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北京盈科律师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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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一、行政管理1. 大事备忘录:每日早晨由行政部门负责人起草,列明当日重要事项及注意事项,分发给全体员工。

2. 外出公务申请:员工外出公务需提前向所长提出申请,包括外出时间、目的地、行程安排等详细信息。

3. 会议组织: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各类会议,包括制定会议议程、发送邀请函、预定会议室等工作。

4. 办公用品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办公用品和设备,及时采购和补充,确保员工正常办公需求。

5. 财务管理:行政部门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和报销审批工作,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运营良好。

二、人事管理1. 员工招聘: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岗位需求招聘合适人选,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队伍能够满足发展需要。

2. 岗位职责明确:人事部门与各部门密切沟通,确保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提高工作效率。

3. 培训计划: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 考核评估: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改进措施。

5. 员工关系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处理员工的日常事务,包括员工福利、员工关怀等,营造良好的员工关系氛围。

三、业务管理1. 项目管理:各律师事务部门设立专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协调,确保项目按时高效完成。

2. 合规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规行为。

3. 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各部门做好电子和纸质档案管理,确保文件的保存和检索便捷,提高工作效率。

4. 信息安全:律师事务所要求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

5. 客户关系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团队合作1. 交流协作:律师事务所鼓励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定期组织团队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案例分析,促进团队合作。

盈科管理制度

盈科管理制度

盈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盈科公司的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盈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领导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第四条公司员工要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到合规合法经营。

第五条盈科公司提倡开放、平等、公正的管理文化,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共同发展。

第六条盈科公司将不断完善和更新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第七条公司领导要注重对员工的管理激励,不断激发员工的工作潜力和创新精神。

第八条公司领导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和谐的企业氛围,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公司领导第九条公司领导是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负责公司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领导要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推动公司整体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要积极引导员工,指导员工的工作,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要对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负责,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发展空间。

第二节部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对公司的发展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制定部门的年度计划和目标,组织部门的具体工作,确保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善于团队管理,带领员工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要对各部门的工作成绩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节员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要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和个人成长等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要为员工制定详细的工作岗位职责和管理标准,明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要给予员工培训机会,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二十条公司要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员工正确的价值观和工作态度。

(完整版)法律事务所律师管理制度

(完整版)法律事务所律师管理制度

(完整版)法律事务所律师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法律事务所律师的管理制度,以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保障律师的权益、提升事务所的专业形象和服务质量。

二、职责和权利1.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有权要求接受具备相关资质的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3.律师应当按照事务所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案件处理,保证案件的质量和进展。

4.律师有权根据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事务所申请合理的工作时间和机会。

5.律师有权向事务所提出合理的薪酬要求,并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6.律师有权保留案件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严守律师保密义务。

7.律师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或涉嫌违法的活动,如受贿、行贿等。

8.律师有权向事务所报告可能存在的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

三、工作规范1.律师应当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妥善处理案件,维护个人和事务所的声誉和信誉。

2.律师应当积极研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

3.律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明确法律风险。

4.律师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与当事人保持及时、准确的沟通。

5.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和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6.律师应当及时记录和整理案件资料,保护案件相关证据和文件。

7.律师应当注重团队合作,与事务所内部其他律师、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四、考核与奖惩1.律师的工作成果将通过定期的绩效考核进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案件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

2.表现优秀的律师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奖励,包括薪酬调整、晋升等。

3.不良工作表现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降职甚至解雇。

五、附则1.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市场需求和内部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应提前通知相关律师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所有律师必须遵守并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盈科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

盈科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工作环境,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盈科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行政人员、实习律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员工成长、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

第二章培训与发展第四条本所将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包括法律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需参加岗前培训,通过培训考核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六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升个人能力,为本所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本所鼓励员工参加国内外专业认证考试,支持员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员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对客户负责。

第十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员工应维护本所形象,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损害本所声誉的言论。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本所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员工晋升需符合岗位要求,通过考核和选拔程序。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五条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本所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本所根据员工表现,提供绩效奖金、年终奖等激励措施。

第六章休假与考勤第十八条员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本所规定,按时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员工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领导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条员工违反考勤规定,按本所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纪律与处分第二十一条员工违反本所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到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盈科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

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

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县)司法局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办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财务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财务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财务规定
目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规定,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财务运作合规、高效。

收费标准
1. 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基于服务的性质、复杂度和律师的专业水平确定。

2. 收费标准应在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前明确告知客户,并确保客户理解和接受。

发票开具
1.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准确地开具法律服务费用的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报税。

2. 发票的内容应真实、清晰,并包括必要的法律服务信息。

资金管理
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2.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以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费用追偿
1. 律师事务所应积极追偿欠款,确保服务费用的及时收取。

2. 如遇到无法追偿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及时采取合法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财务纪录
1. 律师事务所应妥善保存财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记录,包括收支明细、发票、合同等。

2. 财务记录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保存,并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合规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财务运作合规。

2. 如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更新财务规定,以适应法律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以上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财务规定,希望能够为律所的运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1. 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为了保障客户利益、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律师行为,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 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该清晰明确,确保各部门、岗位职责明确,便于协同工作。

主要包括:- 执行合伙人:- 职责1:监督事务所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职责2:决策事务所的战略规划和重大问题- 部门经理:- 职责1: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职责2:对部门成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律师:- 职责1:履行法律职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职责2:按照规定和流程办理案件,确保质量和时效性- 行政人员:- 职责1:负责事务所的行政事务,如人力资源、财务等- 职责2:支持律师和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3. 工作流程为了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

具体包括:1. 客户接待和需求确认:- 首次接触客户,了解其需求和问题- 根据需求和问题,判断是否有合作的基础- 记录客户信息,并安排相应的律师负责2. 案件分配和负责律师确定:- 根据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将案件分配给合适的律师 - 负责律师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开始着手准备工作3. 案件准备和调查:- 负责律师进行相关法律研究和案件背景调查- 收集证据和其他相关文件,准备诉讼材料或法律意见书4. 审查和审核:- 对律师准备的诉讼材料或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查和审核- 确保材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避免错误和疏漏5. 客户沟通和更新:- 负责律师与客户进行沟通,及时更新案件进展- 回答客户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6. 案件代理和诉讼阶段:-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代理客户进行法律诉讼- 出庭辩护、提交证据、进行调解等7. 结案和归档:- 案件结束后,整理案件材料并进行归档- 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阅4. 工作纪律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律师和行政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所管理制度

北京盈科律师所管理制度

组织结构图1、决定律师事务所中长期规划;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发展计划;3、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重大制度;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盈利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5、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命;6、决定分所的成立、名称的改变;7、决定律师事务所增资、减资事宜;8、决定合伙人的退出、加入事宜;9、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事宜;10、其他合伙人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投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大会内容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第8、9、10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他事项表决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三节主任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

主任由合伙人大会任命。

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依据合伙人大会决议行使职权。

经合伙人大会确认主任不适合履行职责的,合伙人大会有权罢免主任。

第九节市场拓展部市场拓展部是律师事务市场研究,市场拓展的专业部门。

负责由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人力所进行的下列法律服务市场拓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举办各种培训、会议、论坛;出资加入各种协会;杂志制作及投寄;律师法律丛书、出版物的出版;已有客户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务开拓;律师事务所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建设等。

第十一节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律师事务所设备管理、软硬件维护、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用章手续、律师调动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

行政人事部受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

二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提示执业风险提示之一(综合业务)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法律事务所执业视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和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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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图第二节合伙人大会盈科师事务所合伙人大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1、决定律师事务所中长期规划;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发展计划;3、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重大制度;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盈利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5、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命;6、决定分所的成立、名称的改变;7、决定律师事务所增资、减资事宜;8、决定合伙人的退出、加入事宜;9、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事宜;10、其他合伙人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投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大会内容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第8、9、10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他事项表决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三节主任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

主任由合伙人大会任命。

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依据合伙人大会决议行使职权。

经合伙人大会确认主任不适合履行职责的,合伙人大会有权罢免主任。

第九节市场拓展部市场拓展部是律师事务市场研究,市场拓展的专业部门。

负责由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人力所进行的下列法律服务市场拓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举办各种培训、会议、论坛;出资加入各种协会;杂志制作及投寄;律师法律丛书、出版物的出版;已有客户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务开拓;律师事务所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建设等。

第十一节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律师事务所设备管理、软硬件维护、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用章手续、律师调动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

行政人事部受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

二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提示执业风险提示之一(综合业务)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法律事务所执业视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和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进行作虚假承诺。

5、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办理。

6、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了解案情,不得误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7、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

8、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执业风险提示之二(综合业务)1、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资料。

2、律师不得假借办案人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费用。

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

4、诉讼代理费的收取可以按照服务项目、阶段和时间协商约定收取,对可能出现退费的事由,应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5、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

6、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7、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8、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9、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10、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

执业风险提示之三(综合业务)1、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3、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整的委托人登记目录,并设立专门的检索人员,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即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4、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

5、律师不得越越代理权限。

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行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

6、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

7、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能力,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8、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岐义。

执业风险提示之四(综合业务)1、律师应当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

律师应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记录,对重要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存档备查。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防范因不慎丢失委托人的重要证据而引发纠纷,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必须保留证据原件的,应注意妥善保管。

在可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人保管。

3、为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代领法律文书、未及时交接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纠纷,律师应特别注意在履行代理职务的不同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并应做到手续齐备。

4、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

5、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者遗漏重大的法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提示之五(综合业务)1、律师丢失为当事人保管的重要资料、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代理律师的原因,致使诉讼超过时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4、律师作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之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

5、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盈科执业纪律委员会审定三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管理程序1、目的为加强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盈科所全体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程序的要求立卷归档。

3、职责3.1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盈科所以及盈科律师的重要任务。

3.2承办律师负责所承办业务的立卷归档工作。

3.3盈科所根据工作需求将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档案。

3.4盈科所档案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3.4.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盈科所全体律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3.4.2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3.4.3指导、监督、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3.4.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档案的其他工作。

4、归档原则4.1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理、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两类确定。

4.2律师业务档案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案归档。

4.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

4.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结年立卷。

4.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4.6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4.7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4.8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件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4.9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指示的材料除外。

4.10不必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4.10.1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4.10.2没有参与价值的信封;4.10.3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4.10.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4.11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4.12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4.13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4.14本着便于案件线索梳理,了解案情发展的原则,案卷内档案材料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时间顺序排列,以程序性文件居前、证据性文件居后。

4.15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5案卷内档案材料顺序5.1刑事卷5.1.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5.1.2收费凭证;5.1.3委托代理协议或指定代理协议;5.1.4授权委托书;5.1.6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要营业执照复印件);5.1.7阅卷笔录;5.1.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5.1.9调查材料;5.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5. 1.11集体讨论记录;5. 1.12起诉书、抗诉书;5. 1.13辩护词或代理词;5. 1.14出庭通知书;5. 1.15裁定书、判决书;5. 1.16上诉书、抗诉书;5.1.17证据材料(如为二审案件,则前述均为二审文件,此后为一审的文件);5.1.18办案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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