问和实践阅历,能够为企业供给专业、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以下局限:1.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可能会导致企业长期在法律顾问之间的转换和不稳定,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稳定性。

2.企业法律顾问在其咨询履职中需要面对多个案子,可能会导致咨询服务量不足,或存在“蜻蜓点水”式的浅尝辄止现象,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存在风险。

公司律师制度概述公司律师是指由企业聘请专门从事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的法律人员,通常就职于企业内部法务部门。

公司律师制度是指企业依照肯定比例聘请肯定数量的公司律师,将其纳入企业的内部管理系统,由其为企业供给法律服务、订立合规方案和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的一种法律服务制度。

公司律师制度的优势在于:1.公司律师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文化和内部管理环境,把握企业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备和处理能够更加高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合规和管理水平。

浅谈公司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浅谈公司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浅谈公司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本文就公司律师与原企业法律顾问比较分析,公司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及作用进行简述。

标签: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优势;作用1 原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分析1.1 任职条件比较比较原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二者的任职条件除“准入门槛”不同外,其它并无区别。

所谓的“准入门槛”不同,即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或者是2001年以前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2 功能比较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为: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治工作和律师制度。

该指导思想实际上体现了公司律师的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依法治理企业,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起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中国律师体系。

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

2 公司律师与外聘社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相比的优势2.1 介入企业法律事务的时间优势公司律师每天工作在企业,随时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企业的每一个问题,有的甚至是亲身经历和参与的事项,一旦发现有引起法律纠纷的苗头即可及时处理,特别是在收集本企业证据、掌握本行业生产经营习惯和企业生产技术等方面,有较大的优势。

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务制度比较研究

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务制度比较研究

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务制度比较研究摘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是目前主要的两种企业法律职业制度。

两种制度都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在我国发展的十分迅速,对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处理企业法律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由于时代背景,依据的法律,管理部门的不同,两种制度在适用对象,执业资格,工作权利,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这些不同点也造成了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两种制度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国内现状,指明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出路,进而为企业提出两种模式的选择方案。

关键词企业法律职业企业法务公司律师一、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一)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共同点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共同点有如下几点:第一,从制度目的来看,两种制度都是为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科学、更规范,更能体现出法制意识。

第二,从在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两者同为企业的雇员,企业法务与公司律师专门为企业提供内部的法律服务,而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第三,从工作职责来看,含义相同,主要的非诉讼业务就是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审核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

而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第四,从职业义务来看,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的义务。

(二)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不同点第一,从依据的法律来看,中央多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意见》以及《国企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企业法律顾问上岗,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

而司法部所颁布的《公司律师试点意见》是目前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法律依据。

由于两种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有着巨大的不同,也导致两者在诸多方面的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融合难题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融合难题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融合难题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企业兼职法律顾问、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顾问。

前者是劳动合同关系,后者是劳务合同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的融合已经箭在弦上。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消之后,公司律师制度在试点的12年⾥所遇到的各种难题能否顺利解决,还有赖于司法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能否摒弃部门利益、以最⼤诚意沟通与合作 由于执业的“准⼊门槛”和主管机关不同,在企业从事法律⼯作的专业⼈员被⼈为地贴上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个标签。

两套制度双线并⾏,始于2002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作的意见》。

考虑到2014年7⽉22⽇国务院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届四中全会的最新态度,可以预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将逐渐融合为统⼀的公司律师制度,这⼀趋势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及国际企业的通⾏做法。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由国资委针对国企推动,没有覆盖民企、外企这样的⾮国企,对他们来说,制度转换带来的冲击并不⼤。

真正受此影响的是法律顾问制度已经相当规范和成熟的国企,对他们来说,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如何协调与衔接是既现实⼜棘⼿的问题,⽽2002年开始试⾏的公司律师试点实践并没有对上述难题给出解答。

并⾏12年,公司律师不敌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规范发展可以追溯到1997年。

当年3⽉12⽇,⼈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年5⽉,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这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部全国统⼀的法律性⽂件。

2002年7⽉18⽇,国家经贸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作委员会、中共中央⾦融⼯作委员会、⼈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近日,国家发布《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以提升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实力。

法律顾问与传统律师的关系密不可分,他们的职能非常的重要:一是负责和参与社会法律事务的研究,及时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二是参与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律实施,防止违法违规;三是协助企业和个人办理投资、合同、法律文书等事宜;四是能够提供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及其他法律建议,这对企业实现其合法权益及履行义务尤其重要;五是提供法律建议机构,协助企业提供客观而准确的法律咨询服务,从而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经营环境。

公职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架构,主要派生自传统审判制度,主要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求以及监督执行司法机关活动发挥重要作用,在引导公民申请司法救济、司法监督、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审判改革等公共法律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方面,公职律师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公职律师的服务,减轻司法工作的压力,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司法活动提供法律建议,加强司法实施督导;其次,可以加快有效信息的收集,从而为司法提供有效、及时的信息;第三,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司法机构的职能,从而促进社会法治的形成与发展,有效应对各类社会纠纷,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法律利益。

总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提升法治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司法机关在实行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配套制度。

关于对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理解与看法

关于对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理解与看法

关于对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理解与看法关于对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理解与看法1、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执政的能力和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的水平,从而以此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

推行上述制度,主要是吸收法律服务的人才能够专注于政府的依法行政、执政或企事业的经营管理,将精力投入于该方面,作为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或者上升为法律或条例的地位上,不能仅仅依据规范性文件来指导该项工作。

2、应当区别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对两者实行不同的准入门槛。

严格说来,现在党政机关没有真正意义的专职法律顾问,只是内部中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法务人员,对于专职法律顾问的认用如何操作和管理应当有具体的规定,也可以尝试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规章或条例。

对于外聘律师,文件中规定的具备的条件中对于执业年限的限制,应当还再提高,比如十年以上等,毕竟作为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执业年限是很重要的。

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可以提现出和党政机关的外聘法律顾问有所不同。

3、关于公职律师的问题,公职律师是不是适用律师法的问题,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人员,对于公职律师是不是可以作为辩护人参与单位犯罪等,如果说公职律师可以代理民事、行政等行为,如果作为辩护人为单位犯罪行为辩护又是什么性质?公职律师的注册管理依托于什么机构?还是有单独的组织?建议是否可以与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相类似。

4、对于党政机关如何是适用法律顾问还是公职律师该当作出明确指导意见,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是不同的,在管理上适用不同的规定。

5、关于法律顾问职责权限问题,法律顾问的角色与政府机关内部的法务人员或公职律师的权限设置是不同的。

外聘法律顾问可以担任的不同层级的政府法律顾问,但是对于基层政府(包括县乡两级)与地市级政府而言,法律顾问的职责的方向有所不同,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是如何正确执行法律及相关政策,将具体工作任务执行落实到位;而地市级乃至省级政府的法律顾问的重点工作是掌握法律的适用,市地级政府的立法工作,更有力地突显法律专家人士的作用,作为政府机关首先要求将自己政府的工作重点及方向传达给法律顾问,以便于使法律顾问制订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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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XXXX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

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XXXX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XXXX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XXXX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

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XXXX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XXXX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

此阶段从XXXX年到XXXX年。

XXXX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

第三,深入发展阶段。

此阶段从XXXX年7月至今。

XXXX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XXXX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对实现我国企业的法治化经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本身的弊端亦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向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转变,大大降低了其含金量,使得人们对加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甚至不少人,尤其是有些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企业法律顾问为何物,或者对之知之甚少,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统一考试火爆的根本原因;二是尚未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的晋升制度和奖惩机制,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和一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区别,甚至还不如一般人员受到重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大量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XXXX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机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公司律师获得了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证,分别服务于中国一汽集团、吉化集团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河林业局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酝酿已久的公司律师制度闪亮登台;福建、广东、安徽等地也正在着手实施公司律师制度。

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我国企业和律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和律师制度;同时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英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的比例大致为70%、15%、15%,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

世界知名的通用电器公司所拥有的公司律师队伍达400多人,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公司律师。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分析(一)任职条件比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二,企业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第二,公司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二者的任职条件除“准入门槛”不同外,其它并无区别。

所谓的“准入门槛”不同,即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或者是XXXX年以前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责比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无外乎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

从法律事务的功能上讲,即包括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法律风险救济。

具体讲,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

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公司律师的职责也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仲裁事务。

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事务。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责是相同的,只是上述两个规定对二者职责的表达用语不同而已。

(三)权利比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调查收集证据。

将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调查取证外,其它权利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权利有如下四项:调查取证权;加入律师协会的权利;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的权利;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考试,企业法律顾问不属于律师行业,因此,其权利尤其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大打折扣,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太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义务比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如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义务包括: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

比较二者的义务,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其义务并无区别。

(五)功能比较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为: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治工作和律师制度。

该指导思想实际上体现了公司律师的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依法治理企业,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起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中国律师体系。

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

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实现企业依法治理,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的轨道。

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证,这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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